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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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城市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1

1.1目的1

1.2工作原则1

1.3编制依据1

1.4适用范围1

2组织管理与职责1

3疫情分级2

4监测、预警、报告2

4.1疫情监测2

4.1.1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

4.1.2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

4.1.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2

4.1.4监测内容2

4.2预警3

4.3报告3

5应急响应3

5.1分级响应3

5.1.1Ⅳ级响应(一般传染病疫情)3

5.1.1.1加强传染源的检索4

5.1.1.2流行病学调查4

5.1.1.3社会防控4

5.1.1.4制度措施4

5.1.1.5监督检查4

5.1.1.6宣传教育5

5.1.1.7三同时5

5.1.1.8病患接收5

5.1.2Ⅲ级响应(较大传染病疫情)5

5.1.3Ⅱ级响应(重大传染病疫情)7

5.1.4Ⅰ级响应(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9

5.2扩大响应10

5.3传染病疫情应急响应的调整和终止10

6后期处置11

6.1善后处理和社会救助11

6.2保险11

6.3调查和总结11

6.4督导检查12

6.5加强预防接种12

7保障措施12

7.1医疗卫生保障12

7.2交通运输保障13

7.3社会动员保障13

7.4技术储备与保障13

8宣传、培训和演习13

8.1公众宣传教育13

8.2培训14

8.3演习14

9附则14

9.1预案制定和更新14

9.2名词术语、缩写语定义15

9.2.1重大传染病疫情15

9.2.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15

9.2.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15

9.2.4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15

9.2.5暴发15

9.2.6流行16

9.2.7传染病监测16

9.2.8疫点(区)16

9.2.9消毒16

9.3级别递增16

9.4施行16

1总则

1.1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危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1.2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XX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含不明原因疾病)或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含不明原因疾病)。

由国务院、省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传染病疫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实施。

2组织管理与职责

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3疫情分级

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的事件分级。

4监测、预警、报告

4.1疫情监测

4.1.1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全市传染病疫情监测、分析预警工作。

主要职责是:

针对疫情分级重点开展全市疫情资料收集、分析、利用与反馈,做出预警建议。

综合分析国内外、区内外传染病疫情发展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4.1.2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对辖区内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分析、报告与管理。

收集、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

4.1.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承担各自责任范围内传染病疫情监测和信息报告任务。

4.1.4监测内容

人群基本情况,包括人口数、出生数、死亡数、生活方式、风俗习惯、经济状况、教育水平、居住条件和人群流动情况;传染病在不同特征人群、时间、地区的动态分布;传染病漏报调查;亚临床感染调查;人群对传染病的易感性;传染病病原体(毒力、变异、耐药性)、宿主、昆虫媒介及传染来源的监测;防疫措施效果评价;传染病病因和流行规律研究;传染病流行预测等。

4.2预警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疫情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适时提出疫情预警建议,由市应急指挥部报请市应急委决定启动、变更和终止应急响应。

4.3报告

4.3.1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报告时限和程序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4.3.2收治传染病的定点医院负责对其所诊治的传染病病例病情信息进行监测报告。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按照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应对处置传染病疫情(含不明原因疾病)分四级应急响应,即Ⅳ级响应(一般传染病疫情)、Ⅲ级响应(较大传染病疫情)、Ⅱ级响应(重大传染病疫情)、Ⅰ级响应(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

5.1.1Ⅳ级响应(一般传染病疫情)

一般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启动(Ⅳ级)响应。

由疫情发生地的县(市)区指挥部及时启动本辖区应急响应措施,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疫情发生地传染病疫情处理督导工作,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我市有关县(市)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散蔓延。

在日常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适时采取以下措施:

5.1.1.1加强传染源的检索

各医院发现传染病确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立即采取应急防控措施,并以最快的方式向所属辖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5.1.1.2流行病学调查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各辖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协助追踪传染源、实施对疫点(区)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

