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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用工办法

四川达竹煤电(集团)公司劳动人事用工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为了加强企业劳动人事用工管理,规范用工秩序,提高用工效率,降低用工风险,实现劳动人事用工的依法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二、管理职责

(一)各单位的行政第一负责人为本单位劳动人事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开展工作。

(二)人力资源部门是劳动人事用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管部门。

(三)办公室、社保、保卫、纪检、医务、后勤等部门是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的协助部门。

三、定编定岗定员管理

“三定”工作是企业管理的基础工作。

各单位每年要根据集团公司年度下达的生产、经营计划、机械化程度、人员素质、现代办公条件等情况,按照分工明确、相互协作、高效率、满负荷的原则,按下列规定科学制定“三定”实施方案,报集团公司审定后实施。

(一)、各单位机关管理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单位操作岗从业人员数量的8%,其中:

生产类管理人员不低于5%,非生产类不高于3%。

(二)、队级(车间)管理人员配备:

50人以下的队(车间)按不多于3人配备;50-100人的队(车间)按不多于4人配备;100人以上的队(车间)按不多于5人配备。

(三)操作岗定员

1、采掘:

各煤矿单位应加强采掘生产工序的用工安排,努力改善采掘工艺,通过提高员工操作技能、提高机械化程度、提高单产单进水平,达到减人提效的目的。

在安排员工休息时,应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井下辅助、地面车间实行轮班制的工种按以下计算公式定员:

定员人数=单班定员人数×运转班次×7÷5

3、地面白班操作岗定员应遵循一人多岗、一岗多责的原则,从严控制全日制工作从业人数。

四、劳动用工、人事用工计划管理

(一)用工计划包括长期计划(五年计划)、年度计划、临时增补计划。

长期计划应与本单位的发展规划相适应;年度计划应包括年度内生产计划、执行定额、人员需求数量;年度内岗位人员退休、离岗待退人员数量等情况;临时增补计划指不可预见的人员流动需补员的计划。

(二)为充分提高各单位用工效率,控制用工总量,坚持依法用工、科学用工,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集团公司对各单位实行劳动、人事用工计划管理,在每年初由集团公司下达各单位劳动用工、人事用工总量计划;各单位根据总量计划制定年度内劳动用工、人事用工需求计划上报集团公司。

用工计划作为对各单位工资总额调控和年薪人员业绩考核的依据。

(二)集团公司根据产业集团的要求和各工种岗位的实际,编制《劳动定额手册》、《劳动定员手册》,各单位要严格按《手册》规定组织实施。

五、员工招录用管理

(一)新进员工类型

1、社会上公开招聘的专业技术人才或技能人才。

2、在大中专院校、技校中招聘的毕业生。

3、接收安置属于本公司员工子女的城镇退役士兵和政策性须安置的人员。

4、公司选送的大中专及技校毕业生。

5、操作岗员工的招录。

(二)以上1—3项类型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统一办理。

第4项按签订的送培协议执行。

(三)操作岗员工的招聘与录用

1、井下员工的招录管理

各煤矿单位根据生产需要,在集团公司年度下达的用工计划范围内(含扩大生产规模和新投产项目所需招用工)按以下规定招录使用员工。

(1)、员工的招录用按照合法有序、计划报批的模式管理;

(2)、人数的招录依据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复的计划和条件,由生产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组织牵头,相关部门协助共同招录,其他任何部门和下级单位均无权擅自录用员工。

(3)、招录程序:

上报招录计划—集团公司批复—公开发布招录信息—报名登记和初审—组织体检—岗前培训及考试—集团公司签发合格录用通知书—签订劳动合同—上岗。

A、上报招录计划:

各单位应在发布招录信息前15日内以文件形式上报上报招录计划。

招录计划应说明招录原由,招录岗位(工种),拟招录人数、用工条件等情况。

B、集团公司批复:

集团公司根据生产单位上报的招录计划,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实后提出批复意见,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签发后施行。

C、公开发布招录信息:

招录信息由生产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发布。

招录信息应说明招录的岗位(工种)、人员数量、年龄要求、岗位性质(全日制用工或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条件、相关待遇等情况。

D、报名登记和初审:

按照招录条件由人力资源部门接受报名。

报名人员应提交学历证书、身份证件、从业经历证明(原有工作单位的,由本人提供解除或终止原单位合同的文本;无业人员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无业期间的社会表现情况)等有效证件和个人近期照片。

初审由人力资源部门会同单位保卫部门共同审查。

由单位保卫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E、组织体检:

按照工伤保险机构指定的体检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时必须进行全面的检查。

体检费用原则上由本人承担。

F、岗前培训及考试:

岗前培训分入矿知识培训和特种作业培训。

对非特种作业岗位(工种)可只进行入矿知识培训;对特种作业人员既要进行入矿知识培训又要进行特种作业知识培训。

培训学时须达规定要求。

培训结束后须按相关规定进行考试。

用工单位根据招用人数按成绩依次录取。

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凡参加培训人员,培训期间待遇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G、集团公司签发录用通知书:

用人单位应根据招用人数和培训成绩,将录用人员情况以文件形式上报集团公司。

内容应包括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录用岗位(工种)名称、户籍关系、家庭住址等情况。

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示意见签发录用通知书。

录用通知书一式四份:

一份交用人单位(存入录用人员档案);一份送集团公司社保处(用于办理社会保险的依据);一份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于办理住房公积金的依据);一份由劳动人事部门存底。

H、签订劳动合同:

按《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I、上岗:

上岗后的管理按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及用人单位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2、地面员工的招录管理

(1)集团公司成立地面员工招录管理领导小组。

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任组长,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用工单位行政负责人、用工单位工会主席任副组长,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长(劳资科长)、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用工管理干事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日常地面员工招录管理。

(2)地面岗位(工种)缺员时应优先在在册员工中调剂,确需招录的,一律在达竹公司工作五年以上的在册员工或离退休人员的子女中选拔招录,招录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招录程序:

上报招录计划—集团公司批复—由达竹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所属各单位发布招录信息—用工单位劳资部门接受报名登记和初审—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面试及笔试—用工单位纪委公示综合成绩—用工单位劳资部门组织体检—用工单位培训部门组织岗前培训及考试—集团公司签发合格录用通知书—用工单位劳资部门组织签订劳动合同—上岗。

(3)地面员工录用综合评分标准(见附件)

(4)在招录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年龄、学历等)的,取消应聘资格;在用工过程中被发现弄虚作假的,按欺诈用人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5)因健康等原因被取消录用资格,差额按综合分数依次补录。

3、四川煤矿基本建设第六工程处的员工招录用管理

土建、建筑安装项目由六处参照同行业规定,依法自主招聘使用员工。

由六处直接承建的井建员工的招录按煤矿井下员工的招录管理规定执行。

4、直属公司和直属单位的员工招录用管理

集团公司机关、直属公司和直属单位的员工招录用一律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

六、人员异动管理

(一)、集团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的人员流动管理

1、由集团公司统一协调平衡的人员流动

为了保证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生产、安全、经营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各单位生产、安全、经营管理人才统一进行协调平衡,人员流动经集团公司相关会议或经集团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后,可在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之间进行流动,并由集团公司主管理部门办理人员流动手续。

2、因单位原因,需要从集团公司所属其他单位流动具备某种技能的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流入单位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发出人员流动信函,同时抄送流出单位;

(2)、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收到人员流动信函后,对发函单位的人员需求进行调研,同时对流动人员进行考核、考查;

(3)、调研、考核结束后,如情况属实,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向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汇报,并由集团公司相关会议或公司领导研究决定。

(4)、如同意流动,则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向人员流入(流出)单位发出人员聘用(流动)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按一条㈠款规定的程序对应办理相关手续。

3、因职工个人原因,申请在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之间进行流动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⑴、由首先同意申请人流动的单位(主动)向另一单位(被动)发出人员流动信函(人员流动信函的内容要力求言简意赅,明确表达申请人及发函单位的意愿和意见),同时抄送集团公司主管部门;

⑵、收函单位收到人员流动信函后,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如不同意流动可直接回复来函单位,同时抄送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如同意流动,则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发出同意流动的函,同时抄送来函单位;

⑶、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收到来自两个单位的人员流动函后,报集团公司相关会议或经集团公司领导研究后决定。

⑷、如经研究决定同意流动,则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向人员流入(流出)单位发出人员聘用(流动)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按一条㈠款规定的程序对应办理相关手续。

