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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156号

 

关于印发《滁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促使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督促各安全监管机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明确安全责任。

现将《滁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不妥之处,请反馈给滁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滁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现场施工安全监督行为,提高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施工安全管理程序监督与工程实体防护监督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滁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滁州市建管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督机构”)统一管理。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具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县(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市、区)安全监督机构”〕负责。

第五条按照层级监督原则,市城乡建设委员负责对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督查与指导,组织全市施工安全专项检查。

按照施工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已办理安全报监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对工程参建单位的施工安全行为和现场工程实体防护进行监督抽查,组织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的各类施工安全检查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将相关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作为本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工程招投标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从业人员资格复审的重要依据。

市城乡建设委员施行季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制定相应措施。

第二章安全监管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或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所辖各县、市、区、乡镇实行层级监督管理。

每一季度进行一次层级监督检查,主要监督检查内容为:

建立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情况;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情况;下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职责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整改情况;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与落实情况等。

每半年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一次评价,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不替代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有关参建主体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及检查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时,应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重大危险源清单(表JD-1)、各类安全施工专项方案等资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确定安全监管人员对施工单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第九条安全监管人员应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大门口显著位置按附件1的内容,设置“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监督机构及负责人公示牌”(见附件1)。

第十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告知安全监督机构,并报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

安全监管人员应当对该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编制、审批及专家论证程序的合法性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监督机构采取巡回监督抽查的方式,对施工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安全防护进行监督抽查。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下列施工安全行为进行重点抽查:

一、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地上、地下管线及毗邻建(构)筑物等资料情况。

二、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情况,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的情况。

实行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打卡考勤制度,检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在岗情况,检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

三、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资格情况。

实行打卡考勤制度,检查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和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情况。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的审批及专家论证程序的情况。

五、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编号、安装和拆卸告知、使用登记、检测检查情况,群塔作业施工方案的审批情况。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下列现场工程实体安全防护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一、深基坑的边坡位移、沉降监测情况。

二、高度24米以上落地式脚手架及悬挑式等特殊脚手架搭设是否符合专项方案的要求。

三、模板支撑体系,特别是高大模板工程。

四、临时用电的配电系统采用TN-S系统,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等。

五、“三宝”、“四口”以及“临边”安全防护情况。

六、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重大危险源。

除上述重点抽查项目以外,安全监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它施工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安全防护方面的安全事故隐患,应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抽查时,应填写《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及管理检查记录》(表JD-4),要求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责任单位整改后,报监理单位复查,监理单位确认整改到位,报安全监管机构备案。

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由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组织对施工现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应附整改照片资料。

第十二条安全监督机构监管人员的工作程序

一、建设工程开始施工前,安全监管人员应组织参建各方相关人员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工作交底会,按照《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工作交底记录》(表JD-2)的内容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监督工作交底,参建各方的相关人员应当参加会议,并在《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工作交底记录》上签字。

对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履责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资料。

对监理单位履责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监理单位工程监理部的安全生产监理资料。

必要时对工程实体的安全防护情况,文明施工、办公室、职工宿舍、食堂、厕所等临时设施等进行检查。

五、对查出的问题及安全隐患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反馈,下达相关整改意见书。

六、对被责令停工整改的较大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安全监督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情况进行暗访。

四、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整改工程项目的实行挂牌监督整改。

六、依法对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和违反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或信用惩戒。

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实行简易处罚。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对施工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公司专职安全机构及工程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参加本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各类安全检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为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

第十五条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表JD-1)。

二、《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工作交底记录》(表JD-2)。

三、《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一览表》(表JD-3)。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

五、《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及管理检查记录》(表JD-4)、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任单位提交的整改报告等。

六、较大危险分部、分项工程登记及监控管理记录。

七、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登记编号、安装和拆卸方案、使用登记标志、检测报告等资料。

八、安全监督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处理、处罚文书。

九、安全监督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照片、音像及其它资料。

十、安全监督机构确定存档的其它资料。

第十六条监督档案应装订整齐,纸张规格统一采用A4幅尺寸,大于A4幅尺寸的文件,应按图纸折叠方法折叠成A4幅尺寸。

用复印件作为存档资料时,均应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建立施工安全监督档案。

监督档案应由安全监督机构统一保管,保存期为工程竣工后两年。

需要借出时,应办理相应手续。

到期需要销毁的,应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施工安全监督信息化管理制度,安全监督人员应及时将监督信息和执法信息录入相关的工作平台,确保数据输入的及时、准确。

安全监督机构应通过“短信息平台”等方法及时将警示信息及有关消息传递给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

第三章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规定,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建筑施工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本企业专职安全的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月对企业专职安全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企业专职安全机构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及项目部专职安全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考核情况以公司名义形成书面报告,于次月10日前上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机构。

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企业在建工程统计表。

二、公司安全机构本月开展安全管理活动及工作的情况。

本月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大危险源监控等工作的开展情况,项目部“周查”及其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三、建筑工程安全检查的统计表:

包括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合同造价,项目经理及具体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总监及安全监理人员,施工进度,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

