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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产管理局工作规则

一、某某市房产管理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某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省建设厅工作规则》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房产管理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群众监督,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

认真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的职能和职责,切实贯彻省建设厅和市建设局各项工作部署。

(三)、全局工作人员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必须做到政令畅通,顾全大局,忠于职守,团结协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科(室)、所(中心),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必须转变工作作风,实行政务公开,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局长、副局长和科(室)长职责

(五)、市房产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局的全面工作。

副局长、总工程师协助局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能越权,如涉及到本职责以外的工作事项,必须事先与相关分管局领导协商。

协商不一致的,向局长汇报,或交局务会讨论决定。

(六)、局长离某出差、休假期间,由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工作。

(七)、各科(室)、所(中心)长在局长、分管局领导的领导下,负责本科(室)、所(中心)的工作。

第三章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八)、市房产管理局应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九)、讨论决定事关行业发展的重大决策,应深入调查研究,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论证评估;应进行法律审查和可行性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尽量取得一致意见;涉及到县(市、区)的,应事前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依据决策的性质和内容,分别经局务会议、局办公会议和局专题会议研究决策。

第四章依法行政要求

(十)、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

各科(室)、所(中心)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责任,推进各项工作向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运行转变,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一)、办公室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范行业管理和确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统一实施的需要,综合牵头,适时上报房产管理行业地方性法规和立法建议,及时提出修改或废除不相适应的房产管理行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十二)、市房产管理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十三)、市房产管理局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由办公室牵头组织起草。

凡征求房产管理局意见的市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由办公室牵头并会同相关科(室)、所(中心)提出回复意见。

(十四)、各科(室)必须依法进行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实施审批、许可、登记、发证以及行政检查、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合法、适当、及时和有效。

(十五)、各科(室)、所(中心)经授权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严格按照以上要求执行。

第五章行政监督

(十六)、市房产管理局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的监督,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十七)、市房产管理局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

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

(十八)、加强机关内部监督,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勤政高效的新作风。

办公室负责对机关政务工作的督查督办,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成立内部监察室,监察室负责对各科(室)、所(中心)依法行政和行政行为进行效能监察,对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政令不通等问题,依法提出监察建议,督促予以纠正,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人事科负责对机关干部作风和组织纪律、劳动纪律的监督。

(十九)、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重视被反映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主动地调查处理和整改。

推行政务公开,运用有效载体,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六章作风纪律

(二十)、局领导及科(室)、所(中心)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刻苦钻研业务,精通本职工作,营造局机关良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学风。

(二十一)、市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局里各项决定。

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二十二)、局领导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市房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特别要到困难单位、困难企业、困难群众中去,体察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

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局领导一般不出席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各单位、各企业的庆典、剪彩、联欢及首发式等事务性活动。

确需局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由办公室统筹安排,提出意见报局领导批准。

(二十三)、市房产管理局的宣传报道必须从严掌握。

宣传报道局领导出席的会议和活动,须先经办公室审核,报出席会议或活动的局领导批准(或分管局领导批准)。

宣传局领导的讲话(包括讲话的摘要和消息),须经局领导本人审核同意。

新闻单位对局领导及各科(室)、所(中心)的采访、专访活动,须经办公室统一安排。

(二十四)、市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坚持办事公开,不得用公款互相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企业和下级的送礼、宴请,不得利用工作条件拉关系、谋私利;深入基层要轻车简从,不迎送、不陪餐。

所有公务用餐,统一由办公室负责接待。

局领导确需开支的,统一交办公室负责办理,严格控制金额。

(二十五)、局长离某出差、休假,由局办公室按规定报告市政府、市建设局办公室,并由办公室向其他局领导通报。

其他局领导离某,须事前向局长报告,经局长批准后,并告知局办公室;回某后由本人向局长报告,同时告知办公室。

局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局领导离某外出情况及活动计划。

科(室)、所(中心)长离某出差,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批准。

(二十六)、科(室)、所(中心)长离某出差、休假,应事先征求分管局领导同意,向局长或在家主持工作的局领导报告和请假,并明确联系方式,告知办公室。

各科(室)、所(中心)副职以上人员出差、休假离某,应事先征求科(室)、所(中心)长同意,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和请假。

科(室)、所(中心)主要负责人对本科(室)、所(中心)干部职工的外出活动要科学安排,上班时间至少要有一人当值,不得关门全部外出。

全局干部职工因私请假的,应到人事科办理手续。

(二十七)、本规则从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会议制度

市房产管理局实行局务会议、局办公会议和局专题会议和工作例会制度。

(一)、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所有局领导出席,必要时请有关人员列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学习贯彻市委、市政府、省建设厅和市建设局重要会议精神、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

