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文书合同法律师多篇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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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文书合同法律师多篇范文

合同法律师

合同法案例——状告律师事务所

一、案例介绍

1996年做服装生意的老易(易志学)借10万元给朋友周继成继成,但周继成继成不还,老易于1999年到法院起诉他。

1999年老易来到协立律师事务所请朱从伟作自己的代理律师,并且和他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全权代理自己的官司。

朱从伟收了易3万元办案费和老易10万元借据后不久就撤诉该案,于6月离开律师事务所。

老易找事务所算帐,得知朱从伟从伟是没有执业律师资格的见习律师。

而事务所以朱从伟是盗用了单位的合同和律师函为由,拒绝承认出了事与律师事务所无关。

二、法理分析

(一)代理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民事诉讼中,代理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委托,在民事诉讼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可以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二)表见代理

所谓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担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受合同的约束。

它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为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观授权行为,致相对人误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三)诉讼代理人权限

一般代理权限:

代理人只能进行一般性诉讼权利的代理,如代理起诉,提供证据等。

特殊代理权限:

必须有明确授权,不能仅仅笼统地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写上"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否则只能理解为一般代理。

(四)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分析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虽然朱从伟没有律师执照,无权以代理律师的身份代理老易进行诉讼活动。

但当初朱从伟手上的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合同上盖有协立律师事务所的大红公章,致使老易相信朱从伟有代理权,与其签订了代理合同。

所以老易与朱从伟代表事务所签订的代理合同有效,但这仅仅是作为一种律师的职务行为,并不是这个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主体是律师事务所,老易没有必要去找朱从伟,找到事务所就可以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

“授权委

托书仅写?

全权代理?

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可见,在“全权代理”问题上,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是有差别的。

在本案中,老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恰恰仅写了“全权代理”,按照上述民诉意见的规定,诉讼代理人朱从伟律师无权代理老易撤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律师点评

(一)朱从伟应负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朱从伟从伟没有律师执照,却代理老易进行诉讼代理,期间不仅没尽责帮老易主张,还将老易所负代理诉讼费用挪为己用,之后便潜逃,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并应归还易借据,若事务所对其进行追偿,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协立律师事务所应负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案例中朱从伟是该事务所的见习律师,无论朱从伟是偷了盖有事务所公章的事务所代理合同和律师函,还是事务所授权的,事务所与朱从伟之间都存在表见代理关系,事务所应承担朱从伟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而朱从伟的行为对老易的权益造成了损害,事务所应对老易承担民事责任。

当然,事后事务所可向朱从伟进行追偿。

(三)关于老易与周继成的债务

老易与周继成之间的债务关系依然存在,所以他可以继续主张,要求周继成归还借款。

当然,要先从朱从伟手上拿回十万元的借据凭证。

第二篇:

律师解读《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律师解读《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合同纠纷是一直是人民法院民商事纠纷中最大一类的纠纷,也是企业最常见的一类纠纷。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颁布后,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XX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或本解释),现律师做如下解读:

一、宽泛界定“合同的订立”

比起《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一,本解释以下情况也被认定为合同已订立:

1、只要有确定的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2、没有书面甚至口头约定,仅依靠行为也可以推定双方是否有订约的意愿。

3、追认到达生效;

4、以行为默许也可认定为追认。

【相关条款】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第十二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二、“悬赏报酬”被明确支持

悬赏索取报酬,因为有悖我国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是否有权要求悬赏人支付约定报酬争议颇大,《合同法》解释二则明确:

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有权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悬赏人不支付的,可以诉诸法律。

【相关条款】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再次明确约定不明时的判断原则

1、关于合同签订地:

“约定”优先和“最后”为准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2、当事人手印的效力:

视同签字或盖章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3、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成立与无效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4、“交易习惯”的认定:

明知和经常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5、有意推脱不办理登记手续的,允许相对人自己办理

第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债权的实现顺序:

时间优先、重债优先

第二十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7、提存的明确规定:

解决债权人不接受履行的难题

第二十五条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

四、加大对恶意债务人的打击力度

1、一物多卖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境外债务人可以直接当被告

第十七条债权人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3、逃废债务、损害债权将被严厉追究

第十八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

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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