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书尚书省刳子与宋代皇权运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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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书尚书省刳子与宋代皇权运作
中书、尚书省刳子与宋代皇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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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书、尚书省刳子与宋代皇权运作-历史论文
中书、尚书省刳子与宋代皇权运作
张
稀
摘要:
中书剖子是北宋前期宰相机构中书门下处理日常政务、下达行政指令使用的一种文书形式。
元丰以后,适应新的中枢体制,改为尚书省割子,简称“省割”。
省剑是宋代皇权强化背景下出现的新事物,它的行用又助成了皇权政治的演进。
该文书及相关制度既拓展了宋代皇权对日常政务处理的介入范围和干预程度,又促成一种微妙的权责模式,使皇权运作获得更为宽裕的转圜余地。
关键词:
割子宋代宰相皇权
宋代出现了一批以“刳子”为名的公文书形式,如上行文书奏事割子、中书进呈割子和下行文书御前割子、枢密院割子等,名目繁多,文书性质也不尽相同。
本文讨论的是当时宰臣处理日常政务、下达行政指令所使用的割子。
北宋前期,以中书门下为宰相机构,该文书称“中书刳子”。
元丰改制后,实行三省枢密院体制,尚书省成为宰相机构中负责政令颁行的部门,该文书相应改为“尚书省刮子”,简称“省割”。
为行文之便,以下将这一类文书泛称为“刮子”。
若非特别说明,本文所谓的“割子”均指中书割子与尚书省割子。
刳子在宋廷日常政务运行中应用普遍,影响甚大,是考察宋代中央高层政治运作很好的切入点之一,相关研究也有助于丰富和深化对中枢政治体制、君相权力关系等重要议题的认识。
目前,学界对于该文书的关注与讨论较少,许多关键性问题尚有待厘清。
本文选取碑刻拓本中的典型资料,结合文献记载,梳理割子的文书体式、基本特征,并进一步探讨相关制度对宋代皇权运作的影响与意义。
一、答子制度度的形成
作为宰臣指挥政务的文书形式,刮子的兴起与堂帖的禁用先后相随,紧密关联。
唐中期以来,朝廷中枢的政务裁决与指挥大体分为三个层次:
(1)重要命令——主要是宰辅大臣的除拜任免,通常是皇帝独断,在学士院的协助下,以白麻制书宣布;
(2)其余军国事务的处理,由宰辅大臣协助皇帝进行,然后依据制度惯例与事体轻重,分别以白麻、诏敕、敕牒等文书形式发布号令;(3)除此之外的常程细务,则由宰臣独立裁决,以堂帖等文书形式直接指挥处理。
堂帖属于唐中期以后各级官府普遍使用的下行公文——“帖”的一种,是宰相处理日常事务所用的命令文书。
与敕牒等文书需要以皇帝的名义发布不同,堂帖体现宰相对政务的独立裁决。
宋初,随着皇权的伸张与强化,宰臣独立裁决、指挥政务的层次发生了一些波折和变化。
第一重波折发生在宋太祖时期。
徐度《却扫编》载:
唐之政令,虽出于中书门下,然宰相治事之地,别号日政事堂,犹今之都堂也。
故号
令四方,其所下书日“堂帖”。
国初犹因此制。
赵韩王[普]在中书,权任颇专,故当时以
谓堂帖势为重于敕命,寻有诏禁止。
其后中书指挥事,凡不降敕者日“刳子”,犹堂帖也。
堂帖禁用以及“堂帖势力重于敕命”的说法,宋太宗也曾提及,可知并非捕风捉影的传闻。
赵普自乾德二年(964)拜相,勇于任事,深受太祖倚重。
然而,他长期独任宰相,权势炬赫,在位后期与皇帝的矛盾也渐渐凸显。
开宝五年(972),太祖下诏分隔宰相、枢密使的候对殿庐。
