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doc 18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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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来源:
林亮的日志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2年3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2]7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212001,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1.0.3、4.1.11、4.1.17、4.1.18、4.1.20、4.8.5、4.9.1、5.1.1、5.2.1、5.3.1、5.4.1、5.7.2、5.7.8、5.7.10、7.2.2、14.3.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94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的要求,对1994年发布的《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主编单位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会同有关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单位组成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重点修改的部分编写了专题报告,并与正在实施和正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经审查报批定稿。
本规范基本上保持了1994年发布的《规范》的适用范围、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作了局部调整。
现分为14章:
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4.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5.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6.特殊性岩土;7.地下水;8.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9.勘探和取样;10.原位测试;11.室内试验;12.水和土腐蚀性的评价;13.现场检验和监测;14.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适用范围增加了“核电厂”的勘察;2.增加了“术语和
符号”章;3.增加了岩石坚硬程度分类、完整程度分类和岩体基本质量分级;4.修订了“房屋建筑和构筑物”以及“桩基础”勘察的要求5.修订了“地下洞室”、“岸边工程”、“基坑工程”和“地基处理”勘察的规定;6.将“尾矿坝和贮灰坝”节改为“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勘察;7.将“场地稳定性”章名改为“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8.将“强震区的场地和地基”、“地震液化”合为一节,取名“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9.对特殊性土中的“湿陷性土”和“红粘土”作了修订;10.加强了对“地下水”勘察的要求;11.增加了“深层载荷试验”和“扁铲侧胀试验”等。
同时压缩了篇幅,突出勘察工作必须遵守的技术规则,以利作为工程质量检查的执法依据。
本规范将来可能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随时将有关意见反馈给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北京东直门内大街177,号邮编10000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参加本次修订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如下:
主编单位:
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
参编单位:
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南勘察设计院;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机械工业部勘察研究院;
中国兵器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
主要起草人:
顾宝和、高大钊(以下以姓氏笔画为序)朱小林、李受祉、李耀刚、项勃、张在明、张苏民、周红、莫群欢、戴联筠
参与审阅的专家委员会成员有:
林在贯(以下以姓氏笔画为序)王铠、王顺富、王惠昌、卞昭庆、李荣强、邓安福、苏贻冰、张旷成、周亮臣、周炳源、周锡元、林颂恩、钟亮、高岱、翁鹿年、黄志仑、傅世法、樊颂华、魏章和
建设部
2001年10月
1总则
1.0.1为了在岩土工程勘察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除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和桥隧工程以外的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
1.0.3各项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
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1.0.4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岩土工程勘察geotechnicalinvestigation
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文件的活动。
2.1.2工程地质测绘engineeringgeologicalmapping
采用搜集资料、调查访问、地质测量、遥感解译等方法,查明场地的工程地质要素,并绘制相应的工程地质图件。
2.1.3岩土工程勘探geotechnicalexploration
岩土工程勘察的一种手段,包括钻探、井探、槽探、坑探、洞探以及物探、触探等。
2.1.4原位测试in-situtests
在岩土体所处的位置,基本保持岩土原来的结构、湿度和应力状态,对岩土体进行的测试。
2.1.5岩土工程勘察报告geotechnicalinvestigationreport
在原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整理、统计、归纳、分析、评价,提出工程建议,形成系统的为工程建设服务的勘察技术文件。
2.1.6现场检验in-situinspection
在现场采用一定手段,对勘察成果或设计、施工措施的效果进行核查。
2.1.7现场监测in-situmonitoring
在现场对岩土性状和地下水的变化,岩土体和结构物的应力、位移进行系统监视和观测。
2.1.8岩石质量指标(RQD)rockqualitydesignation
用直径为75mm的金刚石钻头和双层岩芯管在岩石中钻进,连续取芯,回次钻进所取岩芯中,长度大于10cm的岩芯段长度之和与该回次进尺的比值,以百分数表示。
2.1.9土试样质量等级qualityclassificationofsoilsamples
按土试样受扰动程度不同划分的等级。
2.1.10不良地质作用adversegeologicactions
由地球内力或外力产生的对工程可能造成危害的地质作用。
2.1.11地质灾害geologicaldisaster
由不良地质作用引发的,危及人身、财产、工程或环境安全的事件。
2.1.12地面沉降groundsubsidencelandsubsidence
大面积区域性的地面下沉,一般由地下水过量抽吸产生区域性降落漏斗引起。
大面积地下采空和黄土自重湿陷也可引起地面沉降。
2.1.13岩土参数标准值standardvalueofageotechnicalparameter
岩土参数的基本代表值,通常取概率分布的0.05分位数。
2.2符号
2.2.1岩土物理性质和颗粒组成
e——孔隙比;
IL——液性指数;
Ir——塑性指数;
n——孔隙度,孔隙率;
Sr——饱和度;
ω——含水量,含水率;
ωL——液限;
ωP——塑限;
Wu——有机质含量;
Y——重力密度(重度);
ρ——质量密度(密度);
ρd——干密度。
2.2.1岩土变形参数
a——压缩系数;
Cc——压缩指数;
Ce——再压缩指数;
Cs——回弹指数;
ch——水平向固结系数;
cv——垂直向固结系数;
Eo——变形模量;
ED——侧胀模量;
Em——旁压模量;
Es——压缩模量;
G——剪切模量;
Pc——先期固结压力。
2.2.3岩土强度参数
c——粘聚力;
po——载荷试验比例界限压力,旁压试验初始压力;
pf——旁压试验临塑压力;
pL——旁压试验极限压力;
pu——载荷试验极限压力;
qu——无侧限抗压强度;
τ——抗剪强度;
ψ——内摩擦角。
2.2.4触探及标准贯入试验指标
Rf——静力触探摩阻比;
fs——静力触探侧阻力;
N——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
N10——轻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N63.5——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N120——超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ps——静力触探比贯入阻力;
qc——静力触探锥头阻力。
2.2.5水文地质参数
B——越流系数;
k——渗透系数;
Q——流量涌水量;
R——影响半径;
S——释水系数;
T——导水系数;
u——孔隙水压力。
2.2.6其他符号
Fs——边坡稳定系数;
ID——侧胀土性指数;
KD——侧胀水平应力指数;
pe——膨胀力;
UD——侧胀孔压指数;
△Fs——附加湿陷量;
s——基础沉降量,载荷试验沉降量;
St——灵敏度;
αw——红粘土的含水比;
νp——压缩波波速;
νs——剪切波波速;
δ——变异系数;
△s——总湿陷量;
μ——泊松比;
σ——标准差。
3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
3.1岩土工程勘察分级
3.1.1根据工程的规模和特征,以及由于岩土工程问题造成工程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后果,可分为三个工程重要性等级:
1一级工程:
重要工程,后果很严重;
2二级工程:
一般工程,后果严重;
3三级工程:
次要工程,后果不严重;
3.1.2根据场地的复杂程度,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三个场地等级: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场地(复杂场地):
1)对建筑抗震危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强烈破坏;
5)有影响工程的多层地下水,岩溶裂隙水或其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需专门研究的场地。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场地(中等复杂场地):
1)对建筑抗震不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一般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一般破坏;
4)地形地貌较复杂;
5)基础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场地;
3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场地(简单场地):
1)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小于6度,或对建筑抗震有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不发育;
3)地质环境基本未受破坏;
4)地形地貌简单;
5)地下水对工程无影响;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