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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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学校本科毕业论文

 

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

院系

专业

年级

学号

指导教师李

导师职称

内容提要

在我国税收体制中,增值税占据着主要地位,我国对增值税采用的是“以票控税”的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是税收征管的中心环节,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着特殊的以票计税、以票管税的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使用和管理上存在着许多漏洞,本文主要从增值税发票管理的现状入手,分析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对策。

要加强对增值税的管理,就要通过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进一步采用“以票控税”的手段来达到增值税管理的目的。

关键词: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管理税收征管

Abstract

Inourtaxsystem,value-addedtaxdominates,China'svalue-addedtaxisused"totaxcontroled"managementapproach.Invoicemanagementtaxcollectionistheveryimportantlink,especiallythespecialinvoicesforvalue-addedtaxhasaspecialtaxwiththetickettotheticketmanagementtaxrole.Atpresentourcountryspecialinvoicesforvalue-addedtaxontheuseandmanagementoftheexistenceofmanyloopholes,thisarticlemainlyfromthevalue-addedtaxinvoicemanagementcurrentsituationproceedwith,analysetheproblemofexistence,putforwardrelevantcountermeasure.Tostrengthenthevalue-addedtaxmanagement,willbethroughthestrengtheningofthevalue-addedtaxinvoicemanagement,furtherwiththeadoptionofthe"taxsummonsed"meanstoachievethepurposeofvalue-addedtaxmanagement.

Keywords:

thespecialinvoicesforvalue-addedtaxinvoicesmanagementtaxcollectionandmanagement

 

 

一、当前我国增值税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4

虚开发票现象严重………………………………………………………………4

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5

买卖、开局假发票………………………………………………………………6

开票时间滞后……………………………………………………………………6

增值税进项税额监管难度较大…………………………………………………7

纳税人发票开具行为不规范……………………………………………………10

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改版后存在的问题……………………………………10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出现的问题………………………………………10

二、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13

税收执法不严,对偷税、逃税查处不力…………………………………………11

企业法制意识淡薄,纳税意识较差,对发票不够重视…………………………11

现行抵扣制度与征管程序不相适应……………………………………………1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标准上掌握不严………………………………13

三、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些许建议及措施…………………………………13

加强发票管理的法制化建设…………………………………………………11

加强发票的源头管理…………………………………………………………11

更新或升级“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11

完善新办企业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征税工作………………………11

 

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当前我国增值税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虚开发票现象严重

所谓虚开是在无任何商品交易行为(购销行为)的情况下,利用所持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采取无中生有或以少开多的手段,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或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手段的主要表现为以下五种:

一是开具“大头小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种手段是在开票方存根联、记帐联上填写较小数额,在收票方发票联、抵扣联上填写较大数额,利用二者之差,少记销项税额。

开票方在纳税时出示记帐联,数额较小,因而应纳税额也较少;收票方在抵扣税款时,出示抵扣联,数额较大,因而抵扣的税额也较多。

这样开票方和收票方都侵蚀国家税款。

二是“拆本使用,单联填开”发票。

开票方把整本发票拆开使用,在自己使用时,存根联和记帐联按照商品的实际交易额填写,开给对方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填写较大数额,从而使收票方达到多抵扣税款,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满足了收票方的犯罪需要,促进了自己的销售。

三是“撕联填开”发票,即“鸳鸯票”。

蓄意抬高出口货物的进项金额和进项税额。

四是“对开”,即开票方与受票方互相为对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互为开票方和受票方。

五是“环开”,即几家单位或个人串开,形同环状。

值得注意的是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无论是在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虚开,还是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虚开,只要达到法律规定的定罪标准,都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二)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的规定,对于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以下简称工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其他纳税人(以下简称商贸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相对于修订前的标准(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要求更低,而各地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上都比较宽松,企业取得一般纳税人的资格更加容易。

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和方法一般都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利用假身份证或骗取他人身份证在同一地点或多个地点重复注册多家小型商贸公司。

这类公司的注册资金一般在100万元以下,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都是委托中介公司或招聘的会计代为办理,“法人”往往以各种托词不愿与税务人员见面。

二是假托“大量采用现金交易”,私刻伪造有关印章和结算票据等,制造虚假的货物销售,隐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三是大多利用当地招聘的代账会计和办税人员负责购票、做账、报税,在首次骗得专用发票后,这类公司在1至2个月内借口销售红火,要求调增专用发票用量,疯狂虚开牟利。

四是为避免缴税,犯罪嫌疑人制造虚假进货,使用假海关完税凭证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形成零、负申报。

