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国良高官腐败案例解析剖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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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国良高官腐败案例解析剖析

田国良:

高官腐败案例剖析

这里挑选了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100个腐败案例。

案例的选择有一番斟酌。

首先,有级别限制,犯事前当官要当到副省部级(至少“享受副部级待遇”)以上才能入列;其次,必须受到了法律制裁。

一、高官腐败案例分布

(一)地区和系统分布

所选案例中,地方72例,其中,北京、山东各5例;辽宁、安徽、江西、广东、广西、贵州、浙江各4例;天津、福建、河南各3例;河北、江苏、湖北、海南、重庆、云南、吉林各2例;上海、黑龙江、山西、甘肃、宁夏、青海、湖南、陕西、新疆、四川、内蒙各1例;西藏为零记录。

所选案例中,中央国家机关、中央银行和中央企业28例。

中央国家机关15例,其中,铁道部3例,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2例,国家科委、海关总署、交通部、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国土资源部、国家统计局、最高法院、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各1例;中央银行6例,其中,建设银行2例,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各1例;其它中央国有企业7例,其中,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光大集团、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核工业集团、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各1例。

整体看来,经济发达地区,高官腐败案发率相对高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央企业、银行金融系统、铁道系统、公安司法系统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高官腐败案例也相对较多。

(二)年龄分布

所选案例中,出生于上世纪20年代的1例,30年代的22例,40年代的46例,50年代的31例。

其中,年龄最大的已经90岁,最小的53岁,平均年龄约66岁。

(三)职务分布

所选案例中,案发前担任省(直辖市)委书记的3例;省长(自治区主席)4例;省政协主席5例;省委副书记3例;省纪委书记1例;省委秘书长2例;省委组织部长1例;省委宣传部长3例;省委统战部长1例;副省长(直辖市副市长、自治区副主席)20例;省(直辖市)人大副主任12例;省(自治区)政协副主席7例;省法院院长3例;省(直辖市)检察长2例;副省级城市(或直辖市开发区)党委书记2例、市长2例、人大主任1例。

中央国家机关,部长2例,副部长3例,部长助理1例;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1例;国务院直属委员会副主任1例;国务院直属局局长2例,副局(署)长2例;另外,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1例,最高法院副院长1例,铁道部政治部主任1例。

中央银行,行长2例;副行长3例;副董事长1例。

其它中央国有企业,董事长1例;总经理3例;副董事长2例;副总经理(兼党组书记)1例。

上述案例中,有3例曾属“党和国家领导人”,另有15例曾是正省部级干部,其余82例曾是副省部级(或者“享受副部级待遇”)干部。

其中,有2例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有7例曾任中共中央委员(其中1例同时曾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有13例曾是中共中央候补委员。

(四)量刑分布

所选案例中,已判的90例,其量刑情况是:

死刑6例,死缓26例,无期徒刑16例,有期徒刑42例。

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案例约占53%。

(五)罪名分布

已判的90例中,其罪名有“受贿罪”(85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1例)、“贪污罪”(6例)、“滥用职权罪”(5例)、“玩忽职守罪”(4例)、“挪用公款罪”(3例),也包括“行贿罪”(2例)、“徇私舞弊罪”(1例)、“杀人罪”(1例)、“爆炸罪”(1例)、“重婚罪”(1例)。

其中,一人多罪的26例。

二、高官腐败蔓延态势

(一)腐败案例与时俱增

分析几个时间概念。

一是开始犯罪时间。

开始犯罪时间可考者92例。

其中,上世纪80年代开始犯罪的10例;90年代68例;本世纪14例。

其最高峰是在1993年(13例)。

二是发案时间。

发案时间是指腐败罪行暴露的时间。

所选案例中,上世纪80年代发案的2例,90年代21例,本世纪77例。

其中,2009年达到峰值(11例)。

三是判决时间。

已判的90例中,上世纪80年代,仅1987年判了2例,90年代判了14例,本世纪已判74例。

上世纪90年代前期,每年宣判的也就1-2例,有的年是空白,而从1997年开始,逐渐趋上升之势,2010年达到峰值(12例)。

(二)涉案金额不断增加

这里所说的“涉案金额”是指案主本人或直系亲属、情妇合伙受贿、贪污的金额和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没有计算行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和营私舞弊造成的经济损失、违规放贷等涉案金额。

