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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规范与清单规范的对比研究

2013清单规范与2008清单规范的对比研究

摘要

建设工程清单规范在建筑工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为使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更好的理解和应用2013清单规范,论文先阐述了2013清单规范修订的原因以及依据,分析了2013清单规范与2008清单规范的区别,然后详细指出2013清单规范通用安装工程部分的变化,并通过实例进行了分析,旨在为建设工程单位能够更好的理解2013清单规范提供一定的参考借鉴。

关键词:

2008清单规范、2013清单规范、对比研究

 

目录

 

12013清单规范的产生背景和编制原则1

1.12013清单规范的产生背景和原因1

1.22013清单规范编制原则2

22013清单规范与2008清单规范的对比3

2.1强制性条款的范围扩大、语气增强3

2.1.1强制性条文范围扩大3

2.1.2部分强制性条文语气增强3

2.2强化了项目管理中招标方的责任4

2.2.1强化了招标方对于风险管理的责任4

2.2.2强化了业主对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管理责任4

2.2.3强化了招标方对于招标文件的管理责任4

2.3开辟了以合理风险分担为指引的合同价款调整新思路5

2.4从重视竣工结算结果管理转为依靠计量计价的期中过程管理5

2.5体系更完善,思路更清晰5

2.6使用范围更广6

2.7内容更充实,风险和责任划分明确、具体7

2.8更顺应当前工程项目承发包模式改革形势7

2.9规定更突出强制性、操作性7

32013清单计价规范通用安装工程部分的变化8

3.1主要变化8

3.1.1结构变化8

3.1.2项目变化8

3.2其他变化10

4案例11

4.1项目概况11

4.2全过程索赔管理应用11

4.2.1预防索赔11

4.2.2处理承包人提出的索赔11

4.3索赔管理的效果分析13

5结论14

参考文献15

 

2013清单规范与2008清单规范的对比研究

12013清单规范的产生背景和编制原则

1.12013清单规范的产生背景和原因

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于2008年12月1日的实施,对于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来说是功不可没的。

但实行起来仍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歧意,由于各工程项目参与方所处的位置和角度不同,在同一件事情上理解的不一致,因规范条文描述不清造成的操作差异导致的经济纠纷使企业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这些问题严重地影响到了建筑行业的秩序,为了保障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亟待进一步的完善。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于2013年7月1日正式颁布,在各地工程建设有关部门中得到了有效推行,2013清单规范在2008清单规范的基础上,从计量计价方法、工程合同价款约定、承发包双方风险、措施费计算细化、工程价款调整、结算等各方面作了重大的调整与改革,使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更加完善,更加适应建筑市场和工程实际的需求。

2013清单规范将2008清单规范中各专业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单独编制成各专业的工程量计算规范,总体由计价规范和专业工程计量规范两部分组成,形成了一本清单计价规范和九本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的体系[1]。

国家建设部之所以要对2008清单规范进行修订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1)合同文本不配套。

合同是甲乙双方维护自己权益,进行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依据。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必须形成与之相适应的合同文本,来规范施工单位、承包商、监理工程师等各方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中各方的合法权益。

尤其是对工程量的确定、核算,预算工程量及实际工程量的区别;变更洽商的签认;现场鉴证的依据性、真实性;价款调整及支付;施工索赔及造价纠纷等关键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规定,便于合同履行顺利,减少国家、企业的经济损失。

但事实上,我国近些年以来一直采用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定额计价合同文本,该文本对工程造价活动过程中的关键问题约定不多,因而导致争议不断,既延误工期又造成经济损失。

(2)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

2008清单规范与最新颁布的《招投标实施条例》不能完全相吻合,没有建立与清单规范相配套的招投标制度。

同时,在工程保险、工程担保制度及工程项目监理制度方面,都缺乏与2008清单规范相配套的部分。

建筑市场的良性发展要有法律约束,还应有较完善的市场约束机制。

而当前我国建筑市场体制工程担保制度、工程保险制度尚不健全、工程监理制度力度仍不够完善,从而导致违约不断。

(3)政府造价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全面,企业定额不规范。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实施中工程造价信息尤为重要。

