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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合同范本已填好

合同编号:

 

高压供用电合同

 

供电人用电人

单位名称:

乐山电业局单位名称:

新晨商务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乐山市海棠路4号法定地址:

宏桥区新光大道109号

法定代表(负责)人:

赵勤法定代表(负责)人:

刘××

委托代理人;钟志翔委托代理人:

陈××

电话:

3441532电话:

55665577

传真:

3441532传真:

55665577

邮编:

614900邮编:

458966

开户银行:

工商银行沙湾支行开户银行:

工商银行宏桥支行

帐号:

9988774445121帐号:

1233654455

税务登记号:

54574515465155税务登记号:

1012312321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人)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国家法律及电力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经供电人、用电人对全部条款逐条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用电地址:

宏桥区新光大道109号。

2、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

建筑业。

(2)用电分类:

商业。

(3)负荷性质:

一般负荷。

(4)生产班次:

连续生产,周休日无。

3、用电容量

根据用电人的申请,供电人认定用电人共有1个受电点。

受电设备的总容量为2500千伏安。

其中:

1受电点受电变压器1台,共计2500千伏安。

二、供用电方式和合同履行地点

1、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三相交流50赫兹电源,采用单电源,单回路向用电人供电。

2、主供电源

供电人以10千伏电压,从城区I路线路经102#杆,向用电人1受电点供电。

供电容量为40000*2千伏安。

3、自备发电机500千瓦,安装地点用电人配电房侧。

5、未经供电人同意,用电人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电力。

6、合同履行地点:

供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合同履行地点。

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具体供电接线方式和产权分界点见附件《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人按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人供电。

2、用电人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应符合国家标准。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人应向用电人连续供电。

四、用电计量

1、供电人按国家规定,在用电人每个受电点安装双方确认的用电计量装置,并以此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人计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采用:

高压侧计量。

3、用电计量装置分别装设在:

(1)102#杆与用户变压器间。

(2)用电人低压出线柜。

4、用电计量装置主要参数如表:

计量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精度

计算倍率

高压电流互感器

150/5LA-10

0.2S

30

高压电压互感器

10/0.1KVJHD-10

0.2

100

有功电能表

DSF99A1

0.5S

3000

无功电能表

DX862

2.0

3000

低压三相四线复费率表

DTF99A

3×1.5(6)A

2.0

30

电流互感器

150/5LQG-0.5S

0.5S

30

5、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每月增加线损电量应分摊到各类用电中再分别计算电费。

五、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1、用电人装设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850千乏。

其中:

电容器850千乏。

2、用电人功率因数在用电高峰时段应达到0.92。

3、用电人应按无功补偿就地平衡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

用电人送入供电人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人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六、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人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包括随电量征收的有关代收费,以下同)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人定期结算电费。

合同有效期内,电价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人的电费结算执行两部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算。

变压器容量为2000千伏安。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0.90。

按国家规定,供电人对用电人应执行丰枯、峰谷浮动(分时电价)。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人应按约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人收取电费。

(2)用电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

交付电费的方式为:

供电人委托工商银行向用电人收取电费。

每月分1次收取。

并于30日多退少补结清全部电费。

3、用电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

用电人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再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方式解决。

4、根据需要,供电人、用电人应另行签订电费结算、担保或抵押协议。

七、调度通讯

1、供电人、用电人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双方约定,用电人102#杆T接处真空开关由供电人调度,具体调度事宜由供电人、用电人另行签订电力调度协议。

2、双方约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讯联系:

供电人采用:

有线电话。

用电人采用:

有线电话。

八、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人、用电人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102#杆用电人支线真空开关负荷侧处,属于用电人。

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人,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人,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用电人受电总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由供电人整定、加封,用电人不得擅自更动。

3、供电人、用电人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对方设施。

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4、在用电人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由供电人维护管理,用电人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

如有异常,用电人应及时通知供电人。

5、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根据事故性质以供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基准划分。

九、约定事项

1、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人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人应当予以配合。

在用电人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2、为保证安全供用电,用电人应按规程按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人报告。

3、用电人对受电装置一次设备和保护控制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时,应到供电人处办理手续,并经供电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4、用电人的自备发电机组应报供电人备案,需要并网运行的,必须经供电人、用电人签订协议后,方可并网运行。

5、用电人资产重组、产权转让、申报破产倒闭、关闭或经营方式重大调整变化时,应提前60日书面告知供电人,双方协商变更或中止供用电合同。

6、供电人应该在供电营业场所公开电价标准和服务程序。

7、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停电或用电人违章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事先通知用电人。

8、供电人的用电检查人员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人出示《用电检查证》。

9、供电人应参加用电人重大用电事故分析,并协助制订防范措施。

十、违约责任

1、供电人违约责任

(1)供电人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人造成损害的,供电人应按《电力法》第六十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a不可抗力;

b用户自身的过错;

c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

d有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的;

e多电源供电只停其中一路电源,而其他电源仍可满足保安需要的。

(2)供电人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人停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供电人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一项承担赔偿责任。

(3)供电人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供电人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4)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

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供电人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用电人违约责任

(1)由于用电人的责任造成供电人对外停电或其他用电户损害的,用电人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向供电人和其他用户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用电人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人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人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电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用电人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违约责任。

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

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人催交,用电人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人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限制供电或停止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4)用电人以资产重组、产权转让、租赁承包、破产倒闭、关闭等方式逃废电费债务时,用电人及关联方除承担上款违约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其他违约责任按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条款处理。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人、用电人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

调解不成时,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供电时间

本合同生效后即行供电。

如用电人扩建、增容改造的受电装置经供电人检验合格并经供用电双方修订供用电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后,供电人即按修改后的合同或补充协议向用电人供电。

十三、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办理。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调整后的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经供电人、用电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自2006年12月14日起至2009年12月13日止。

合同到期后,如供用电双方未续签或重新签订合同,本合同继续有效。

3、供电人、用电人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在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4、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供电人、用电人各执壹份;副本一式肆份,供电人、用电人各执贰份。

正副本效力均等。

5、本合同附件包括:

(1)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2)委托代理书。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电人:

(盖章)用电人:

(盖章)

签约人:

孙健签约人:

刘X

签约时间:

2006年12月14日签约时间:

2006年12月14日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附件:

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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