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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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交通运输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全力以赴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实现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逐年稳中趋好。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继续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切实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高效出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清当前形势,增强安全责任意识

(一)必须充分认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是我国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声誉,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一直以来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交通运输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充分认识抓安全就是讲政治、讲大局,就是对党和人民负责、对经济社会发展负责、对交通运输事业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负责。

必须牢牢把住安全生产这根红线,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必须深刻认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严峻性、紧迫性和长期性。

当前,交通运输事故总量处于高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的势头尚未得到根本遏制。

受金融危机影响,重建设、轻安全、安全投入不足等问题显现,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仍然存在法制体制机制不健全、责任不落实、非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员工业务素质不高等诸多有待解决的深层次问题。

在复杂严峻的国际国内环境下,各种传统的和非传统的、自然的和社会的风险交织并存,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难以预见的风险明显增多,国家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越来越高,保障安全稳定的压力大、任务艰巨,做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意义重大、任重道远。

二、全力打造“平安交通”,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交通运输安全保障

(三)开展“平安交通”创建活动。

建设“平安交通”是今后一个时期交通运输事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内容。

通过“平安交通”创建活动,进一步完善法规制度保障体系、责任落实保障体系、科技装备保障体系、安全文化保障体系,实现营运车辆百万车公里和运输船舶百万吨港口吞吐量每年事故件数和死亡人均下降5%,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便捷舒适出行提供可靠的支撑。

(四)丰富“平安交通”创建内容。

大力开展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城市客运、建设施工等领域的“平安交通”创建活动,结合不同的交通运输方式,突出“平安道路”、“平安车船”、“平安港站”、“平安航区(航线)”、“平安工地”等建设重点,落实创建责任,完善创建措施,着力基层基础,构建创建长效机制,确保“平安交通”创建实效,切实做到让人民群众坐平安车、乘平安船、走平安路、过平安桥。

(五)营造“平安交通”创建氛围。

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多方位全面开展“平安交通”创建宣传活动,引导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参与,增强安全自律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注重总结经验,加强正面宣传,表彰先进典型,推广好的做法。

以“平安交通”创建活动为主线,与国家和我部部署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活动和行动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形成人人关注安全、自觉遵守安全法规、主动保障安全稳定的良好氛围。

三、健全法制体制机制,强化有效的制度保障

(六)加强法规规范标准建设。

加快制修订航道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城市公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出台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建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激励与责任追究、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制定交通运输安全风险与隐患分类与定级标准,推进全国重大海上溢油应急等预案编制工作。

加快研究城市轨道交通营运、港口危险化学品储存罐区安全、公路水路工程施工安全等标准和规范,修订重点运输车船和关键设施设备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

(七)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完善部、省、市、县四级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设置独立的安全监管机构,具有通航水域、渡口渡船以及营运农村公路的乡镇应设置安全监管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大中型交通运输企业应设置专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小型交通运输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明确机构职能和岗位职责,保障人员足额配备。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委会制度。

(八)完善安全管理机制。

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综合安全监管部门和各业务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强化综合安全监管部门督察与指导职能,充分发挥业务部门安全监管作用。

加强与公安、安监、气象、海洋、地质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

发挥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和安全生产中介组织的作用,按相关规定履行安全评价、科技推广、技术咨询服务等职能。

四、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九)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

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位责任,完善层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加强安全班组建设,重要场所应设置专职安全人员。

强化对车船、设施设备和一线操作员工的安全管理,客运、危险品运输驾驶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关键岗位应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履行安全承诺,确保责任落实。

及时制修订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细化安全目标和措施。

(十)严格落实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严格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分工负责、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责的安全工作格局,实行全员“一岗双责”制度。

全面落实行业管理和执法监督的职责,加强安全生产调研,及时掌握和了解基层安全生产情况,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有效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

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和督促检查工作力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服务能力,消除安全监管盲区。

五、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应急保障能力

(十一)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交通运输企业应足额提取并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完善费用管理制度,严禁虚列或将安全生产费用挪作他用。

为车辆、船舶、站场、码头等安全生产场所和一线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应急和劳动保护装备器材,加快更新不符合安全标准规范的车辆、船舶及设施设备,加强维护保养,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加强工程建设工地防风、防台、防雷、防地质灾害等安全设施的配备。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安全督查检查、事故调查处置、安全课题及技术研究、安全绩效奖励等工作经费纳入财务预算,提供经费保障。

(十二)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公路、桥隧、站场等安全基础设施和标识标线的建设,重点加大农村公路安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保、危桥改造和渡改桥等工作力度。

全面推进老旧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加快重点航道疏浚、整治和锚地的规划建设,加强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水运工程的助航和安保设施设备建设。

完善干线航道、重点港口和通航桥区、库区等航标配布,增加必要的防撞设施。

(十三)加大安全监管装备设施投入。

研究制定安全监管装备器材配备标准,加强公路与水路安全监管装备器材的配置和基地建设,加快内河水域中、小型和海区大型巡逻船艇配置,加强执法车辆配备,扩大动态监管范围。

