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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中的家庭代际关系研究
城乡养老中的家庭代际关系研究
——以2010年七省区调查数据为基础
王跃生
2012-08-3114:
25:
30 来源:
《开放时代》(广州)2012年2期
【内容提要】本文以2010年“中国家庭结构与代际关系变动分析”调查数据为基础,考察65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居住方式、生活费用来源和起居照料。
农村65岁以上老年父母以与已婚子女共同生活为主,但独立生活已显示出增加趋向;城镇老年人则呈现独立生活和与子女共同生活并存的局面。
城市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之下,子代的“实质”性养老责任逐渐被“非正式”或形式养老所取代,“刚性”供养变为“弹性”支持。
而养老保障制度尚未建立起来的农村,老年父母,特别是父亲尽可能参加农耕及其他有收入的劳动来减少子代赡养负担。
70%的老年人从生病至去世在一年之内,多数老年人并没有给子代照料带来很大压力。
子代养老中的性别差异在城市已经弱化,相对来说儿子承担养老的比例高于女儿;在农村,儿子仍是父母养老的主要承担者。
【关键词】代际关系/养老/居住方式/生活费用/老年照料
中国人口老龄化正在以较快的速度提升①,而当代绝大多数老年人从进入老龄至去世仍主要生活在家庭之中,亦即居家养老为主。
目前65岁以上老年人多有成年子女,老年亲代与子代的关系值得关注。
养老中的代际关系有多种表现方式,本文将主要从老年人居住方式、生活费用来源和生活照料角度考察代际关系及其变动,以便对当代家庭养老压力和负担水平有所认识。
一、研究说明
(一)子代养老行为的逻辑
代际关系是亲子双方之间具有互动表现的关系,当然互动的形式有别。
从生命周期角度看,亲代进入老年,退出财富创造领域,支配资源的能力下降,成为“弱势”代。
而子代则正值中青年,是“强势”代。
那么,亲子之间养老型代际关系建立的逻辑前提是什么?
1.传统“报恩”观念
中国传统中一向有父母养育子代成人,有恩于子女,子女理应报答的观念。
所谓“父母之恩,昊天罔极,虽竭尽其力,不能报于万一也”。
②类似之说在近代之前宗族组织所制定的家规之中可谓比比皆是,表明这是传统社会重要的为子之道。
2.当代学者认识
当代学者对养老型代际关系逻辑前提的分析相对比较理性一些。
费孝通将中国子代的养老行为概括为反馈模式,即回馈亲代的抚育之劳:
甲代抚育乙代,乙代赡养甲代,丙代又赡养乙代。
这是下一代对上一代都要反馈的模式。
③它意味着养老是代际关系的主要内容。
也有学者将代际关系视为交换关系。
郭于华认为,中国家庭以“哺育”和“反哺”为表现形式的反馈型代际关系,表明代际一种交换逻辑的存在。
传统社会中代际传承和亲子间的互动依循着一种交换原则,它所包含的既有物质、经济的有形交换,也有情感和象征方面的无形交换。
④
笔者认为,中国的代际关系是抚育—赡养关系和交换关系两种关系并存,且有互补的关系。
在一定情形下,青壮年时期两代之间(青年儿子、儿媳妇和中年父母亲)交换关系的存在,才能为中年(儿子、儿媳妇)和老年(父母)之间赡养关系的维持打下基础。
由于家庭血缘关系成员中加入了婚姻关系成员,家庭代际关系的交换意义得以凸现出来。
⑤
以上无论哪一种代际关系形式都表明,养老功能是代际关系的重要内容。
当然养老的方式因社会发展阶段和程度而有别。
养老的传统含义是子代对老年亲代(也包括祖辈)的赡养、照料,这些功能多以同籍、合居、共财的方式来履行。
近代之前国家法律甚至禁止父母在世时子代分财别居的行为⑥,当然它并没有完全抑制住亲子析产异居的做法⑦,但其所营造的同居养老环境对直系家庭,甚至复合家庭维系所起的作用不可忽视。
而当代养老的形式已经或正在发生变化。
不仅存在生活方式和环境具有差异的城乡二元社会,还有养老保障制度有别的二元社会。
养老的含义被拓展,有依赖子女的“他养”,依靠个人退休金和年老后继续劳作形式的“自养”,还有社会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之养”。
这使不同家庭成员对养老压力的感受和实际负担水平出现差别。
当代法律仍然强调子代对老年亲代具有赡养义务,对亲子代,特别是子代选择什么样的居住形式并不干预。
传统时代子代对亲代的行为主要由儿子承担,新的法律则要求子女均承担赡养父母之责,但惯习在农村仍未根本改变,城市则发生了初步变动。
有学者对养老代际关系由“子”单系向“子女”的双系变动进行实证研究和理论分析。
⑧这一研究拓宽了养老型代际关系的认识范围。
(二)本文关照和切入点
那么,在现代社会中,养老中的代际关系有哪些新的表现?