所选案例中,除7例尚未判决,4例没有涉案金额记录或者涉案金额不在计算范围之内,其余89例,共涉案金额约77699万元,平均每例约873万。

上世纪80年代2例,1例受贿2万多元,另1例没有涉案金额纪录;90年代15例,共涉案金额约366万,平均每例约24万,其中最高涉案金额55万;本世纪83例,其中3例没有涉案金额纪录(或者涉案金额不在计算范围内),7例尚未宣判,其余73例,共涉案金额约77331万,平均每例约1059万,其中最高涉案金额达19573万。

可见,高官腐败个案的涉案金额在提高,而且增幅明显。

(三)涉案领域越来越广

上世纪80年代后期及90年代前期,高官腐败涉案面相对单一,而且主要局限于经济领域。

当时,商品经济刚起步,实行价格“双轨制”,腐败高官利用计划内行政审批权,“走后门”、“批条子”,搞“权力寻租”活动。

1987年宣判的两个案例,一例是帮人办理香港单程通行证而受贿;一例是为报答“红颜”而为公司货物走私开绿灯。

上世纪90年代初宣判的两个案例,一个帮助农民联系水利工程和办理采金人员指标而受贿;一个收人钱物后,帮人办理计划外运煤手续。

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高官腐败向权力集中、资金密集、利润丰厚、竞争激烈的经济领域各个层面延伸。

如潘广田、丛福奎、王雪冰、胡楚寿案,就和违规贷款有联系;陈同海、陈少勇、朱志刚、康日新、黄瑶案,与企业经营纠缠一起;成克杰、胡长清、慕绥新、李嘉廷、王怀忠、刘长贵、王钟麓、王有杰、何闽旭、王武龙、杜世成、李堂堂、刘志华、许宗衡、宋晨光案,都和房地产开发密切相关;柴王群、刘方仁、张国光、宋勇案,与工程建设项目有染;朱小华、何洪达、王益、皮黔生案,就和企业上市、股票上市和股权交易有关;郑筱萸案,和产品审批有瓜葛。

到了本世纪,高官腐败的霉菌开始触及司法、组织人事领域。

如麦崇楷、丁鑫发、吴振汉、郑少东案,都和案件查处有关联;韩桂芝、徐国健、侯伍杰、王昭耀、荆福生、庞家钰案,就有“买官卖官”的味道。

(四)“窝案”有所增加

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前期,腐败高官大都以“个体户”的形式单干,后来,则开始出现“集体腐败”,并且,陆续挖出了一系列所谓“窝案”。

如1995年王宝森的自杀,同时牵出北京的另外3名高官(陈希同、铁英、黄纪诚);海南的3名副省级干部(韦泽芳、辛业江、孟庆平)都是在1996年同时落网;广西的徐炳松、成克杰案都是在1998和1999年前后被揭发。

本世纪初宣判的原沈阳市长慕绥新案就与马向东(原沈阳市常务副市长)案纠缠一起,被称为“慕马案”。

“慕马案”涉案人员100多人,其中,党政“一把手”就有17人。

与“慕马案”同时出现的“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600多人涉案,其中300多人被判刑,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原福建省委副书记石兆彬深陷其中。

2005年判刑的韩桂芝,曾多年担任省委组织部长、省委副书记,后来当了省政协主席,掌控较大的人事任免权。

以她为主的“黑龙江买官窝案”,牵扯大小官员百余人,其中副省级干部6人、地厅级干部30多人。

2008年宣判的陈良宇,是“上海社保基金窝案”的主角,该案也牵涉国家统计局长邱晓华和上海的一批官员。

(五)案情越加隐蔽

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高官腐败,案情相对简单,大都是“交钱—办事”、“办事—交钱”,一眼可透视。

后来出现的许多案例,其案情就有些云遮雾罩,受贿的花样令人眼花缭乱:

有的以“资本运作”的面貌出现;有的利用职权在股市中获取干股,或者采取委托理财形式;有的由亲属成立皮包公司,名义上合作经营;有的通过低价向请托人购买房产、汽车等贵重物品,或者长期占用贵重物品不归还;有的由亲属在请托公司挂虚职而领取薪酬,等等。

(六)潜伏期有所延长

潜伏期是指开始作案到案情暴露的时间。

所选案例中,平均潜伏期约7.9年,其中,上世纪80年代,平均潜伏期1年;90年代,平均潜伏期4.2年;本世纪,平均潜伏期约9.2年,其中,最长的18年(陈良宇案)。

