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3736332 上传时间:2022-11-25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3.8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某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某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某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某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某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某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

《某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某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某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

某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的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其内容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资产。

学院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

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预付账款和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

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校办企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无形资产:

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院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对外投资:

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院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五)其他资产:

指学院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我院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与监督;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是:

国有资产管理的活动,要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学院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处(资产管理处)(以下称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在学院的领导下,代表学院行使资产管理者的责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学院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学院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登记、归口审核、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负责办理学院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组织学院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合理配置、利用学院的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学院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四)负责学院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负责学院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对投入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考核,确保学院资产安全完整。

(五)负责拟定年度固定资产的立项原则、计划编制和汇总、申报工作。

(六)负责固定资产购置标书的审核和采购工作,参与固定资产的论证、考察、签订合同和验收等工作。

(七)负责完善各类教学仪器设备的申请报告与批示、经费预算及决算报告、设备验收报告、交接资料、使用效益分析报告、各类统计报表等方面的档案材料的搜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八)负责组织办公用具、材料(含基建材料)、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大宗批量物资的招标、采购、供应及管理工作;负责学院校园规划、维护、卫生、绿化、环境整治及相关建设项目的审定、招标等管理工作。

(九)负责政府招标计划的申报、落实和协调工作;负责政府采购委托学院的招标采购工作,办理申请单位自行招标采购手续的审核工作。

(十)负责公有房屋及土地资源的确权、建档工作;参与房屋及土地利用规划的论证、基建竣工验收;负责公有资产管理、分配、调整等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研究建立学院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十二)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学院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负责考核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和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

(十三)建立和完善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负责《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安全运行、正常维护和数据备份工作。

(十四)负责为学院领导提供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和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十五)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积极配合纪检(审计)部门对固定资产的论证、考察、招标、采购以及验收工作的监督。

第七条党委(院长)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科研所)、财务处、图书馆为学院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

党委(院长)办公室、科研处(科研所):

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院名、院誉的管理;科研处(科研所)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管理),监督无形资产的转让,维护学院对各类无形资产的收益权。

加强对各类无形资产的保护,清理对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

教务处:

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院实验室、实训基地管理细则并负责实施。

根据学院教学、科研、实习实训工作需要,制定实验室、实训基地设置建设发展规划及实验室设置、调整、撤销论证;制定实验室建设经费预算和分配方案;负责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提报购置计划。

财务处:

贯彻国家财务政策、法规,负责资金计划、分配、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

及时清理结算应付、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

图书馆:

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关于图书资料、珍版图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关档案资料。

负责图书资料、珍版图书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提报购置计划。

第八条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学院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学院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做到账、卡、物相符;使用单位有一名领导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责任到人。

第三章产权登记与资产纠纷

第九条产权登记包括:

学院作为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占用、使用国有资产法律认可的行为;对各类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或实体进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的产权登记,依法确认归属关系的行为;对各系各部门占有、使用各类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实施管理责任的行为。

第十条学院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接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检查。

该项工作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一条学院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院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院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确保对外投资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须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须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学院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若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五条学院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院资产管理处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学院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学院资产管理处及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投入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学院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种资产,要建立账簿,各种资产都要及时入账,杜绝账外资产存在。

第十八条学院各单位需用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收入、专项补助等购置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珍版图书,或大宗的一般设备、仪器、材料等,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的,要制定年度计划(年度预算),组织考察论证;公开招标并严格合同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九条学院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学院制定的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验收、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

第二十条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修缮、养护、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二十一条学院各单位及个人研究取得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院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无形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对使用学院名称(中英文全称、简称、院徽)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对损害或可能对学院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收回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学院房屋及土地要及时办理房屋及土地确权手续,并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及时入账。

第二十三条认真组织资产清查工作。

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对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为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做到物尽其用,对积压、闲置的资产应及时调剂处置,优化配置使用。

对各单位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学院资产管理处有权或建议学院批准作调剂处置,如占有、使用单位拒绝调剂处置的,学院将收回其单位的占有、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资产纠纷的调处由学院资产管理处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内部纠纷按学院有关规定裁定。

调处结论明确后,纠纷各方应息争遵守。

第五章对外投资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外投资资产是指学院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以及实习实训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七条学院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学院资产管理处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财务处要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九条学院的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对外投资资产的方式为:

(一)用国有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国有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经营单位;

(四)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五)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条下列资产不准对外投资使用: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上级专项补助;

(三)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对外投资的资产,要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资办发[1996]6号文)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学院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三十三条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投资的审批程序:

(一)申报用国有资产进行投资的资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应进行可行性论证,申请单位应向资产管理处办理申报手续。

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⑴申请报告;

⑵可行性论证报告;

⑶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书或合同;

⑷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⑸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⑹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审批凡是用国有资产进行投资的项目,资产价值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报市财政局批准;不足20万元的,由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学院审批。

(三)专项登记学院资产管理处根据批准的文书建立国有资产投资资产的台账,如实登记有关内容。

第三十四条对于利用国有资产投资的资产,学院依法享有收益权,并负有监督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责任。

(一)对投资资产进行保值、增值年度考核。

学院资产管理处每年对投资资产制定考核指标,并实施考核。

经营单位所提供的财务报告须经监察审计室审计后方可作为考核凭据,考核结果报学院备案。

(二)根据保值增值考核结果,对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奖罚。

完成保值增值任务的,应按规定给予奖励;不能完成保值增值任务的,按规定给予处罚,无特殊原因连续三年完不成保值增值任务的,可按程序免除经营负责人的职务。

(三)对亏损严重的经营单位,学院可视情况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进行整顿,或者予以撤销。

(四)资产管理处可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查阅经营单位会计资料,并督促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第三十五条对投资资产转作经营单位注册资本金的经营性资产,按会计年度收取利润(红利、股息);对转作经营单位注册资本金以外的经营性资产,按年度收取5%的占用费;固定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应按标准加收折旧费。

第三十六条学院有关单位占有的投资性国有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另有规定外,不得用于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三十七条学院有关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9号),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资产处置与划转

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九条使用单位处置资产,须向资产管理处报告,经过专家论证和技术鉴定,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四十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四十一条我院处置国有资产要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一)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指资产原值,下同)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经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学院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处置总价值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报资产管理处经专家论证后,由学院审批。

(三)学院各单位未经资产管理处批准无权处置和划转国有资产。

第四十二条学院各单位出售、报废房屋、建筑物、设备、仪器以及无形资产的,必须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按规定进行评估,确认评估价值。

对呆账、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处理,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核销。

第四十三条学院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二)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和有关证明;

(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价值确认文件;

(四)处置资产清册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其它有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学院各单位处置资产后应根据核批的文件及时调整相关账目。

第四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学院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应根据其占用、使用权的管辖范围交财务处按规定管理使用。

其中,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计入专用基金,处置无形资产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处置存货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资产划转是指院内因管理体制发生变化,需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等,无偿转移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行为。

第四十七条如确定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等,学院须对其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清查,登记造册,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学院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院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五十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学院要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学院资产管理处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国有资产清查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学院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八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五十四条学院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增加、变动、处置等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十五条学院资产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学院资产主管部门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院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五十六条学院资产管理处要按照学院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学院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院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为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及编制学院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九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学院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学院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九条占有、使用学院资产的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义务和责任。

第六十条学院资产管理处、各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将追究其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五)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资产严重损坏或丢失,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六)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一条学院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院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随意处置资产的;

(三)对所管辖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六十二条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坏、丢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六十三条资产管理处以及占有、使用资产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严重损坏和丢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及损毁、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我院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颁布的有关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由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