次年六月,又命参知政事升都堂与宰相同议政事,轮流知印押班奏事,以分其权;八月,赵普罢相出镇。
禁用堂帖,很可能就发生在这段时间。
堂帖禁用以后,原先由宰臣独立裁决的政务,自然只能采取向上、向下分流的方式加以消化。
考虑到君相权力冲突的背景及宋初皇权强化的态势,相关政务的最后裁决权大部收归皇帝的可能性更大。
反映在文书程序上,就是原先以堂帖指挥的政务多将改用“降敕”形式处理。
堂帖禁用后,赵宋开疆拓土、制度草创工作继续紧锣密鼓地推进,大批新增事务汇集朝廷,亟待处理。
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是权欲旺盛、精力充沛的太祖、太宗也无法事必躬亲,日常政务中相当一部分仍需委托宰臣分担裁决。
由于堂帖已废,宰臣与宰相机构便引入一种新的文书形式——割子,来替代原先堂帖的功用。
《宋会要辑稿补编》中有这样一条记载:
太宗太平兴国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诏:
罔门今后应承受到中书割子,如有错误揩改者,
未得施行,却送中书照会。
可见,太平兴国九年(984)中书已在使用刮子下达指令。
而且,割子的运用业已成为常态,以至朝廷需要下诏来加以规范。
刮子的文书体式、属性及用途都与堂帖较为相似。
沈括曾比较堂帖与割子的签押格式,指出:
唐中书指挥事谓之“堂帖子”。
曾见唐人堂帖,宰相签押,格如今人之“堂刹子”也。
这里的“堂割子”即指中书割子或尚书省割子。
沈括拿北宋中期已然定型的割子格式与堂帖作比较,认为两者颇为类似。
两宋士大夫常常直接将割子称作“堂帖”。
徐度所谓刮子“犹堂帖也”,应是时人的共识。
然而,割子使用未久,又面临被废的危机。
《长编》太宗至道二年(996)七月载:
丙寅,参知政事寇准,罢为给事中。
先是,郊祀行庆,中外官吏皆进秩,准遂率意轻重,其素所喜者,多得台省清秩;所恶者及不知者,即序进焉。
广州左通判、左正言冯拯转虞部员外郎,右通判、太常博士彭惟节乃转屯田员外郎。
拯尝与准有隙,故准抑之。
惟节自以素居拯下,章奏列衔皆如旧不易,准怒,以中书刹子升惟节于拯上。
切责拯,仍特免勘罪。
拯忿日:
“上日阅万机,宁察见此细事?
盖寇准弄权尕。
”因上疏极言,并及岭南官吏除拜不均凡数事,又封中书割予以进。
……上大怒,准适祀太庙摄行事,召[吕]端等责之。
……上叉日:
“前代中书有堂帖指挥公事,乃是权臣假此名以威服天下。
太祖朝,赵普在中书,其堂帖势重于敕命,寻亦令削去,今何为却置割子,刹子与堂帖乃大同小异尔。
”张洎对日:
“刹子盖中书行遣小事,亦犹京百司有符帖、关刺,若废之,则别无公式文字可以指挥。
”上日:
“自今大事,须降敕命。
合用割子,亦当奏裁,方可施行也。
”……上先已厌准……遂罢之……
这是宋初宰相政务裁决层次的又一重波折,同样是由宰臣“专恣”问题触发的,“刚强白任”的宰臣又一次触怒了专制君主。
因恼恨寇准“弄权”,太宗进而对中书割子的使用深致不满,明确表示刮子与堂帖大同小异,都是宰臣专权的丁具,有意再度废止。
对此,参知政事张洎出面作了解释。
《宋会要辑稿》也有相关记载,其字句与《长编》稍有出入:
张洎对日:
“刨子是中书行遣小事文字,亦如京百司有符牒关刺,割子废之,则别无公式文字可旨挥常事。
”帝日:
“自今但干近上公事须降敕处分,其合用刳子亦当取旨后行。
”比照参看,意思更为明晰。
张洎的解释,主要是从中书职权与事体轻重的角度说明刮子的劝用,即中书毕竟是宰相机构,督率群臣百司,没有“公式文字”显然不行,更何况其他机构都有“符帖关刺”之类.唯独限制宰相机构也不合情理。
再者,朝廷庶务,事体有轻重之别,若事无大小均降敕命,难免猥杂繁冗,不成体统。
因此,保留割子作为宰相机构处理“小事”、“常事”的文书,应是比较务实的做法。
权衡之后,太宗只好认可,但同时强调:
凡处分“大事”或“近上公事”,必须颁降敕命;而其余以割子处分的公务,也应当“奏裁”、“取旨”之后才能施行。
这一裁定最后形诸文字,以诏令正式颁布:
[至道]二年七月,诏:
“自今中书所行刳子并须具奏取旨,方可行下。
”为行文简便,以下将此诏令称为“至道诏令”。
它的颁行,至少有两层意义。
首先是对于割子这一文书形式的认可。
太宗接受了张洎的意见,不再禁止宰臣使用刹子,割子由此获得合法地位,成为宰相机构正式的“公式文字”。
同时,太宗强调以割子指挥“小事”、“常事”,也必须经过“奏裁”,即和颁降敕命一样,事先须征得皇帝的首肯。
在文书处理程序上,对刮子的使用加上一重制约机制,目的也是约束、监督宰臣,预防其“专恣”、“擅权”。
至道诏令的颁布,标志着宋代刮子制度的最终确立。
此后历经中央政治体制调整,该文书形式及相关制度都得以延续。
元丰时期,宋神宗及其臣僚根据他们对于唐代三省制的理解,改革宰相机构,将切分命令颁行程序的分权形式植入原二府格局,形成了独特的三省枢密院体制。
在三省内部,中书省负责取旨拟令,门下省审覆驳正,尚书省掌施行命令,宰臣指挥政务处理的文书最后都由尚书省签署下发。
徐度《却扫编》指出:
至元丰官制行,始复诏尚书省已被旨事,许用刹子。
自后相承不废……由此可知,当时曾专门下诏,规定割子的签发机构,重申刳子的使用规制。
由于签发机构的变化,元丰以后中书割子便改称为“尚书省刮子”,简称“省割”。
南宋中书、门下二省合一,但宰臣的命令文书仍由尚书省签发,故而尚书省刹子的名称与形式一仍旧例,沿用不替。
二、答子的文书体式
目前,尚未发现宋代割子的原件存世。
关于其文书体式的研究,只能依赖传世的碑刻资料、文献记载中的刮子录文及相关描述。
然而,镌刻碑石、文献著录通常更看重文书承载的文字内容,而非呈现形式。
碑刻、文献资料中,各篇中书割子、尚书省割子彼此之间的格式常有出入。
因此本文并不追求彻底复原、归纳出割子具体的文书格式,而是在大量掌握相关碑刻、录文资料的基础上,择取典型篇章进行研究,概括其基本体式与重要特征。
首先来看一份元丰改制前的中书割子。
清代王昶《金石萃编》著录有元丰二年(1079)八月《浑王庙牒》碑文,其碑侧附中书割子一份,内容如下:
中书割子
丹州成宁郡王庙已降
敕命,特封忠武王。
右奉
圣旨:
宜令丹州差官往彼精虔祭告及造牌额安挂。
所有敕牒仰本庙收掌,应有合行事件令
太常礼院捡会施行。
割付丹州,准此。
元丰二年八月八日
此下文简称“元丰割子”。
浑王庙供奉的神祗是唐代名将浑城,原先封号为咸宁郡王。
当时因“祈褥灵验”,应丹州地方申请,朝廷颁降敕牒褒崇,特封为忠武王。
《浑王庙牒》碑文的主体就是此次加封所颁的敕牒。
镌刻于碑侧的这份中书割子,配合加封敕牒一同下达丹州,就敕牒保管、神祗祭告等事宜向有关部门作出指示。
再看一份元丰改制后的尚书省制子。
《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收有一份《六和塔尚书省牒碑》拓本。
从拓本来看,该碑自上而下分为四截,包含四件文书:
第一、二截镌刻的是隆兴二年(1164)十二月的一件敕牒;其下第三截,左右并排着两份省割,分别签发于隆兴二年十二月、乾道元年(1165)七月;最下一截则刻着乾道元年八月临安府发出的一份帖文。
具体内容详见图1(封三图1,下同)。
图1中四份文书是南宋朝廷及临安地方发给开化寺和该寺住持僧智昙的文件。
从签发时间和内容来看,又可分为两组:
隆兴二年的敕牒、省割为一组,乾道元年的省割、临安府帖则为另一组。
下文讨论主要以碑刻第三截左侧的隆兴二年省割为例,其录文如下:
1.月轮山六和塔开化寺住持、讲唯识因明等论僧智昙状,切
2.念开化寺旧有六和塔一座,永镇江潮,后缘方贼烧毁,片瓦
3.不存,遂致江潮泛涨,居民不安,舟楫失利。
于绍兴二十二年
4.十一月内臣寮上言,三省同奉
5.圣旨:
塔庙令礼部看详兴工,令临安府、转运司同共措置。
后
6.于绍兴二十六年智昙蒙临安府给帖住持修建,且智昙不
7.愿申请官中钱物,材料木植并是自己衣钵并教化檀越乐
8.施钱物。
今来已建七层,院宇百间,将欲成就,委是江潮平善,
9.舟楫无虞。
切缘开化寺元有敕黄文字,昔缘兵火烧毁不存.