假海关凭证多为仿冒深圳、上海、天津、北京等地海关完税凭证。

个别户即使纳税,金额也很小,税负率在0.05%左右。

五是犯罪嫌疑人大都3至5人共同作案,团伙人员都是同一个地方、甚至一个村子的人,相互之间分工明确、互通信息,事先做好若干约定,一人被抓,其他人则闻风而逃。

(三)买卖、开具假发票

目前在巨额经济利益和庞大买方市场的驱使下,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主体日益呈现组织化、职业化、专业化趋势。

假发票从生产到使用可以将它分为生产、批发、零售、使用等流通环节。

整个违法犯罪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单线联系,手段隐蔽,往往是印制、兜售、虚开发票等一系列的犯罪活动互相联系。

开具假发票一般为合伙经营。

犯罪团伙以私印、盗窃、收售假发票为主要经营手段,私自刻制有关公司图章,经营地点不固定,流动性很强,不易抓获。

(四)开票时间滞后

一般纳税人企业中普遍存在着发出货物不按规定时限开票的现象。

其原因主要是一方面纳税人担心不能及时收到货款,故意拖延开票不及时入账;另一方面也与金税工程对税务机关的严格考核有关,红字发票、作废发票不允许超过标准,纳税人如按政策规定时限开具专票,自开票之日起180日内如出现因对方不付款销方拒绝将发票给付购方、发票认证前在购销方周转传递时间过长等情形,企业不得不开具作废发票或红字专票。

因此企业开票都非常谨慎细致,往往是在确定一定能收到货款时才开具发票。

“滞后开票”像其他一些较为隐蔽的偷税手段一样,单纯依靠检查财务账簿是难以发现和落实的,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在增值税检查时,不仅要对财务账簿进行检查,同时也要加强对实物账的检查,尤其是对仓库保管账的检查,切实提高税务检查的质量和效率。

另外,税务部门还要充分利用《税收征管法》所赋予的税务稽查权限,积极主动地寻求一切有利于检查的有效途径。

(五)增值税进项税额监管难度较大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方法的多样性,导致监管难度加大。

我国增值税实行的是凭票抵扣制度,在现行增值税制度下一般纳税人允许抵扣的项目包括: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在实际管理中,对运输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抵税的管理难达到专用发票的严密水平,更不具备专用发票的内在监督、制约机制这样,无疑会弱化专用发票的内控机制作用。

人为的调节进项税额。

造成零申报、负申报。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的主要商事凭证,而且是兼记销售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抵扣税款的重要凭证,该发票不仅具有较强的以票管税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从最初生产到最终销售各个环节联系起来,形成链条,体现了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的重要作用。

企业增值税进项转出常见的问题有:

一是发生退货或取得转让未按规定做进项税转出,多抵扣税额;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未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多抵扣税额;三是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进项税额未按规定转出,多抵扣税额;四是以存挤销,将因管理不善等因素造成的材料短缺挤入正常发出数,少缴增值税;五是盘亏材料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及时处理账务,造成相应的进项税额未转出,或盈亏相抵后作进项税额转出,少缴增值税。

(六)纳税人发票开具行为不规范

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对纳税人发票的领购、保管和开具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但在现实管理,还存在以下一些不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

1.随意作废。

纳税人早当月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小,而当月销项税额较大,在接近月末时,企业会选择性的把一些已经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作废,进而减少税负。

2.不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通知单时,随便编造理由,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来冲减销售,尤其是普通发票,企业更是可以自己随意开具红字。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改版后存在的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四联改为三联,原意是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实际运行中效果不明显,还给发票的日常管理带来了一定的不便。

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改版联次的单位,对改版后的三联次增值税专用发票提出质疑,要求税务机关出具三联次发票真伪证明,有些单位甚至以此拒付或拖延支付业务款项。

二是由于缺少“存根联”,税务机关在纳税人购票时无法采用验旧购新方式对纳税人日常开票情况进行有效监控,容易给不法分子带来“空销发票后大量骗购、虚开发票”的可乘之机。

三是基层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规定,要求纳税人按月复印、装订发票复印件,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纳税人纳税成本。

(八)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出现的问题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出现的问题:

一是违规开具。

故意混淆销售折扣、折让与销售回扣、返利的区别,针对返利、库存补差和促销费等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二是虚开专票。

企业在半年和年终时为完成销售任务开具专票虚增收入,而半年或年度终了后需将原开具的专票以退货等形式全额用红票冲回,从而达到盈利目的。

三是专票超期。

购货方因特殊原因(如:

邮寄投递失误等)未能在90天内取得专票认证抵扣而退回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票,并由销货方重新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给购货方。

以及销货方在货物发出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待收取货款,但在90天后才收到货款,因超期重新开票时需先开具红字专票冲销原有蓝字专票,然后再另开蓝字专票给购货方。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规范开具不仅反映出一般纳税人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的欠缺,而且有可能形成一定程度的滞留票、缺联票,特别是部分纳税人不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导致纳税人数据采集质量不实,影响了税款的正确计算和缴纳。

二、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税收机关执法不严,对偷税、逃税查处不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有违反其规定的,要严格依照该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但是在具体执行时,由于受到种种干扰,缺乏刚性和力度。

稽查人员一进入企业,就有人出面说情,查出问题后更是兴师动众,企业托人说情,要求稽查人员“高抬贵手”。

稽查人员要抵挡来自各方面的压力,有些部门默许和纵容,使偷逃税有了较大的生存空间。

造成了税务机关查处的偷税案件越来越多,逃税现象愈查愈烈,严重影响了依法治税。

一些中介机构对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不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的压力下对企业疏于管理,也是不法分子能够得逞的重要因素。

(二)企业法制意识淡薄,纳税意识较差,对发票不够重视

企业财务人员大多不是专职会计,也没有经过专门的培训,对现行发票管理规定知之甚少,对发票的领购、保管和开具没有高度重视。

个别企业领导和财务人员从自身利益出发,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取得发票行为时有发生。

一些纳税单位和个人为牟取暴利,通过购买使用由第三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或者在没有真实交易的前提下取得他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虚构购货等手段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从而少交增值税,以此来逃避纳税。

(三)现行抵扣制度与征管程序不相适应

现行增值税管理比较复杂,特别是抵扣税款制度为征管流程设置了障碍。

目前,征管力量相对薄弱,特别是原来由几百名专管员负责的管理事务,集中在管理科二十几个干部来完成,因而,大量的抵扣发票的审核、监督不到位。

留下的问题,后移到稽查部门,致使税务稽查任务越来越重。

征管流程堵塞,降低了工作效率,影响了税收收入。

抵扣在前,申报在后,使征管工作被动。

现行抵扣制度,全部实行购进扣税法。

企业当前购进货物不论多少,均可在当期销项税中一次性全部抵扣,且先扣税,后接受税务机关审查,形成事后监督和制约。

税务机关工作处于滞后、被动局面。

相反,企业则享有相当大的主动权和随意性。

由于征管不严,客观上留有缝隙,容易被偷税分子利用。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标准上掌握不严

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有些企业经营规模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仍能取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一般情况下经过几个月的辅导期,都能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目前,对新开办的企业,采取认定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这部分企业大部分是商业性公司,经营部、个体户。

从实际情况看很多企业一旦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几个月后便不知去向,很难查找和监控。

近几年90%以上专用发票案件出现在这部分企业中。

三、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些许建议及措施

(一)加强发票管理的法制化建设

近几年税务机关在税法宣传上力度不断加大,宣传的主题也不断变换。

但实效性较差,宣传仍停留在一般水平。

应将税法宣传渗透到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各个环节,寓税法宣传于优化服务之中。

可将征收大厅作为主要宣传阵地,设立税法宣传专栏,定期公布税收政策及发票管理规定。

税务机关在稽查中发现一些企业因缺乏税收知识和发票知识,特别是受票方缺乏对真假发票的鉴别能力,在接受进项税专用发票时被违法受罚现象普遍。

对税务机关实操人员以及纳税人的税法普及,可以减少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以及使用中所犯的不必要的错误。

加大对代开、虚开以及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惩治力度,合理理应法律制约违法犯罪行为,可大大减少偷税漏税的现象。

税务机关应结合当前实际,采取形式多样的、切实有效的宣传、辅导工作,应将税法宣传渗透到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各个环节,予税法宣传于优化服务之中。

一是印制附有发票样本且图文并茂的宣传画在公共场所张贴;二是印制发票知识小册子发给纳税人;三是举办关于发票知识的培训班;四是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传媒不间断进行宣传,促使社会各界认识发票在经济领域中的重要作用、意义,增强发票管理的法制观念。

可将征收大厅作为主要宣传阵地,设立税法宣传专栏,定期公布税收政策及发票管理规定。

在实务管理中发现一些企业因缺乏税收知识和发票知识,特别是受票方缺乏对真假发票的鉴别能力,在接受进项税专用发票时被违法受罚现象普遍。

可以针对这一方面加强宣传,让企业掌握辨别发票真假的一般方法。

(二)加强发票的源头管理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采取内外结合全面检查的方式进行了全面检查。