5.1.1.3社会防控

根据传染病的种类,对疫点(区)和病人实施必要的隔离、控制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

同时,加强社区传染病防治和卫生知识健康教育。

5.1.1.4制度措施

疫情发生单位要落实传染病疫情各项制度,实施环境卫生整治、健康教育宣传、消毒隔离等措施。

5.1.1.5监督检查

市卫生监督所会同各辖县(市)区卫生局传染病疫情督导组,对上述单位落实防控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1.1.6宣传教育

宣传部门及媒体开辟传染病防治专栏,定期开展各类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公益广告播出。

5.1.1.7三同时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时,市农牧局、卫生局按照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做到“三同时”。

5.1.1.8病患接收

市卫生局根据疫情态势启动定点医院,各相关医院的医护人员应在接到命令后在规定时间内全部到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准备接收患者。

5.1.2Ⅲ级响应(较大传染病疫情)

由应急指挥部根据传染病监测情况,经专家论证,报请市应急委同意后启动Ⅲ级响应。

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处置传染病疫情。

在实施四级应急响应防控措施基础上,适时采取以下措施:

5.1.2.1根据传染病的种类可采取对所有疫点(区)及其人群实施隔离、控制措施。

传染病临床确诊或疑似患者应集中收治到定点医院或居家隔离,对密切接触者应实施隔离和医学观察。

5.1.2.2公路、铁路、长途汽车站、重要交通路口应增加检疫站(点),对进出XX人员进行全面防疫检查。

5.1.2.3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人群聚集地区应定时进行消毒,并配合市及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消毒、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必要时可开展主动监测、搜索病人。

5.1.2.4中、小学班级中如发现有甲类或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疑似病例,学校有权决定该班级停课,并与学生家长配合做好学生在家医学观察及文化课补习。

如需全校停课,应由学校报告所在辖县(市)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5.1.2.5高校师生中如发现有甲类或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的疑似病例,根据疑似病人的活动范围,相应调整教学方式,暂时避免集中上课,对其所住公寓、宿舍的楼层采取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

学校医院(医务室)应做好疑似病人的留观工作,同时通知所在辖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到现场处置。

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随意进出,师生减少外出。

5.1.2.6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应启动相应的三级应急预案。

相关疫点(区)范围内启动“各自为防”工作网络,防止疫情蔓延。

发生疫情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应采取分组包片的办法,确定各自的联系对象,防治工作须覆盖辖区全体居民。

5.1.2.7市民外出时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

定时对居所进行消毒,搞好居所的楼道卫生,发生疫情的单位和居民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做好隔离、控制工作。

5.1.2.8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组成卫生执法小分队,负责监督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监督有关医疗机构落实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防护措施,监督、检查人口密集场所的防控工作。

5.1.2.9根据传染病疫情决定启用定点医院。

定点医院在接到市卫生行政部门命令后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接收患者救治准备。

相关支援医院在接到市卫生行政部门命令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准备工作,按要求派出增援人员和设备到达各自支援医院。

市紧急救援中心统一对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进行转运。

5.1.3Ⅱ级响应(重大传染病疫情)

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启动Ⅱ级响应。

市指挥部在省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并根据市应急委的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在实施三级应急响应防控措施基础上,适时采取以下措施:

5.1.3.1启用密接人员集中隔离点,实施集中隔离,集中管理。

5.1.3.2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执行市政府制定的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做好监督、检查,确保落实。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配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对疫点(区)的隔离、控制,做好隔离地的后勤保障和群众的工作。

市及辖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传染病确诊及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控制、医学观察工作。

5.1.3.3全体市民均有义务和责任及时、如实报告传染病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情况,村(居)委会发现传染病可疑病人应立即向乡(镇、街道)报告,乡(镇、街道)应及时汇总情况报辖县(市)区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疫点(区)居民必须服从有关部门采取隔离、控制措施。

5.1.3.4在所有进入XX交通路口应设立检疫、检查站(点),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和公路检查站设立联合检查组,实施检疫。

