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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旧对比最全最新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与现行对比及解读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对比说明

 

第一章总则

 引入总则是进步,未写明立法目的是遗憾。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新设“增值税应税交易”(简称“应税交易”)概念。

第十七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八条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第二条  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务院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外。

意思是一般纳税人身份是默认的,小规模要按规定来登记?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是否取消小规模纳税人概念?

不再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第十九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应税交易销售额(以下称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额。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五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概念调整:

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即其发生的应税交易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而原《办法》则适用免税政策。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

未达起征点,你就不是纳税人。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意见稿只规定了起征点是多少,未达起征点的个人不是纳税人。

为什么不写:

“不足起征点,不交增值税”?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发生应税交易且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即为增值税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第六条  本法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以“自然人”替代“其他个人”。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本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统一由购买方为法定扣缴义务人,而不再区分是否在境内有经营机构。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

第三章应税交易

 

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八条  应税交易,是指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

 加工,修理修配属于老的增值税征税范围,与服务区别不大,只是入增值税先后问题。

合二为一,大势所趋。

修理修配,降辈;

金融商品,升辈。

  销售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的所有权。

  销售服务,是指有偿提供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第九条  本法第一条所称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

强调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而不是购买方(接受方)在境内,避免了类似关联公司通过关联公司购买交付境内使用的漏洞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销售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销售金融商品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

新增在境内销售金融商品的判定原则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进口货物,是指货物的起运地在境外,目的地在境内。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极大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货物代销,不属于视同销售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取消了“以公众为对象”,估计是这个概念含义不清楚。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货物的视同销售,不包含自然人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货物,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投资、分配,不再视同销售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赠送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新增无偿赠送金融商品视同应税交易,含自然人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视为非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以“非应税交易”替代“非经营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行政单位收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三)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因政府征收征用土地和房产所取得的补偿均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四)存款利息收入;

存款利息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

第四章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第十三条 增值税税率:

1、沿用现行增值税适用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

(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2、到底如何判定“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是问题。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商品,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征收率只有3%一档税率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章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第十五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引入“对价”的概念,是一个进步。

对销售额的定义,可以解决类似违约金的是否属于纳税行为的问题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国务院规定可以差额计算销售额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的规定取消了?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第十六条视同发生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销售额。

引入“市场公允价值”概念,一大进步。

组成计税价格不再适用。

第三十八条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第十七条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四十四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第十八条  纳税人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核定其销售额。

将“合理商业目的”引入本法,将增值税反避税规则上升为法律,是继《个人所得税法》之后,第二个明确反避税规则的税种法律。

组成计税价格在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种未作详细规定。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第二十二条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十九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四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的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一条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留抵退税制度法定。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予以退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进项税额应当凭合法有效凭证抵扣。

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农产品抵扣怎么办?

空白。

 增值税专用发票莫非要退场了?

想想也未必不可能:

合法有效就可以抵扣,意见稿第四十一条也规定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增值税发票。

所有行为都全部税控了,客观上具备了专票退出条件了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对应的进项税额,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三)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购进贷款服务仍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二十八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第三十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三十一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这个对企业有利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第三十四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第二十三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当期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十五条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

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以“关税组成计税价格”替代“关税完税价格”;且不含服务贸易对价,即无须在服务贸易对外付汇时再扣缴增值税及其附加。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关税计税价格中不包括服务贸易相关的对价。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方法一经选择,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发生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交易,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兼营

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或者征收率的,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混合销售,只要税率不同,一笔业务就是混合销售。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二十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第二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第七条规定扣缴税款的,应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计算公式: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应扣缴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章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税收优惠

 

 

第二十九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八)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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