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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投资章程

厦门××国有投资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出资人、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厦门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厦门××国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厦门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授权厦门市××××(注:

被授权单位名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

建立、健全我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体系,有效发挥区属国有企业在我区开发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公司依法注册登记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经营、自负盈亏。

厦门市××××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厦门市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利益,遵守社会公德。

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合法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

厦门××国有投资有限公司

第六条 住所:

厦门市思明区××路100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一)受厦门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对授权范围内的企业国有资产及其收益行使产权监督、管理和经营;

(二)房地产的综合开发与经营;

(三)未涉及前置许可的其他经营项目。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

人民币100000万元。

第九条 公司实收资本:

人民币100000万元。

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足。

第五章出资人

第十条厦门市××××(注:

指被授权单位)根据厦门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对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公司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单独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所列股东会有关职权。

厦门市××××作为出资人对公司依法行使如下职权:

(一)批准公司制定的或修改的公司章程;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四)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六)按照资产评估管理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备案或核准;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一)审核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清算、变更公司形式等方案,报思明区人民政府批准;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按相关程序报相关部门任免。

  

第七章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一节董事会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依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董事会的组成和任期

(一)董事会成员5名,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其中4名董事会成员由出资人按任期委派,1名董事会成员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二)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出资人在董事成员中指定;

(三)董事经出资人批准可兼任经理;

(四)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六条董事会的召开和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会议每年召开2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二)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议;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节监事会

第十八条公司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公司及职工的利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工作向出资人负责。

监事会成员的报酬由出资人决定。

第十九条监事会的组成和任期:

(一)监事会成员5名,设监事会主席1名,其中3名监事会成员由出资人按任期委派,2名监事会成员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二)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三)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节经理

第二十二条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设经理(也称“总经理”)一名,副经理若干名;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经理的主要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出公司筹资、融资及资金投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提名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企业的产权代表、董事、监事,并根据公司董事会的决定,做出任命;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党组织与工会

第二十五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六条公司党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工会的活动依照《工会法》办理。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思明区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和借贷记账法。

第三十条公司按月向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依法照章纳税。

每半年作一次财务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公司对企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受董事会的指派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营运企业进行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投资项目审计和经理离任审计等。

第三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三十六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保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并按规定报出资人审批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出资人批准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正式生效。

第四十条本章程一式×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出资人盖公章)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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