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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

****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建立和完善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是指对事实上已形成或即将形成不良贷款所应承当的责任。

按承当责任主体分为贷款调查责任、贷款审查责任、贷款审批责任、贷款发放责任和贷后管理责任。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是指对我市农村信用社贷款调查人、贷款审查人、贷款审批人、贷款发放人、贷后管理责任人以及负有特定职责的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的不良贷款包括:

〔一〕依据?

***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实施细那么?

〔湘信联发[2006]18号〕认定列入或应列入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贷款。

〔二〕被银行业监管部门、审计机关等监管机构及本社检查发现,虽然尚未形成不良贷款但存在借款人未按约还本付息,或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和严重责任问题的贷款。

〔三〕以下违章违纪贷款:

1、超越审批权限、化整为零、垒大户、自批自贷、一户多贷、大额贷款不经集体审批的贷款;

2、跨区域贷款;

3、违规以贷收息,以贷还贷;

4、违反规定或擅自越权展期的贷款;

5、冒名贷款;

6、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手续发放的抵〔质〕押贷款;

7、帐外经营发放的贷款;

8、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

9、向无借款资格人发放的的贷款以及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投向不合理的贷款;

10、利用职权合股经商、从中渔利、或索贿受贿发放的贷款;

11、其他违法违规违纪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的依据。

〔一〕对贷款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的依据是上述人员对每笔贷款业务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书面意见。

没有明确意见或意见表示模棱两可的,视为同意。

〔二〕对贷款发放人、贷后管理责任人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的依据是上述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与形成不良贷款之间的关联度。

第六条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应遵循的根本原那么: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那么;

〔二〕客观、公正原那么;

〔三〕有责必究、尽职免责原那么;

〔四〕违规程度与处分力度相适应原那么。

第二章不良贷款责任的认定

第七条有责情形

〔一〕贷款调查环节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并形成不良贷款的,认定为有责:

1、未按调查程序进行调查并提交正式调查报告的;

2、对调查评估材料失实或隐瞒客观情况,误导贷款审查,造成审批人决策失误的;

3、发现借款人、担保人严重不良行为不如实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

4、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套取贷款的;

5、未按规定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平安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或调查严重失实的;

6、未按规定审查核实抵〔质〕押担保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抵〔质〕物的市场价值和变现能力的;

7、未按规定审查保证人资格和能力,未对保证人进行实地核保的;

8、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的信息不完整、不真实的;

9、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二〕贷款审查环节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并形成不良贷款的,认定为有责:

1、未对贷款的合法性、合规性、平安性进行审查和认定的;

2、贷款调查明显失真、贷款资料不完备,审查同意的;

3、未对客户与本社签订的法律文书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

4、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三〕贷款审批环节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并形成不良贷款的,认定为有责:

1、调〔审〕查人对贷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仍同意发放的;

2、未按规定或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

3、未按规定审查、核实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申请材料,审查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致使主合同或担保合同无效的;

4、明知借款人主体资格不符合而批准或担保人无担保资格仍同意接受担保的;

5、无权或越权审批贷款的;

6、对单位或个人强令发放的违规贷款或违规担保未予以拒绝而发放的;

7、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四〕贷款发放环节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并形成不良贷款的,认定为有责:

1、未签订有效合同和借据而擅自发放贷款的;

2、错填、漏填合同〔借据〕要素造成贷款出现风险的;

3、擅自修改合同条款致使借款人、担保人免责或减轻责任的;

4、发放贷款,未按规定核实借款人真实身份;

5、未按已审批的下柜通知书内容和所附相关条件要求放款的;

6、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五〕贷后管理环节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并形成不良贷款的,认定为有责:

1、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和反应,致使未能及时发现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或挤占、挪用贷款资金、企业被撤消营业执照、企业改制、破产等重大事实的;

2、对贷后检查时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3、未及时追索,丧失对贷款保证人担保责任追索权的;

4、未及时按规定行使贷款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权丧失的;

5、对抵〔质〕物的转让、转移、损毁、变卖等行为未报告或报告不及时,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6、成心或失职造成证明债权和担保物权等法律性文书、借据、合同、抵〔质〕押物权证、催收通知书、贷款归还协议书等重要档案资料不齐、遗失或毁损的;

7、未采取有效措施中断、中止诉讼时效致使主债权及担保债权悬空的;

8、未按规定及时提起诉讼、申请执行,导致丧失诉讼、担保时效或执行时效的;

9、未及时进行资产回收和处置致使主债权悬空的;

10、客户经理按合同约定要求会计〔主管〕人员扣收贷款本息,而会计人员接通知后没有扣收造成风险或损失的;

11、应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客户未及时纳入;

12、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八条形成不良贷款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可以给予从轻、减轻处理或免予承当责任:

〔一〕由于借款人因地震、特大雪〔水、风、火、冰雹〕灾、特大干旱、霜冻、流行性动物疫病等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件〕等不可抗力而损失巨大不能获得补偿,贷款相关责任人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的,相关责任人可以免责;

〔二〕调〔审〕查人对贷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贷款审批人仍同意发放的,调〔审〕查人可以免责;

〔三〕贷款审查〔批〕人因贷款调查人提供虚假或伪造资料,使审查〔批〕判断错误的,贷款审查〔批〕人可以免责;

〔四〕审贷会上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可以免责;