2、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市政府审议的房产管理法规、规章草案和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以及以局名义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3、研究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与对策措施;

4、研究处理局业务工作、行政工作的重要问题;

5、研究局专项资金计划、局本级经费预算以及局重大经济开支项目;

6、其它需要在局务会议研究的问题。

局务会议由办公室组织,并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

(二)、局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召集和主持。

局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召开,有关局领导、有关科主要负责人出席,必要时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全局副科以上干部出席,根据需要还可邀请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列席。

局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听取各科(室)、所(中心)阶段工作情况和下阶段工作安排汇报,分析全局和全市房产管理形势,决定和部署全局和全市阶段性工作;

2、研究局重要会议的主题报告,向市委、市政府、市建设局呈报的重要报告、请示以及事关行业发展的重要调研课题、调研报告;

3、研究确定年度会议、检查、评比、表彰计划;

4、协调处理局日常工作、行业工作中的综合性、全局性工作。

局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

凡不能出席会议的,须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三)、局专题会议。

局领导按各自分工,或办公室主任受局领导委托,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局专题会议。

会议主要任务是:

研究、协调和处理业务和局日常工作中具体问题和专项工作。

局专题会议由主办科(室)、所(中心)负责记录,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

(四)、工作例会。

1、局领导工作例会。

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全体局领导参加。

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会议主要任务是:

①各分管领导向局长汇报工作;②研究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以及采取的具体措施;③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④部署下阶段工作。

2、县(市、区)房产和房改工作例会。

会议由市房产管理局长召集和主持,全体局领导以及各县(市、区)房产局长和房改办主任参加,并向市局领导提供书面汇报材料。

例会每年召开二次,日期定在年中、年末。

例会主要任务是:

①听取各县(市、区)房产局长和房改办主任工作汇报;②研究房产和房改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对策措施;③研究和部署下阶段主要工作。

3、科(室)、所(中心)负责人工作例会。

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领导以及各科(室)、所(中心)负责人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

会议主要任务是:

①传达学习贯彻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②听取各科(室)、所(中心)负责人工作汇报;③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④研究和部署下阶段工作。

4、科(室)、所(中心)工作例会。

会议由科(室)、所(中心)负责人召集和主持,本部门工作人员参加,每月召开一次。

会议主要任务是:

①传达学习贯彻市房产局和上级有关会议精神以及工作要求;②组织学习政治理论以及业务知识;③解决工作中有关问题;④总结本月工作,研究和部署下月工作。

市房产管理局召开的各类会议,均由局办公室统一发出通知,并实行会议签到制度。

需要会议经费开支的,由承办单位按规定拟定会议经费预算方案,报局办公室与财务科初审,再报经局分管领导审批,经费预算超过1000元的须报经局长审批。

三、学习制度

(一)、全局每年组织局领导及科(室)、所(中心)负责人政治理论学习2次,组织全局工作人员集中学习政治理论或法律法规2次,具体时间和学习内容由局人事科负责安排,并报局党组确定。

(二)、各科(室)、所(中心)至少每月组织1次政治业务学习,要有内容,做好记录,注重学习效果,不流于形式。

(三)、全局每年组织举办1-2次业务培训班或业务知识技能考试。

(四)各种培训和学习,除公假、病假外,任何人不得

缺席、迟到、早退,事假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五)干部职工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每年撰写一篇政

治学习或业务学习的心得体会。

 

四、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加强勤政廉政建设,防止行业不正之风,确保工作人员清正廉洁,杜绝责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追究是指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或徇私枉法,致使当事人和本单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可以一并实施。

(三)、责任人是指造成责任事故按工作职责应负责的人。

(四)、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经济处罚分为降级(工资等级)、赔偿损失、罚款。

其中贪污、非法占有、挪用公款(物)的,全额退赔。

(五)、工作人员的责任事实经局纪检、监察部门查实后,向局党组提交调查报告,并提出处分建议,局党组研究决定处分意见。

按人事管理权限,需要呈报有关部门批准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六)、在工作中,有下列违纪违法行为的,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1、工作疏忽、办事马虎,造成工作被动,严重影响单位形象的;

2、非法占有公物,贪污或挪用公款的;

3、以权谋私,有索、拿、卡、要行为的;

4、工作态度恶劣,与办事群众打架相骂的;

