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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哈尔滨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院字[2005]93号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属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须及时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治疗手续,逾期不办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卫生所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每学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属院(系)报到。

学生所属院(系)应将学生报到情况分别报教务处注册考务中心和学生处备案。

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后,学生须在开学两周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当年学杂费,再行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第二学期报到后直接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由学生本人向所属院(系)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凡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杂费、不按时报到或者不符合其他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未注册者不得参加该学年的课程学习和考核,擅自学习的课程和参加考核成绩学校不予承认。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行注册。

二、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六条本科学制为四年,专科学制为三年。

凡在我校修业的全日制学生,一律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根据修读学分的不同情况,可以自主选择本科4-6年、专科3-5年的修业年限。

第八条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须按规定缴纳相应的学习与生活费用,不能享受专业奖学金、助学金等待遇。

三、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学生应参加学校本、专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教学过程和考核,并完成教师布置的各项学习任务。

每门课程结束后均须进行考核,学生应按学校统一安排参加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考查课程和实践性环节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计成绩。

考核合格即取得课程学分,考核不合格不取得学分。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的正常考核不合格者,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补考,补考不合格者,必须重修;专业任意选修课、公共选修课或通识教育课考核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可随低年级重修或改选其它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必须重修。

因课程设置或教学计划变动而使学生无法重修时,由学生所属院(系)做出具体安排,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一条 考试课程以闭卷考试形式为主,也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口试、机试或其它的考试形式。

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特殊情况需报教务处及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二条 成绩考核采取期末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比例为6:

4,即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期中考试等)占40%,两项经折算,计入学期总成绩。

第十三条 考查课程(含实践环节)一般以开卷考试、口试、实验、综合设计等方式进行,并结合平时作业、出勤、成绩等情况给予综合评定。

考查课程的考核应在期末考试前一周内进行。

第十四条 有实验的课程,学生须取得实验考核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凡实验缺项或实验报告不合格者,不允许参加课程考核,只能重修。

实验单独设课的课程,不及格者,只能重修。

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教育实习、专业实习、课程设计、社会调查、公益劳动、军训、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在其结束时进行综合考核。

无故不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者,不予评定成绩。

第十五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因体弱有病或某种特殊情况不能随班上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并由校卫生所出具证明,经所属院(系)负责人和体育学院批准,教务处审核、备案,可参加保健班学习,并根据其出勤及学习情况,按“合格”或“不合格”评定成绩。

擅自缺课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听课时数不少于该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二,并完成该课程的全部实验及规定作业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准参加考核。

否则,不准参加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程的正常考核和补考,必须重修;专业任意选修课、公共选修课或通识教育课须重修或改选其它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必须重修。

任课教师于该门课程考核前一周,将不准参加考核的学生名单通知学生所属院(系),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凡未参加选课或未选上课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选修后擅自不参加考核者成绩为“零”,不取得学分。

第十八条 某门课程需要在两学期(含两个学期)以上时间内讲授完毕,则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九条学分反映学生学习课程的数量,绩点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

考试成绩与绩点关系的换算表如下:

百分制

100-95

94-90

89-88

87-85

84-80

79-76

75

74-70

69-65

64-60

<60

绩点

4.0

3.7

3.3

3.0

2.7

2.3

2.0

1.7

1.3

1.0

0

等级

A

A-

B+

B

B-

C+

C

C-

D

D-

F

及格

不及格

第二十条 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某门课程学分绩点=绩点数×课程学分

以学生所修读全部课程取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即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所修读全部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

       所修读全部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一学期结算一次,毕业时再汇总计算一次,以供考评和毕业之用。

第二十一条补考

必修课、专业限定选修课正常考核不及格者必须参加补考,补考成绩最高记为60分(或及格)。

第二十二条缓考

(一)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可以由本人在考前填写《缓考申请单》,所属院(系)核实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否则按旷考处理。