10.欲望特赐给降敕黄,付智昙住持,伏候
11.指挥。
闫十一月二十八日奉
12.圣旨:
依所乞。
13.
右刳付僧智昙
14.隆兴二年十二月日(尚书省印)
此刮下文简称“隆兴割子”。
同样,这也是一份指示颁赐敕牒(或说“敕黄”)的刮子。
降下的敕牒即该碑第一、二截所刻。
由刮子内容可知,开化寺住持僧智昙曾向朝廷递状申请“给降敕黄”赐予庙额,尚书省将此事上报皇帝取旨,隆兴二年闰十一月末获批,次月便降下敕牒,同时出具该省刮知会僧智昙。
从“切念开化寺旧有六和塔一座”到“伏候指挥”,应该是尚书省关于僧智昙申请状文的节略转述。
上述两份割子资料蕴含体式信息相对丰富,比较接近文书原貌。
以下围绕这两份制子,结合其他相关文献,略述两宋刮子的基本形式。
(一)正文格式
上引两份割子的下发,都起因于地方基层的事务申请,但两者的表述结构有所不同。
隆兴割子引述僧智昙状文,表现为对于该申请的批复;而元丰刳子则没有相关引述,形式上是朝延就忠武王褒崇事宜向丹州地方主动发出指示。
这两种表述结构,反映了朝廷指令内容形成的两种路径:
或者是朝堂之上皇帝与宰辅大臣商定政令举措,自上而下施行;或者是朝廷对于臣僚奏请的回应批示。
中央政府日常理政治事的基本模式无外乎此,两种结构在元丰改制前后的割子中都可以见到。
值得注意的是正文中的“奉圣旨”字样,这是中书刹子、尚书省割子非常重要的程式用语和标志,它表示其后引述的命令内容秉承自皇帝的旨意。
这种固定格式,是太宗至道诏令颁布后正式确立下来的。
绝大多数割子中都能找到“奉圣旨”字样,以致中书割子、尚书省刹子因此有“圣旨割子”的别称。
其余没有“奉圣旨”字样的割子,也都必有相应表示奉皇帝之命下达指示的其他表述。
例如,有学者在关于徽宗朝“御笔”与“御笔手诏”的研究中,注意到当时的尚书省割子与枢密院刮子中存在大量的“奉御笔”形式。
此外,也有转发皇帝诏令的割子。
《三朝北盟会编》收录了靖康元年(1126)六月的一份省割,内容如下:
尚书省割子:
奉御宝批:
朕托于兆庶之上,所赖以共守祖宗疆土者,实惟郡邑之臣。
比闻河朔、河东
尚有弗思体国,惟务便私,沿檄去官,先遣家属,有一于此,民何望焉!
朕念今
岁之春,我实无备,故逃职之吏逭其大戮;今边计鼎新,可以责其固守矣。
法不
可弛,恩不可再,五申三令,诛将必行!