5、工作失误,引起办事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因收受贿赂、弄虚作假或从中牟取私利给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责任人全额赔偿,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八)、因玩忽职守或不按规定程序办事等其它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外,还将按经济损失10%的比例罚款。

(九)、如责任人为2人以上的,由局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所负责任的主次,提出具体意见,由局党组研究确定。

(十)、受处分的责任人,取消年终评优评先资格;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取消全年奖金,受警告处分的视情节取消或降低奖金等次。

责任人所受处分载入个人档案,所处罚金由责任人一次性缴纳,特殊情况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从工资或奖金中扣除。

(十一)、凡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其他损失的(除经济损失外),经局党组研究可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十二)、有关执法或纪检部门按规定直接给予责任人处罚的,一般不影响本制度的执行,但同一案件只处罚1次,以有关执法或纪检部门处罚为准。

 

五、上班纪律和考勤制度

(一)、全局工作人员要遵守上班纪律,严禁上班迟到、

早退和旷工;严禁溜岗、串岗和闲聊;严禁上班干私活或在上班场所吃东西;严禁上班打赤膊、穿拖鞋;严禁出现不文明的现象和行为。

(二)、工作人员上班实行签到制,按正常作息时间由本人亲自填写姓名,凡由他人代签者,一律无效。

凡外出办公事,一律注明事由、地点,无正当理由外出者,视为旷工。

(三)工作人员按规定请、休假。

休探亲假、年休假、

婚丧假、产假,须由本人申请,经科(室)、所(中心)负责人同意后,由人事科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休产假、病假及计划生育手术假,应持有医院证明。

请休假期在1天以内的由科(室)、所(中心)负责人审批;2天以上的由科(室)、所(中心)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科(室)、所(中心)负责人请、休假,由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审批。

副局长及副局级领导请、休假报局长审批。

以上请、休假条须存人事科备查。

(四)、工作人员假期结束后,应及时返回工作岗位。

不按时到岗的,视为超假,作迟到或旷工处理。

(五)正式职工请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

①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②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

①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②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六)正式职工在一个月内累计请病假7天,或事假3天,扣除当月奖金;在一年内,累计病假3个月,累计事假1个月,扣除全年奖金。

(七)、临时工作人员除婚假、计划生育假外,请、休假按天数扣除工资。

每月请、休假累计3天以上的,不得享受当月奖金,全年请、休假累计30天以上的不得享受全年奖金。

(八)、处罚:

1、迟到、早退5次扣发全年奖金的5%,迟到、早退10次,扣发全年奖金的10%,以此类推,直到扣完止。

2、迟到、早退1小时以上为旷工1次,旷工1次(半天为1次)罚款50元,旷工2次扣发当月奖,旷工6次以上者扣发全年奖,旷工10天以上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3、违反上述其它上班纪律,累计5次扣发全年奖金的5%,累计10次,扣发全年奖金的10%,以此类推,直到扣完止。

 

六、首问责任制度

凡被前来办事的人问询的本局工作人员均为第一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对问询人提出的问题和要求,有耐心解答、认真接待的义务,不许推诿和误导,更不许摆傲气,耍态度或置之不理。

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能办理的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给予明确的答复;属于其他科(室)、所(中心)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负责引荐至相应的部门。

问询人认为第一责任人不尽义务的可采取举报措施。

若经查属实,将对第一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对全年累计三次者将扣除全年目标管理奖。

 

七、政务公开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决定,实行政务公开的覆盖面要达到100%。

(二)、本局政务公开包括对社会、群众公开和对机关内部干部职工公开两个方面。

对外公开的项目主要为:

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条件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收费依据、标准的公开;服务承诺和办理时限的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的公开。

对内公开的项目主要是:

单位内部招工、干部职工调动安排、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干部职工提升晋级、财务开支、工资福利发放等,以及需要公开的事项。

(三)、政务公开实行“两有”、“三挂牌”、“四上墙”,即:

有举报箱,有举报电话;挂牌办公、挂牌上岗、挂牌收费;办事机构示意图上墙,工作人员照片上墙,工作职责和办事依据、程序、条件、结果上墙,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上墙。

对于长期性、稳定性的公开项目,要编印《政务公开服务指南》,或通过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建立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和考核办法。

局里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的统筹规划和指导工作,各科(室)、所(中心)主要负责人要及时落实和完善政务公开的有关事项,保障政务公开的推行。

政务公开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之中,政务公开考核不合格的,扣减目标管理分,并予以通报批评。

(五)、建立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对拒不实行政务公开,失职渎职的;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不公开的;承诺不兑现,上访投诉处理不及时,引起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由局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追究纪律责任。