首先组织人员对CTAIX系统专票使用情况逐户案头审计,同时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对其专用发票的数量和限额审批情况进行逐户清查;其次对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在100万以上的企业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如发现其经营规模与领购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符的,进行了重新审批。

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的实时监控。

在普遍监控的同时还重点对几个用票大户的领用存情况进行了监控;同时对收入和纳税前十名的企业,按月对其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开票数量、金额等重要指标进行严密的监控、分析,一旦发现数据波动,及时与税务所取得联系,进行实地检查或纳入评估体系。

发票管理是税收征管的中心环节,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着特殊的以票计税,以票管税的重要作用。

因此,管住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管住了销项和进项税。

具体做法:

一是,在发票领、购环节实行监控。

发票领、购环节是关键,必须对发票的领购数量,纳税人的经营状况,发票使用情况,违纪问题做详细记录。

严格执行验旧售新制度,克服就票审票,借助其他资料,对企业有无虚开,有无代开和编购现象进行严格审查,对领购数量严加控制,克服过去的重发售、轻审核、轻管理,监督不力现象。

二是,在申报环节进行监控。

取消专管员管户制度,实行纳税人主动申报为基础的新的征管模式后,各基层税务机关建立了征收大厅,但从实际情况看、纳税人主动申报,如实申报的情况很不理想,增值税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提供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是其应尽的义务,税务机关对申报资料有责任进行审核,这种审核在严格意义上讲也是一种书面稽查,这同进户检查一样,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同样可依法对纳税人自我界定的税收法律责任进行调整和追究。

为规范纳税人的申报行为,建议在征税大厅建立纳税辅导站,从帮助纳税人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入手,利用发票、帐薄、各种报表及营业执照等资料,重点检查企业发票所列产品有无超照经营项目、检查进项税票产品项目是否企业经营所需。

对办税工作不熟悉、核算水平较低的人员进行重点辅导,对带有普遍性、共性的问题进行集中辅导,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逐渐提高纳税申报质量,达到主动申报、如期申报、如实申报。

(三)更新或升级“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

更新或升级“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统一规范DOS版和Windows版发票清单的内容(应包含各项便于“验旧购新”的资料),对不在同一天内或在领用新票后作废的发票也要能在发票清单中反映,便于税务管理机关进行核查;同时对发票清单所选择的时间段进行规范,总的要求是要适应“验旧购新”的需要;对打印的发票清单要有防伪措施,防止自制发票清单。

另外,应该对“开票子系统”进行修改,要具有在企业开具发票的同时自行进行备份处理的功能,以便IC卡或金税卡损坏时,税务机关可以对备份数据进行核查,保证报税数据的连续、完整。

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红字发票时,必须录入允许开具的证件;退货折让证明单及号码或者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号码;同时要能够在抄报税时将该信息一并上传,以供“计算机发票稽核系统”对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稽核处理。

(四)完善新办企业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征税工作

首先,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改变增值税纳税人认定方式。

先让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如一年或半年,待其销售收入额达到标准,财务核算比较规范、健全时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即先达标,后认定。

其次,对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代管监开”的办法,即在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间,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税务机关代管监开,有利于对纳税人进行考核和监督。

(五)加强比对,确保企业按期如实申报

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抄报税情况适时监控,确保存根联的采集率,为下一步的申报打下基础。

通过金税工程中企业抄税、认证数据与ctais中的数据进行对比,通过“一窗式”的比对,对有问题的企业要求其整改,对有疑点的企业要进行逐户落实。

税务管理员要加强对企业申报数据的监控和分析,通过企业税负率等相关指标的分析,对有异常的企业进行核实,进一步提高申报的真实性。

 

参考文献

1.吴尉,《浅谈我国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中国市场》,2010第19期

2.赵幼,《使用"金税工程"相关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注意的问题》,2003

3.金祎,《论假发票泛滥的原因及其防治》,《当代经济》,2011年2月

4.钟耀,《加强对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几点建议》,江苏国税网,2007年

5.杨昌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疑难问题研究——虚开后以此骗取国家税款行》,《商场现代化》,2007第3期

6.吴旭东,《税收管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

7.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2011年全国注册税务师考试用书税法一》、《2011年全国注册税务师考试用书税法二》,中国税务出版社,2011年

8.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9.潘新梁,《“以票控税”的完善途径浅探》,《财会审计》,2011年5月

10.徐光明,《发票管理弊端与对策探究》,《中国经贸导刊》,200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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