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外包制造业合作协议.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3745005 上传时间:2022-11-25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4.4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劳务外包制造业合作协议.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劳务外包制造业合作协议.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劳务外包制造业合作协议.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劳务外包制造业合作协议.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劳务外包制造业合作协议.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劳务外包制造业合作协议.docx

《劳务外包制造业合作协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务外包制造业合作协议.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劳务外包制造业合作协议.docx

劳务外包制造业合作协议

制造业企业

人才派遣协议书

 

   广东聚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聚 仁 集 团 )

劳务外包协议书

甲方:

地址:

签约代表人:

业务联系人: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签约代表人:

 

业务联系人:

邮编:

电话:

手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劳务外包事宜订立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二条劳务外包是指劳务外包服务机构(乙方)根据用工单位(甲方)的人力资源需求,与劳务外包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将员工劳务外包到甲方工作,向甲方提供劳务的一种专业化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活动,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种合法的新型劳动用工形式。

第三条本协议所称的“劳务外包员工”均指乙方根据本协议向甲方劳务外包的员工,该员工的劳动人事关系归属乙方,由乙方与之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本协议期限为1年,从2017年月日到年月日,协议到期前双方如未书面提出终止合作的,期限自动延续。

第二章劳务外包员工的招募、录用和体检

第五条甲方增补人员前应与乙方协商确定增补方案,增补方案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的劳务外包员工人数少于人的,双方应当在三十日内就增补差额人员确定增补方案。

第七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公司简介、招聘要求、营业执照副本等书面文件。

第八条乙方按双方确定的增补方案组织符合甲方要求的应聘者,并进行证件查验、初步考核及面试,按时按量推荐合格人选给甲方复试。

第九条甲方可协助乙方进行劳务外包员工招募工作,并对应聘者的录取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条乙方以用人单位的名义招募劳务外包至甲方的劳务外包员工,同时告知应聘者甲方为实际用工单位。

第十一条甲方组织初步录用的应聘者到东莞市的区级及以上医院进行常规体检,合格者方可正式录用,入职体检费由应聘者承担。

第十二条甲方要求从事特殊工种的应聘者在正式录用前进行超常规体检的,体检费由甲方承担。

特殊工种是指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较容易引起职业病的工种。

体检项目和费用依据东莞市职业病防治中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甲方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乙方和劳务外包员工,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三章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劳务外包员工被甲方正式录用一个月内,乙方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一般情况下,乙方使用自定的劳动合同与劳务外包员工签约;若甲方要求乙方使用当地劳动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与劳务外包员工签约,或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的,乙方在一个月内办理,但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六条甲方应为乙方与劳务外包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便利,或者在不影响甲方生产工作的情况下协助乙方安排劳务外包员工到指定地点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乙方应为劳务外包员工建立人事档案,并及时将劳务外包员工的动态记入档案,甲方有权对乙方建立的人事档案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劳务外包员工培训和管理

第一节劳务外包员工的培训

第十八条乙方应对新入职劳务外包员工进行培训,教育劳务外包员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保守甲方的各项商业秘密,遵守甲方的工作制度、劳动纪律及职业道德。

第十九条甲方负责新入职劳务外包员工的岗前操作技能培训、安全管理教育。

第二十条甲方有权对参与岗前培训的劳务外包员工进行考核,并可在试用期内将考核不合格者退回乙方,以及要求乙方更换新人选。

第二十一条甲方负责对劳务外包员工进行在职培训,使其符合该岗位的技能要求。

甲方可要求乙方协助开展在职培训。

第二节劳务外包员工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甲方负责对劳务外包员工进行工作现场管理及日常考核管理,考核标准依据甲方的正式制度性文件执行。

甲方应当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务外包员工进行管理,若甲方对劳务外包员工进行处罚的依据违法,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若因甲方的不合法处罚引发劳动争议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当赔偿。

