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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地承包合同

集体林地承包合同

  篇一:

农村集体山林承包合同

  农村集体山林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发挥双方的优势,增加农民集体收入,经双方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甲方同意将其集体所有的土地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双方议定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承包山林土地的位置、面积和范围

  甲方发包给乙方的土地位于地段,实用面积亩,以现状四周范围及双方签字盖章的红线图确认为准,现状不明确的以红线图为准。

  二、承包期限

  双方议定承包期限为。

承包期届满,土地上附(定)着物所有权、产权按使用状态无条件、无偿归甲方所有;到期土地再次承包,同等条件乙方有承包优先权。

  三、承包款及支付方式

  1、

  2、乙方支付甲方承包费的标准为:

乙方应在月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承包款人民币。

  四、承包山林土地的用途

  1、本合同范围内山林土地的用途包括:

各种林木种植、农牧业种养以及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审批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其他经营项目,开发全部收益包括政策性收益均由乙方享受,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2、

  乙方应依法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在承包地经营有严重污染的项目。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

  1、甲方的权利义务保证本合同山林土地发包程序合法,保证本合同所有条款已取得本集体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

  3、

  营活动。

  4、保证发包给乙方的山林土地为其集体所有,保证与其他方无任何争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良好的承包经营环境。

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正常进行的经议、纠纷或债务,未设置抵押担保。

  5、甲方负责在本合同签订时办妥发包范围内山地与第三方原承包合同的解除,将山地移交给乙方使用。

  6、协助处理山林土地权属纠份和林木盗伐等治安或刑事案件,确保乙方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水、电、路等公共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

  7、乙方在承包期间,需要开设林区公路、林道而占用甲方土地、山地时,甲方必须无偿提供解决,并协助做好相关的政策处理工作,所占用土地补偿费按当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其费用由乙方一次性补清。

  8、承包林地后,甲方不得在承包地内种植各种作物,如种植乙方有权清除,所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

  1、乙方的权利义务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上述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有权在承包土地范围内依法自主开发经营。

  2、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承包费。

逾期支付,按应付金额向甲方支付每日百分之二的违约金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

  3、乙方在承包该土地时,可根据经营需要依法规划建设道路络及搭建相关临时建筑,但不得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否则甲方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终止合同,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录用当地村民参加乙方的工作。

  5、在承包期间内,乙方对承包范围内土地上附着物及乙方投资建造的经营设施拥有所有权。

  6、在承包期间,乙方有权在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自行砍伐承包范围内山地上的林木。

  7、承包期间内如遇国家建设需要,征用乙方所承包的山地时,甲方应负责协助配合乙方办理该土地各项补偿手续,附(定)着物补偿收益总收入归乙方所有,其他土地征收补偿款归甲方。

同时,甲方按实际承包期间计收承包费,以每年人民币计算,多收部分承包款甲方应在土地被征用后30天内一次性全额不计息将乙方支付的承包款全部退还给乙方。

  8、承包期间内乙方若要通过政府合法程序征用开发承包范围的土地,乙方无需支付任何征地补偿款给甲方。

  9、承包期间内,甲方同意乙方通过政府合法程序征用开发承包范围的土地,乙方可对承包的土地采取改变土地性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也包括经营其它项目,如农家乐、休闲旅游、养生会所、农牧种养等。

  六、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条款

  1、签订本合同时甲方若由于设定有其他权利瑕疵、山林土地权属不清或相邻界限导致乙方无法使用所承包的山地,应全额退回已收取的承包款。

  2、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足额支付承包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同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甲方已经收取的款项不予退还。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致使本

  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会履行,相关条款已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没有约定的,违约方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

  责任,并全部赔偿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4、如出现地震、战争、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则双方解除本合同,互不追究责违约责任,善后工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其他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负责给乙方办理相关证件,办理相关证件所

  需费用由乙方负责。

  2、乙方取得项目落户政府批文和用地指标后,在符合惠州市土地使用地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依法办理项目征地手续。

甲方应配合提交有关办理土地使用证所需的法律文件及村民代表签名等。

  3、

  4、

  八、纠纷处理

  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同处理,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名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议定,补充议定内容作为合同补充,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签名):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山林土地征用手续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范围土地的水电等设施由乙方自行解决。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本合同附件:

  1、甲方发包山地的林权证;

  2、甲方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本承包合同条款的签名表;

  3、甲方签字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4、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承包山地范围的红线图。

