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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押服务合同书1.docx

守押服务合同书1

守护押运服务合同书

甲方:

洞口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洞口县工业园新城区

乙方:

邵阳市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邵阳市红旗路232号

根据湖南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湘公通[2003]38)文件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担甲方金库守护和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印章密押、重要物品等(以下简称款物)的押运工作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守押服务的对象

乙方守押服务的对象是指甲方所辖分支机构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营业网点)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安全保卫专业服务部位,包括

(一)负责甲方所辖中心金库每天24小时双人武装值班守库工作。

(二)负责甲方洞口县城区、乡、镇现有的41个营业网点每天的现金押运解款、省联社重要空白凭证的购买、凭证传递、离行式柜员机(ATM)的加钞、每周对各营业网点业务凭证的收缴、县人民医院每天一次收款、中心金库与人民银行及其它商业银行之间的现金押运和县内总行新营业部、总行老营业部、文昌支行、竹市支行、花古支行、桥头分理处、城南分理处、城东分理处、木瓜分理处、桔城分理处、雪峰分理处等网点早晚头寸押运保卫工作。

(三)负责本合同期限内甲方新增加的营业网点的款物押运保卫、解款工作和离行式ATM机加钞的押运保卫工作。

(四)本合同服务期限内,乙方负责甲方所有网点的押运工作,费用在合同期限内不增减。

第二条乙方守押服务的范围

(一)承担甲方所辖营业网点重要物品的押运和接送任务。

甲方的重要物品包括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贵重物品、机密文件资料、营业凭证等。

(二)承担甲方金库区域内的每天24小时武装守护任务。

(三)承担经与甲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安全保卫服务工作任务。

(四)乙方承担本条第

(一)款的押运、接送工作范围包括:

1、按甲方要求定时接送钱箱。

即负责各营业网点钱箱的按时接送和押运。

2、营业中途调拨押运现金。

即负责各营业网点营业中途的现金上缴、下拨和横向调拨款项的接送押运。

3、负责营业网点ATM机和离行式ATM机加、卸款的押运和警卫。

4、负责各营业网点有价证券、重要凭证、贵重物品的接送押运。

5、负责向甲方指定地点领缴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贵重物品的押运。

6、负责所有押运过程中的钱箱、现钞传递与交接(到人民银行和其它商业银行存、取款、离行式ATM机加、卸款,及上门收、付款押运由甲方派出解款员)。

7、负责甲方上门收、付款过程中离开收款单位的柜台或财务室到甲方柜台或金库签收的整个过程守卫。

第三条乙方押运、调拨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必须使用专用防弹运钞车辆接送甲方的重要物品。

(二)乙方提供的专用运钞车辆的性能和安全标准,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银发[1997]第241号等有关文件的具体规定。

(三)乙方必须保证每天投入正常营运的运钞车辆不少于2台,并保证在中心金库有备用运钞车及人员待命。

(四)乙方执行押运接送任务,必须严格执行《湖南省金融系统保卫人员押运、守库值勤工作规定》、《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营业、守库、押运期间安全操作规程》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五)乙方执行押运任务前、后,解款员应到甲方指定处办理交接验证手续。

进入营业间交接的解款员需按网点数量提供近期相片给甲方,相片张贴于营业间铁门后,供甲方人员在办理款物交接时审查核对。

乙方执行押运任务时,每辆运钞车应配备专职驾驶员1人、武装押运员2人、专职提箱员2人,并按规定配备武器装备和统一着装。

同时,解款员应佩带贴有本人照片和带编号、公章或钢印的“工作证”、“解款员证”上岗,解款员未出示“工作证”、“解款员证”和未经验证身份,甲方不予办理钱箱交接。

(六)乙方承担的安全押运责任区间为:

1、早出库:

从核对登记移交款箱开始至送到甲方网点的柜台内,双方工作人员交接签收后,确保甲方营业网点通勤门关闭为止。

2、晚入库:

从营业网点核对签字移交开始到金库点卸完款箱,管库员核对签收并关上金库铁门为止。

3、临时送现、接款以及进银行存、提现金及其他款物的押送,按早、晚出入库规定执行。

4、包括甲方指定工作人员在操作与业务往来银行的存提现及离行式ATM机的配钞时的押运责任。

(七)乙方押运员不得进入甲方金库和各营业网点柜台内。

(八)乙方的专用运钞车要尽量靠近甲方的各营业网点监控范围。

送款箱时,乙方一名押运员负责运钞车警戒,一名押运员负责护送二名解款员到达营业大厅柜台,待甲方验证乙方二名解款员身份并将钱箱送至营业间柜台内锁闭通勤门后,才能返回到能兼顾另一名押运员和运钞车又能兼顾到营业大厅的位置警戒。

乙方专职解款员必须将款箱提至网点柜台内的房间或监控下与甲方当班人员办理款箱交接,甲方当班人员在确认款箱袋落双锁加封条、加封铅及无其他异常情况后,与乙方解款员办理款箱交接,双向交叉登记《款箱交接登记簿》,在确认网点柜台通勤门关闭后乙方人员方能离开。

接款箱时,在专职押运员护送下,由乙方专职解款员到网点柜台内的房间与甲方当班人员办理交接,解款员在确认款箱袋落双锁加封条、加封铅及无其他异常情况后,与当班人员办理款箱交接,双向交叉登记《款箱交接登记簿》后,由解款员迅速将款箱、袋提上运钞车确保钱箱、袋放入车内保险柜按规定落锁,并待解款员返回运钞车上后,乙方专职押运员方可上车。

坚持每天下午与甲方管库员核对当天款箱出、入库情况,确保出、入库款箱总数相符。

(九)乙方必须保证人员、车辆每天(含节假日)按甲方规定时间到位,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甲方的押运、解款任务,以确保甲方各营业网点每日按时开门营业。

由于道路阻塞、交通事故以及灾害性天气等原因,可能造成延误甲方的款物接送时间,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有关部门和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完成押运与解款任务。

(十)乙方每天应做好每辆专用运钞车出发时间和到达甲方营业网点的时间、交接记录,并按会计档案年限管理规定,妥善保管与甲方的相关资料。

(十一)乙方应严格保守押运线路、交接流程等秘密,自觉遵守甲方押运款管理相关规定,不得损害甲方利益和形象。

乙方保证其运钞车按双方事先设定的行车线路和约定时间接送钱箱。

如因“特殊情形”而改变行车路线时,必须事先征得甲方批准并报甲方有关部门备案。

在无押运任务时的白天,乙方指派的为甲方服务的车组人员,必须在甲方安排的休息室保证正常待命,运钞车辆在乙方指定地点待命,以便随时准备为甲方服务。

(十二)乙方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管理押运调拨工作,确保甲方重要物品和随车人员的安全,同时承担乙方失职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并负责甲方的损失赔偿。

(十三)运钞车执行任务过程中,严禁搭乘无关人员和无关物资。

(十四)乙方押运员应负责对解款员(含甲方派出的解款员)的监督。

每次执行任务时必须护送解款员将押运物品送达交接点,确认整个解款安全完成,才能解除监督。

第四条乙方守护金库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负责本合同第四条下约定的金库守护任务,并对其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保证每天24小时均有2人以上在守库室内武装守护。

守护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营业、守库、押运期间安全操作程序》。

(二)乙方必须保证无关人员(含非当班守库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守库室;守库人员同时要根据甲方有关规定,负责监督甲方管库人员进出金库情况。

如遇甲方或当地公安机关组织安全检查,应坚持“三证一陪”制度,即检查人员出示身份证、单位检查介绍信、工作证和甲方安保负责人陪同,否则应拒绝检查。

守库员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不得对任何人泄露金库设施、布防等与库房安全相关的任何情况。

乙方守库人员对甲方管库人员的监管应遵守以下规定:

1、对业务检查、维修和大宗物品出入库搬运需要而出库区(房)的非库管人员,乙方守库人员须查验相关证件或甲方查库介绍信或搬运、维修批准通知,审核后登记《重要区域人员出入登记簿》,经二名管库员陪同方可放行出入库区(房)。

2、管库人员、非营业时间出入金库人员携带大件物品出入库区,应出具经甲方分管领导审批的携带证,经守库员审查后方可放行。

3、金库非营业布(撤)防时间的确定和临时变更,由甲方安全保卫负责人以约定方式通知保安公司,金库安全缓冲区实行24小时不间断提示报警布防,金库库区布(撤)防由管库员采取对讲或门铃系统向守库人员申请布(撤)防,守库人员通过查看电视监控确认出入人员为金库人员,且早、晚(含节假日)开闭金库时必须是二名管库员二人同时到岗、营业中二名管库员同时到岗方能放行。

