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4合同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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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4合同协议书范本

   合同编号:

            

抵押合同

 特别告知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条款并确认有关事实:

1、您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及所作陈述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2、您已经仔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加黑字体、斜体、带有▲▲标记的条款,并对其含义及有关权利义务或责任限制、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和后果有充分理解。

3、您有权签署本合同。

本合同生效后,您必须按约行使权利并主动承担义务。

您与除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外任一方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能作为您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

4、请您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及签字。

5、如果您对本合同及相关的交易有任何不解之处,请向我行咨询,也可以拨打电话            向            商业银行客户服务人工服务咨询。

如仍有疑问,请暂缓签署本合同。

甲方(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抵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

 

为确保            (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            》(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抵押财产

1、甲方以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2、抵押财产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或者乙方收执的他项权利(抵押权)证书或抵押权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3、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抵押财产上因加工、混合、附合、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为乙方债权的抵押担保,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等手续。

4、如果抵押财产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第二条 担保范围

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1、甲方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

主债权(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和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2、甲方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

本金(币种)            (金额大写)            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和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第三条 抵押财产登记及注销

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部门办妥抵押财产登记。

甲方应于抵押登记完成当日将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及其他权利证书交乙方持有。

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后,乙方协助甲方办理抵押登记注销。

第四条 责任承担

1、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且甲方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则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贷款账号、还款账号、还款方式、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变更债务履行期限的起止日),甲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乙方与债务人延长贷款期限或增加贷款金额,未征得甲方同意的,甲方仍对变更前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3、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担担保责任。

4、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仍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乙方向甲方主张担保权利,甲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5、如果债务人或乙方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甲方仍承担担保责任。

6、乙方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移给第三人或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的,甲方仍承担担保责任。

7、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但未实际履行或变更主合同的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8、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的,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的,则甲方承诺,在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反担保等追索权时,不得损害乙方利益,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撤销权、反担保等追索权。

如甲方已经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反担保等追索权取得了款项,应首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9、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的,则甲方同意,在债务人清偿、乙方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10、如果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债务人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乙方有权划收债务人在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管辖的任何一个营业网点开立的账户中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第五条抵押财产的占有与保管

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维修、保养及合理使用抵押财产,按时交纳与抵押财产相关的各项税费。

保持抵押财产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如果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财产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与抵押财产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

抵押权设立前,甲方委托或同意第三方占有、保管、使用抵押财产的,应告知该第三方乙方抵押权的存在,并要求其保持抵押财产的完好、接受乙方对抵押财产的检查以及不妨碍乙方实现抵押权。

甲方不因此免除前款中的义务,同时应对该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六条 抵押财产的保险

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抵押财产的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甲方不得有任何理由变更、中断或撤销保险。

如果保险期届满时,被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的,甲方应当对保险期限作相应的延长。

如甲方中断保险或撤销保险,乙方有权代甲方办理抵押财产保险。

抵押权存续期间,非因乙方过错,抵押财产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不足以清偿债务本息的,甲方应重新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如提供物的担保的,应按照本条的约定办理保险。

甲方应当要求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注明:

乙方为该保险的优先受偿人(即第一受益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如抵押财产在抵押前已保险,甲方应按上述内容对保险单作相应的批注或变更。

对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赔偿金,甲方同意乙方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以所得款优先支付处理与抵押物相关的费用;

2、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3、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4、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抵押财产,以恢复抵押财产价值;

5、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6、甲方重新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后,可将保险赔偿金自由处分。

甲方应于本合同订立之日(抵押财产续保,则为续保完成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抵押财产的保险单正本交付乙方,并且在乙方预留有关保险索赔或保险权益转让所必需的文件。

第七条对甲方处分抵押财产的限制 

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放弃、赠与、转让、出租、出资、重复抵押、迁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同意乙方对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以所得款优先支付处理与抵押物相关的费用;

2、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3、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4、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5、甲方重新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后,可将所得款项自由处分。

第八条第三方妨碍

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财产被征收、征用、拆除、没收、无偿收回,或者抵押财产被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应当立即通知乙方,并及时采取制止、排除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担保。

抵押财产发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抵押担保。

甲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对于该赔偿金或补偿金,甲方同意乙方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1、以所得款优先支付处理与抵押物相关的费用;

2、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3、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4、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5、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6、甲方重新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后,可将损害赔偿金自由处分。

抵押权存续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的,甲方应重新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第九条抵押权实现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依法实现抵押权:

(1)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受清偿的;

(2)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

(3)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受清偿,抵押物为不可分物的,乙方可以就全部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2、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乙方实现抵押权。

当甲方与债务人系同一人时,乙方可以对甲方的抵押财产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放弃抵押权或先处分抵押财产为前提条件。

3、乙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支付变卖或拍卖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后,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剩余价款退还甲方。

4、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记载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抵押财产价值(下称“暂定价值”),无论是否记载于登记机关的登记簿,均不表明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乙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

若以抵押财产抵偿乙方债权的,上述暂定价值并不作为抵押财产抵偿乙方债权的依据,届时抵押财产的价值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评估确定。

第十条 甲方危及乙方债权的救济措施 

1、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纠正违约、提供相应的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甲方同意乙方对提前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以所得款优先支付处理与抵押物相关的费用。

(2)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3)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4)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5)甲方重新提供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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