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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中学生团校条例

武汉市中学生团校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学生团校是中学生共青团组织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实践中创迨的共青团工作的有效形式,是提高中学共青团基础建设的重要途径。

为使中学生团校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学生团校是中学共青团组织一种经常性的教育组织形式,是实施中学团的思想教育、组织建设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中学生团校的基本任务是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基本要求,以团的思想政治教育为基本内容,以教育培训、实践活动为基本方式,培训少先队员的积极分子,搞好团队衔接,推动团员发展;定期培训团员,提高团员素质,壮大团员骨干队伍;实施团的教育指导,进行团的专项培训,为团支部开展日常工作提供示范,推动基层团的建设。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凡有共青团组织的中学都应建立中学生团校。

中学生团校由学校团委(总支)组织建设。

中学生团校应在学校团委(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主动接受学校党政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条中学生团校可设立校务委员会,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中学生团校校长一般由学校团委书记担任,也可聘请学校党支部(总支)书记担任名誉校长。

还可聘请学校有关的负责人、教师及学生团干部担任团校的校务委员。

第六条有条件的县(区)、乡可成立中学生中心团校;对该地区中学的团校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检查。

中学生中心团校可由当地团委负责

学校工作的部门具体组织。

第三章学员

第七条凡在校的少先队员、团员、团干部均可参加中学生团校的学习,接受培训。

第八条少先队员参加团校的学习,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班级少先队组织推荐,团校校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学校团委(总支)备案。

团员和团干部参加团校学习由团支部推荐,学校团委(总支)批准。

第九条少先队员入团,一般应先参加团校学习,接受团的教育。

团员在校期间均应参加一期团校学习,受到教育与培训。

团支部委员以上的干部应在团校接受一至二次专门培训。

对入党积极分子,也可以通过参加团校党章学习小组学习的方式,进行先期教育。

第十条中学生团校各期培训班的类型、学员数额等由学校团委(总支)决定,交由中学生团校校务委员会实施。

第四章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实施团的教育

(一)团的基础知识教育

主要是进行团章、团的历史和团的优良传统的教育。

使学生了解团的光荣历史和光荣传统,了解团的性质、任务,团员的权利、义务以及团的重要纪律,增强参加学习的少先队员或团员的光荣感和责任感,树立团员意识。

(二)团的思想政治教育

以“五爱”教育为基础,与民主法制教育、国情和形势政策教育、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相结合,与共产主义理想教育相衔接,为学生打下良好的思想政治基础。

在此基础上,引导他们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

(三)团的教育的基本方法

团校实施团的教育要突出针对性、层次性和实践性。

要根据中学生不同年龄特点,不同认识水平,坚持“由低到高,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教育原则,要围绕团校的学习内容,开展以参观访问、社会调查、社会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实践活动和主题学习活动,使学生在实践中理解和深化所学的理论知识。

第十二条推进团的组织建设

(一)搞好团队衔接

团校要对少先队员进行以团的基础知识为基本内容的团前教育,同时把少先队员在团校的学习过程作为培养和考察过程。

为少先队员加入团组织奠定良好的基础,提供相应的考核依据。

(二)培训团的干部

团校要定期对干部进行政治素质、理论修养和共青团工作方法、技能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进行组织生活训练

团校所进行的组织生活训练要以建立和完善团的各项制度(委员分工负责制度、团口活动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团干部任期制度、“三会一课”制度)为内容,通过培训为团的基层提供一定示范,推动团支部建设。

第十三条提高团员素质

团校通过对每一名团员进行培训,进行团的基础知识和团的思想政治教育,增强他们的团员意识,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学习时间

团校应保证一定课时量,可列入团的活动时间,具体安排由学校团委(总支)决定,交团校校务委员会实施,有条件的中学生团校,课时安排应纳入学校德育教育计划。

第十五条学员管理

团校应对在校学员的学习、纪律、思想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在完成一阶段的学习任务以后,团校应对学员进行考核,并给予鉴定。

有条件的团校可建立学员的档案制度。

学校团委对在中学生团校学习的学生和团员表现突出的,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表彰,并作为入团、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师资

要根据团校学习内容的需要,建立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

可聘请校内外各级党政领导、老干部、相关科目的专业人员和专业教师、各行各界的先进人物为团校的兼职教师,形成合理的教育网络。

学校教师从事团校教学及活动,应计入教学工作量。

第十七条教学场所

团校要保证有较为固定的学习场所,同时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利用历史纪念地、生产单位等,建立具有特点的学习实践教育基地。

第十八条经费

中学生团校所需要的经费可从团费中开支。

同时学校团委(总支)还应向学校适量申请经费,并组织自筹。

学员可自付部分教材费。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适用于普通高级、初级中学、职业中学。

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各地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1条:

为提高韶关市第十中学业余团校建设水平,加强我校学生骨干队伍的培养,提高团员骨干的思想政治素质及工作能力,特制订本章程。

    第2条:

韶关市第十中学业余团校是学校团的工作的有效形式,是一种经常性的共青团基本知识教育的组织形式,是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的重要基地。

    第3条:

业余团校基本任务是:

进行团的基础知识教育,搞好团队衔接;培养团的骨干分子,壮大团干部队伍;进行提高团员素质教育,为日常团的思想教育工作和组织生活训练提供示范,促进团支部建设。

二、组织机构

    第4条:

团校设立校务委员会,并建立相应的组织部门,团校校长一般由学校团委书记担任,也可聘请学校党总支书记担任名誉校长或校长。

大队辅导员为副校长,聘请学校有关负责人、教师及学生干部担任团校校务委员。

日常工作由大队辅导员负责。

    第5条:

业余团校档案由校团委统一管理。

    1、业余团校的上课资料、课件;

    2、有关文件;

    3、有关通知;

    4、学员登记参加团课表;

    5、学员团校结业登记表。

    校团委对上述各种书面材料进行归档保存,并把电子文档刻录光盘保存。

三、学    员

    第6条:

凡十中少先队员一般应参加团校学习,可由少先队员提出申请,经少先队组织推荐,校团委确定。

    第7条:

青年和团员骨干(团干部)参加团校学习,由团支部推荐,校团委批准。

团校招收学员的数额、对象由校团委决定。

    第8条:

业余团校学员的权利:

    1、参加业余团校的各项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2、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在适当场合就团校工作对团校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建议、监督及批评业余团校工作的权利;

    3、按适当方式向校团委提出质询并要求给予答复的权利;

    4、在完全执行的前提下,对业余团校工作有不同意见者,可以保留并可向上级组织如实反映情况;

    5、学员为我学校、为我业余团校做出优秀成绩者,有受表彰奖励的权利;

    6、对业余团校的奖励或处分有异议者,有申辩的权利。

其他学员有为其作证的权利;

    7、退出业余团校的权利。

    第9条:

业余团校学员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业余团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业余团校办公室决议。

    2、维护业余团校形象,促进业余团校成员间的团结。

    3、认真负责及时完成业余团校所分配的工作。

    4、按时参加业余团校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者,必须按规定提前向业余团校办公室请假。

    5、爱护业余团校公共财产。

    6、努力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努力完成业余团校交给的各项任务,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起模范带头表率作用,努力做到学习第一、工作效率第一、生活第一。

    7、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克服困难和改正错误。

    8、定期向业余团校汇报学习心得和思想认识变化情况,以及现阶段对党团的认识。

    9、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完成学习论文的写作。

    10、参加团校组织的结业考试。

四、组织纪律

    第10条:

上课活动安排时,原则上不得缺席,迟到或早退等特殊情况要请假者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要有班辅导员证明。

旷课一次或迟到、早退、请假累计二次者,即取消学员资格,不予以结业。

    第11条:

全体学员在上课及活动时要严格遵守纪律,专心听讲,积极思考,认真做好笔记。

对课堂纪律差,不服从团校管理或损害团校形象者,立即取消学员资格,不予以结业。

    第12条:

团课及团活动的作业论文不交者或不及格,抄袭、下载者,取消学员资格,不予以结业。

    第13条:

每名学员的表现情况将与本学年总评直接挂钩,被取消学员资格的同学将无资格参与本学期的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积极干部的评选。

五、工作任务

    第14条:

搞好团队衔接。

团校对初中部少先队员中的积极分子进行以团的基础知识为基本内容的团前教育,同时把少先队员在团校的学习过程作为培养和考查的过程。

    第15条:

定期培养团的骨干分子(团干部)。

团校要对团的骨干分子进行政治素质、理论修养和共青团工作方法的培训。

    第16条:

思想政治教育。

团校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对学员进行系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团员意识教育,团的基础知识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文明养成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等,实施思想政治教育要突出针对性、层次性和实践性。

坚持“由低到高、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思想教育原则。

    第17条:

组织生活训练。

实施组织生活训练以促进、完善和实施团的各项制度为内容,以增强团员的团员意识和提高学生团干部的实际工作水平为目的。

 

六、组织管理

    第18条:

学习时间。

团校应保证一定的课时量,并列入学校团的工作计划,具体时间安排由校团委决定实施,并尽可能将课时安排纳入学校德育工作计划。

    第19条:

学员管理。

团校要对学员的学习、纪律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在完成一定阶段的学习任务以后,团校应对学员进行考核,并给予鉴定。

尽可能建立学员的档案。

    第20条:

奖励。

校团委对在团校中学习的学生和团员表现突出的,可据具体情况进行表彰,并作为入团和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21条:

师资。

根据团校教学内容建立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以校团委团干部为主。

聘请校内党政领导,相关科目专业教师,各行各业先进人物为团校的兼职教师。

    第22条:

教学场所。

团校要尽量保证有较为固定的教学场所,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利用学校的德育基地进行教育活动。

    第23条:

经费。

团校活动经费一般由学校团委经费和团费中支出,也可组织学员参加有偿劳动,自筹一些经费。

七、附     则

    第24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校团委。

 

附:

《团校学员行为规范》

    1、服从管理,听课认真;

    2、刻苦学习,积极参与;

    3、不骄不躁,谦虚谨慎;

    4、遵纪守法,严于律已;

    5、关心他人,团结互助;

    6、以身作则,争当模范;

    7、朝气蓬勃,乐观向上;

    8、言行一致,对党忠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实现上海市尚文中学学生团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阵地化与规范化,提高学生团员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支部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团中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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