可见,越是新近发案的案例,其潜伏期越是相对长一些。

(七)染“色”案例有所增加

领导干部腐败,主要两个方面:

一是以权谋财,二是以权谋色。

有些案例,情妇因素至关重要。

如倪献策、张辛泰、孟庆平、李纪周、李嘉廷、刘金宝、李宝金、杜世成、陈同海、陈少勇、成克杰、丛福奎案,或者为情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与情妇沆瀣一气,共同犯罪;邱晓华案,更是因情妇而造成重婚罪;段义和案,甚至发展到谋杀情妇的地步。

有些案例,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情妇检举揭发而败露,如,庞家钰、刘志华、孙瑜等案例。

许多腐败高官不止一个情妇。

腐败高官的情妇主要来源于这么几类人群:

一是属下;二是有求于案主的公司管理层(包括个体老板等)和有关职员;三是艺届人员(包括电视主持人、时装模特等);四是宾馆服务员;五是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包括洗脚女、发廊女等)或者无业人员。

所选案例,媒体报道其有情妇或者有婚外情的51例,上世纪80-90年代的17例中,5例“染色”,约占29%;本世纪的83例中,46例“染色”,约占55%。

可见,高官腐败案例中的“染色”案例所占比例在扩大。

(七)家属涉案程度有所加强

高官腐败,许多家属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上世纪80年代的两个案例,未见家属涉案的报道;90年代的15例,家属涉案的3例,占20%;本世纪已判决的74例,加上自杀和外逃的2例,共76例,其中家属涉案的30例,约占39%。

可见,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属涉案程度有所加强。

家属涉案,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在贪官的授意或者合谋下,借其权势和影响,以经商为幌子,谋取私利,甚至从事走私等犯罪活动,如陈希同的儿子,李嘉廷的儿子,属于这一类型。

二是直接牵线搭桥,充当“经纪人”,通过贪官承揽工程、项目、计划指标等,转手倒卖,收取好处费,如高严的儿子,王钟麓的儿子,属于这一类型。

三是作为“代理人”,收取贿赂,如孟庆平的妻子,许运鸿的儿子,王华元的妻子,属于这一类型。

四是作为贿赂的“受益人”,接受留学资助等,如石兆彬的女儿,属于这一类型。

(八)办案时间有所延长

办案时间是指从发案到终审判决的时间,期间,一般要经历“双规”—纪检部门查处—司法部门介入(检察部门侦察)—法院审判(为防止干扰,一般实行异地侦察、审判)几个阶段。

由于案情日趋隐蔽、复杂,增加了查处难度,致使办案时间有所延长。

上世纪80年代的2个案例,从纪委查处到宣判,只1年;90年代判决的14个案例,有2例,经历了3年,有4例,经过了2年;本世纪已判的74例,有8例,经历了3年,33例,经历了2年。

(十)惩处力度不断加强

这些年来,对于高官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在不断加强,量刑不断加重。

上世纪80年代判决的两例,都是有期徒刑,一例10年,一例2年(平均刑期6年)。

上世纪90年代15例,除1例自杀,已判决的14例,1例无期徒刑,其余13例都是有期徒刑(平均刑期约9年半)。

本世纪83例,除1例外逃,1例自杀,7例等待判决,已判决的74例,6例死刑,26例死缓,15例无期徒刑,27例有期徒刑(平均刑期约12年)。

可以看出,对于高官腐败干部的惩处,上世纪80年代,只有有期徒刑;90年代,出现了1例无期徒刑;而本世纪,有期和无期徒刑、死缓、死刑,一应俱全。

而且,2010年和2011年判决的17例,其中11个死缓,6个无期徒刑,无一有期徒刑。

可见,惩处力度在不断加强。

三、高官腐败的心理分析

腐败高官作案过程中,其心理也曲折复杂。

一是攀比心理。

如原广西自治区副主席徐炳松就在悔过书中自述,他自以为素质、智商、地位比那些富商高,而人家富了,自己还“清贫”着,心理不平衡,由此造成了腐败的内在动因;而商人们为保护既得利益和寻求新的利益,自愿或不自愿地将利益的一部分拿来换取权力的保护和支持,由此造成了腐败的外在诱惑。

二是从众心理。

有位“知心朋友”曾这样奉劝韩桂芝:

“韩姐呀,你以为你清高,你不食人间烟火?