  篇二:

  黄岭子镇村林地承包字[]号

  集体林地承包经营

  合同

  伊通县集体林权改革办公室监制

  书

  甲方(发包方):

村组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承包方):

村组户主:

  身份证号:

住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家庭承包经营标的

  甲方同意将下表所列的林地使用权承包给乙方。

由乙方负责造林,树木归乙方。

  宗地号:

单位:

公顷、立方米

  二、林地承包经营期限

  乙方承包林地经营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林地使用费标准及给付方式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交纳林地使用费元人民币(大写)。

  四、承包林地的用途

  经同甲方协商,承包的林地用于林业生产和发展林下经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承包的荒山、采伐迹地、小片荒和其他无立木林地应在一年内造林。

乙方承包的林地需改变林地用途(建筑、开矿等)时,应同甲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双方权益。

乙方应落实管护措施,林木采伐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林地所有权,监督乙方依照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经营保护好森林、林木;

  2、制止和举报乙方损害承包的林地、林木等森林资源的行为;

  3、维护乙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4、尊重承包方的林业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如遇国家征用林地,享有林地补偿费的%。

  5、为乙方提供生产、经营、技术、信息等服务;6、协助乙方做好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工作;7、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l、依法享有承包林地的使用权和本合同约定的林木所有权、收益权,有权依法自主组织林地、林木生产经营,有权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享有在法律规定内及合同约定内的处臵权;

  2、有权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扶助金;属于公益林的享有生态补偿权。

如遇国家征用林地,享有林木补偿费、安臵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享有林地补偿费的%。

  3、有权制止破坏林地和毁坏林木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汇报;

  4、依法保护、管理好承包的林地和林木,合理利用林地,承包的荒山、采伐迹地、小片荒和其他无立木林地应及时造林。

不得因发展林地经济而对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和水土流失,要依法经营;

  5、承包期内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并报甲方备案。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须经甲方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方可进行;承包期内可以继承。

  6、乙方应依法采伐林木,采伐后应及时造林更新。

不得擅自转租他人改变林地用途非法牟利。

  7、依法保护好野生动、植物资源,做好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一旦发生火灾和森林病虫害及林木盗伐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

  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2.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七、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约,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合同的,应向乙方赔偿损失并支付林木价值%的违约金;

  (三)乙方没有按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程经营,应造林而未造林或造成林地破坏的,应按规定向甲方赔偿林地损失费,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

  (四)在承包的林地上进行建筑、开矿等改变林地用途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对乙方私自进行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视情节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本合同约定的受让的林地应及时造林而乙方未造林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乙方(户主)

  篇三:

(示范文本)(20XX年最新官方完整版)

  GF—20XX—2602

  (示范文本)

  国家林业局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四年月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国家林业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供集体林地承包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发包方和承包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咨询。

  三、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

双方(发包方、承包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

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四、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五、合同签订前,发包方应当出示本合同涉及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等。

六、本合同编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合同编号:

  县(市、区)

  发包方:

乡(镇)村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所:

  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所:

  为维护林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林地承包方案,在公开、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双方(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承包林地情况

  发包方将坐落在的林地,宗地序号:

宗地编号:

,树种:

,面积共亩的林地(具体见下表及附图)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家庭承包形式为协商一致;“四荒地”非家庭承包形式为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形式)的方式发包给承包方,承包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上述林地、林木交付现状:

  第二条承包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林业建设或者其他建设。

  第三条承包价款及支付方式、期限

(一)承包价款

  本合同约定林地承包价款总计为元人民币(大写:

1.林地承包价格为元/亩〃年,承包年合计元人民币。

2.林地上附属建筑及设施承包价款为元人民币。

3.林地上林木承包款为元人民币。

(二)价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承包方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

  人民币)

  。

2.分期付款支付:

  。

3.其他方式支付:

  。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

  

(1)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2)发包方有权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林地和其他森林资源的行为。

  (3)承包方对承包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要求损害赔偿。

(4)发包方有基于承包林地所有权获得收益的权利。

(5)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按规划完成造林任务。

2.义务

  

(1)确认前述承包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没有作为抵押或担保物。

  

(2)维护承包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3)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经合同约定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协助承包方申领林权证。

  (5)协助承包方做好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6)依照本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法处臵林木及产品;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林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2)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

