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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号:

[大][中][小]

成文日期:

2006-2-9

状态:

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和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更好地为税收事业报务,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根据《园务院社团管理条例》、《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是指行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在执业及与执业相关活动中应遵守的行业规范。

    第三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所属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执业及与执业相关的行为受本办法约束。

本办法对在税务师事务所从事与注册税务师相关业务的其他从业人员具有同等约束力(同样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中税协和省(自治区)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是实施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领导机构。

中税协统一负责全国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建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地方税协负责本地区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建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且根据行业自律建设实际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

    第二章 会员管理

    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税协)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制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个人会员是指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员,在事务所执业的为执业会员,未在事务所执业的为非执业会员。

    第七条 依法定程序批准成立并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事务所,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员,均应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成为税协会员。

    第八条 中税协负责办理各地方会员入会登记,对会员实施业务指导和管理;按照本会关于会费缴纳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九条 地方税协办理所属会员入会登记,对会员实施执业指导服务和管理;按照中税协关于会员会费缴纳办法,收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十条 出资会员转所,须按《公司法》转让股份,并经股东会同意;执业会员转所,转出所与接收所应达成协议,转出所应出据证明,并报地方税协备案。

    第三章 会员教育

    第十一条 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提高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为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服务。

    第十二条 加强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为提高行业的法治水平、建立良好的执业环境服务。

    (—)加强行业法律、法规、法纪及相关法律、法规教育,不断强化会员法律法规意识,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

    

(二)加强以《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为主要内容的敬业爱岗教育,培养会员爱业、敬业、精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依法、客观、规范、公正、公平执业和文明优质服务。

    (三)加强诚信教育,树立诚信理念,弘扬“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行业文化,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执业环境。

    第十三条 加强会员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教育,认真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暂行办法》,不断提高会员的业务素质、专业技能和执业质量。

    第四章 执业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人员应自觉接受中税协和地方税协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执业主体:

    (—) 从事注册税务师行业业务的主体是税务师事务所。

注册税务师必须在事务所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注册税务师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事务所执业。

    

(二)事务所应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建立独立自主、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实体,成为市场经济中的独立经营组织。

    (三)事务所应坚持独立自主经营,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运行机制,保障正规有序运行。

    第十六条 执业范围: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行业执业范围接受委托。

接受其它行业和企业委托应具有相关法规依据。

    第十七条 执业操作: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税务代理业务规程》。

    

(二)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建立健全执业操作制度,保证代理行为合法,执业规范,操作严谨,档案完整。

    (三)本着委托人自愿的原则接受委托,签订协议必须遵循《民法》、《合同法》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做到规范严谨、标底明确、权责清晰,并经双方单位签字盖章。

    (四)按照代理协议制定内容包括目标、工作重难点、措施和对策、实施进度、人员组织、检查评定的工作计划书。

    (五)建立记载工作内容、程序、数据计算和结论准确、依据合法、责任明确、格式规范、字迹清晰、装订归整、妥善保存的执业工作底稿。

    (六)出据报告应用的法律法规正确、数据真实、结论准确、叙述清楚,出据的证明合理有据,鉴定结论责任明确。

    第十八条 执业质量:

建立服务保障体系,确保执业质量,做到及时、准确、高效、优质服务。

    第十九条 职业道德:

 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职业道德规范,做到客观、公正、诚实、守信。

    第二十条 执业宣传:

正确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工具,客观、公正地宣传行业的性质、职能、意义、作用、执业内容、特点等。

    第二十一条 公平竞争:

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开展服务活动,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执业,保障执业市场规范运作。

    第五章 行业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中税协负责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对地方税协、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执行行规行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根据需要确定和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地方税协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实施细则,及相应的配套制度;指导监督检查所属会员的自律情况;每年对所属会员进行一次年度检查。

对会员的执业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和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结果报中税协备案。

    第二十四条 事务所按照行规、行约实施细则,建立相应配套机制,制订具体落实措施。

对自律情况及时进行检查,定期进行考核与评比,实现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

事务所应建立执业情况报告制度。

对年度内的执业情况及人员、组织、业务活动等重大事项,定期向地方税协报告。

    第二十五条 会员、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协会的行业自律决策、组织实施和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执业检查

    (—)检查机构组成和人员条件:

    执业检查工作由检查小组实施。

检查小组由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强、实践经验丰富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和协会工作人员两人以上组成。

    

(二)检查机构职能:

    1、听取事务所汇报,了解执业情况:

    2、检查执业记录,包括执业合同、工作计划书、工作底稿、出具的工作报告,以及内部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质询有关当事人:

    3、写出检查报告。

内容包括:

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改进意见与建议。

    (三)检查工作纪律:

    1、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不得向与检查工作无关人员泄露事务所、代理客户经济、商业、情报信息秘密,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其他用途,并承担由失密引发的责任:

    2、检查人员与被查事务所及代理客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不得接受被检查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宴请、礼品、礼金和应邀参加娱乐活动。

    (四)检查工作内容、方法、程序:

    检查内容:

    1、投资主体与经营主体情况。

    2、执业情况(包括执业范围、行为规范、执业操守等)。

    3、内部质量控制和风险控制情况。

    4、税协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检查方法:

    1、以现场检查为主,必要时可调阅事务所资料进行异地检查。

    2、检查小组应于10个工作日前通知被检查事务所。

    3、检查工作开始前,被检查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应进行自查。

    检查程序:

    1、当年执业合同、工作计划书、工作底稿、工作报告,酌情追溯以前年度。

    2、检查中发现问题,应与被检查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沟通、交流和讨论。

    3、检查完毕;一周内编写完检查报告并提交税协。

    (五)检查结果处理:

税协负责审查执业检查报告,对执业规范、优质服务、社会资信度好的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递行表彰奖励,对存在问题应提出限期改正意见)对检查出的违规违纪行为应交由行业惩戒委员会处理。

    第六章 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七条 为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行业秩序,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中税协和地方税协理事会下设奖励、惩戒委员会,专门负责行业内奖励与惩戒事宜。

    第二十八条 奖励、惩戒委员会组成原则上在同级理事会内部产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 奖励、惩戒委员会在税协秘书处设日常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惩戒委员会主要职能是:

制定行业奖励条件,组织行业奖励评比:

受理投诉,立案调查,审议决定,传达结论。

    第三十一条 对工作业绩优秀,表现突出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奖励种类

    (—)团体会员奖励种类:

    1、 评选先进单位;

    2、通报表彰;

    3、评选“A”级单位。

    

(二)个人会员奖励种类:

    1、 评选先进个人;

    2、通报表彰:

    3、评选“☆”级执业注册税务师

    第三十三条 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的法学、法规和规章,但达不到行政处罚的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应给予行业自律惩戒。

    第三十四条 惩戒种类:

    (—)个人会员惩戒种类f

    1、谈话提醒、训诫并责令改正;

    2、责令检讨、道歉;

    3、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4、取消个人会员资格、提请省级国家税务机关注销执业资格。

    

(二)团体会员惩戒种类:

    1、谈话提醒、批评教育:

    2、责令检讨、道歉;

    3、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4、取消团体会员资格、提请国家税务总局注销执业资格。

    第三十五条 奖励、惩戒由中税协或地方税协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税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税协常务理事会负责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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