别人都把你当傻子呢。

人家给你送礼,你拒绝,人家就以为你对他不信任,他就会去找别的领导。

你这不是壮大了别人的队伍,孤立了自己吗?

你要是成了光杆司令,你的工作还怎么干?

”后来,韩桂芝认同了这个观点。

这段话反映了腐败领导干部两个心思:

别的领导干部或许也在“收礼”,因此,自己不收白不收;“收礼”是一种人情往来,可以增进与送礼者的信任,拒礼,有可能使送礼者难堪,甚至可能把送礼者推出自己的“圈子”。

三是弥补心理。

一部分“晚节不保”的腐败高官往往具有这么一种心理:

他们觉得自己辛辛苦苦一辈子,到头来仍然两手空空,不划算,因此,在退休之前,抓住机会,能捞一点算一点,作点“弥补”。

像孙淑义、王钟麓、金德琴,都是60多岁才开始作案的。

宋勇,原是辽宁朝阳市委书记,2008年1月担任省人大副主任后,觉得已提前退居“二线”,想找点“补偿”,变本加厉地敛财。

王华元也透露过这种心理:

“在位和不在位是很不一样的,现在手里有点钱,将来什么事情也不用求人”。

四是侥幸心理。

慕绥新在交待材料中说,这种“人情往来”,两头保险,因为都是“一对一”活动,自然十分安全可靠。

慕绥新说出了大多数腐败领导干部的心思:

暗地里的交易,人不知鬼不觉,不至于暴露。

陈希同在案发时曾放言:

“北京是我陈希同的地盘,中纪委能把我怎么办?

”陈希同说出了许多腐败领导干部的一种心态:

在自己管辖的一亩三分地界,可以为所欲为,不至于出事。

这种侥幸心理的强弱与腐败案件的发案率高低有直接关联。

腐败的成本低,而收益高,犯案多,而查处少,致使不少人铤而走险。

五是迷信心理。

一些腐败高官,不信马列信菩萨,妄想有神灵护佑,事情就不会败露。

如韩桂芝就喜欢烧香礼佛。

她隐隐觉得,自己辉煌腾达,应该有佛祖庇佑。

她曾经在家里特意腾出一个房间,专门设计了佛龛,供奉泥、瓷、金三种佛像。

在被审查期间,她还常常对着墙壁祈祷:

“佛啊,你为什么不保佑我!

四、几点启示

如何尽可能避免高官腐败?

分析案例,可以得出几点启示。

其一,坚持“以德为先”选拔领导干部

许多腐败高官,才高八斗,而德,却不敢恭维。

这里所说的“德”,可以归纳为“品性”、“品行”、“品格”。

“品性”,是指抵抗外来诱惑,克制不良欲望的坚强意志;“品行”,是指忠于国家和人民的献身精神;“品格”,是指冷静、理智的果敢品质。

品德的形成有环境因素,也有主观因素,靠培训、教育和周围风气的影响,也靠个人的“内省”、“定力”和多年“功力”积累。

一个领导干部,德才兼备,当然最理想。

如果,或者有德缺才,或者有才缺德,二者必取其一,则宁愿取前者,因为,有德缺才,至多办不成事,有才缺德,则办坏事。

“德”这个东西,是无形的,只是反映在一个领导干部的内心世界和言行之中,无法像智商鉴定一样去测量。

很少有人承认自己“缺德”,而且,十有八九,在许多公开场合,一些领导干部都要表现出自己的“道德高尚”,但是,在一些私密场合,在利益诱惑之下,那些品行品性品格低下者往往容易露出“马脚”。

这种“马脚”,最容易被周围人群所识破,而不太容易被上级组织和领导所察觉。

上级看到的往往是其“冠冕堂皇”的一面。

因此,衡量领导干部的“德”,要多听广大群众的呼声,因为“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提拔领导干部,应加大群众的“权重”。