子代养老负担水平如何?
城乡二元养老保障制度之下,家庭养老功能的差异体现在哪些方面?
在子女负有同等赡养老年亲代义务的法律环境中,民间社会实践有何特征?
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对养老中代际关系的认识视角很多,我们将从三个方面入手。
老年人居住方式:
老年人居住方式是养老代际关系的一个重要体现指标。
已有不少学者对老年人居住的家庭类型进行过全国或区域性考察。
⑨本文将探讨其最新表现,并且力图从代际视角进行考察。
老年人生活费用来源:
本文将从代际视角分析城乡二元社会下老年人生活费用来源的差异。
老年人生活照料:
本文将考察老年亲代生活自理程度和从生活不能自理至去世所持续的时间,从而对子代的照料负担有所认识。
对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的定义学界并无很一致的看法。
有的研究者将其细化为具体指标来测定,如吃饭、穿衣、洗澡、上厕所、室内活动和控制大小便等。
⑩我们认为,生活自理能力应包括购物(主要指购买日常生活所需物品)、做饭等指标。
对老年人来说,这是其能否独立居住、生活的基本能力要求。
(三)数据说明
在本项研究中,笔者将主要使用以下数据:
第一,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中国城乡家庭结构和代际关系变动分析”课题组2010年所组织的抽样调查数据。
该调查采用分层随机抽样方法,纳入多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入选省份为吉林、河北、陕西、安徽、浙江、广东和广西。
在七个省区共调查三个以农村人口为主的县和三个以城市人口为主的区。
每个县抽5个村庄,每个村庄抽21户(每户一份问卷,下同);每个区抽5个居民小区,每个居民小区抽21户。
每个省级单位人户调查问卷总数为630份。
本项调查进行于2010年10~12月,最终获得有效问卷4425份。
通过分析这一最新数据库,一定程度上可对当代家庭养老中的代际关系状态有所认识。
第二,1982年以来的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
为从总体上认识当代老年人生存状况及其变动,本文将利用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1%抽样数据库、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1%抽样数据库和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长表1%抽样数据库。
这些数据将主要用来追溯养老代际关系的发展演变。
第三,其他调查数据。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组织的“2006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数据集提供了较新的家庭养老信息。
此外,为对传统与现代子代不同生命周期亲代存殁状况差异有所把握,本文还使用一些历史数据。
二、养老型代际关系的形成条件
一般来说,只要有生育行为发生,亲子代际关系即可形成。
当然有收养行为或近代之前的过继行为,将会产生拟制亲子关系。
但具有养老内容的代际关系并非每个家庭都存在。
父母于老年之前去世,子代的养老义务则会免除。
(11)随着人口预期寿命延长,老年人口增多,这不仅体现在社会人口结构中,而且在家庭人口结构中表现出来,养老型代际关系产生的概率大大提高。
(一)传统时代透视
