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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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高职中专班等)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

“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3年学籍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该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学籍管理的相关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和国家、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逐级审核管理制。

市教育局负责统筹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区属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由其所在区教育局主管;市属各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由市教育局主管。

各区教育局办理本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手续后,应按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报市教育局审核或备案。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凡完成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同等学力的学生,均可报读本市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六条新生应该持录取通知书或学历(力)证明文件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原件,按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该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交延期报到的书面申请。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2周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对按省、市、区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到市、区教育局办理注册手续。

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医药卫生类学生由市教育局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八条东部、中部和西部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其学籍注册及管理原则上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在学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不得在异地重复注册学籍;经审核同意的中等职业学校分校或教学点学生的学籍注册等管理工作原则上由该分校或教学点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按当地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学生就读学校或就读地点变更后,应通过学籍异动,将学籍从原就读学校(分校、教学点)转出,再转入当前就读学校(本部、教学点)。

第九条新生注册获得学籍或从外省、市转入学籍后,由市教育局为该学生编制学籍号。

学籍号是学生在校期间的唯一身份标识码,不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

学籍号为一组19位编码:

1—4位为该生的入学年份,5—14位为学校行政机构代码,15—19位为学校学生流水号。

第十条学校及区教育局为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应该将以下资料提交市教育局审核:

1.学校当年招生各专业的教学计划;

2.省、市招考部门为学生办理的招录手续;

3.学生的学历(或同等学力)证明文件其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市教育局组织专班审核后,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学校应该及时为学生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7.体检表。

学籍档案应该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学校应该将新生基本信息及时输入武汉市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办理电子注册手续。

春季入学的学生(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入学的学生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三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取消入学资格,并分别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健康的,应该去医院治疗,学校应保留其入学资格1年。

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经医院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延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该按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该事先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

未经批准,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外国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该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

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六条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第十七条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且思想品德评价合格者,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毕业,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因休学、留级以及少选学分而推迟毕业者,推迟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复学、退学及注销学籍。

采取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十九条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生)各项信息的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

学生申请信息变更,应该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向学校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学校审核确认后,应该及时将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校应该及时将学生学籍变动的信息输入武汉市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由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的有关统计表册,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

转学办理程序如下:

1.由学生和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2.转出学校同意后,报其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3.学生本人和监护人再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

4.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入学校到其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并在市教育局备案;

跨省转学的学生,还应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1学期的,不予转学。

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在中等职业学校的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并应补学缺修课程。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及生涯规划;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由市教育局报省教育厅批准。

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在本校范围内进行。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

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转专业的学生,其原修课程,学校可视具体情况认可其成绩与相应学分。

缺修课程(试行学分制学校指必修课与限选课),应该补学并取得规定的成绩或学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者或不及格课程不超过2门者,准予升级。

同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达3门及以上者,应该予以留级。

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为一个学期的课程,按1门课程计算;

2.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独立设置和考核的各种实践性课程,按1门课程计算;

3.凡连续性课程,在同一学年内按1门课程计算。

留级的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80分(良好)及以上水平的课程,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允许免修。

未经批准的,应该重修。

学生留级在最长学习期限内以3次为限,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留级的学生仍应向学校交纳学杂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可准予休学。

1.因病或其他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学习者;

2.依法服兵役者;

3.因停学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应该办理继续休学手续。

休学累计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学生因病需要申请休学,应持医院病情诊断证明;因依法服兵役而申请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兵役期限相当。

学生休学的期限、次数由学校视学生具体情形与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商定。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由其监护人负责教育和管理。

学校可与学生及其监护人签订协议,对学生离校期间的管理进行约定。

学校应该将学生休学信息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应该于学年或学期前向申请复学。

学校审核同意后,应该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应该持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供经学校审查。

学校确认其确能坚持学习,应该同意复学。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也可根据休学时间和学校实际情况转入后续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五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部门核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作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2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休学累计时间超过3年仍不能复学;

3.1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2周以上;

5.经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

6.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学生退学后,学校应该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对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学校应该发给退学证明。

在校学习满1学年以上且成绩合格的退学学生,学校应该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退学学生的户口应该迁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父母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该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再由市教育局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成绩考核

第二十八条学生应该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

对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思想品德和专业能力两个方面。

考核的成绩是确定学生升级、留级及毕业的依据,并可作为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发放奖学金、推荐就业的依据,应该及时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九条思想品德评价,由学校通过平时对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规范、组织纪律、学校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及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思想品德采用写实性评语形式,每学期或每学年评定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三十条专业能力评价,由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或行业有关标准和技能要求组织考试、考查。

实行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三十一条学生取得与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相符的课程合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且持有有效的学习和资格证明,原则上只要该资格证书所代表的能力等于或高于学校同类课程或职业能力要求,学校应该予以承认并允许免修相关课程,成绩按有效成绩证明记载。

学生通过自学或其它学习经历,提前达到学校教学计划中相同或相近课程要求的,经考核成绩合格,可申请免修并免试,考核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记载。

普通高中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原普通高中已学课程可由转入学校进行学分认定或换算。

第三十二条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该为其提供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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