(二)因病申请缓考,必须经学校卫生所诊断;因直系亲属病危、病故者,须提供当地乡(镇)以上行政部门证明或父母单位证明;因公办理校外事务,须提供院(系)及学校证明。

(三)正常考核的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

(四)缓考缺考或不及格均不再安排补考。

因病因事经准假漏做实验的学生,应在事后向实验室申请安排补做。

第二十三条学生考试成绩评定后,任何人不得更改。

第二十四条学生考试成绩公布后,学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时,应在成绩公布一周之内或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填写《成绩复核申请表》,交所属院(系)教学秘书,经院(系)负责人同意后报教务处核准,方可复查成绩。

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不准纠缠任课教师或评卷教师。

否则,应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旷考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正常考试,均视为旷考,成绩记零分,注明“旷考”字样,不得参加补考,只能重修。

第二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取消补考资格,并根据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

其中,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本人申请,所属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给予该课程补考或重修机会。

本科教学计划中第六、七、八学期或专科教学计划中第五、六学期的必修和限定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在学制的最后一学期,可参加毕业前组织的补考。

正常教学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以及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前不再补作。

第二十七条 学生凭个人帐号和密码,可在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中查询自己各门课程的考试成绩。

因学生本人不及时了解自己成绩而造成补考旷考,责任自负。

四、选修、免修、免听与重修

第二十八条 选修

学生从第三学期开始进行相关课程的选修,选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前一学期的第15-16周进行,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为止。

第二十九条免修

(一)从第二学期开始,学业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除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以外)与限定选修课可提出免修申请。

(二)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修。

(三)免修课程的学分数每学期不得超过4学分。

(四)申请免修课程的学生在开课前一学期第15—16周办理免修手续,填写《课程免修审批表》,经开课院(系)负责人审核其学习能力及该课程先修课学习成绩(一般在85分以上),同意后方可参加学校安排的免修课程考试。

(五)申请免修课程的学生必须参加免修课程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者可获准免修,登记成绩时注明“免修考试”,免修课程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并给予相应学分。

免修课程考试未通过者,继续跟班修读。

(六)学生如果在国家级竞赛中(如体育运动竞赛、建模大赛、电子大赛、CCTV英语演讲比赛等)获得奖励,或经省级相关部门鉴定有较高水平的科技开发成果等,可提出申请免修某一门与其相近的课程。

成绩依其获奖情况按75-95分记载。

免修申请及其注册手续须在该门课程开课前办理。

第三十条免听

(一)成绩优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含3.0),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可申请部分课程的免听。

(二)当所选课程发生时间冲突或超量选课时,学生也可提出某门课的免听申请。

学生每学期最多可申请两门课程免听或部分免听,免听课学分不得超过6学分。

(三)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需在开学一周内提出申请,并经导师、任课教师、所在院(系)负责人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但学生必须完成该课程的学习环节,如提交自学笔记,完成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实验、考核等教学环节。

(四)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和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听。

(五)未获准免听者,应按学校规定随堂听课,缺课者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重修

(一)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必修与限定选修课程、旷考或补(缓)考缺考的课程、考试中发生违纪(作弊)行为的课程,必须重修;

(二)学生对某门已经取得学分的课程的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

(三)重修的学生,必须办理重修注册手续,并完成重修课程的网上选课。

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

第三十二条学生办理免听、免修、重修手续时,需到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进行注册,由学院教务办公室将学生名单统一报教务处备案。

五、辅修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所设本科专业原则上都可作为辅修专业,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可辅修其它专业。

学生如满足辅修专业相关要求,可申请获得哈尔滨学院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生确定辅修专业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修读辅修专业申请书,经学业导师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学院审批,并报教务处登记备案。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如果确系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中止辅修专业的学习,须提出申请报所在学校教务办公室备案,并报教务处撤销注册。

六、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申请休学:

(一)学生因伤、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的;

(三)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七条休学以半年或一年为期,一般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八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九条休学手续按如下程序办理:

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休学原因,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院(系)负责人批准后到教务处教务科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复学前一学期期末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复学。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经学校卫生所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休学期满,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经院(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复学。

