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细则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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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细则讲解

XXX省XXXX煤业公司

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切实加强煤矿现场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规范对“三违”行为的处罚,有效减少“三违”行为,坚决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集团公司煤炭产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结合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依据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上级管理部门近期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在公司原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修订而成。

第三条本《细则》是公司及所属煤矿全体干部、职工共同遵守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准绳,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及集团公司机关所有干部及全体从业人员。

第四条本《细则》未能涉及的相关内容及条款,可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三违”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建设中所发生或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和行为。

第六条依据“三违”性质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将“三违”界定为一般“三违”、较重“三违”、严重“三违”。

《细则》中将员工责任心差或管理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三违”列为从严处理对象。

第七条对“三违”人员处理坚持“教育为主,教罚结合”的原则,对于认识态度较好,有改正决心的一般“三违”人员,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态度不好,或出现较重以上“三违”现象的要加重处罚。

第八条本《细则》解释权属XXX省XXXX煤业公司。

第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XXX省XXXX煤业公司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章“三违”处罚通用部分

第十条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3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2、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

3、擅自中断数据传输或人为将瓦斯传感器摘离规定位置,进行监控作假,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4、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

糊堵瓦斯传感器,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报警断电。

5、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及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设施。

6、虚打瓦斯抽、排钻孔,虚报钻孔深度和数量。

7、突出矿井瓦斯参数测定,防突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

8、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系统。

9、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消突评价、瓦斯抽采达标评价,评价弄虚作假或不按措施控制超前距,超采超掘的;

10、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的;

11、发现突水预兆,未立即撤人、汇报,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12、发现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未立即组织撤人、汇报,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13、偷拿私存炸药雷管的。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早上井、晚下井、违反劳动纪律的;

2、不参加班前会上岗作业的;

3、升、入井不排队候车,强上抢下,挤车、抢车的;

4、乘平巷人车不挂(关)防护链(门);

5、不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

6、在井下躺卧的;

7、上班时间干私活的;

8、跨越输送带,不走专设过桥;

9、在绞车运行期间,私自越过绞车钢丝绳的;

10、验收员不带专用工具,不懂验收标准的;

11、升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

12、井下随意关灭矿灯休息的;

13、井下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14、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

15、地面车间人员工作期间穿拖鞋、高跟鞋的。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1、井口检身人员不认真执行入井验身制度的,或拒不接受入井验身的;

2、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

3、井下在电气设备上、火工品箱上休息的;

4、值班脱离岗位,有事不向调度请假,带班不到位,未跟在关键环节的;

5、没有学习规程措施或学习考试不及格就安排上岗的;

6、井下睡觉的;

7、各岗位工种不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8、开车行人,行人开车的;

9、未按措施运送物料的;

10、“三违”人员接通知后,无故不参加学习班的;

11、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

12、井下互相谩骂、殴打的;

13、入井人员穿化纤衣服、戴电子表的;

14、在井口20米内吸烟或有其他火源;

15、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的。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的;

2、入井前喝酒,工作时间内饮酒的;

3、不遵章守规,不服从正确安全管理的;

4、谩骂、殴打安全管理人员的;

5、发生事故后,拖延时间不汇报、谎报、瞒报的;

6、瓦斯检查员、防突测压员、安检员脱岗,假汇报的;

7、偷盗、破坏井下安全设施及标准化成果的;

8、新工人入矿未经安全培训而安排上岗作业的;

9、安全设施不齐全组织生产的;

10、井下出现扒、蹬、跳及乘坐非运人工具的。

第三章采掘修“三违”处罚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采掘工作面现场无施工牌板,内容不全或填绘不及时、不准确的;

2、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不拴防倒护绳的;

3、采高不符合规定的;

4、端面距超过规定未及时处理的;

5、工作面留伞檐超过规定未及时处理的;

6、连续三架支柱的柱排距不符合规定未及时调整的;

7、工作面倾角大于8度,靠煤墙二排支柱未使用防倒绳的;

8、工作面放顶未按规定放齐,不按规定挂好挡矸帘的;

9、打大炭(石头)时未停机的;

10、煤机停放在断层、顶板破碎等地段的;

11、损坏、失效支柱仍继续使用的;

12、单体支柱三用阀的方向不符合规定的;