 

八、廉政建设制度

(一)、全局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廉洁自律,自觉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工作人员不得有滥用职权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及索、拿、卡、要行为。

(三)、工作人员不得收受服务对象及其亲属各种名目的好处费和有价证券,不得接受有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高消费活动。

(四)、工作人员不得接受红包礼金,更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索取红包礼金。

对无法拒绝或其他特殊情况下所接受的红包礼金,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上交局纪检监察室。

(五)、工作人员不准参与赌博、嫖娼和接受色情的异性按摩等违法违纪活动。

(六)、工作人员不准个人兼职经商办企业,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七)、工作人员不准参与或代理办理房产证和他项权证等中介活动。

(八)、工作人员不准用公款为个人配备通讯工具、住宅电话、支付上网费用,严格遵守话费补贴标准。

(九)、工作人员因公务借用公款,应及时归还。

还款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最迟不得超过半年。

不准借用公款为个人或亲友从事营利活动。

九、财务管理制度

(一)、全局财务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各二级单位各项支出采取所长(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局机关在1000元以下的开支由分管局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的开支由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审批。

(二)、全局各项重大财务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经局领导研究后,方可列支。

(三)、各单位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收取的非税收入直接缴存至市非税收入局开设的财政专户,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各单位对票据实行专人负责、专人保管、专人登记,严格按照《票据法》和票据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五)、全局人员经费、办公费、业务费、专项支出等一切开支费用,需经办人签字,计划财务科或会计核算中心人员审核(设备购置费、局机关办公费和业务接待费等还需经办公室审核),局领导或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六)、凡需报销的各种票据,必须填写完整,要件齐全,同时须由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签字,并注明开支用途,按审批权限报领导审批,否则不予报销。

如发现未经审核和领导批准而报销的,由财务经办人负责追回全部报销金额,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各单位应当对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以及应缴款项等进行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

不及时办理借款归还造成单位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规费收入及减免制度

(一)、各单位切实抓好本单位规费收取工作,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风险责任机制,保证各项规费足额征收。

(二)、规费收入要及时入库,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瞒报,一经发现按贪污论处。

(三)、局计划财务科设立费用审核岗位,在审核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先向有关所长(主任)报告,也可向有关分管领导报告,重大问题还可直接向局领导报告。

并要做好减免规费办证登记工作,每季汇总上报计划财务科。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按市政府某政发[2004]3

号文件执行。

服务性收费0.5万元以下减免可以由局主要领导特批;0.5万元以上的减免由减免小组审批(减免组由局党组成员、局计划财务科负责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五)、减免程序:

由申请人向有关二级机构提交申请书,经二级机构减免小组讨论同意,并由其主要负责人及局分管领导审批后,由申请人凭审批报告到局计划财务科领取并填写《规费减免审批表》,再由经办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六)、费用减免自下而上,各级审批人员要严把审批关,不得随意乱开减免口子,尽可能把费用减免额度降到最低。

十一、差旅费报销制度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呈局长批准。

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必须经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并呈局长批准。

各二级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呈局分管领导批准。

(二)、工作人员出差须事前提出事由,注明路线及费用预算,经单位领导及局领导批准后,送到计划财务科或会计核算中心备留。

工作人员出差完毕后,须在5日内向计划财务科或会计核算中心办理费用报销手续等。

工作人员外出考察必须出具书面依据。

(三)、工作人员出差借款,应将出差事由、路线以及费用预算,报单位领导及局领导批准后,经计划财务科或会计核算中心财务人员审核后,填写《借款单》,报单位负责人或局领导批准。

(四)、差旅费报销范围及补贴标准

1、原则上按照某财行字[1996]第139号文件精神执行。

2、出差人员交通费按照某财行字[1996]139号文件执行,实报实销。

市内交通费按标准补发,不报销的士等交通费用。

3、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可按某财行字[1996]139号文件标准,加一倍报销。

4、出差人员伙食补贴,按照某财行字[1996]139号文件执行,在出差期间发生的工作用餐(会议、培训等以及接待单位安排用餐的除外),按每人每天40元限额报销,在外因工作需要对外招待的,事先须请示局长同意,否则,不予报销,发生的餐费应另作招待费专项报批。

5、工作人员出差开会、学习、考察等按某财行字[1996]139号文件执行。

6、工作人员探亲、调动等其他出差事由,均按某财行字[1996]139号文件执行。

(五)、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等非工作需要而产生的开支,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十二、财产购置和管理制度

为规范财产购置程序,加强财产管理和维护,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产购置。

各科(室)和二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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