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如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已不存在,可编入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

(三)学校对要求复学的学生进行复学审查,如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做退学处理。

七、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一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某些特殊专业类除外):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具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二)学生入学后至第一学年末,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含3.0),且成绩排名在同届本专业学生中居前3%者,可申请转到相近专业学习;

(三)在第一学年末所获学分未达到该学年教学计划中规定学分1/2者,经所在院(系)与学校认可,学生继续学习该专业确有困难,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降转到相近专业学习。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十二条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教务处组织相关学院审核认定,并由主管校长批准。

第四十三条学校对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所学课程及所获得的学分均予以承认,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四十四条转专业学生的学费一律按新转专业学费标准收取。

第四十五条已修满本专业总学分1/2以上的学生不允许转专业。

第四十六条凡办理完转专业手续的学生,不得再次转入原专业或其它专业。

第四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八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九条学生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八、退学

第五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一学年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未取得的课程学分达到教学计划规定所修课程学分之和的60%者;

(二)本科生在校学习年限达到6年、专科生达到5年而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者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学期内连续两周或旷课累计达到80学时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八)延长修业年限(休学、保留学籍者除外)不交纳学费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十)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定必须退学者。

第五十一条退学的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若学生自己申请退学,则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退学申请表》,家长签字,经所在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因病退学的要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一并报教务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二)由学校决定退学的学生,须由所属院(系)填写《哈尔滨学院学籍处理登记表》,经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教务处复核,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

由所在学院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二条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退学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下发后五日内办完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学生所在院(系)负责督促学生离校。

第五十三条申请退学的学生学费按下列原则退还:

新生入学参加正常教学活动或新学年已办理学习注册手续,30天以内者(含30天)按年收费标准的90%退费,超过30天的不予退费。

退费时间以学校(教务处)接到书面申请时间为准。

第五十四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哈尔滨学院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第二О七条、第二О九条办理。

九、鉴定与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五条学生毕业前学校对学生在校其间政治表现、学习情况等各方面作全面鉴定,鉴定评语填入毕业生登记表归档。

第五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并对学生在校期间政治表现、学习情况等作全面鉴定,鉴定评语填入毕业生毕业登记表。

第五十七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且未达到退学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离校一年内可以向学校提出所缺学分课程重修的申请,或者补做实践环节(如毕业论文设计、实验等)。

对于符合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八条 对于退学学生学习不满一年的,学校将发给其学习证明;对学满一年以上退学者,学校将发给肄业证书。

十、学位授予

第五十九条凡我校本科学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获得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任务或规定学分,具备毕业资格;

(三)学生在校期间所修全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大于1.3。

第六十条具有毕业资格的本科学生因某种原因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毕业后一年内,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所学专业论文一篇;

(二)学习成绩良好,平均学分绩点≥3.0;

(三)大学外语四、六级等级考试成绩良好;

(四)通过计算机全国等级考试(二级以上);

(五)获得省级科技、学术竞赛一等奖或国家级竞赛三等以上奖励;

(六)考上硕士研究生(以录取通知书为凭证);

(七)在工作和社会上有良好表现,获得市、县(区)以上奖励。

第六十一条学生毕业证或学位证丢失可以申请补办毕业证明书或相应的学位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二条补办证明书程序

(一)提交材料

1.本人写出书面申请;

2.在学校档案室开具档案证明,将高考录取名单复印后盖档案室公章;

3.学校校长办公室开具毕业证明或学位证明。

(二)将以上材料交教务处进行审核,并填写申请表。

同时交本人三张二寸近期免冠相片。

(三)审核通过后,在两周内将所有材料一并报黑龙江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经黑龙江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补发证明书。

第六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四条按照教育部的统一规定,毕(结)业证书要进行电子注册,并在网上公布,以便社会各界查询鉴真。

学位证书有关信息上报省学位办备案。

十一、其他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六十六条我校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

二OO五年十二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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