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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单元安全检查表

消防单元安全检查表

该项目配置专业消防站,在各生产装置内根据火灾、爆炸危险等级分别设置水消防系统、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超细干粉无管网灭火系统等。

厂区消防用水为一个给水系统,采用稳高压供水,消防用水量为:

720m3/h,火灾延续时间为3h。

该项目厂区生产、生活给水管网与消防给水管网均呈环状布置,并按有关规范的要求布置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及阀门井。

1、安全检查表法评价

该单元采用安全检查表法评价,以检查表方式考察可研报告中提出的消防措施、设施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检查表主要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等制定,评价结果如附表1.2.16-1所示:

附表1.2.16-1消防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

依据

实际情况

备注

1

在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8.3.1条

可研报告中未做叙述

见对策措施8.2.3.2第二、1条

2

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宜选用地上式消火栓;消火栓宜沿道路敷设;消火栓距路面边不宜大于5m;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8.5.5条

消火栓沿道路敷设,设置符合要求

当地冬季气温低下,拟采用地下式消火栓

3

工艺装置区的消火栓应在工艺装置四周设置,消火栓的间距不宜超过60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8.3.17条

工艺装置四周设置消火栓,间距不超过60m

4

工艺装置内加热炉、甲类气体压缩机、介质温度超过自燃点的热油泵及热油换热设备、长度小于30m的油泵房附近和管廊下部等宜设箱式消火栓,其保护半径宜为30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8.3.20条

可研报告中未有此叙述

见对策措施8.2.3.2第二、2条

5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厂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4.1

厂房独立设置

6

生产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若为单车道应满足错车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4.3.4条

采用双车道

7

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事故照明,事故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9.1.2条

设事故照明

8

工艺装置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分类及防雷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9.2.1条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设置。

9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8.3.1条

设备、管道均接地

10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化工生产过程中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BG50160)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等规范,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第3.1.1条

防火、防爆设计符合规范。

11

危险性的作业场所,必须设计防火墙和安全通道,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第3.1.12条

厂房有两个出口。

12

化工装置消防设计必须根据工艺过程特点及火灾危险程度、物料性质、建筑结构,确定相应的消防设计方案。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第3.1.13.1条

可研报告中有相应的设计

13

化工企业低压消防给水设施、消防给水宜与生产或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

高压消防给水应设计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系统。

消防给水管道一般应采用环状管网。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第3.1.13.2条

高压消防给水设计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系统。

消防给水管道采用环状管网。

14

化工生产装置的水消防设计应根据设备布置、厂房面积以及火灾危险程度设计相应的消防供水竖管、冷却喷淋、消防水幕、带架水枪等消防设施。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第3.1.13.3条

可研报告中未做叙述

见对策措施8.2.3.2第三、1条

15

炭化炉的厂房四周应设消防车道。

厂房与抽气、回收、净化等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30m。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5.5.1.3条

设有消防车道,厂房距离不小于30m。

16

炭化炉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厂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5.5.3.1条

可研报告中有叙述

17

炭化炉的设备结构

a. 炭化炉的护炉柱和底部承重梁应采用钢结构;

b. 辅助煤箱上部应设泄爆孔;

c. 升气管蝶阀和活塞阀的轴杆应设耐温填料盒,应密封严密,启闭灵活;

1. 炉顶煤气总管的焦油氨水出口水封有效高度应不小于100mm;

e. 煤气总管出口应安装压力自动调节器,必须操作灵敏,控制炉顶煤气呈微正压,并应装有事故超压自动(并附手动)排放装置。

其放散管应高出屋顶4m以上;

f. 炭化炉厂房的安全出口应不少于2个,走廊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5m,并应设防护栏杆。

重要处还应设防止工具坠落的保护网;

g. 动力和照明电线应采用护套敷设。

照明允许采用高压水银灯,并应设有事故照明;

h. 炭化炉底的蒸汽注射管应保持排焦箱正压,排焦箱的水封高度应大于排焦箱内压力,一般不小于103Pa(102mmH2O);

i. 加热用的发生炉煤气总管端部,应设管道清灰的操作平台。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5.5.4.1条

可研报告中没有提及

见对策措施8.2.3.2第四、1条

18

煤气冷却、净化系统的设备结构

a. 污煤气管道应向抽水井倾斜,倾斜度应不小于3‰,转弯处应留清扫孔,管道与抽气机关应用金属波纹管软镶连接;

b. 抽气机出口与电捕焦油器之间宜设避震器;

c. 回收系统禁火区的构筑物宜用螺栓固定,尽量避免电焊;

1. 易腐蚀区域的动力、照明电线必须采用防腐套管铜芯线;

e. 煤气冷却、回收和净化系统的设备结构应遵守本规程2.4.3.2的规定。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5.5.4.2条

可研报告中没有提及

见对策措施8.2.3.2第四、3条

19

煤气管道和附件的连接可采用法兰,其他部位应尽量采用焊接。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6.1.1条

可研报告中没有提及

见对策措施8.2.3.2第四、2条

20

煤气管道应采取消除静电和防雷的措施。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5.1.3.9条

可研报告中没有提及

见对策措施8.2.3.2第四、4条

2、单元小结

上述安全检查表共涉及20项内容,通过评价其中13项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提出了7项建议措施,在设计时要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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