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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会计事务处理程序

附錄四、金融工具之財務報表相關揭露說明及釋例

⏹本附錄僅提供參考,並非所有揭露事項均需依本附錄格式(方式)揭露。

⏹本附錄不適用於非重要性項目。

1、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IFRS7.21】

一、規範依據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7號「金融工具:

揭露」、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款、第十三款、第二十款及第三十九款。

二、規範內容

(一)企業應於財務報表內提供揭露資訊,使財務報表者使用者能評估【IFRS7.1】:

1.金融工具對企業財務狀況與績效之重要性。

2.企業於當期及報導期間結束日所暴露因金融工具產生之風險之性質及程度,以及企業如何管理該等風險。

(二)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保險業財報編製準則§15Ⅰ(5)、(10)、(13)、(20)及(39)】:

1.對了解財務報告攸關之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及編製財務報告所採用之衡量基礎。

2.財務報告所列金額,金融工具或其他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3.對財務風險之管理目標及政策。

4.金融工具相關資訊。

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規定揭露,包括金融工具對保險業財務狀況與績效重要性之揭露資訊;金融工具所產生暴險之質性及量化資訊等。

選擇採用覆蓋法者,並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規定揭露相關資訊。

5.公允價值資訊。

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規定揭露,包括重複性或非重複性按公允價值衡量之資產及負債、公允價值之等級資訊、評價技術及參數或假設等輸入值、公允價值第三等級之相關資訊等。

 

三、釋例

(一)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

【IFRS7.6】

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IFRS9)之規定,合併公司於合併資產負債表將金融資產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避險之金融資產等。

金融負債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避險之金融負債及應付債券。

1.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係指:

(1)非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2)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為消除或重大減少會計配比不當,可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則分為持有供交易及原始認列時被企業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兩類。

屬此類別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於續後評價時,概以公允價值衡量且公允價值變動認列於損益。

2.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係指:

(1)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債務工具投資:

a.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及出售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金融資產。

b.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2)原始認列時作一不可撤銷之選擇,將公允價值變動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之非持有供交易之權益工具投資。

屬此類別之金融資產續後評價係以公允價值衡量,其公允價值變動造成之利益或損失,除預期信用損失及貨幣性金融資產外幣兌換損益外,於除列前認列為股東權益調整項目;於除列時,除依IFRS9第5.7.5段之規定所指定之權益工具外,將前述累積於股東權益調整項目中之利益或損失列入當期損益。

3.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係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1)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債務工具投資。

(2)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其續後評價係採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並於攤銷、減損及除列時認列當期損益。

4.應付債券

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於原始認列時按公允價值扣除交易成本後之金額衡量;後續採有效利息法按攤銷後成本於債券流通期間內認列為當期損益,作為「財務成本」之調整項目。

5.避險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避險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係指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避險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係以公允價值衡量。

(二)公允價值之決定

【兆豐銀行範例P.12】

金融工具如有活絡市場公開報價時,則以此市場價格為公允價值。

例如主要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Bloomberg或Reuters若能及時且經常取得金融工具之公開報價,且該價格代表實際且經常發生之公平市場交易者,皆屬上市(櫃)權益證券及有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債務工具公允價值之基礎。

其餘金融工具之公允價值係以評價技術取得。

透過評價技術所取得之公允價值可參照其他實質上條件及特性相似之金融工具之現時公允價值、現金流量折現法或以其他評價技術,包括以資產負債表日可取得之市場資訊運用模型計算而得(例如櫃買中心參考殖利率曲線、Reuters商業本票利率平均報價等)。