从当前建筑市场的实际来看,造价管理机构在信息服务上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价格信息的发布仍存在不及时、内容不全面等情况,难以跟上建筑市场日新月异的变化,从而导致价格失真,供求规律失调,而这恰恰是清单计价活动所急需的资料。

同时,在企业定额方面、清单计价活动过程中,投标企业要在竞争中取胜,投标报价必须以企业自身的企业定额为基础,而工程实际中,大多数施工单位没有形成自己的企业定额或者企业定额不规范、不完整,使得清单规范缺少应有的依据[2]。

1.22013清单规范编制原则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2013清单规范。

2013清单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2013清单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2013清单规范与2008清单规范的对比

2.1强制性条款的范围扩大、语气增强

2.1.1强制性条文范围扩大

2013清单规范中,强制性条款的数量与2008清单规范中强制性条款数量相同。

不同点是2013清单规范增加了下表中这五条强制性条文。

所增加的这五项强制性条款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更好的解决工程项目中实际的问题,使得新规范在操作上更有力度,在内容上更为全面。

新增的5项强制性条文如下:

表2-12013清单规范中新增的5项强制性条文

序号

条款

2013版清单强制条文规定

1

3.4.1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2

4.3.1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3

5.1.1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4

6.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5

8.1.1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2.1.2部分强制性条文语气增强

2013清单规范中部分强制性条款语气增强主要表现在2008清单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多使用语气词“应”,而2013清单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则用“必须”加增强了清单规范的强制性。

例如,在2008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中的4.1.5条规定“措施项目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而同样内容的强制性条款在2013清单规范的3.1.5中,将上述条款中的“应”变为了“必须”,增强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3]。

表2-2“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变化情况

续前表

由表2-2可以看出,“计价规范”将“08规范”部分强制性条款中的“应”修改为“必须”,表述更加严格。

“计量规范”正文条款是从“08规范”中分离出来并进行增补扩充只对计量活动进行规定的条文,共计261条,其中各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强制性条款均为8条。

“计量规范”强制性条款具体变化情况如表2-3所示。

“13规范”还对保留的“08规范”部分条文内容进行了文字调整或修改补充,使“08规范”中比较模糊和易引起歧义的地方,变得更为清晰和具体。

所以“13规范”条文较“03规范”和“08规范”用词更精炼、更准确,表述更明晰和具体[4]。

 

表2-3“计量规范”强制性条款变化情况表

2.22013清单规范强化了项目管理中招标方的责任

2.2.1强化了招标方对于风险管理的责任

在2008清单规范中,对项目管理中业主的责任并没有进行十分的强调。

而在2013清单规范中,多条条款都体现出了对项目管理中业主责任的强化。

如2013清单规范规定,在发包商的招标文件里,涉及到风险的风险的范围等内容时,文件中不允许出现“无限风险”或“所有风险”等类似的用语。

禁止使用这种词语的目的就是为了强化项目管理中发包人的责任。

与此同时增强了对承包方的保护。

这种强化和增强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在一定意义上划分发包商与承包商的责任,从而维护建设业正常的发展秩序[5]。

2.2.2强化了业主对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管理责任

在2008清单规范中没有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管理责任进行明确的划分。

所以一般情况下招标方都会在招标文件中对招标工程量清单不完整、或漏项的部分进行规定:

凡工程量清单出现不准确或不完整的问题,都应由投标人负责。

而2013清单规范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的不完整和不准确现象应完全由招标人负责。

如此强化了业主对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责任,迫使招标方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必须要秉着严谨、认真的态度,从而保障了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2.3强化了招标方对于招标文件的管理责任

2013清单规范与2008清单规范相比较来说,更加的强化了招标方对于招标文件的责任。

在2008清单规范的适用下,招标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在招标文件中会明确规定:

招标文件要高于投标文件,当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发生冲突时,要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内容为主。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投标人的利益。

因此,2013清单规范中对于这一问题做出了相应的强制性的修改如下: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6]