进一步完善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闭路电视监控系统(CCTV)。

为专门从事安全监管的部门和人员配备监控监测手段设施和防护器材。

(十四)加强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建设。

推进国家、省、市公路交通应急救援保障中心的建设。

加快专业救助船舶、抢险打捞装备、救助飞行力量、应急指挥车辆及基地建设。

在沿海和内河主要通航水域,加快国家船舶溢油应急基地、船舶和水路危险品运输应急物资及装备储备库建设。

依托大型交通运输企业,建立各级道路和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运力储备。

(十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建设。

加快交通运输安全畅通和应急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运输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路网监测与应急管理信息系统、重点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联网联控信息系统。

推进重要港口、通航水域、通航枢纽和“四客一危”船舶监测系统建设。

加强电子海图、电子航道图和GIS在交通运输领域推广应用。

加强大型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监测系统研究,积极推进相关系统的建设工作。

六、加强重点领域安全监管,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十六)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

严格规范和执行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准入标准。

严把车辆、船舶、设施设备关,严禁非法改装车辆和“三无”船舶、低质量船舶进入市场。

严格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管理,达不到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的企业,不得进入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市场。

严把从业人员准入关,重点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上岗资格证。

(十七)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

适时组织安全生产排查治理督查活动,进一步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报备、挂牌督办和整改销号。

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

针对道路水路运输、城市客运、工程建设等领域存在的重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有效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十八)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营运车辆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安全管理规定,严厉打击客车超员、超速和货车超载、超限营运等违章行为。

“两客一危”营运车辆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行驶高速公路的客车严格执行安全带制度。

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严禁营运客车夜间通行。

加强旅游包车和异地营运车辆的安全管理,继续开展旅游包车安全整治行动。

加强城市公交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

(十九)强化水路运输安全监管。

加大对“四区一线”水域和“四客一危”船舶的监管力度,深入开展琼州海峡客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禁止“三无”船舶非法营运,严厉打击非运输船舶载客行为和客(渡)船、滚装、船舶砂石运输船舶超载行为。

配合相关部门治理航道非法采砂行为。

进一步督促县乡人民政府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加快渡口渡船的更新改造,加大渡口渡船安全监管力度。

全面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建设,提高船舶安全、环保、节能水平。

(二十)强化危险品运输安全管理。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一步规范危险品运输和安全管理行为,加强对港口危险化学品罐区的安全管理。

加大滚装运输、集装箱夹带危险化学品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和危险品夹带行为。

切实加强内河、封闭水域危化品运输的监管,强化长江沿线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治理,研究建立长江沿线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十一)强化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管理。

开展项目建设安全考核评价,推行现场人员定位、危险部位施工全程动态预警预防。

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严格执行工程施工建设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继续开展防坍塌和防高空坠落专项行动,切实做好山区、沿海施工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

组织“班组建设年”活动,加强大型桥梁、隧道施工安全的现场管理,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和火爆品的安全使用的安全管理。

七、推进标准化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

(二十二)确保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

按照国务院和我部关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实现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化、作业现场规范化和操作过程规范化,着力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加强宣传和政策引导,加快推进建设进度,将管理范围内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参评率、达标率、达标等级等纳入管理部门考核内容。

确保客运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在2013年底前达标,其他交通运输企业在2015年底前达标。

(二十三)积极推进标准化建设工作。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和考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培训考试、考评机构资质认定,及时受理企业达标考评申请,加强考评机构、考评员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公平、公正、有序开展。

交通运输企业应严格对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指标,查找不足,及时整改,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工作。

(二十四)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应用。

加强政策引导,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与企业相关营运资质、运力增加和更新、年审等许可和扶持政策相挂钩,支持高等级达标企业加快发展,控制低等级的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整体提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取消营运资质。

八、加强科技创新和教育培训,为交通运输安全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十五)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技术应用。

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研究,建立重大安全风险源数据库。

开展内河及封闭水域危化品运输和港口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风险及预防预控等重点领域安全监管规律及长效机制研究。

加强交通运输重点领域监控监管装备设施和水上溢油清除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制定和完善安全应急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配合相关部门研究提高长途卧铺客车安全标准。

积极推广应用安全性能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二十六)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严格新进和转岗人员岗前培训,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制度,加强旅客运输、危险品运输等重点一线从业人员在岗培训和继续教育。

将劳务派遣和外聘人员纳入内部安全培训计划,严格实施岗前培训。

加强安全监管人员安全知识培训。

强化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升一线从业人员安全应急实际操作能力。

九、加强安全生产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和激励约束

(二十七)推进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加大领导干部和部门负责人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将安全责任的落实作为单位和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与评优、评先、晋升相结合。

建立并完善激励机制,对安全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与企业信用、项目核准、市场准入和退出等方面挂钩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企业要将安全生产绩效纳入主要考核目标,并细化落实到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一线从业人员。

(二十八)加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力度。

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和问责力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每一起安全生产事故,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认真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等制度。

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和安全监管工作不力的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畅通安全生产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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