第二十三条因甲方管理不当,劳务外包员工在工作现场犯过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甲方可根据实际生产任务需要安排劳务外包员工的工作时间,但不得违反相关劳动法律规定。

第二十五条双方管理人员应定期沟通,交流劳务外包员工的情况,改善工作质量。

第二十六条乙方应定期探访劳务外包员工,帮助劳务外包员工解决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稳定劳务外包员工的思想情绪。

第二十七条甲方在不影响生产工作的情况下,应协助乙方安排劳务外包员工参与乙方举办的业余文化活动。

第二十八条乙方应对离职的劳务外包员工进行离职调查,并定期提交离职分析报告供甲方参考,双方应在此基础上努力减少劳务外包员工的流失率。

第三节外派客服专员

第二十九条劳务外包员工达到一百五十人时,乙方派出一名外派客服专员常驻甲方,负责处理劳务外包员工的非生产性人事工作。

第三十条甲方为外派客服专员免费提供工作场所和食宿。

第三十一条外派客服专员在甲方工作场所内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遵照乙方制定的《岗位说明书》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外派客服专员负责甲方与乙方、乙方与员工之间的日常沟通和信息传递工作。

第三十三条甲方需安排外派客服专员协作事宜时可经其部门领导批准后进行,外派客服专员在甲方工作期间需接受甲方关联部门负责人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章劳务外包员工福利待遇

第一节工资发放

第三十四条甲方将劳务外包员工的工资计入乙方劳务费中,乙方扣除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保险费、税费和其它费用后,按月支付给员工。

第三十五条乙方不承担垫付劳务外包员工工资的义务,因甲方的迟延付款行为产生的劳动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六条劳务外包员工享有与甲方自有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利。

甲方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甲方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员工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十七条劳务外包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甲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补贴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甲方连续用工的,对劳务外包员工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第三十九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务外包员工,甲方根据标准工时制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甲方的计件标准和制度不影响劳务外包员工按法律规定获得最低工资。

甲方制订的关于员工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甲方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的规章、制度或条款对乙方和劳务外包员工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甲方对劳务外包员工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应当经所在地劳动部门批准,并需将审批文件的原件交乙方查检,复印件交乙方备案;未经所在地劳动部门批准甲方不得对劳务外包员工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

第四十二条甲方未经所在地劳动部门批准擅自对劳务外包员工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补足劳务外包员工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工作日安排劳务外包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务外包员工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务外包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务外包员工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务外包员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务外包员工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三条非因劳务外包员工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甲方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务外包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甲方没有安排劳务外包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务外包员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甲方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十四条劳务外包员工因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甲方可以不支付工资。

第四十五条劳务外包员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者被行政拘留期间,未提供劳动的,甲方可以不支付工资。

第二节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四十六条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务费中包含用人单位应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乙方为劳务外包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七条社会保险项目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社会保险费按照东莞市的标准缴纳(缴费基数按劳务外包员工的实际收入),并随新出台的标准调整。

第四十八条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和支付的费用为劳务外包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办理社会保险,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若甲方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未参四险、不按劳务外包员工实际收入缴费而是按东莞市最低基数缴费、未按时参保或停保导致劳务外包员工利益受损。

第四十九条乙方在七个工作日内为新入职的劳务外包员工办理社保,当月24日前入职的劳务外包员工,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当月社保费用;当月24日后(含24日当天)入职的劳务外包员工,乙方从次月起为其缴纳社保费。

第五十条当月24日前离职的劳务外包员工,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其当月社保费用;当月24日至最后一日离职的劳务外包员工,因其次月的社保费用已经产生,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该员工的次月社保费。

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停保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十一条乙方按法律规定从劳务外包员工的工资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第五十二条乙方为劳务外包员工办理补充商业保险(团体意外险),保险费12元/人/月由劳务外包员工承担(此条需要外包员工自己申请方可购买)。