咨尔有众,体予至意。
这件“奉御宝批”显然是皇帝从内廷颁出的一份制诏。
该制诏是要督促鼓励沿边州县官员,责令他们固守疆土,因此必定是先从内廷降到宰相机构,宰臣再以省割的形式,向“河朔、河东”等相关地方转发。
又如《南宋馆阁续录》载:
淳熙十年七月十三日,尚书省割子:
敕门下:
朕涉道日寡,秉事不明……可自今月十三日避殿减膳,令侍从、台谏、
两省、卿监、郎官、馆职各条具朝政阙失,毋有所隐。
朕当亲览,考求其当,以辅政
理。
咨尔在位,副朕志焉。
故兹诏示,想宜知悉。
右割付秘书省。
这也是一份转发制诏的省割。
“敕门下”至“想宜知悉”部分是制诏原文。
从内容来看,皇帝打算向“侍从、台谏、两省、卿监、郎官、馆职”征询“朝政阙失”。
可以想见,宰相机构收到该诏令后,会按照其中提到的征询对象,分录为若干份割子转发知会相关机构与臣僚。
由文末“右割付秘书省”字样,可知这是当时发送给秘书省,即“馆职”的那一份。
这两份省割中虽然没有“奉圣旨”、“奉御笔”字样,却也是秉承皇帝旨意而下达命令,符合至道诏令强调的文书运转程序及政务裁决机制。
由此可知,割子中极为常见的“奉圣旨”字样,确是实际政务运行程序与秩序格局的反映,而并非抽离了实际意义的文书格式套语。
(二)付授用语
宋代的中书刮子、尚书省刮子有两个非常鲜明的标志性格式用语,可以借此与其他许多文书相区别。
除了“奉圣旨”,另一个就是文末的“刳付某某”格式,表示命令下达的对象。
这个对象既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如元丰割子“割付丹州”、隆兴刳子“割付僧智昙”之类。
“割付某某”也是宋代下行割子的共有格式。
在宋代下行割子的基础上,元代逐渐形成一种新的文书形式,称“割付”,为明清所沿用。
以“刳付”为名,亦可见“割付某某”格式对于此类文书的标志性意义。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除了“刮付某某”的一般格式,还有”副送”的变例。
为优礼重臣,并兼顾事权统摄关系与官员身份级别,宋代上行、下行文书的使用与措辞,往往会附加一些斟酌考量。
割子也是如此,在给高级臣僚下达指令时,通常将“割付”改为“刮送”,以示礼敬、优待之意。
相关例证在岳珂《鄂国金佗续编》等文献中非常多,兹举一例:
兼营田使省剖
三省同奉圣旨:
荆湖北路襄阳府路招讨使岳飞、川陕宣抚副使吴_瑚并兼营田使。
右刳送湖北襄阳府路招讨使、检校岳少保
绍兴六年二月四日除对身份、级别较高的官员外,向某些特殊机构发送文书时,也较注意措辞。
据周必大《淳熙玉堂杂纪》载:
三省、密院于百司例用“剖付”,惟学士院云“割送”。
这是因为学士院直属于皇帝,与二府之间没有统辐关系,因而文书往来之际事体稍重。
与此相应,学士院向宰相机构呈报文书,也会采用体式类似于奏事割子的谘报,而与百司所用的申状有所区别。
此外,宰臣“割付”或“割送”的对象,若并非官司机构,而是“比肩事主”的同僚,尤其是身份、级别较高者,一般尊称官衔,而不直呼其名,就像上引绍兴六年(1136)省刮称呼“湖北襄阳府路招讨使、检校岳少保”那样。
再举“割付”的一例,如《鄂国金佗续编》录有一份降给岳飞之子岳霖的割子,节引如下:
通直郎、试将作少监岳霖刳子:
“霖辄沥诚悃,不避诛夷,仰渎朝听……欲望朝廷特赐
详酌,于南库取索上件真本御札手诏等文字,给付本家参考照使……伏候指挥”
闰六月二十一日,三省同奉圣旨,令左藏南库搜检给还。
右刹付将作岳少监
淳熙五年闰六月二十二日
这份刳子是对岳霖奏请的批复。