13、掘进工作面迎头积矸超过巷道断面的1/3仍装药爆破的;

14、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架没有使用防倒设施或不全的;

15、喷射混泥土前,不用高压水冲洗岩面的;

16、巷道背帮接顶不实,出现空帮、空顶的;

17、装岩机距迎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继续作业的;

18、装岩机耙斗扒碴时无防护栏或防护栏不可靠的;

19、耙斗装岩机、掘进机运行作业时无照明的;

20、每次耙岩结束后,不将耙斗开到耙岩机前并处于稳定状态的;21、掘进机停止工作时,未将截割头落地的。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1、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长度未达到《作业规程》要求的;

2、采煤工作面上下机头、机尾处未使用“四对八梁”或“四对八梁”不合格的;

3、工作面连续缺柱3根以上进行回采作业的;

4、液压泵泵站压力小于规定要求,不采用规定比例配乳化液;

5、控顶距不符合规定的;

6、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的;

7、进入煤墙不停机作业的;

8、工作面出现单梁单柱,或连续3根梁未绞接,或不使用水平楔挂梁的;

9、π型梁工作面移梁距离超过规定的;

10、工作面有片帮危险,未打好贴帮柱或贴帮柱数量不足的;

11、采煤工作面爆破时,不对机电设备进行保护的;

12、安装回收刮板输送机,贴帮柱不全的;

13、采掘作业未随时进行敲帮问顶,未及时处理危岩活石的;

14、刮板运输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机的;

15、割煤机作业时,上下5米范围内有人进行作业的;

16、煤层倾角大于25度时,没有档矸设施或使用不好而继续作业的;

17、站、跨在运行溜子上作业的;

18、放炮蹦煤至老塘的,工作面浮煤超过5厘米的;

19、采煤机、刮板机、掘进机、装岩机司机不瞭望、不喊话、不发信号开机的;

20、巷道断面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21、巷道掘进未一次成巷,留观音脚,无水沟,余碴多的;

22、手扶钻杆打眼或钻杆下方有人员工作的;

23、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使用前探梁或前探梁不起作用的;

24、三岔口或上山掘进开口不架设抬棚或架设质量规格不符合要求的;

25、掘进工作面放炮崩倒棚子,不按照由外向里的规定扶棚;

26、掘进工作面架棚质量不合格,棚子前倾后仰,棚距超宽,无脚窝的;

27、砌碹巷道砌体厚度不够,充填不实,基础不够深的;

28、锚杆安装不合格,间距不符合规定,托板未紧贴壁面,无紧固力;

29、喷射混泥土所用材料、标号、规格、材质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30、采煤机掘进机割煤时内外喷雾压力达不到要求及每个截割部有3个及以上内、外喷雾头失效强行生产的;

31、高冒段接顶时,未设专人监护顶板的;

32、巷道掘进作业过程中,脚手架搭设不可靠并在架上施工的;

33、正对刮板运输机机头、胶带运输机机头操作的;

34、架棚、打锚杆前掘进机没有退出5米,未切断掘进机隔离开关的;

35、检修时在截割臂和转载桥前方或下方有人作业或停留的;

36、斜巷挪移耙装机时耙装机下方有人工作或停留的;

37、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不可靠,用其他物料代替操作手把操作的;

38、装岩机装岩时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行走或作业的;

39、装岩机回头轮固定不可靠或使用不合格回头轮的;

40、违规进入挂牌严禁通行的失修巷道;

41、维修巷道架设或拆除支架时,一架未完而中止工作的;

42、倾斜巷道维修时分段进行施工的。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采煤工作面投产前未经公司验收备案擅自组织生产的;

2、采掘工作面作业未编制并贯彻学习《作业规程》的;

3、初次放顶、回收采面设备、放顶结束(收面)、过老巷、过断层未制定专门措施,未成立领导小组,未明确矿级领导跟班的;

4、安全出口不畅通的;

5、工作面各工序间安全间隔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6、工作面缺少梁柱50根以上进行回采作业的;

7、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的;

8、顶板出现台阶下沉的;

9、工作面应按规定应使用而未使用特殊支护或特殊支护不全的;

10、采面顶板来压,或老塘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加强支护的;

11、工作面支柱初撑力不符合规程规定,且未采取措施的;

12、放煤、矸时,斜巷的上下口不设置警戒或联系不清的;