各级各类学校应坚持每天对学生进行晨、午检,定时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尽量避免人群过于集中的大课和大型活动。

实行停课的中、小学应坚持每天对学生健康状况进行跟踪,教育学生在家学习和休息。

高校未经批准学生不得离校,应就地诊治。

对离校的大学生,学校应跟踪其健康状况,并纳入学校疫情监控和信息报告范围。

离校后又返校的学生,应进行隔离、观察。

5.1.3.5建筑工地应实行封闭式管理。

工地与民工住地分开,在两地建立安全通道,民工上下班由班车接送。

建立24小时运转的监控网络,对施工现场和民工住地(工棚)进行检查,民工宿舍、食堂、厕所定时、定点消毒。

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停工、停业或遣散民工。

5.1.3.6各单位应调整全国性和跨省、跨地区的大型会议和活动的时间。

电子游艺场所、影剧场、歌舞厅、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等文化、娱乐、体育场所和设施,必须逐一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并建立来访或参观者登记制度。

5.1.3.7定点医院在接到市卫生行政部门命令后在规定时内完成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准备接收患者。

定点支援医院接到市卫生局支援命令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准备工作,按要求派出增援的医护人员,并携带设备到达各自支援医院。

5.1.3.8各辖县(市)区医疗机构所有的专用急救车辆,统一归市紧急救援中心指挥,市卫生局派专人监督、落实传染病的急救、转运工作,由各医院院长负总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推诿,否则将严肃追究责任。

市紧急救援中心应与各医院密切配合,确保需要的病人能随时搭乘专用救护车就诊或转诊,严防病人在自行求诊过程中造成传染病的传播。

5.1.4Ⅰ级响应(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

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启动Ⅰ级响应。

市指挥部在国务院或省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并根据市应急委的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在实施二级应急响应防控措施基础上,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5.1.4.1全市实施公共卫生紧急状态。

视疫情发展可采取学校停课,工厂停工,商场停业等强制措施。

除物资运输外,所有进出XX的铁路客车、长途客车的乘客实施24小时检测监控,发现疑似病例立即报告,强制实施隔离治疗。

对密切接触者强制实施集中隔离和医学观察。

对上述交通工具进行终末消毒。

5.1.4.2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在各居民小区设检查检疫站,严格限制居民外出,确需外出者必须采取严格防护措施。

5.1.4.3重要单位和重点部门,隔离点和定点医院均由武警或部队守卫,设置警戒区,严格进出检查制度和消毒。

5.1.4.4所有到现场参加疫情防控和指挥部工作人员进入二级防护,必要时进行预防性服药或接种相关疫苗。

5.1.4.5整合全市医疗卫生人力资源,全面实施防控工作。

组建3—5支疫情控制小分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消毒隔离、指导检查。

配合对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及各交通路口的检验检疫工作。

对集中隔离点实施定点消毒。

5.1.4.6成立居民所需生活用品专业队伍,统一购置运送。

5.1.4.7启动全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治工作,非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定点收治传染病病人的所有准备工作。

定点医疗机构停止普通病人接诊和收治工作,所有科室病床均用于收治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

所有医护人员实施一级防护。

市紧急救援中心整合所有救护车辆实施转运工作。

5.2扩大响应

因传染病疫情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市卫生局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委。

如果预计传染病疫情将要波及周边城市或地区的,市卫生局应报请市应急委以市政府的名义,协调周边城市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同时向省政府报告。

当传染病疫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我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省或者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其他省(直辖市、省)提供援助和支持的,市卫生局应报请市应急委,请市委、市政府报请省党委委、政府或党中央、国务院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传染病疫情处置。