當評估複雜性較低之金融工具時,例如利率交換合約、換匯合約及選擇權,合併公司採用廣為市場參與者使用之評價技術。

此類金融工具之評價模型所使用之參數通常為市場可觀察資訊。

針對複雜度較高之金融工具,合併公司係根據同業間廣泛運用之評價方法及技術所自行開發之評價模型衡量公允價值。

此類評價模型通常係運用衍生工具、無公開市場報價之權益及債務工具(包含嵌入式衍生工具之債務工具)或其他市場流動性低之債務工具。

此類評價模型所使用之部份參數並非市場可觀察之資訊,合併公司必須根據假設做適當之估計。

(三)金融資產及負債之除列

【兆豐銀行範例P.13】

1.金融資產

當合併公司對金融資產現金流量之合約權利已失效,或業已移轉該金融資產及幾乎所有相關之所有權風險及報酬時,則將該金融資產除列。

當合併公司承作證券借貸交易或將債券或股票供作附買回條件交易之擔保品時,並不除列該金融資產,因金融資產幾乎所有之所有權風險及報酬仍保留在合併公司。

2.金融負債

合併公司之金融負債於合約規定之義務解除、取消或到期而使金融負債消滅時,除列全部或部分金融負債。

當相同債權人以幾乎不相同條件交換既有之金融負債,或對既有負債條件進行大幅修改,並同時承擔新金融負債,該種交換或修改視為除列既有負債並同時認列新負債,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四)金融資產之重分類

【IFRS9.4.4】

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之規定,合併公司之金融工具重分類:

1.於且僅於改變其管理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時,始能重分類所有受影響之金融資產。

2.不得重分類任何金融負債。

(五)金融工具互抵

【IAS32.42】及【兆豐銀行範例P.13】

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僅於同時符合

(1)目前具備法定強制權以抵銷已認列金額,及

(2)意圖以淨額基礎交割,或同時變現資產及清償負債時,才得將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互抵,並於合併資產負債表以淨額表達。

(六)金融資產減損

【IFRS7.16A】

合併公司於每一資產負債表日評估金融資產之預期信用損失,依不同衡量方式之金融資產,採用之減損方式如下:

1.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

認列預期信用損失係將累積於股東權益調整項目之損益金額轉列為當期損益,其帳面金額不減除備抵損失。

若後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金額減少,則應予迴轉並認列為當期利益。

2.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債務工具

金融資產之帳面價值係藉由備抵損失帳戶調降之,減損金額列為當期損益。

若後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金額減少,藉由調整備抵損失帳戶迴轉,認列為當期損益。

(七)衍生性金融商品與避險交易

合併公司從事遠期外匯合約、利率交換、換匯換利、選擇權、期貨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主要係用以規避利率與匯率變動風險。

此類衍生性金融商品原始認列與續後衡量皆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當公允價值為正時則認列為資產,為負時則認列為負債。

當不符合避險會計的條件時,衍生性金融商品公允價值變動部分則認列為當期損益。

避險關係可分為下列三種類型:

1.公允價值避險:

係指規避已認列資產或負債、未認列確定承諾公允價值變動風險,或對任何此種項目之組成部分之公允價值變動;該等公允價值變動可歸因於特定風險,且會影響損益。

2.現金流量避險:

係指規避現金流量變動之風險,該變動係因已認列資產或負債或已認列資產或負債之組成部分(例如浮動利率債務之全部或部分之未來利息支付)或高度很有可能預期交易之特定風險所引起,且該變動將影響損益。

3.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避險:

係指規避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之匯率變動風險。

合併公司在指定避險開始時,有關避險關係、風險管理目標及避險策略等,即備有正式指定及書面文件。

文件中載明避險工具、相關被避險項目或交易及被規避風險本質之確認,與如何評估避險關係是否符合避險有效性規定(包括其對避險無效性來源之分析及其如何決定避險比率)。

若一避險關係不再符合有關避險比率之避險有效性規定,但該指定避險關係之風險管理目標仍維持相同,則合併公司應調整避險關係之避險比率以再次符合避險會計之要件(重平衡)。

當避險交易符合避險會計規定之條件後,依下列方式處理:

1.公允價值避險

公允價值避險係指規避已認列資產或負債、未認列確定承諾,或前揭項目經指定之一部分之公允價值變動風險,該價值變動應可歸因於某特定風險且將影響損益。

公允價值避險中,被避險項目之避險利益或損失,應調整被避險項目之帳面金額(若適用時)並認列於損益。

若被避險項目為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或其組成部分),被避險項目之避險利益或損失應認列於損益。