〔五〕贷后管理责任人全面履行贷后管理职责,或由于不可防止、不可预料、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致使无法履行贷后管理职责的可以免责;

〔六〕贷款形成不良后,贷款相关责任人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在处理期间已减轻或挽回损失,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从轻或减轻处理。

第三章不良贷款责任的划分

第九条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环节风险责任的划分

〔一〕审贷别离贷款形成风险的,责任划分有以下四种情形:

1、基层社〔部〕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

〔1〕基层社〔部〕贷款调查人承当50%;

〔2〕基层社〔部〕贷款审查人承当20%;

〔3〕基层社〔部〕有权审批人承当30%。

2、基层社〔部〕贷款审批小组评议通过发放的贷款。

〔1〕基层社〔部〕贷款调查人承当50%;

〔2〕基层社〔部〕贷款审查人承当10%;

〔3〕基层社〔部〕审批小组承当20%;

〔4〕基层社〔部〕负责人承当20%。

3、联社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

基层社〔部〕承当不良贷款80%的责任,其中:

〔1〕基层社〔部〕贷款调查人承当25%;

〔2〕基层社〔部〕贷款审查人承当15%;

〔3〕基层社〔部〕审批小组承当20%;

〔4〕报批贷款的基层社〔部〕负责人承当20%;

联社承当不良贷款20%的责任,其中:

〔5〕联社贷款审查人承当10%;

〔6〕联社有权审批人承当10%。

4、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贷款:

基层社〔部〕承当不良贷款70%的责任,其中:

〔1〕基层社〔部〕贷款调查人承当30%;

〔2〕基层社〔部〕贷款审查人承当10%;

〔3〕基层社〔部〕审批小组承当20%;

〔4〕报批贷款的基层社〔部〕负责人承当10%;

联社承当不良贷款30%的责任,其中:

〔5〕联社贷款调查人承当10%;

〔6〕联社贷款审查人承当5%;

〔7〕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承当15%。

上述四种类型中,如一人身兼数职,其承当风险责任按职责就高承当;调查、审查人为2人〔含〕以上及贷款审批小组〔委员会〕,由主责任人承当该环节不良贷款责任的50%,其他责任人对剩余50%不良贷款责任均摊;如果某一环节责任人对贷款持明确反对意见,那么该环节不良贷款责任由持明确同意意见的责任人承当。

〔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包村〔户〕客户经理为包收责任人,包收责任人对贷款调查、审查和审批环节承当100%的责任。

第十条贷款发放人员有以下行为并形成不良贷款的,应承当全部不良贷款责任。

1、未签订有效合同和借据而擅自发放贷款的;

2、擅自修改合同条款致使借款人、担保人免责或减轻责任的;

3、信贷资金未按规定转入借款人在本机构开设的账户的;

4、因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致使贷款丧失债权或担保的。

第十一条贷后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并形成不良贷款,应承当全部不良贷款责任。

1、因管理不善导致借据、合同、抵〔质〕押物权证等重要档案丧失,致使债权无法追索的;

2、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对借款人经营环境恶化未预警,错失化解风险有效时机以及贷后检查中发现不良贷款未及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的;

3、贷款到期后未进行有效催收,或催收不及时导致贷款丧失诉讼时效的,或贷款起诉后未及时申请执行,而导致贷款丧失执行时效的;

4、未及时追索,丧失对贷款保证人担保责任追索权的;

5、未及时按规定行使贷款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权丧失的;

6、对抵〔质〕物的转让、转移、损毁、变卖等行为未报告或报告不及时,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因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致使贷款丧失债权或担保的。

第十二条管理质押物不善,致使质押物损毁或灭失的,按损失价值赔偿。

第十三条有上述失、渎职行为,但未造成全部债权丧失的,所承当责任比例视情节和后果严重性由有权认定机构确定。

第十四条贷后管理责任人调岗或调离本社〔部〕的,信用社〔营业部〕应进行贷后管理风险责任的移交。

第十五条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发放的责任不因工作单位或岗位的变动而改变。

第四章不良贷款责任的追究

第十六条所有不良贷款必须逐户逐笔查清原因,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经济处分、停岗收贷、纪律处分、法律追究等。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并处。

第十七条经济处分包括:

罚款、赔偿损失和扣发薪酬。

〔一〕罚款、赔偿损失。

单笔罚款不低于100元〔低于100元的按100元计算〕。

1、超权限、未按规定跨地区、自批自借、冒名、假名、化整为零、虚假抵〔质〕押放贷的,责令限期收回,并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贷款金额的5‰罚款。

2、违反贷款“三查〞制度,或逆程序发放贷款的,责令限期收回,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每笔500元的罚款。

3、对未按规定签订借款合同致使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责成限期补签,并对相关责任人员按每笔处以300元罚款。

4、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抵〔质〕押担保手续,或未办理有效登记,致使担保无效,责成限期补办外,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贷款金额2‰-5‰罚款。

5、擅自取走存单、有价证券等质押物,责令限期交回,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贷款金额2‰-5‰罚款;对质押物缺乏的,按缺乏金额的0.5‰-1‰罚款。

6、因催收不及时丧失贷款诉讼时效的,对贷款管理责任人处以全额赔偿。

7、因申请执行不及时导致贷款案件丧失执行时效,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贷款金额50%的赔偿。

8、擅自减免贷款利息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少收局部,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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