13、回柱放顶时,仅一人回柱无人监护的,或先回后支的;

14、掘进工作面开口前未经公司同意备案擅自组织施工的;

15、炮掘工作面贯通前20米(机掘工作面贯通前50米)未制定安全措施或未执行安全措施的;

16、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未按照探查老空情况制定安全措施或未按要求进行长探短掘,误穿、误透老巷的;

17、岩巷揭煤时,未严格执行揭煤安全技术措施的;

18、锚杆支护巷道出现顶板离层、开裂,下沉量达到150mm以上,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19、综掘机作业时作业区域内未撤净人的;

20、高瓦斯区域或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巷使用钢丝绳牵引耙装机的;

21、喷浆机运转时将手或工具放入喷浆机内的,维修喷浆机未对控制开关进行停电闭锁并挂警示牌的;

22、处理喷浆管路堵塞时不停风,无专人看护迎头的;

23、维修独头巷道不由外向里逐棚(段)进行,有两组或以上人员同时施工,人员进入独头巷维修点以里的。

24、维修巷道及采煤工作面无措施进行作业的。

第四章机电运输“三违”处罚

第十七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机电设备水冷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

2、易碰到的电器设备外露,机械传动部分无防护装置的;

3、减速器排气孔不畅通的;

4、风冷电机的风机叶叶片缺损的;

5、矿灯房发放灯头、灯线、灯锁破损的矿灯,以及发放矿灯工作时间达不到11小时的;

6、未按规定支设压、戗柱或地锚,压、戗柱或地锚数量不够,用单体支柱倒打做压、戗柱的;;

7、采煤机、掘进机截割部截齿短缺或截齿合金脱落,采煤机摇臂未加装护罩的;

8、采煤机无闭锁前溜的装置或闭锁不起作用的;

9、刮板输送机缺刮板的,机头搭接不合适带回煤的,以及机身不平直的;

10、上下胶带跑偏不及时处理的,胶带接口不合格、横向裂口超过带宽5%的;

11、内齿轮绞车对轮盘木销短缺或无防脱落装置的;

12、使用绞车,距离超过30米无信号的;

13、主排水泵闸板阀滴水成线的;

14、井下使用的五小电器其铭牌的额定电压与实际使用电压等级不符合的;

15、各种小型电器未按规定悬挂、固定或无完整标志者的,备用开关未上架的;

16、井下绞车房、变电峒室、充电室内及各配电点附近5米内,堆放材料或易燃物的;

17、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变电所、配电点、皮带机头机尾、工具房、井下油库等地点未按规定设置电器火灾灭火器,灭火沙箱的;

18、无人值班的变电所不关门加锁的;

19、变电所记录及绝缘用具不全或破损的;

20、电机车前无照明,后无尾灯的;

21、机加工人员戴手套操作的;

22、随意开启或关闭皮带急停装置的;

23、携带超长、超重物件乘坐架空人车的;

24、起吊设备时,使用起吊钢丝绳的拉断力小于设备重量的5倍以及无起吊措施的;

25、设备装、卸点,未派专人监护的;

26、在大巷内施工时,施工地点两端未设警戒标志及挡车设施的;

27、在架空人车运行中乘坐人员手扶牵引钢丝绳,触及临近的任何物体,引起吊杆摆动的;

28、把钩工不使用阻车器等安全设施的;

29、斜坡轨道多水平提升信号无区分的;

30、熔断器选择过大超规定的;

31、电机车安全设施不齐全运行的;

32、电机车不按规定充电、加电解液,电解液比重不符合标准规定的;

33、电机车开车前未按规定发警示信号及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以及前面有车辆、视线有障碍时,未减速并发警示信号的;

34、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距离小于100m的;

35、多台胶带运输机搭接运行,不按逆流方向逐台开动的。

第十八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1、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定期检修的,以及不按要求换油、注油或使用不合格及过期润滑油脂的;

2、液力联轴器的防爆堵内未按规定加装防爆片的;

3、因使用不当烧毁30kw以下电机的;

4、各种设备紧急停止按钮动作不可靠的;

5、各种设备在运转中发现声音异常或温升过高时未停机处理,设备带病运行的;

6、采、掘设备各种安全阀随意调整或甩掉不用的;

7、机组拖移电缆连接处损坏或直接拖拉电缆的;