四、所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整改报告、整改复查报告的复印件。

整改复查报告必须由公司专职安全机构的负责人、复查人及企业分管安全的负责人签名。

公司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对专职安全机构工作情况的小结,公司专职安全机构对各在建工程项目部及其专职安全员安全管理工作的评价。

书面报告须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条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及安全机构负责人必须参加各类安全检查工作。

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参加安全检查工程的比例不得低于本企业在建工程的50%,并亲自参与对工程中存在的较大危险分部分项工程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安全机构负责人必须对本企业所有在建工程进行安全监管、检查。

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负责监督整改消除,对拒不按规定整改的,按公司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上报本地安全监管机构。

第二十一条工程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实行公司委派制度,并由公司支付劳动报酬。

否则,视为未按规定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

工程项目部不得虚假设置专职安全管理员。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切实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制度》、《较大危险性分部、分项工程监管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公司根据建筑工程的施工特点和季节、天气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月工作细则,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实行“月查”制度,对所有在建工程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项目部实行“周查”制度,对施工项目的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项目部安全员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和重点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各类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应形成完整的档案材料。

施工单位及其项目部的安全检查记录及整改报告必须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基本相符,不得编制虚假的安全检查记录和整改报告,签字手续齐全,不得代签。

否则,将从重查处。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各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具备合法性、全面性、针对性和指导性。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进行严格管理。

凡沿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工地的围挡应使用砖砌围墙。

墙体应进行美化、彩化。

沿街主干道施工围挡的高度不低于2米,次干道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沿街工程主进出口大门的宽度不小于4.5米,主进出口大门周围应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整洁。

工地大门应牢固、美观。

第二十五条安全技术措施费必须按规定的形象进度和比例及时提取。

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由工程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办理提取手续,提取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安全技术措施费提取申请报告。

由公司安全机构负责人、工程监理对施工现场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后,在提取报告上签字同意。

二、工程项目部人员组成任命文件。

三、经公司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费的工程部位的安全检查报告及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对施工安全进行检查的打分表。

四、经公司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安全投入费用的清单。

五、凡未将安全技术措施费账目在财务管理中单列支出费用清单,或已提取本部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费,但该工程部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视为挪用安全技术措施费,处该工程部位所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费金额的30%的罚款。

第四章监理单位的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对所监理工程的开工条件及安全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程序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认真审查,对施工安全生产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应设置专职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对所属工程监理部安全监理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监理部组成人员任命文件中应明确规定总监理工程师为工程监理部的安全监理责任人。

否则,不得准予工程安全报监。

第二十八条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

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否则,视为超范围承揽监理业务。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开工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督促施工企业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定期、不定期的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及较大危险源作业情况,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和重大危险源进行巡查、平行检查及必要的旁站监理。

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

性质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停止一切验收活动,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不按规定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总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材料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参加施工临时用电,脚手架等工程验收并进行备案。

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及其工程监理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制度。

监理公司每月至少对其所属工程监理部的安全生产监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监理部安全生产监理档案的建立情况;监理部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情况等。

对监理部不依法履行监理职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并将处分情况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管机构。

监理部在开工前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有审查记录。

在落实安全监理制度的同时,每周至少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做安全隐患排查记录。

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档案。

监理单位应参加对施工单位安全隐患整改的复查,并在施工单位的整改报告上对施工单位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作出评价。

监理单位及其项目部的安全检查记录及整改复查报告必须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基本相符,不得编制虚假的安全检查记录和整改报告。

否则,将从重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监督机构及负责人公示牌

2、滁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用表

 

附件1: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监督机构及负责人公示牌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监督机构及负责人公示牌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专职安全员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联系电话

安全监督机构

联系电话

安全监督员

联系电话

注:

尺寸和“五牌一图”一致。

颜色:

白底蓝字。

 

附件2:

滁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用表

表JD-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如涉及请在括号里打√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

  二、土方开挖工程

()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悬挑长度大于3米以上得结构。

()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

  五、脚手架工程

()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

  六、拆除、爆破工程

()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

  七、其它

()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

  (五)预应力工程。

()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一、深基坑工程

()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

  四、脚手架工程

()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

  五、拆除、爆破工程

()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

  六、其它

()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

  (六)其他情况请在此书面说明。

()

 

表JD-2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工作交底记录

工程名称:

填表日期: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安全主管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安全主管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安全监理人员

安全监督人员

安全监督人员

参建单位其它人员

交底内容:

参建单位应认真执行有关施工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精心施工,严格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现场安全。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对各自发包或分包的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组织分包单位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本交底的要求。

一、对各方安全责任主体的要求

(一)对建设单位的要求

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对施工、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应提供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不得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或不符合资质等级要求、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施工。

应自觉遵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建设单位须结合自身职责任务,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和信访问题集中排查化解。

妥善处理因施工与周边居民所产生的矛盾等问题,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噪声。

建设单位负责对直接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进行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设置现场施工安全管理人员,重视监理工程师报告的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施工单位消除隐患。

(二)对监理单位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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