(三)乙方对守库室的报警器、电视监控、通讯设施的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甲方的有关规定,并定期进行检查,做好登记,保证其正常运行。

如发生故障应及时查晚原因并予以排除,不能排除故障时应立即通知甲方进行维护,同时要采取实地守护等措施确保金库安全。

(四)甲方守库室监控(报警)系统与营业网点、重要场所报警联网的,乙方值班员接到报警信号时,要立即向联网单位保卫部门负责人或领导报告,否则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不予处理,造成后果由甲方负责。

第五条乙方人员的配置和管理

(一)乙方从事本合同项下守押服务的工作人员(下称守押人员)由乙方自己负责录用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二)乙方的守押人员必须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身心健康,且在从事守押服务工作中具有抵御外来侵害的能力;必须严格遵守《湖南省金融系统保卫人员押运、守库值勤工作的规定》、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以及本合同的有关约定。

(三)乙方的守押人员由乙方自行负责管理,并将全部守押人员的基本情况(如身份证复印件、免冠照片、个人经历等)以书面方式报甲方安保部门备案。

(四)乙方守押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调换人员或临时调整其岗位须分别提前7天、2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办理相应的证件和基本情况备案手续。

(五)甲方认为乙方守押人员不符合要求或工作不称职时,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调整,乙方接到甲方通知3日内必须予以调整。

(六)乙方守押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引发的一切对于外纠纷、治安、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将现有的守库室及报警设施提供给乙方使用,并提供守押人员的候勤场所,电视监控设备通过设置分控主机的方式将涉及金库安全的监控内容交乙方守库人员监视。

(二)甲方的重要物品应使用钱箱封装并落双锁,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

(三)甲方向人民银行存、取款,由乙方在甲方指定位置及约定时间内办理。

(四)甲方领缴重要物品,由乙方在甲方指定位置及约定时间内办理。

(五)甲方到被收款单位上门服务时,由乙方在甲方指定位置及约定时间内办理。

(六)甲方金库、各营业网点与乙方办理钱箱交接时,须查验乙方解款员的“工作证”、“解款员证”,验证其身份后,方可予以交接。

(七)甲方营业网点工作人员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到岗开门,做好接送钱箱的准备工作,不得无故拖延缴库或接送钱箱时间。

若更改营业时间和调整押运线路,须提前2天书面通知乙方。

(八)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守押服务费用。

(九)甲方有权对乙方守押服务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和指导,并提出整改和指导意见,发现并指出乙方守押人员的违规行为,乙方守押人员应及时改正。

(十)甲方金库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并向乙方提供有权进出甲方金库人员的相关资料和彩色肖像照片,如变更人员,应通过安保部门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备齐相应资料。

(十一)甲方为乙方驾驶员、押运人员、提箱员提供在中心金库期间的就餐方便,并参照甲方员工就餐标准向其收费,出邵阳市(仅指去省联社)范围的押运由甲方负责餐住费用。

(十二)甲方为中心金库安装固定电话、监控报警设备,并负责维护。

金库电话费每月100元由甲方负责,超额部门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守押安全事故的处理

(一)本合同项下甲方的重要物品及库房、安全设施在守押服务过程中遭到外来不法侵害或发生被抢劫、盗窃、丢失、烧毁、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乙方人员在守押待命过程发生的人身安全事故,均为乙方守押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风险责任。

早出库,即从核对登记移交款箱开始至送到甲方网点的柜台内,双方工作人员交接签收后,确保甲方营业网点通勤门关闭为止;晚入库,即从营业网点核对签字移交开始到金库点卸完款箱,管库员核对签收并关上金库铁门为止,在以上两段时间内发生的资金安全、乙方人身安全等事故均为乙方守押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风险责任。

其他押运途中出现资金安全,乙方人身安全等事故均为乙方守押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风险责任。

(二)因乙方守押安全事故而使甲方重要物品或库房、设施等财产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以甲方提供的并经核实的数目为依据,无条件给予全额赔偿。

