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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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草案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草案)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提供范例,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全部条款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六、【】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

【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与其宗旨、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依次由三方面构成:

行政区域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会团体性质的标识。

专业性社会团体一般称协会;学术性社会团体一般称学会、研究会;联合性社会团体一般称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行业性社会团体一般称行业协会、行业商会。

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的社会团体名称。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

【必须载明:

组成的人员或单位;自愿结成;全市性;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

【必须载明: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宗旨应当充分体现成立社会团体的目的,并与社会团体名称的内在涵义相一致。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全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相城区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全称。

第五条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社会团体可按其业务的划分、统一标准、科学合理地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报备,并提交所设机构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

【载明江苏省苏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业务范围是为实现其宗旨而开展的具体事务,内容必须具体、明确,符合社会团体的性质和特点。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社会团体应当分别确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条件,但必须具体、明确,其从事的专业或业务须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相关。

行业性社会团体不得设置个人会员】

第一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一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第一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第一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一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十五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社会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下的,必须召开会员大会。

会员数量超过100个的,可以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

会员代表应当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决定。

会员代表数量最少不得低于50个。

第一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且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一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

第一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

【最高不超过1/3】

第一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等额选举不低于2/3,差额选举不低于1/2】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最高为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社团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第三十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设监事名。

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适用于未设监事会的社会团体】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

【3名以上监事可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至少二次】。

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党的建设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团体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

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四十条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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