笔者从已出版的《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中收集了1200多个19世纪初期子代(均为男性)和亲代存殁信息相对完整的个案(12),建立数据库。
从中可对近代之前不同年龄组子代与亲代存殁构成关系有所认识。
35岁组子代中,父母均故比例超过1/3,为35.17%。
若以26岁作为当时的代差来衡量(根据已有研究,明清时期儿子与亲代代际差平均水平26~27岁(13)),可知当时1/3以上子代没有赡养老年亲代之责;45岁组子代中,无父母比例为59.81%;50岁组子代中,无父母比例为73.91%;55岁子代中,无父母比例为79.21%;60岁组子代中,96%无父母。
若将45岁组视为当时中年阶段的代表类型,那么可知,约60%的子代没有养老责任。
不同年龄组子代中,单母存在比例明显高于单父存在比例。
35岁组子代中,单母存在比例为35.17%,单父为12.29%,父母均存17.37%;45岁组亲代中,三类比例分别为26.17%、5.61%和8.41%。
若将父母健在与单父、单母存世三种类型合并,不同年龄组子代与亲代存殁结构图像将更为清晰。
子代40岁组应该是老年父母及父母一方存世比例最高的,为55.06%,45岁组为40.19%,50岁组为26.09%,55岁组为20.75%,60岁为4.0%。
可见,当时低龄老年子代赡养高龄老年亲代的情形比较少见。
(二)当代表现
在2010年“中国城乡家庭结构和代际关系变动分析”问卷中,我们设计了受访者父母存殁状态的问题,这为认识不同年龄组受访者亲代生存状况提供了可能。
1.男性受访者视角
关于当代亲子代年龄差,根据笔者对1982年、1990年和2000年普查数据中三代直系家庭的研究,男性第一代与第二代平均相差分别为28.50岁,29.02岁和28.17岁;第二代与第三代相差分别为25.74岁、25.17岁和25.22岁。
不分代位,亲子平均代差分别为27.12岁、27.10岁和26.70岁。
(14)可见,这与近代之前基本相同。
由代际年龄差可知,子代35岁组和40岁组是亲代进入老年状态较密集的时期,父母健在比例分别为60.13%和50.41%;而19世纪初这两个年龄组父母健在比例分别为26.09%和17.37%。
不过传统时期,这两个年龄组单亲健在比例却比较高,分别为47.46%和42.4%,若与父母健在类合并,父母或父母一方存世比例分别为64.83%和55.06%,表明传统时期中年男性中60%左右有赡养老年之责。
当代这两个年龄组父母及父母一方存世比例则分别为91.5%和86.48%。
传统时期与当代社会的重要区别体现在50岁及以上组,以50岁组为例,前者父母及一方健在比例占26.09%,后者为55.49%;55岁组,前者20.75%,后者39.53%;60岁组,前者4.0%,后者26.43%。
这意味着当代老年男性中约1/4存在低龄老人赡养、照料高龄老人的可能,当然具体情形也会有差异。
2.女性受访者视角
当代法律消除了子女赡养父母义务的差异,女儿对娘家父母所承担的赡养和照料行为也在增多。
这里我们想从受访女性角度考察其年龄构成与亲代存活构成状况。
从基本走向看,与受访男性相比,不同年龄组受访女性亲代存活构成没有明显不同,但小的差异是存在的。
以35岁组和40岁组为例,女性父母健在比例分别为68.94%和45.81%,而男性分别为60.13%和50.41%。
50岁、55岁和60岁组女性父母及父母一方健在比例为56.53%、42.04和29.31%,男性则分别为55.49%、39.53%和26.43%。
可见,两者虽有差异,然总体看比较接近。
从下面亲代父母及父母一方存世合并后的趋向走向可以看得更清楚。
(三)不同年龄组受访者65岁以上亲代构成
通过上面分析,我们对不同年龄组受访者亲代存殁状况有所认识,但尚不清楚调查时65岁以上老年亲代所对应的子代年龄组有哪些?
分布特征是什么?
集中程度如何?