文末“将作岳少监”即是对于岳霖的尊称。
一般而言,朝廷指挥公务行用的命令文书,对付授对象理应直书其完整系衔、姓名,而不必使用尊称。
这种类似于私人文书的体式,或许是割子代替堂帖以来遗留下的临时、非正式性质的痕迹。
(三)宰臣签押
刳子末尾,“割付某某”之后,就是文书签发日期及宰臣签字了。
关于宰臣的签署方式,有以下三点需要指出:
1.刳子末尾的宰臣签署都使用押字,而不书名。
这与同为宰相机构命令文书的敕牒一致。
隆兴割子最后,日期之下有分别近似于“口”、“二”字形的两个符号,就是当时宰臣的押字。
《六和塔尚书省牒碑》的镌刻者参照文书原件,尽可能忠实地将这两个符号描摹了下来。
元丰割子刻石没有摹画押字图形,便用两个“押”字示意。
相较于签名,押字符号的寓意与设计外人难以揣知,不易摹写、伪造,故而在一些直接签发的文书中,宋代君臣通常偏爱使用押字。
2.割子需由在职的宰臣集体签发,而非由个别宰执分工负责,这一点也与敕牒类似。
不过,具体来说,随着两宋宰相制度的变化,也有过细部调整:
北宋前期的中书刮子系由中书门下所有宰臣共同签署;元丰改制后,宰相机构一分为三,尚书省负责颁行命令,因而尚书省割子只由尚书省左右仆射与左右丞签发,门下侍郎、中书侍郎虽为副相,却并不参与;南宋时,中书省、门下省合二为一,副宰相一律改称“参知政事”,乾道八年首相、次相职衔也由尚书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改为左丞相、右丞相,此后尚书省割子就由左右丞楣与所有参知政事共同签署。
以下结合元丰割子、隆兴刮子稍加说明。
如前所述,元丰割子是配合忠武王加封敕牒一同下发的,《浑王庙牒》碑文中,该敕牒末尾的日期与宰臣签押为:
元丰二年八月日牒
右谏议大夫、参知政事蔡假
礼部侍郎、平章事王押
工部侍郎、平章事吴押元丰二年八月,当时在位的中书门下宰臣有宰相吴充、王硅和参知政事蔡确,列衔于敕牒末的即此三人。
签发当日,蔡确告假,仅吴充、王硅在职。
虽然敕牒末尾没有出具明确的签发日期,但割子内容依附于敕牒,两者同日签发的可能性极大。
割子录文末尾只有两个“押”字,大概就是蔡确告假免押之故。
隆兴刳子也是如此。
隆兴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至月底,宰臣陈康伯、钱端礼、虞允文在位。
《六和塔尚书省牒碑》第二截,敕牒末尾结衔的“少保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陈”、“签书枢密院事兼权参知政事钱”、“同签书枢密院事兼权参知政事虞”即此三人。
陈康伯职衔之下注有“免押”二字,表示他无需在该文书上签押。
与敕牒配套下发的隆兴割子末尾只有两个押字,形状与敕牒末尾钱端礼、虞允文二人的押字符号正好吻合,应该是陈康伯也“免押”省割的缘故。
乾道元年二月陈康伯罢相,七月宰臣只有钱端礼、虞允文两位参政在职。
相应的,碑刻第三截右侧,乾道元年七月省刹末尾仍然是钱、虞二人的押字符号。
上述情形非常直观地印证了割子需在职宰臣集体签发的事实,以下另引一则文献记载作为佐证。
司马光《涑水记闻》提到庆历新政末期的一件事:
……是时杜衍、章得象为相,贾昌朝与[陈]执中参知政事,凡议论,执中多与之立
异。
[谏官]蔡襄、孙甫所言既不用,因求出。
事下中书,甫本衍所举用,于是中书共为奏
云:
“今谏院阙人,乞且留二人供职。
”既奏,上颔之。
退归,即召吏出刹子,令襄、甫且
如旧供职。
衍及得象既署,吏执割子诣执中,执中不肯署,日:
“向者上无明旨,当复奏,
何得遽令如此?