  (3)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的,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内部成员分户需要对承包林地进行分割经营的,可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后,以原承包合同为依据,各分立的家庭分别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并依法申办林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4)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依法继续承包。

  篇四:

  村村组承包字[]号

  发包方(甲方):

乡村民委员会负责人:

承包方(乙方):

乡村社承包方代表:

  为了明确责、权、利,促进林业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集体林地承包方案,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集体林地的情况及承包方式、承包期限

  二、承包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

  用途,并要落实管护责任。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的所有权。

  

(2)监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3)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包林地和其他资源的行为,乙方对流转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2、义务

  

(1)确认乙方承包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

如在承包后发现原林地、林木存在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2)维护乙方的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3)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协助乙方申领林权证,开展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公共管理服务工作。

  (5)执行县、乡林业总体规划,组织和加强本集体经济组织和内部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权、收益权,享有承包经营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进行流转的权利。

有权与其他农户联户,将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林业合作生产。

  

(2)有权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

  (3)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4)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在承包期内,乙方家庭内部成员分户需要对承包林地进行分割经营的,可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

  后,以原承包合同为依据,各分立的家庭分别与甲方签订承包合同,并依法申办林权证变更手续。

  (5)享有承包时已有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6)在下一轮承包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7)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依法继续承包。

  2、义务

  

(1)维持承包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林业建设或者闲置荒芜。

  

(2)落实造林和管护措施。

荒山应在两年内造林。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取土等。

在承包林地内发生牛羊进林、毁林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时,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积极监测和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5)承包期内,转包、出租、互换或以其他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甲方备案。

  (三)共同遵守的职责:

  1、甲乙双方均要行使和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双方必须坚持“六个禁止”,即:

禁止林内放牧;禁止取沙、取土,改变林地用途;禁止林内建房、起灶、用火、点火燎荒;禁止乱砍滥伐;禁止非法种植;禁止狩猎、围猎、非法捕杀野生动物。

  3、承包林地在承包合同期内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林地补偿费由甲方与乙方按比例分成。

  四、违约责任及其它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

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额为元(大写:

元)。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本合同按甲乙双方签字并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证、司法部门公证之日起生效。

  3、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提请乡(镇)政府调解。

  4、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不视为违约行为,依法可免除或减轻责任。

  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证单位)各执一份。

  发包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承包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监证单位(盖章):

  年月日

  篇五:

范本

  合同编号:

  县(市、区)

  发包方:

乡(镇)村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所:

  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所:

  为维护林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林地承包方案,在公开、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双方(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承包林地情况

  发包方将坐落在的林地,宗地序号:

宗地编号:

,树种:

,面积共亩的林地(具体见下表及附图)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家庭承包形式为协商一致;“四荒地”非家庭承包形式为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形式)的方式发包给承包方,承包期限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上述林地、林木交付现状:

  第二条承包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林业建设或者其他建设。

  第三条承包价款及支付方式、期限

(一)承包价款

  本合同约定林地承包价款总计为元人民币(大写:

1.林地承包价格为元/亩〃年,承包年合计元人民币。

2.林地上附属建筑及设施承包价款为元人民币。

3.林地上林木承包款为元人民币。

(二)价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承包方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

  人民币)

  。

2.分期付款支付:

  。

3.其他方式支付:

  。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

  

(1)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2)发包方有权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林地和其他森林资源的行为。

  (3)承包方对承包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要求损害赔偿。

(4)发包方有基于承包林地所有权获得收益的权利。

(5)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按规划完成造林任务。

2.义务

  

(1)确认前述承包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没有作为抵押或担保物。

  

(2)维护承包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3)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经合同约定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协助承包方申领林权证。

  (5)协助承包方做好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6)依照本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法处臵林木及产品;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林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2)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

  (3)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的,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内部成员分户需要对承包林地进行分割经营的,可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后,以原承包合同为依据,各分立的家庭分别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并依法申办林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4)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依法继续承包。

(5)承包期内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2.义务

  

(1)维持承包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设或者使之闲臵荒芜。

属生态公益林的,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

  

(2)落实造林和管护措施。

荒山应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年内参照国家有关造林标准造林。

林木采伐后应在当年或次年更新。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实施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

在承包林地内发生毁林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保护好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5)在承包期内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经发包方同意,否则转让无效;转包(仅家庭承包方式适用)、出租、互换(仅家庭承包方式适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6)及时、足额支付承包费。

如遇国家征用、占用林地,配合林业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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