弄清这一点有助于把握不同年龄组子代的养老负担水平,故再作探讨。
考虑到男女受访者年龄结构与亲代存殁状况有基本形似的表现,所以将两种样本合并,统称为子代。
亲代有1人65岁以上者40岁组最高,为46.01%;亲代2人65岁以上者45岁组最高,为29.90%。
两种类型合计也以40岁组最高,占73.59%;其次为45岁组,占69.51%。
60岁组受访者中,73.08%已无健在父母,65岁组和70岁组无父母比例分别为87.29%和96.15%。
子代无65岁及以上老人样本有着鲜明的生命周期特征。
25岁组以下子代的父母多数尚未年老。
35岁组有老年父母的比例升至51.41%;40岁组达到73.59%,为峰值;45岁组仍保持在69.51%;50岁组为55.08%;55岁组降至40.44%;60岁组为26.92%;65岁组为12.71%;70岁组为3.85%。
因而,相对来说,40岁组和45岁组子代面临的养老压力最大。
60岁组子代中老年父母及父母一方健在的比例超过1/4,可见,当代社会以子代低龄之老养亲代高龄之老并非个别现象。
受访者有65岁以上父母及父母一方的样本中,父母均存占33.61%,父母一方存世占66.39%。
根据图9,除20岁组受访者外,均以父母单方存世为主。
而在65岁以上单亲中,受访者单母存世比例农村和城市分别为74.78%和72.29%,单父存世比例分别为25.22%和27.71%。
这表明,丧偶母亲是65岁老年亲代的主体。
综上所述,无论传统时期还是当代,亲代存殁构成都表现出随着子代年龄组提高,父母存活比例减少、死亡上升的特征,但前者子代有老年亲代的年龄组相对集中于35岁和40岁年龄组,而当代则推迟至45岁和50岁年龄组。
当代子代至60岁时,亲代双方和一方健在比例仍超过1/4,低龄老年子代赡养高龄老年亲代的可能性明显提高。
这一分析是从纯粹生命历程角度考察的,而亲代存活比例提升是否增加了家庭养老负担,与有无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老年人的居住方式和身体状况有直接关系。
笔者在下面将逐一探讨这些问题,以期对家庭养老状况和老年人对子女的依赖程度有所认识。
三、从老年人居住方式看亲子日常生活依存度
亲子之间,特别是老年亲代和已婚子女是同居共爨,还是各自形成生活单位?
它是代际关系的重要体现形式。
一般来说,在没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家庭就业为主、亲子同村或同城居住比例高、亲代掌握家庭经济资源的时期,老年亲代与成年子代共同生活的比例较高。
而在社会就业为主、迁移流动行为增多、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立的时期,亲代失去劳动能力后可以退休金维持晚年生活所需,亲子对独立生活的追求增强,分爨生活、各立门户比例增大。
当然,我们不能以老年父母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作为代际关系质量高低或子代履行赡养责任强弱的评判标准。
根据笔者以往研究,当代家庭养老已表现出从“家内”向“家际”变动的趋向。
(15)而且,对低龄老年人来说,当子女均婚之后,单独居住往往是其主动选择。
这是城乡社会的共同趋向,多子家庭尤其如此。
在人口迁移流动就业增多的当代,亲子异地居住比例提高,有的老年父母因此失去了与子女同居共爨的基本条件。
笔者认为,若无外部规则和条件约束,同居和分爨完全由亲子代根据自己的偏好决定和选择的话,老年父母与已婚子代共同生活具有这样的指向性:
彼此相容程度较高,亲子及其配偶之间相对和睦。
同时,相对于有距离的单立门户,亲子共同生活便于子代对自理能力降低的老年父母提供照料。
(一)1982年以来三次人口普查数据结果参照
1982年中国尚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刚刚起步。
1990年是农村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增多的时期;在城市,计划经济制度尚处于主导地位。
2000年,城市市场经济制度已经确立,居民所享受的福利分房制度基本上被取消;农村劳动力非农化就业已成普遍之势。