2.3开辟了以合理风险分担为指引的合同价款调整新思路

2008清单规范对合同价款的调整没有做出过多的规定。

而2013清单规范中却史无前例的开辟了一条新道路,即以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合理、科学的风险分担为指导,对合同价款进行了调整。

在2008清单规范的适用下,承包商所要承担的责任一直都比发包商多得多。

比如,上文提到的招标文件不完整或有缺项造成的损失就由承包商承担;比如,由于造价工程师的业务水平低,导致对工程的报价失误,所造成的损失也要由承包商承担。

这样承包商承担了过多的风险责任,严重的影响了承包商的利益。

因此,2013清单规范针对这一问题,规定要考虑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意愿和能力,使得发包方与承包方合理的分担建设过程中的各项风险。

2.4从重视竣工结算结果管理转为依靠计量计价的期中过程管理

在2008清单规范中,对于竣工结算管理的重视度极高,而在2013清单规范中,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一形式,由重视竣工结算结果管理转变为依靠计量计价的期中过程管理。

规范11.2.6:

条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规范第11.1:

条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这一重视点的转变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双方的权益,为双方的工程结算提供的可靠的依据和保障。

2.5体系更完善,思路更清晰

随着国家基本建设投入的日益加大,2008清单规范已不适应当前造价管理形势的变化,难以满足快速发展的建筑业的需要的。

大量的城市轨道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纷纷开工,钢结构工程的普遍推广,而2008清单规范都未能提供清单计价依据;新材料、新工艺、新技能的产生也客观上要求清单计价规范进行修订、完善,弥补计价依据的缺失。

同时,在造价管理方面,尤其是费用构成上,有些费用已经取消,但2008清单规范已列支,比如工程定额测定费用,这导致清单规范与工程实际严重脱节。

2013清单规范以近几年颁布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政策法规为指导造,进一步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构建了以《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核心,九大专业工程量计价规范与其协调一致有机计价体系。

具体为:

将2008清单规范中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矿山六个专业从根本上进行调整、优化,形成九个专业规范,其中将建筑与装饰专业合并为一个专业、将仿古工程从园林工程独立出来,形成一个新专业,同时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增加了构筑物、城市轨道工程、爆破工程三个专业规范。

可以看出清单规范各个专业之间的调整、划分更切合工程实际、思路更清晰、针对性也更强。

2.6使用范围更广

从时间上看,2008清单规范主要强调招投标阶段计价活动的相关要求,而对招投标之后的工程项目实施环节的工程量计算、工程变更及索赔、现场签证及价款结算等环节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竣工验收结算、合同纠纷及造价裁定等关键环节缺乏相应的操作规范,导致项目实施环节规范执行非常困难难,形成不少地方招标阶段用清单计价模式,施工及竣工等后续阶段仍采用定额计价模式的现象。

相比而言,2013清单规范涵盖了整个施工项目全过程,包括项目前期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确定、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甲乙双方合同价款的约定;项目中期的工程量计算、变更索赔款的调整、进度价款的支付等;项目实施后期的合同价款争议处理,竣工结算的编制,以及工程计价资料的归档整理等。

从地域上看,2008清单规范的颁布对我国各省市的地域性特点以及行业习惯考虑不多,为了应对清单规范的实施,某些地方先后出台与此清单规范“一致”的操作细则,形成各地区形区、各行业的“土条款”,使得清单规范的统一性、强制性与行业、地区的差异性形成反差,甚至脱节。

2013清单规范在考虑强制性、统一性的同时,兼顾了地域特点及行业差异性,从而形成统一。

2.7内容更充实,风险和责任划分明确、具体

2008清单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包括了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而在实际工程中,对于承发包双方风险分担情况、调价风险幅度等均没有准确的界定,从而导致纠纷不断,市场秩序混乱。

还有,2008清单规范缺少对工程施工阶段工程计量的规定,对工程计量原则、计量程序、相关责任等没有可操作性的条款,从而导致进度款支付不及时,工期难以保证等。

这些,在2013清单规范中都有明确规定,比如,针对工程量偏差导致的合同价款调整,2013清单规范规定,15%以内的工程量变化,工程量按实计算,但综合单价与措施项目费用不予调整;15%以外的工程量变化,工程量按实计算,而综合单价按以下方法调整:

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予以调低;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予以调高。

2.8更顺应当前工程项目承发包模式改革形势

2008清单规范仅仅针对C(建造)而非兼E(设计)和P(采购)环节,难以适应当前工程承发包模式改革及发展。

同时,2008清单规范,针对建筑行业的总包分包体制的运行,以及议标等活动也未能做到很好结合,不利于合同约定下的分包体制运行。

相反,2013清单规范明确提出“四价”及全过程造价管理思想,这与当前工程建设项目强调创新的EPC(设计—采购—建造)等集成承发包模式相适应。

2.9规定更突出强制性、操作性

2008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款的规定不够具体,而且缺乏监督、处罚条款,给一些参与方甚至主管部门留下了扯皮机会,从而导致违反清单规范的行为时常发。

2013清单规范进行了完善,比如在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方面,2013清单规范不仅对政策性调整作了规定,而且对工程计价活动中急需解决的暂列金额、计日工、现场鉴证、索赔、赶工奖励等因素引起的价款调整都有具体说明,从而减少各参与方的矛盾,提高工作效率[7]。

32013清单计价规范通用安装工程部分的变化

3.1主要变化

3.1.1结构变化

2013清单规范独立成册,内容包括正文、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条文说明共四个部分,正文包括总则、术语、工程计量、工程量清单编制,共计26条规则,相比2008清单规范的附录形式,结构上发生了较大变化。

(1)专业划分更合理,2013清单规范子项取消了2008清单规范中的“C.4炉窑砌筑工程、C.13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结合市场实际需求。

(2)可操作性增强,将2008清单规范中的“刷油、防腐蚀与绝热”从项目特征和工作内容中取消,集中划分为“附录、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子项,均在计量规范中表达,计列清单编码,有效避免相应内容的遗漏,使工程量清单编制更具指导性。

需要注意的是:

“补漆”工作内容仍保留在各章节中,并在注中加以说明“工作内容含补漆的工序,可不进行特征描述,由投标人在投标中根据相关规范标准自行考虑报价”。

(3)可执行性更强,计量规范中最大的变化是措施项目作为一个单独子项存在,包括组织性措施“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与技术性措施“专业措施项目”,均在计量规范中表达,项目编号体系与分部分项工程相同,并强调所列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计算措施项目费用,需分摊的应合理计算摊销费用。

该变化进一步明确了措施费在工程量清单编制中的体现。

3.1.2项目变化

2013清单规范共包含项目条款1144项,相对于2008清单规范(1015项),增加了320项,减少了191项。

相比2008清单规范,项目名称、特征、计量规则及工程内容都进行了调整,突出了影响价格因素的特征信息,更加贴合建筑市场需求。

(1)规范项目名称。

将部分项目名称由特殊化规范改为一般化,如“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机”改为“冷水机组”,“玻璃钢冷却塔”改为“冷却塔”;增加部分常用项目名称,如通风空调工程增加了“表冷器”“除湿机”“人防过滤吸收器”等,在清单编制中遇到相应项目,不必再借用其他项目或补充项目;同时,2013清单规范将项目名称中带有制作安装的字眼全部删除,将“制作、安装”放到工作内容中,突出了项目名称的类别指导性。

(2)项目特征描述细化且更实际。

如切削和锻压设备均增加了“规格、灌浆配合比、单机试运转要求”;通风空调设备强调了“安装形式”;“通风工程检测、调试”由“系统”改为具体的“风管工程量”等等,相比2008清单规范,增强了可操作性。

值得注意的是:

2013清单规范给出了安装工程各子项的基本安装高度,特别提出了项目安装高度超过基本高度时,应在“项目特征”中描述。

如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基本安装高度10m、通风空调工程的基本安装高度为6m,超出时应特别描述。

(3)计量单位更丰富更贴合实际。

2013清单规范结合建筑实际,增加了部分项目的计量单位,如:

过滤器的计量单位在“台”的基础上增加了“m”、空调器增加“组”;修改部分项目的计量单位,如挡水板由“m2”改为“个”、罩类、消声器由“kg”改为“个”。

同时,2013清单规范明确规定了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其中一个为计量单位,同一工程项目的计量单位应一致,有效避免了同一造价项目的混乱。