”吏还白衍,衍取割子坏焚之,执中遂上奏云:
“衍党顾二人,苟欲今其在
谏署,欺罔擅权。
及臣觉其情,遂取刳子焚之以灭迹,怀奸不忠。
”明日,衍左迁尚书左
丞,出知兖州……从材料来看,刮子的内容或许是由个别宰臣授意吏人写定的,但其下发却必须由在职宰臣集体签押,方可生效。
材料中,留用两位谏官的刹子,就因为参政陈执中拒绝签署而被搁置。
3.与敕牒不同,割子末尾通常并不列出宰臣的职衔、姓氏,而是以押字的排列方式,体现一定的“秩序”格局。
割子末尾没有宰臣名衔,元丰割子、隆兴刮子即为例证。
将之与《浑王庙牒》、《六和塔尚书省牒碑》著录的敕牒相比较,其间差异一目了然。
至于押字的排列方式,据沈括《梦溪笔谈》记载:
本朝枢密院亦用割子。
但中书刹予,宰相押字在上,次相及参政以次向下;枢密院割
子,枢长押字在下,副贰以次向上:
以此为别。
这是北宋前期的制度。
宋代宰相机构与枢密院都可用割子指挥公务,两者的文书形式,如“奉圣旨”、“刹付”等用语基本一致。
而刮子末尾的押字,虽然都呈纵向排列,但次序正好相反。
单行纵向排列,按身份高低依次向下,这是北宋前期中书刮子的签押方式。
元丰改制后的情形,叶梦得《石林燕语》载:
尚书省、枢密院割子,体制各不同。
尚书年月日,宰相自上先书,有次相则重书,共
一行,而左右丞于下分书,别为两行,盖以上为重。
枢密知院自下先书,同知以次,重书
于上。
签书亦然,盖以下为重,而不别行。
两府刮子分别遵循“以上为重”、“以下为重”的原则,与北宋前期一脉相承。
但元丰改制后,尚书省左右丞签押格式与此前中书门下宰相、参知政事押字单行“以次向下”不同,调整为“别行”、“分书”的形式。
南宋两省合一,副相改称“参政”后,割子末尾“别行”、“分书”的签押格式仍然延续,以下举例说明。
北京大学图书馆收藏了两份南宋碑刻的拓本,分别题为《给复学田省刮》和《玄妙观尚书省割并部符使帖》,其中尚书省割子的签押格式,非常直观地体现了所谓的“别行”、“分书”。
图2是《给复学田省刮》碑上摹刻的一份省刮的尾部。
该刹子签发于绍定三年(1230)九月,年月日之下有纵向呈品字形排列的三个押字符号,是当时宰臣所画。
其中,下边并排的两个押字,即叶梦得所谓“左右丞于下分书,别为两行”的签押方式,只不过此时的副宰相已改称“参知政事”。
当时在位的宰臣是右丞相史弥远与参知政事葛洪、薛极三人。
品字结构上方押字应该是史弥远所画,下边并列的押字则是葛洪与薛极的签押。
图3是《玄妙观尚书省刮并部符使帖》碑上摹刻的一份省刮的尾部。
该刹子签发于端平元年(1234)四月,当时宰臣有右丞相郑清之与两位参知政事乔行简、陈贵谊。
该省刳签发之际,其中一位参政告假,因而割子末尾注“参政假”三字。
此三字与另一个押字符号并排,这自然是两位参政签押的位置。
而居于其上的那个押字,就应该是郑清之所画。
遗憾的是,这两份省刹签发之际,都只有一位右丞相在位。
如果同时有左右丞相,据叶梦得的描述,两位丞相的押字应该呈纵向排列形式,而且“以上为重”,左丞相押字在上,右丞相押字“重书”其下,与北宋前期中书刹子的签押格式类似。
(四)用印及封装
中书割子与尚书省割子中,宰臣画押字而不结衔、不书名,那么,作为割子的承接者如何确认该文书的签发机关及可靠性呢?
这就主要依据刮子的钤印了。
由封三图1、图2、图3可知,几份省刹末尾的签发日期处都加盖印信。
印文清晰易辨,可以确定是“尚书省印”四字。
这应该是元丰改制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