第三节伙食与住宿

第五十三条劳务外包员工的伙食标准与甲方相同岗位或相近岗位的员工相同,使用甲方宿舍者需向甲方支付元/人/月(或元/人/天),从劳务外包员工工资中扣除。

第五十四条劳务外包员工的住宿标准与甲方相同岗位或相近岗位的员工相同,在甲方食堂进餐者需向甲方支付元/人/月(或早餐元/人,午餐元/人,晚餐元/人,夜宵元/人),从劳务外包员工工资中扣除(或劳务外包员工现场凭饭卡或现金结算)。

第五十五条甲方变更劳务外包员工食宿标准的,应当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第四节休息休假

第五十六条甲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劳务外包员工休假,劳务外包员工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五十七条在甲方工作两个月以上的劳务外包员工,甲方应当按其入职时填报的工作年限依法安排带薪年休假。

第五十八条甲方保证劳务外包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五节劳动保护

第五十九条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劳务外包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如劳务外包员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如实告知劳务外包员工,并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劳务外包员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甲方应避免将劳务外包员工安排到有安全隐患的工作环境,如有劳务外包员工因工作环境引起身体不适,甲方应进行适当的治疗和调换,否则甲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的体检费、医疗费、精神损失费、职业病鉴定费。

第六十条甲方根据劳务外包员工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劳务外包员工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年免费安排劳务外包员工进行体检。

第六十一条甲方按照国家、省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和保健工作。

第六十二条劳务外包员工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乙方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劳务外包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对甲方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六章劳务外包员工患病和伤亡处理

第一节工伤处理

第六十三条劳务外包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包括视同工伤的情形,如职业病,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由甲方先行处理并及时通知乙方。

因甲方处理不及时导致损失扩大的,甲方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劳务外包员工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乙方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负责工伤申报和索赔工作,甲方需提供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第六十五条劳务外包员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甲方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六十六条工伤保险赔付范围之外依法应当由单位承担的费用(如护理费、伙食补助、交通费、职业病鉴定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由甲方承担。

如需垫付医疗费等费用的,由甲方负责。

若甲方怠于履行上述义务,乙方按法律规定向劳务外包员工支付相应款项后,有权向甲方索取。

第六十七条因一方过错导致员工未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由过错方负全部责任。

第二节患病或非因工伤亡的处理

第六十八条劳务外包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交通事故、意外事故、急病、遭遇抢劫、故意伤害等罪犯伤害),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其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甲方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如需垫付医疗费等费用的,由甲方先行垫付。

若甲方怠于履行上述义务,乙方按法律规定向劳务外包员工支付相应款项后,有权向甲方索取。

如果劳务外包员工自付医疗费有困难的,甲方在无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仍应酌情给予物质帮助。

第六十九条劳务外包员工在医疗期内的工资由甲方支付,不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十条患病的劳务外包员工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由甲方承担。

第七十一条劳务外包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按《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1997)》办理,保险赔付范围之外依法应当由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如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

第七章离职与退回

第七十二条劳务外包员工辞职按甲方的离职程序办理。

甲方允许劳务外包员工离职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第七十三条劳务外包员工辞职(包括自离等非经正常程序离职的情况)或被甲方退回的,甲方将其工资、社保和管理费结算至其离职前一日,支付给乙方,由乙方与劳务外包员工办理正式的离职手续和结算工资。

甲方不得以自身的规章制度有规定为由,拒绝支付劳务外包员工的合法所得。

第七十四条劳务外包员工于每月1日至23日离职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其当月的社会保险费;劳务外包员工于每月24日至最后一日离职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其当月和下月的社会保险费。

劳务外包员工的离职时间以甲方的通知到达乙方为准。

第七十五条劳务外包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将其退回,但应提供相应证据:

(一)在试用期间有证据证明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务外包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十六条劳务外包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和乙方,或者额外支付劳务外包员工一个月工资后,甲方可以将其退回,但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务外包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务外包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七十七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退回劳务外包员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员工和乙方说明情况,并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岗位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第七十八条劳务外包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协议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将其退回: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务外包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九条除劳务外包员工有本协议第七十五条的情形外,甲方退回劳务外包员工均需按法律规定向劳务外包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

第八十条劳务外包员工因工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经劳务外包员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甲方应按法律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八章劳动关系转移

第八十一条甲方将原有员工劳动关系转移至乙方的,应当向员工如实说明,协商一致。

第八十二条乙方不承担与甲方原有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前的一切责任。

第八十三条甲方的原有员工或新员工与乙方订立劳动合同后,即成为乙方的劳务外包员工。

第八十四条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乙方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所有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八十五条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劳务外包员工转为本单位正式员工。

第八十六条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与解除劳动合同未满六个月的原乙方劳务外包员工建立劳动关系。

第九章费用结算

第八十七条外包员工综合工时不得低于12元每小时(含平时加班及周六加班工资),工作满月者,即未出现请假、旷工的,保底工时=固定按260H/月计算.

第八十八条劳务外包员工管理费为7.5元/人/小时,包括劳务外包员工社会保险费和管理费,以及政府依法征收的其它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住房公积金)。

第八十九条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在职残疾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80%。

甲方在每年一月份支付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果协议在年度中期解除或终止的,甲方应按已经合作月份数支付本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九十条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向乙方支付劳务费,劳务费以人民币结算。

第九十一条甲方于每月的5日前将劳务外包员工的工资、管理费等相关数据书面送达乙方;双方确认无误后,甲方于10日前将上述款项通过银行转账给乙方,乙方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九十二条乙方收到甲方的劳务费并审核完毕后,于10日前向劳务外包员工发放上月工资。

第九十三条乙方于每月3日(逢节假日顺延)将当月社会保险费数据书面送达甲方,双方确认无误后,甲方于当月8日(逢节假日顺延)前将社会保险费通过银行转账给乙方,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甲方转账给乙方的社会保险费应包括企业缴纳部分和劳务外包员工个人缴纳部分,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按上月倒数第二个工作日的参保劳务外包员工人数计算,“工作日”是指乙方所在地的社保机构的工作日。

第九十四条乙方不承担垫付劳务外包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因甲方不完全履行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之义务导致劳务外包员工和乙方利益受损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九十五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未善意履行义务,给对方或劳务外包员工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九十六条甲方拖欠乙方劳务费超过十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九十七条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与乙方的劳务外包人员(包括实习生)来源渠道(学校或中介机构)私下进行人力资源配置的合作。

第九十八条乙方根据协议约定需承担的赔偿,需经双方书面确认或司法部门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否则甲方不得擅自从乙方劳务费中扣除。

第九十九条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不负违约责任,但应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对方。

但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通常包括重大的自然灾害、重大的社会非正常事件和政府行为。

第十一章其它约定

第一百条甲方可与劳务外包员工签订聘用协议、保密协议或其它民事合同,但约定内容不得与甲乙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相抵触,也不得增设乙方的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劳务外包员工在甲方管理之下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雇主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劳务外包员工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由其个人承担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双方对合作过程中得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均负保密义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一百零四条双方协议一致,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协议修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说明。

第一百零五条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双方应当对协议终止和劳务外包员工转移安置问题进行协商,如果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协议,或甲方在协议到期后继续留用乙方劳务外包员工的,本协议继续生效,直至甲方留用的最后一名劳务外包员工离职之日方才失效。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一切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一百零七条双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协议约定善意履行义务;双方订立的任何协议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协议履行过程中遇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双方应当协商适用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一百零八条本协议订立后政府出台新的涉及收费的法律法规,导致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而增加财务负担的,双方应协商费用分摊,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终止协议而不算违约。

第一百零九条本协议订立前双方签订的任何意向书和协议与本协议相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一百一十条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签订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签订日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