8、胶带输送机无安全措施或未按规定运送物料的;

9、调度绞车闸带断裂、铆接松动的;

10、各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安全技术档案不齐全的;

11、压风机安全阀、释压阀、滤风器、中间冷却器未定期检修的,未按期排污以及风包渗油严重的;

12、擅自调整高、低压开关整定值的;

13、胶带运输机“四种保护、两种装置”不全或不起作用的;

14、电气设备包括36V以上的小型电器未设接地装置或设置不合格的;

15、36V以上供电线路使用无接地芯线的橡套电缆或塑料电缆的;

16、不按期对漏电保护进行日检和远方模拟漏电试验的;

17、各种电气保护不按要求定期试验的,

18、各类绞车钢丝绳安装磨损电机端盖,电机风扇磨擦护罩的;

19、不按规定设置绝缘轨或悬挂标志牌的;

20、运料曲线地方未安设逼绳轮的;

21、绞车不按规定固定、使用的,绞车钢丝绳结疙瘩的,绞车钩头缺卡、无绳皮,以及绞车无护绳板的;

22、装车不符合要求,超高超宽,捆绑或固定不牢,强行开车,以及使用不完好车辆进行运输作业的;

23、高空作业(2m以上)人员不戴安全帽,不佩戴合格的安全带的;

24、井下拆除、敲打、撞击矿灯的;

25、把钩工提升前不检查连接装置等安全设施的;

26、电气维修工未按规定对检漏保护装置进行详细检查和维修的;

27、保护接地不完整、不连续、接头松动、锈蚀,接地线截面不符合要求的;

28、每台电气设备未单独与接地母线连接的;

29、未使用过电流保护装置的;

30、斜坡轨道无安全措施进行吊钩作业的;

31、机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未切断电动机电源,或未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的;

32、机车临时停车关闭车灯的;

33、电机车拉车时用圆木、铁钎子代替插销,用铁丝、绳等不合格设施代替链环的;

34、处理掉道车时站在受力内侧的;

35、提升超重、超高、超宽、超长或偏载严重车辆无措施的;

36、钢丝绳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外层钢丝松动以及钢丝绳插接长度不符合规定仍然使用的;

37、斜坡轨道上、下两处及以上同时作业的;

38、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不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的;

39、用起道机或千斤顶起道时,将手脚伸入轨底或轨枕下面的;

40、不同类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的;

41、井下电工不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电气设备的;

42、巷道坡度大于7‰时,人力推车或推车间距不符合规定的;

43、把钩工未检查牵引车数及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仍发出开车信号的;

44、在上部车场入口未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或装置齐全未正确使用的;

45、提升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

46、平巷处理掉道车时,强拉硬拽或用铁质器具顶车的;斜巷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的;

47、机车的闸、灯、铃、连接装置和撒沙装置,任何一项不完好使用的;

48、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或不听信号开车的;

49、使用蓄电池固定不牢、锁紧装置不可靠电机车的;

50、检修蓄电池机车时,将扳手等工具放在电池上的;

51、把钩工对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偏载严重不制止的;

52、拉上山的回头轮绞车,不按规定设置护身点柱的;

53、检修轨道时两头不设阻车装置的;

54、应设避雷装置而未设的。

第十九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因使用不当烧毁30kw以上电机的;

2、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可靠的;

3、大型固定设备各种保护闭锁不齐全、动作不灵敏不可靠的;

4、提升绞车运行期间无人监护的;

5、主要通风机轴承温度异常、整定值不符合要求,以及动作不灵敏的;

6、电气保护、闭锁装置不全或不起作用,电气失爆的;

7、不办理《停电工作票》而随意停电的,或者利用他人停电擅自进行检修的;

8、地面高空进行电气作业,不按规定挂接地线的;

9、移动变电站高压侧未接急停的;

10、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的;

11、井下或井口房内从事电焊、气焊、喷灯焊接,无安全技术措施,一措施多地点使用或一措施多次使用的;

12、井下局扇未实行“三专两闭锁”供电的;

13、未按规定安设“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未进行试验或无试验记录的;

14、钢丝绳损坏程度超过规定继续使用的;

15、斜坡轨道钢丝绳断绳跑车或“放飞车”的;

16、提升运输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失灵,继续进行提升运输的;