而城乡户籍藩篱并未取消,不同类型的福利水平差异依然存在。
1982年以来的三次人口普查可对不同社会经济背景下的老年人口居住特征有所揭示。
根据表1,与一个已婚子女共同生活形成直系家庭是65岁以上老年人最主要的居住类型。
1982年和1990年,城乡之间基本上没有差异,甚至城市老年人与已婚子女同住比例稍高于农村。
2000年农村基本未变,城市下降至51%。
与此同时,城市老年人在核心家庭、单人户等小家庭中生活的比例达到47.73%,镇和农村分别为45.73%和41.15%。
2000年城镇老年人中超过1/3(38%)为完全独立居住。
可见,就总体而言,至2000年,尽管城乡65岁以上老年人单独生活增加了,但与子女同居共爨的主流没有发生根本改变。
(二)2010年“中国城乡家庭结构和代际关系变动分析”调查中的老年人居住方式
在此,我们想从两个视角加以考察,一是受访者户内65岁以上老年人居住方式,一是受访者65岁以上老年父母居住方式(第一种统计中缺少未与受访者共同生活老年父母的信息,特别是已婚女性多未与父母共同生活。
这一视角可弥补其缺陷)。
第二种方式是从子女角度观察其老年父母的居住方式。
这种方法可以避免不能接受访谈的老年人(如单独居住且失能、靠人照料者,有交流障碍者等)信息缺失的问题,有助于认识居住方式中的代际关系。
其不足是,那些没有子女的老年人的信息则不会得到。
但目前65岁以上的老年人绝大多数有子女,根据1990年人口普查数据1%抽样数据库统计,当时农村45岁妇女有儿比例为94.1%,有女无儿比例为4.71%,无儿无女比例为0.92%,50岁组三项指标分别为94.51%、4.71%和1.19%;55岁组为93.68%、4.12%和2.19%。
20年后的2010年,这些人正是老年人的主体。
城市受访者父母并不一定都住在城市(多数于城镇居住),即使如此,其父母与农村受访者父母的居住区别也有明显不同(亲子异地居住会使父母独立生活增多)。
这两个视角的结果有相似之处。
特别是老年人在直系家庭生活比例基本相同,且为最主要的居住方式。
不过单人户差异较大。
或许由于前者中低龄老年人比重较大,后者中高龄父母比例较高。
根据本调查数据,家庭户65岁以上老年人农村男女分别为72.20岁和73.62岁,城镇分别为72.61岁和73.13岁,受访者65岁以上父母农村分别为74.15岁和75.33岁,城镇为75.18岁和76.23岁。
两个视角男女老年人指标整体相差3~4岁,应该说并非有很大不同。
或者说后者中丧偶者增多,从而提高单独生活比例。
这里我们着重对第二个视角数据进行分析。
根据表3,2010年,城镇地区老年居住类型直系家庭与非直系家庭基本上持平。
具体来看,直系家庭比例最大;核心家庭居于第二位,其主体是老年夫妇家庭;单人户居第三位。
这三类家庭是老年人生活的主要家庭形式。
农村老年在直系家庭生活的比例超过60%,而在夫妇家庭和单人户生活的比例则低于城镇。
若将这一调查与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相比,老年人单独居住(包括夫妇家庭和单人户)比例稍有上升,直系家庭城市稍有降低,农村则小幅增长。
总体看,间隔十年之后,城乡老年人居住方式变动并不很大,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稳定。
相对于2000年普查数据,2010年为区域抽样数据,并且分类也有小的差异(后者分出轮养家庭,普查数据则可能将其计入直系家庭,形成虚拟直系家庭)。
轮养是多子家庭的一种养老形式,我国不少地区有这种习惯。
2000年“中国老年人口状况一次性抽样调查”和2006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组织者注意到这种现象。
按照2006年调查数据,农村轮养老人占5.09%,城市为4.60%。
(16)我们组织的调查数据中,轮养比例稍低一些。
轮养与地方习俗有很大关系。
2008年笔者在冀东调查发现,65岁以上老年人被轮养者为15.62%。
⑩就当代而言,随着70岁以上多子老年人逐渐去世,这种现象将会大大减少。
受访者65岁以上老年父母的居住方式与父母存殁构成有一定关系。
相对来看,丧偶父亲或母亲与已婚子女生活的比例高于父母健在者。
这表明,对老年人来说,丧偶直接降低了其生活自理能力。