(4)工程量计算规则更加明确。

如通风管道制作安装中,明确碳钢(净化、不锈钢、铝板、塑料)通风管道按设计图示内径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玻璃钢通风管道和复合型风管按照设计图示外径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电气设备安装工程中的所有母线项目计算规则明确“含预留长度”。

(5)工作内容更强调流程性和逻辑性。

如“不锈钢风口、散流器、百叶窗”项目的工作内容要求详细标注类别;“消声器”项目工作内容从概述的“制作、安装”细化为“1消声器制作2消声器安装3支架制作、安装”。

(6)增加附注内容。

相比2008清单规范,2013清单规范注解方面更加详实、具体:

如“配管、配线”注解给出了配管、配线常用材质、配置形式、计算规定。

在配管清单项目计量时,若设计无要求可以作为计量接线盒的依据,为造价人员提供了更多规范性依据[8]。

3.2其他变化

值得一提的是,2013清单规范明确指出了与现行国家标准GB50857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相关内容在执行上的划分界限,包括电气设备安装工程与市政工程路灯工程的界定、工业管道与市政工程管网工程的界定、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与市政工程管网工程的界定,有效避免不同专业造价人员的交叉混乱,可执行性更强。

4案例

4.1项目概况

某综合楼项目发包人为国有控股公司,项目地址位于省会城市中心区域,主楼为三星级宾馆小高层,为办公、住宿、食堂、会议、停车、仓库、设备用房于一体的综合用房。

总建筑面积22567.9平方米,共12层,地下室2层,地上10层。

包含主体结构、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空调工程、消防工程、初次装饰工程。

4.2全过程索赔管理应用

4.2.1预防索赔

由于这是公司第一个根据2013清单规范实施的项目,项目管理团队还专题学习了2013清单规范,在工程的设计中,项目管理团队对设计工作进行了深入研究,仔细研究设计图纸,优化设计方案,还将方案送至多处征求意见,在设计方案阶段就有4次大的调整。

注重设计质量,请施工专家和造价人员进行了图纸预审,尽量减少设计变更,联合预审共剪掉了约320万的不必要开支。

在招标阶段认真编制招标文件,挑选甲级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认真编制工程量清单,从严制定招标控制价。

在合同签订阶段逐条审核合同条款,做到合同条款严密,符合工地实际情况,并将合同文本送本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和造价咨询公司审核。

在施工阶段加强现场管理,让监理团队对承包人合同履行进行了监督,派专人做好工程现场记录,整理各类索赔信息。

4.2.2处理承包人提出的索赔

在项目建设期间,承包人提出了两起索赔。

一起为申报文明城市,出台了限制施工车辆的进出,工期拖延了5天。

承包人提出工期索赔,发包人经审核,这个不是承包人的原因引起,同意了该索赔要求。

另一起为新增面积索赔,承包人入场施工后不久,根据省政府的决定,在发包人下面新成立一个子公司,作为政策性专业涉农融资性担保机构。

所以大楼在主体结构建设中,发包人董事会经有关部门批准,决定主楼增加1层,面积1471平米,并及时加办了新增面积的报建手续。

基于以上承包人的工程索赔要求,除了要求工程延期外,还提出了费用补偿。

理由如下:

一是该工程设计图纸这一变更属于重大的设计变更,是由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针对延误的21天工期,承包人有权得到工期补偿。

二是设计变更增加了建筑面积,承包人增加了额外工作,造成工程成本的增加,各个专业都有增加的费用,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提出索赔,金额550万元。

根据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发包人具体分析该案例,由于承包人会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索赔往往超过实际金额。

发包人对承包人索赔要求进行综合分析。

结合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和合同、来往信函、会议纪要等相关的索赔信息资料,确认承包人的索赔理由成立。

因此发包人组织监理和造价咨询单位对承包人的索赔要求进行计算,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工期补偿21天。

又按照2013清单计价规范和现行的计价办法、定额,估计承包人索赔的合理价格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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