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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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建发[2001]35号)

各区、县(市)建委(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局、公用事业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城建档案馆及有关单位:

  现将《长沙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委。

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的主要手段之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对不按规定程序、时间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就投入使用的工程,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2001年3月19日

附:

《长沙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长沙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归口管理工作。

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和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委托所属质量监督站分别负责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工作。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

  第四条 竣工验收备案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是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各方质量行为进行约束的制度性规定手段。

竣工验收备案不免除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第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向质量监督站办理有关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施工单位按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施工完毕,已由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承包范围内(含分包项目)的工程进行了全面自检,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已由企业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分别签署了《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勘察、设计单位已由单位总工程师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有关专业人员参与了对竣工项目的检查,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要求,由总工程师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注册持业人员签署认可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进行了全面核查;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已由总监签署了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意见和质量评定文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做下列工作:

  

(一)建设单位向质量监督站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在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质量监督站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的工程竣工验收。

验收达到合格后,由建设单位项目法定代表人签署验收意见。

  

(二)所有工程技术资料完整、有效,并整理成册,经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审查签字。

  (三)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技术资料提交质量监督站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内容执行情况、工程管理及竣工质量验收情况、质量总体评价等。

  4、工程施工许可证。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6、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意见。

  7、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9、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0、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11、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1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已签署意见的竣工结算。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和工程竣工档案资料报送市城建档案馆,由市城建档案馆按规定年限保存。

  第十条 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

  

(一)质量监督报告表,内容包括:

工程名称、工程选址、工程规模、工程类别、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参建各单位及负责人、开工时间、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监督注册号;监督部门、监督人员、监督起止时间等。

  

(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功能项目监督抽查情况,以及抽样测试情况。

  (四)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的核查意见。

  (五)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意见。

  (六)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处理意见。

  (七)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一条 单项验收或分阶段验收的工程,可分阶段备案,但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程必须有严密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建设单位必须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质量安全法律及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站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并验证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加盖备案专用章;对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程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交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一份留备案部门存档。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站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或备案文件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站具体从事备案工作的业务管理人员,必须是从事工程质量管理的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改正外,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三)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

  (四)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站决定重新组织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重新组织验收之前擅自投入使用或因其仍继续使用而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合格,质量监督站及其工作人员不予办理备案手续的,根据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由上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是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的必备文件。

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书;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纳入城市维护管理范围。

  第十九条 凡2001年5月1日以后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按省建设厅制定的式样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长沙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发布部门:

长沙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

2001年03月19日 实施日期:

2001年03月19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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