什么时候,领导干部的升迁,不是上级领导说了算,而群众有了更多的话语权,“以德为先”的原则就可以更好地落在实处。

其二,不宜“火箭式”提拔领导干部

所选案例中,开始任副省部级职务年龄最小的39岁,开始任职时不到50岁的35例,约占38%。

可见,有相当部分的腐败高官,在比较年轻时,就走上了较高领导岗位。

陈良宇,34岁时才入党,但是从普通非党工人到正局级领导职务,不到6年,然后,从正局级再晋升上海市委副书记,也只有6年。

杜世成,24岁就当了县委常委、县革委副主任,32岁担任县委书记,不到40岁担任烟台市长,是当时14个沿海开放城市最年轻的市长。

孙瑜,1991年9月,还是镇党委书记兼镇长,到1998年1月,就当上了自治区副主席,其间仅仅7年。

孙淑义,31岁就当了德州地委副书记。

年轻得势,或者平步青云,容易失去自我,产生“错觉”,飘飘然,忘乎所以,目空一切,为所欲为,滑向犯罪。

如王怀忠,担任阜阳市委书记后,自我感觉良好,说一不二、叱咤风云,以“当代曹操”自居,自诩“泽中蛟龙”,“终入大海作波涛”,其“鸿鹄之志”是“做高官、掌大权”。

杜世成,担任青岛市委书记时,唑唑逼人,曾在大会公开扬言:

“你要不听我的,我就治你。

因此,要尽可能避免“火箭”式提拔干部,应按照正常程序,遵循干部成长规律,使干部一步一个脚印,一个台阶,脚踏实地,稳步前进。

其三,严防“带病”提拔领导干部

所选案例中,开始作案时间可考者92例,其中54例(约占59%),在作案之后仍然获得提拔;44例(约占48%),在担任副省部级职务之前就开始了犯罪。

为了杜绝这种“带病”提拔现象,应该严格实行任前任后审查、审计制度。

领导干部在离开某一领导岗位,或者在新任某一领导职务之前,有关部门应该对其本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仔细考察、审查,对其负责的部门或者分管的领域,进行彻底审计、审查。

我国在1995年出台了领导干部收人申报的规定,1997年又出台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以后,类似文件不断修改、补充、更新,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充满弹性,还不周密,不到位。

第一,报告要全面。

不仅报告本人情况,而且要报告全家及相关人员的情况(包括家属经商办企业的情况);不仅报告全部收入,而且要报告全部开支;不仅报告所有货币和银行账户收支,而且要报告家庭及相关人员的住房、投资、就学、从业以及所有财产财物。

第二,情况要核实。

在建立健全严密的信息统计体系的前提下,赋予有关专门机构特殊权力,使其有条件、有职责对领导干部报告的情况一一严格核实。

第三,信息要公示。

领导干部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其有关信息应暴露在阳光下。

对于领导干部申报的信息,要及时在单位内部或社会媒体公示,争取和鼓励公众监督。

第四,处理要及时。

如果发现个人申报与事实有差异,甚至瞒报,应及时追问、追查、处理。

发现小问题,及时提醒、纠正,防患于未然;发现大问题,及时处理、查办。

对于即将离任或新任的领导干部,其个人报告事项的核实和信息的公示应该作为重中之重,更加严格。

这样,作为“终极反腐”手段,尽量把好最后一关。

其四,重点监督“一把手”

所选案例中,有70例,作案时,或者主要作案时段,都担任着地方或部门党政“一把手”。

我们的体制设计,使“一把手”的权力很大,有些失控,容易形成“独立王国”,同时,对“一把手”的监督相对较弱,往往是下级不敢监督,上级没法监督,或者说,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

如,在广西自治区主席成克杰眼里,就没有什么党组织和民主集中制,即使集体研究决定了的事,他说不行就不行。

只要有利可图的工程项目,他都伸手。

有人形容:

王书记(当时任阜阳市委书记的王怀忠)一声吼,阜阳1.8万平方公里土地也要抖三抖;王书记点了头,事情就好办;王书记拍了板,就没有了不同意见;传说某人和王书记有关系,就被人刮目相看;任用干部,王书记说谁就谁。

宋晨光在江西宜春主政6年,绝对把控人事权,他曾留下这样的名言:

“什么是市委,市委就是我,我就是市委。

”其飞扬跋扈可见一斑。

对于“一把手”,一要分权,二要制衡。

英国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政治思想家詹姆士?

哈林顿在其名著《大洋国》中,用两个无知女孩分食饼干的故事,说明了分权和制衡的原理:

两个女孩采取“你来分,我选;或我来分,你选。

”的方法分食一块饼干,结果,饼干分得很均匀。

因此,“一把手”的权力不能过分集中,而且,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特别是对其“用人”、“花钱”,要有严格的牵制。

目前,纪委由于受同级党委书记的领导和牵制较多,难以有效行使监督职责。

因此,应该赋予纪委独立行使监督职责的权力,让纪委直接对上级和同级党代会负责。

原载《理论动态》201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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