若被避險項目為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該等金額仍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

當被避險項目為未認列之確定承諾(或其組成部分)時,被避險項目於指定後之公允價值累積變動數應認列為資產或負債,並將相應之利益或損失認列於損益。

當採公允價值避險之被避險項目原係以攤銷後成本評價時,被避險項目依上段所認列之帳面價值調整數,仍於被避險項目剩餘存續期間依有效利息法攤銷並認列於損益表中。

得於認列調整數時即開始攤銷,或至遲自停止適用避險會計期間始攤銷。

2.現金流量避險

現金流量避險係指規避現金流量變動之風險,該變動係因已認列資產或負債或已認列資產或負債之組成部分或高度很有可能發生預期交易之特定風險所引起,且該變動將影響損益。

避險工具之利益或損失屬有效避險部分,直接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屬無效部分則認列為當期損益。

當被避險之預期交易將導致認列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則累計於現金流量避險準備之金額應於被避險之期望未來現金流量影響損益之同一期間(或多個期間)內重分類至損益。

當預期交易之避險將導致認列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則應自現金流量避險準備移除該累計金額,作為該資產或負債帳面價值之調整。

預期交易預計不會發生時,原列為現金流量避險準備之金額,則轉列為當期損益。

避險工具已到期、出售、解約或執行,或合併公司取消原指定之避險,原直接認列為現金流量避險準備之金額,於預期交易發生前仍列為現金流量避險準備,惟當該交易不會發生時,則該金額將轉列為當期損益。

3.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之避險

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之避險其處理與現金流量避險相似。

避險工具中屬避險有效部分,直接認列為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外幣換算準備,屬避險無效部分列入當期損益。

認列為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外幣換算準備之金額,於國外營運機構處分時轉列為當期損益。

(八)覆蓋法

合併公司自民國107年起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為減少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之適用日早於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新保險合約)所產生之衝擊及差異,同時選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號「保險合約」之覆蓋法表達指定金融資產之損益。

貳、金融工具之公允價值資訊

【IFRS7.25、7.26及7.28】及【IFRS13.76~13.99】

一、公允價值層級

【IFRS13.76~13.90】

為提供揭露資訊,合併公司使用可反映衡量時所用輸入值之重要性之公允價值等級,將公允價值之衡量予以分類,並區分為下列等級:

第一等級:

公允價值衡量使用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未經調整)。

第二等級:

公允價值衡量使用直接或間接之可觀察輸入值,但包括於第一等級之報價者除外。

第三等級:

公允價值衡量使用不可觀察之輸入值。

二、金融資產及負債之公允價值等級資訊【IFRS13.93】

單位:

新臺幣千元

資產及負債項目

民國年月日(如104.12.31)

民國年月日(如103.12.31)

合計

相同資產於活絡市場之報價

重大之其他可觀察輸入值

重大之不可觀察輸入值

合計

相同資產於活絡市場之報價

重大之其他可觀察輸入值

重大之不可觀察輸入值

(第一等級)

(第二等級)

(第三等級)

(第一等級)

(第二等級)

(第三等級)

重複性非衍生資產及負債

資產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股票投資

債券投資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股票投資

債券投資

投資性不動產

負債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負債

原始認列時指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重複性衍生資產及負債

資產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避險之金融資產

負債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避險之金融負債

非重複性資產及負債

待出售非金融資產

合計

三、第一等級與第二等級間之移轉金額、理由及政策

合併公司持有之部分新臺幣中央政府債券根據內部風險控管政策評估,判定為非屬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故金額XXX將於本年度由第一等級轉入第二等級。

四、第三等級之變動明細表

重複性公允價值衡量歸類至第三等級之金融資產變動明細表

單位:

新臺幣千元

名稱

期初

餘額

評價損益之金額

本期增加

本期減少

期末

餘額

列入

損益

列入其他綜合損益

買進或

發行

轉入

第三等級

賣出、處分或交割

自第三等級轉出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避險之金融資產

合計

重複性公允價值衡量歸類至第三等級之金融負債變動明細表

單位:

新臺幣千元

名稱

期初

餘額

評價損益列入當期損益之金額

本期增加

本期減少

期末

餘額

買進或

發行

轉入

第三等級

賣出、處分或交割

自第三等級轉出

透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負債

原始認列時指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避避險之金融負債

合計

五、重大不可觀察輸入值(第三等級)之公允價值衡量之量化資訊

以重複性為基礎按公允價值衡量項目

民國年月日之公允價值

評價技術

重大不可觀察輸入值

區間

(加權平均)

輸入值與公允價值關係之敏感度分析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XXX

現金流量折現法

長期營收成長率

X%~X%(X%)

加權平均資金成本

X%~X%(X%)

長期稅前營業淨利

X%~X%(X%)

六、公允價值歸類於第三等級之評價流程

合併公司之金融工具評價小組負責進行獨立公允價值驗證,藉獨立來源資料使評價結果貼近市場狀態、確認資料來源係獨立、可靠且與其他資源一致以及代表可執行價格,並定期校準評價模型、進行回溯測試、更新評價模型所需輸入值及資料及其他任何必要之公允價值調整,以確保評價結果係屬合理。

七、非按公允價值衡量但須揭露公允價值之資產及負債資訊

合併公司之非以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除下表所列示之項目外,其他如現金及約當現金、應收款項、受限制資產、應付款項及其他金融資產之帳面金額係公允價值合理之近似值。

 

項目

帳面金額

公允價值

公允價值等級

民國年月日(如104.12.31)

金融資產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民國年月日(如103.12.31)

金融資產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叁、財務風險管理

【IFRS7.31~7.42】

一、風險管理制度

(一)風險管理組織架構

董事會為合併公司之風險管理最高單位,負責核定合併公司風險管理政策及相關準則,督導風險管理制度之執行,負風險管理之最終責任,推動並落實公司整體風險管理。

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董事長與總經理負責協助董事會推動並落實公司風險管理政策,共同完成管理階層在風險管理制度中所負之權責。

風險管理委員會隸屬於董事會,負責擬訂風險管理政策、架構、組織功能,建立質化與量化之管理標準,定期向董事會提出報告並適時向董事會反應風險管理執行情形。

風險管理部獨立於各業務單位及交易活動之外,獨立、完整地執行風險管理制度之各項規範,負責執行合併公司市場風險管理、信用風險管理及流動性風險管理等各項風險管理機制,同時定期及不定期就公司重要風險相關事項,向總經理、董事長、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與董事會報告;或當市場發生突發性重大事件,風險管理部依據其風險管理專業進行風險分析,並向董事長、總經理及其相關部室提供該事件風險分析報告,以作為公司因應之參考。

上述風險管理權責已經清楚地訂定於風險管理政策之中,風險管理執行單位主管能夠清楚地、明確地瞭解其在風險管理制度中所賦予之權責。

依據合併公司風險管理政策規範,業務單位負有第一線風險管理之責任。

業務單位應遵循風險管理政策、相關準則及各業務風險管理辦法之規定。

業務單位主管負責分析及監控所屬單位內相關之風險,並採取必要之因應對策,確保其風控機制與程式之有效執行,以符合法規與公司之風險管理政策。

各業務單位人員皆能由風險管理政策的規範中,清楚地瞭解到其所負之風險管理責任。

(二)風險管理政策

合併公司之風險管理政策為針對各項業務制定足以辨識、衡量、監控、報告及回應風險之有效機制,建立明確之風險管理目標、控管方式及責任歸屬,以確保各項營運風險控制在可容忍範圍內,俾創造最大之盈餘及股東利潤。

(三)風險管理流程

合併公司之風險管理流程,包含風險辨識、風險衡量、風險監控與管理及風險報告,並且對於市場、信用、國家、流動性、作業、保險、與資產負債配合風險及資本適足性均制定管理準則,規範衡量與評估方法,並定期提出風管報告以監控各類風險。