(二)、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内部的人员流动管理

1、机关管理岗与操作岗之间的流动管理

(1)、各单位要严格控制机关管理人员的数量,凡需新起用机关管理人员,必须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审批;

(2)、各单位要加大对机关管理人员在业务能力、个人素质、劳动纪律、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考核力度,定期对机关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对不能胜任现管理岗位工作的,要坚决调离管理岗位,以确保能力强、素质高、能吃苦、善管理的机关管理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2、生产一线、二线、三线各岗位之间的流动管理

⑴、经批准招收的井下采掘岗位合同工,一律不得直接安排从事井下辅助、地面岗位工作,其从事采掘岗位工作9周年以上者,因工作或身体原因,经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研究后,可作适当调整;

⑵、井下采掘、井下辅助岗位员工因病、伤医疗终结,并经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恢复原岗位工作的,经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研究后,可作适当调整;

⑶、井下采掘、井下辅助岗位个别员工因具备一定实用技术或特长或管理才能等,且单位又正需要这方面的人员时,经矿研究同意后,可作适当调整。

2、特种作业人员的流动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如瓦检员、司炉工、抽风机司机、放炮员、电厂运行工等属经过长时间的特殊培训、培养才取得上岗资格的人员,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随意流动;

(2)、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资格后,无特殊情况,原则上至少在该工作岗位工作6年以上,方可提出流动申请;

(3)、送外脱产培训在6个月及以上的个别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资格后,原则上至少在该工作岗位工作8年以上,方可提出流动申请;

(4)、特种作业人员因年龄、身体、工伤(含职业病)、疾病等原因经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作适当调整。

(三)员工异动到集团公司以外的,除关键岗位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需请示领导批准外,其余人员由各单位人力资源(组织)部门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组织)部门衔接办理。

(四)员工异动到原单位以外的,应与原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与接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年限和补偿规定按《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七、员工档案管理

员工人事档案是员工在单位工作期间的真实凭据。

牵涉到员工的养老保险的审查或转移、供养亲属的抚救关系、劳动纠纷和争议等方方面面。

员工档案资料是否完整、齐全,体现了企业基础管理水平。

各单位要加强员工的档案管理工作,避免因档案管理造成企业和员工的损失。

下列资料应纳入员工档案(员工健康档案可与人事档案合并):

(一)员工体检资料;

(二)员工入矿(厂)培训试卷;

(三)员工录用通知书(含集团公司签发的录用通知书);

(四)员工登记表(员工本人填写);

(五)员工本人签署属实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企业留存的劳动合同书;

(七)特种作业资格证(复印件)

(八)员工岗位(工种)变更记录(调职单);

(九)员工奖惩记录。

八、监督与检查

(一)为杜绝非法用工和不规范用工,集团公司工会、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各单位的劳动人事用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每年一季度劳动人事处负责组织主要生产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对各单位劳动人事用工进行交叉检查。

(二)劳动人事用工监督与检查的主要内容:

1、定编定岗定员实施情况;

2、劳动人事用工计划编制情况;

3、规范劳动人事用工管理的基本情况;

4、员工内部异动管理情况

5、全日制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返聘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6、《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应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管理台帐;

7、劳资报表用工情况统计与填报质量情况;

8、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劳动人事用工、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情况;

9、开展员工技能培训、劳动保护情况等。

九、责任及处罚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实施“三定”方案的,给予单位用工第一责任人、党委书记、分管领导、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人各1000元的罚款;

(二)未编制用工计划的,给予单位用工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人各500元的罚款;

(三)未按《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的,每缺一项,给予单位用工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工会主席、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人各200元的罚款;

(四)未按《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帐的,每缺一项,给予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人、劳动合同管理干事各200元的罚款;

(五)员工档案管理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的,给予档案管理干事1000元的罚款;

(六)未按集团公司规定要求,混淆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的,给予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人1000元的罚款;

(七)未及时签订(含续签)劳动合同,造成给予劳动者赔偿责任的,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人、劳动合同管理干事各承担50%;

(八)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招录程序,擅自招录的,责成退回录用人员,并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人承担解除该员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九)二、三线人员超计划编制,按每超一人给予单位5000元的罚款。

十、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执行,原达竹劳人[2008]32号、达竹劳人[2008]23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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