17、对在用钢丝绳未按规定检查、漏检、假检的;

18、在机车上或任何2车厢之间搭乘人员的;

19、乘坐矿车、翻转车、底卸载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的;

20、破坏“一坡三挡”、信号系统及擅自操作电机车、绞车和其它运转设备的;

21、斜坡轨道钢丝绳断丝、磨损超限,仍强行开车的;

22、造成电机车碰头、追尾、翻车的;

23、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的;

24、电气设备的保护失灵后,或供电线路有故障时,强行送电的;

25、电工检修电气设备时不使用同等级测电笔的;

26、不执行停送电制度,停电开关没闭锁,没按要求悬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警示牌,执行谁停电、谁送电安全作业制度不到位的;

27、甩掉无压释放器,过电流保护装置的;

28、甩掉漏电继电器,煤电钻综合保护和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的;

29、井下使用灯泡或电路取暖的;

30、井口20米范围内及井下使用无煤安标志的设备或电缆的;

31、造成不合格、无煤安标志电气设备或电缆入井的;

32、熔断器用铜、铁、铝丝代替的;

33、作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带电安装、带电检修处理故障,不执行验电、放电等制度的;

34、提升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上下山中途而司机又脱离岗位的;

35、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

36、无计划停电、停风检修设备的;

37、人力推车1人推1辆以上,或在矿车两侧推车的;

38、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及车场停放车辆,未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稳住的;

39、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硐室内或存放在机电硐室内的;

40、溜煤眼上无篦子,警示装置的,在煤仓或流煤眼上口检修机械、设备时,不封口或封口不严的;

41、井下电缆出现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的;

42、操作高压电器设备时,不使用绝缘工具的;

43、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未拉隔离插销、隔离倒闸或拉开后不捆绑、不装绝缘板、不闭锁的;

44、用手拉葫芦牵引导向轮时,受力方向有人的。

45、斜井、斜巷运输,人为不使用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的。

46、提升机各类保护不齐全进行提升,或人为甩开保护进行提升作业的。

第五章一通三防“三违”处罚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通防”人员携带仪器、仪表不合格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

2、把备用风筒铺开或挪作它用,因此而损坏备用风筒的;

3、放炮前后、装煤岩前未洒水降尘的;

4、喷浆机下风侧处未安装降尘设施或安装后不使用的;

5、隔爆设施没有悬挂责任牌板的;

6、局部通风机不实行挂牌管理的;

7、未按规定携带或使用便携式报警仪的;

8、风筒拐急弯未使用弯头的。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1、未按照规定敷设防尘管路,设置水幕的;

2、防尘管路未按照规定位置设置三通的;

3、防尘水管不按规定跟到迎头的;

4、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

5、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不按要求冲尘造成煤岩尘超标的;

6、未按规定安排专人看管,局部通风机进班未做倒台试验及断电试验,并未做试验记录的;

7、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控设施的;传感器不按规定安设或悬挂位置不正确的;

8、在风筒出口到工作面距离超规定作业的;

9、计划内检修、更坏风筒停电停风时,未向通风管理部门申请并制定相应措施的;

10、煤(岩)巷掘进干打眼而未采取相应措施的,或炮采、炮掘工作面装炮不使用水炮泥的;

11、在采、掘、装、运等开机作业时,不使用防尘设施的,或运煤系统各转载点不按规定使用喷雾的;

12、“一炮三检”人员不按规定检查的;

13、井下瓦斯检查记录牌、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不对口的;

14、随意涂改、损坏“一通三防”管理牌板的,不按规定及时填写牌板以及填报假数的,或故意损坏、藏匿瓦斯牌板的;

15、瓦检员不在现场交接班;

16、随意损坏、拆除防尘设施及防隔爆设施的;

17、没有按规定进行闭前瓦斯检查的;

18、巡回瓦检员发现无计划停风未汇报的;

19、各类盲巷未密闭前不设栅栏及不揭示警标的;

20、采煤工作面停采后45天内不及时封闭的,盲巷未按规定及时封闭的。

第二十二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主要风门未安设连锁装置、敞开风门不关造成短路的;

2、临时停风地点未立即停止作业,未按规定断电撤人的;

3、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或停电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送电恢复通风的;

4、擅自进入栅栏、无风区或进入带有警示标志的危险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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