城市老年父母健在时,多选择单独生活,形成夫妇家庭居制。
这种选择差异是否与父母年龄有关,即父母一方健在类型中父母一方年龄高于父母双方健在类型,前者因年龄大而倾向于选择与一个已婚子女共同生活。
根据对父母亲年龄统计,城镇父亲一方健在类型中,父亲平均年龄为76.90岁,父母双方健在类型中,父亲平均年龄为76.15岁;农村父亲这两项平均年龄分别为77.36岁和76.76岁。
可见后者稍低于前者,但差距很小。
母亲样本中,城镇两项平均年龄分别为77.81岁和73.76岁,农村为79.20岁和73.31岁,后者低于前者5岁左右。
可见两类父亲样本中的平均年龄差异很小,母亲之间虽有差异,却非高龄和低龄之别。
农村老年父母无论双方健在还是丧偶,均以同一个已婚子女生活为主。
不过,父母健在时,老夫妇单独生活超过40%。
根据2010年七省区调查数据,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受访者老年父母的居住方式,农村以与已婚子女组成直系家庭为主,单人户和夫妇空巢家庭为辅;而城市则表现出老年父母与已婚子女同住和单独居住并存的局面。
(三)老年人去世前居住方式
以往的家庭调查对老年父母去世前夕的居住方式较少关注。
笔者认为,这是老年人生活历程的末端。
从家庭生命周期角度看,这一阶段其子女多已结婚,分出单过占多数。
与此同时,老年父母去世前又是相对体弱多病阶段,其对子女的赡养、照料依赖也较强。
对此加以研究,将加深我们对老年人生存方式和亲子依存程度的认识。
考察不同时期去世的老年亲代居住方式会有差异,这里,我们将受访者父母去世年代分为四个时期。
1.受访者老年父亲去世前居住方式
根据表5,在农村,受访者老年父亲各个时段去世前均以同一个已婚子女生活为主。
单独生活1990年约占1/4,2000年后则超过30%。
1990年前去世父亲同未婚子女生活占一定比例,这可能与该组人生育高峰期处于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生育子女多有关。
其中一部分父亲去世时,尚有子女未婚。
城市,1990年前和2000年前去世老年父亲与已婚子女组成直系家庭比例最大,以后两个时期则单独生活比例最高。
1990年前去世老年父亲与未婚子女共同生活所形成的核心家庭比例较高,其原因与农村相似。
总体来看,农村受访者老年父亲去世前与已婚子女共同生活为主,而城市老年父亲去世前则形成与子女共同生活和单独生活并存的局面。
2.受访者老年母亲去世前居住方式
整体看,在农村,相对于老年父亲,老年母亲去世前更倾向于与已婚儿子生活在一起。
城市也有这种表现。
各时期老年母亲均以与已婚儿子同住为最大比例。
这种状况与家庭生命周期中,父亲相对母亲去世要早有关。
父亲去世前,多处于夫妇健在阶段,独立生活愿望较强。
而父亲去世后,年迈的老年母亲生活自理能力下降,则可能与已婚子女共同生活。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得出这样的认识:
就农村而言,从1982年以来至现在,65岁以上老年父母与一个已婚子女(主要是儿子)共同生活形成直系家庭是其主要的居住方式。
城市1990年之前65岁以上老年人的居住方式也与同已婚子女共同生活为主,2000年后独居倾向增强,至目前基本形成单独居住和与已婚子女同住并存的局面。
中国当代老年人在生命周期最后阶段以空巢和家庭解体的方式(单人独居)生活的比例尽管在上升,并且在城市老年人中超过了40%,但整体看,尚没有成为主流行为。
笔者认为,老年父母与子女,特别是与一个已婚子女保持同居共爨生活形式,其积极作用在于代际日常互助功能得以保持,老年人孤寂感将会减轻。
当然,这应建立在亲子代均为主动选择且较少矛盾冲突的基础上。
中国目前65岁以上老年人中绝大多数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并且多有1个及以上儿子。
这是老年人与已婚子女组成直系家庭基本的“人力资源”条件。
随着独生子女父母进入老年,这一基础将被大大削弱。
即使不考虑子女离开父母到外地工作这一因素,结婚子女仍依照传统的“妻随夫居”、“子随父居”方式安排居住,理论上也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