5.3传染病疫情应急响应的调整和终止

传染病疫情应急响应也需要根据预警信息的调整进行调整,传染病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传染病疫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按照“谁启动,谁终束”的原则,四个等级的应急结束工作分别由相应部门宣布。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和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安全火化传染病死亡者遗体,善后抚恤,以及管理社会团体或个人捐助的应急经费和物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督促有关单位落实传染性疾病救治期间、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做好相关人员医疗费用的医保基金结算工作;制定稳定传染性疾病防治队伍和参与应急处理人员的激励政策。

6.2保险

各保险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理赔。

6.3调查和总结

疾病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疫情全过程进行回顾性流行病学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为指导今后的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指导依据。

各级医疗机构对自身的工作进行总结和检讨,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

各级卫生部门要做好有关总结工作,各县(市)区卫生局在结束响应7日内将书面总结报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将疫情处置工作总结报市应急办和省卫生计生委。

6.4督导检查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定期派出督查组,对辖区的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防治措施不力、出现明显疏漏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并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

6.5加强预防接种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次疫情控制的需要,做好疫苗的应急接种工作,提高全市人群的整体免疫水平。

7保障措施

7.1医疗卫生保障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重大传染性疾病(不明原因疾病)疫情防治的医疗救护、疫情处理、实验室检验、疫点消毒等应急预备队,开展业务培训、演习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随时待命参加疫点或疫区病人的救治和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

成立医疗救治专家队伍,制定和完善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和抢救工作,对临床治疗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指导医疗机构做好院感管理和医务人员的防护工作。

根据救治工作需要,设立重症抢救组、会诊组、院感组、中医组、精神卫生组等专家组。

建立市传染病防治专业医务人员资源库,并按疫情级别制定人力资源调配计划。

疫情发生时,全市所有医疗机构在岗医务人员必须服从统一调配。

7.2交通运输保障

铁道、交通、民航部门建立交通检疫机制,组织对交通工具的乘运人员与物资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的运送;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7.3社会动员保障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依法及时公布疫情,主动发布新闻,做好境内外媒体工作,加强互联网论坛的引导和管理,避免虚假信息传播,保障信息透明度,避免因群众猜疑引起恐慌。

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进一步开展科普和普法工作,提高基层单位和居民的预防意识和防护能力。

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加强应急训练,以备疫情发生时有效开展各种服务。

7.4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全市临床医疗、疾病控制专家通力协作,开展控制疫情的科研工作。

8宣传、培训和演习

8.1公众宣传教育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预防传染病的宣传培训计划,重点开展预防、保健及健康宣传教育工作,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开辟应急宣传公益栏目,在大、中、小学普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课程等方式,让公众掌握有关自我保护、加强预防措施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市精神文明办和爱卫会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督促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搞好环境卫生。

引导群众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社区居委会督促居民搞好卫生、预防疾病。

8.2培训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业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以及疫情监测、传染病防治知识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置、传染病基础知识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8.3演习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疫情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指挥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应急救治体系的应急处理能力,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9附则

9.1预案制定和更新

市卫生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传染病疫情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订本辖区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9.2名词术语、缩写语定义

9.2.1重大传染病疫情

指传染病在集中的时间、地点发生,导致大量的传染病病人出现,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平常的发病水平。

通常指以下情形:

发生鼠疫、肺炭疽和霍乱暴发;动物间鼠疫、布氏菌病和炭疽等流行;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多例死亡;发生罕见或已消灭的传染病;发生新发传染病的疑似病例;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传染病疫情。

9.2.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多个共同临床表现患者,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这种疾病可能是传染病,可能是群体性癔病,也可能是某种中毒。

9.2.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9.2.4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

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9.2.5暴发

指在1个局部地区,短期内,突然发生多例同1种传染病病人。

9.2.6流行

指1个地区某种传染病发病率显著超过该病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

9.2.7传染病监测

指对人群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及影响因素进行有计划地、系统地长期观察。

9.2.8疫点(区)

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或者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传播时可能波及的地区。

9.2.9消毒

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致病性微生物。

9.3级别递增

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政府决定启动上级预案,或本预案未涉及内容,本预案将服从上级预案的要求。

9.4施行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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