(四)避險與抵減風險策略

合併公司依據資本規模與風險承受能力,事先訂定各項業務風險之避險工具與避險操作機制;藉由合理之避險機制,有效地將公司風險限制在事先核准之範圍內。

實際避險之執行則視市場動態、業務策略、商品特性與風險管理規範,分別運用授權之金融工具,將整體部位之風險結構與風險水準,調整至可承受之風險程度內。

二、信用風險分析

合併公司從事金融交易所暴露之信用風險,包括發行人信用風險、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及標的資產信用風險:

(一)發行人信用風險係指合併公司持有金融債務工具或存放於銀行之存款,因發行人(或保證人)或銀行,發生違約、破產或清算而未依約定條件履行償付(或代償)義務,而使合併公司蒙受財務損失之風險。

(二)交易對手信用風險係指與合併公司承作金融工具之交易對手於約定日期未履行交割或支付義務,而使合併公司蒙受財務損失之風險。

(三)標的資產信用風險係指因金融工具所連結之標的資產信用品質轉弱、信用貼水上升、信用評等調降或發生符合契約約定之違約情事而產生損失之風險。

1.信用風險集中度分析

下表為合併公司金融資產之信用風險最大暴險金額之地區與產業分布:

 

信用風險暴險金額-地區別

日期:

年月日單位:

新台幣千元

金融資產

台灣

亞洲

歐洲

美洲

合計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避險之金融資產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放款

合計

各地區佔整體比例

2.信用風險品質分級

合併公司內部信用風險分級,可分為低度風險、中度風險及高度風險,各等級定義如下:

(1)低度風險:

表示該公司或標的具有穩健程度以上之財務承諾履約能力,即使面臨重大之不確定因素或暴露於不利之條件,亦能維持其財務承諾履約能力。

(2)中度風險:

表示該公司或標的之財務承諾履約能力薄弱,不利之經營、財務或經濟條件,將削減其財務承諾履約能力。

(3)高度風險:

表示該公司或標的之財務承諾履約能力脆弱,該公司是否能履行承諾,將視經營環境與財務狀況是否有利而定。

(4)已減損:

表示該公司或標的未依約履行其義務,合併公司依潛在損失估計已達減損標準。

3.自原始認列後信用風險已顯著增加之判斷

(1)合併公司於每一報導日評估各項適用IFRS9減損規定之金融工具,自原始認列後信用風險是否已顯著增加。

為作此評估,本合併公司考量顯示自原始認列後信用風險顯著增加合理且可佐證之資訊(包括前瞻性資訊),主要考量指標包括:

內部/外部信用評等等級、逾期狀況之資訊、信用價差、與借款人、發行人或交易對手有關之其他市場資訊、同一借款人之其他金融工具之信用風險已顯著增加等。

(2)信用風險低:

若判定金融工具於報導日之信用風險低,得假設該金融工具自原始認列日後信用風險並未顯著增加。

4.違約及信用減損金融資產之定義

合併公司對金融資產違約之定義,係與判斷金融資產信用減損者相同,如符合下列一項或多項條件,則判定該金融資產已違約且信用減損:

(1)量化指標:

當合約款項逾期超過90天,則判定金融資產已違約且信用減損。

(2)質性指標:

如有證據顯示發行人或交易對手將無法支付合約款項,或顯示發行人或交易對手有重大財務困難,例如:

a.發行人或交易對手已破產或可能聲請破產或財務重整。

b.發行人或交易對手之其他金融工具合約已違約。

c.由於發行人或交易對手財務困難而使該金融資產之活絡市場消失。

d.以反映已發生信用損失之大幅折價購入或創始金融資產。

(3)前述違約及信用減損定義適用於合併公司所持有之所有金融資產,且與為內部信用風險管理目的對攸關金融資產所用之定義一致,並同時運用於相關減損評估模型中。

(4)金融資產如已連續六個月不再符合違約及信用減損之定義,則判定為回復至履約狀態(已治癒),不再視為已違約及信用減損之金融資產。

(四)預期信用損失之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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