(三)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办公、生活场所因乙方原因发生盗窃、火灾、及各种治安案件、事故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四)在押运途中,款箱没有调换、没有破损痕迹及其他人为破坏行为而出现金额不符的,由甲方负责;在乙方人员担任提箱任务时,箱锁、封条损坏及其他异常情形下出现资金短少的由乙方负责。

(五)因乙方守押人员渎职或勾结他人(限甲乙双方以外的第三人)作案而造成甲方重要物品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被抢劫、被丢失、被盗窃、被毁)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要求乙方处分渎职行为人直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守押过程中,因甲乙双方从属人员相互勾结作案而导致发生案件的,则按过错大小由甲乙双方按比例分摊责任;因乙方员工消极怠工造成头寸运头不及时或守押操作不到位及其它原因导致影响甲方对外营业、业务发展或给甲方稳定带来危害的,应由乙方负责赔偿一切损失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六)为减少风险,确保守押安全事故发生后赔偿的适时性,乙方必须对运钞车辆(含备用车辆)及运送标的、金库内守护标的在当地保险公司购买车辆险、财产险和人身险(包括乙方内部人员参与作案保险公司负责全额赔偿的险种),并指定保险第一受益人为甲方。

在投保期内发生任何保险项下的理赔事项,乙方在办理有关理赔手续的同时,应办妥与原投保金额及保险责任相同的续保手续。

(七)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10日内将上述第(六)款下的保险收据及保险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交甲方留存备案。

但乙方的赔偿额度执行本条第

(二)款的约定,乙方的赔偿期为守押安全事故发生之日起20日内,逾期赔付每日按实际赔付额的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并于办妥有关理赔手续的当日向甲方交存与第(六)款下投保金额相同的续保保险单。

(八)乙方因守押安全事故造成甲方有关人员或第三人伤亡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赔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但甲方应对随车的甲方解款员按乙方押运人员的标准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否则甲方随车解款员发生意外,乙方不予赔偿。

(九)乙方发生守押安全事故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同时通知甲、乙双方有关负责人到现场及时处理。

(十)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战争、暴乱(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定性公布的为准)和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但符合保险公司理赔条件的其赔偿金归甲方)的。

2、在乙方未违反双方约定的守押操作规定的情况下,甲方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营业中盗窃库款、钱箱内现金和物品。

3、乙方押运的钱箱进入营业间交接完毕,押运人员锁闭通勤门离开营业网点后,在营业间内发生案件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管库人员单人进入库房,乙方没有采取措施阻止而作案造成损失的;

2、因管理不善,发生涉枪责任事故和案件的。

第八条收费标准、付款方式和有关费用的承担。

(一)甲方2012年5月18日至2014年5月18日止每年向乙方支付守押服务费用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整;2014年5月18日至2016年5月19日止每年向乙方支付守押服务费用人民币壹佰叁拾陆万伍仟元整。

(二)罗溪分理处按每年28次、武冈解缴库按每年48次计算,每超过一次按500元计算;邵阳解库或拉凭证按每次800元计算;长沙拉凭证乙方提供车辆,各种费用和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

(二)守押服务费用实行按季结算,在甲方收到乙方有效发票并审核无误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三)乙方承担本合同没有约定的其它安全保卫服务工作双方按本合同计价原则协商支付服务费用。

(四)乙方守押人员的工资、奖金、服装、医疗、保险、伤亡抚恤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所有的专用运钞车辆的购置费、养路费、维修费、油料费、路桥费等与车辆有关的一切费用和安防设备的购置、维修保养及其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金库、守库室内的报警处置、电视监控设备等设施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乙方人为造成损坏的维修、更换配件费用由乙方承担。

守库室的其它办公设备和生活设施以移交清单为准,损坏和丢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七)本合同第七款第(六)款下的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守押服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四年自2012年5月18日晚上至2016年5月18日晚上止。

第十条其他约定

(一)甲方因临时性的上门收、付款(如每年收交学费等),须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二)双方须分别指定押运调拨负责人并书面通知双方,以便联系工作,乙方在营业中的出车,须凭甲方指定负责人发出通知且在5分钟之内出车。

(三)乙方守押服务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事项,由双方指定的负责人相互交换意见,不得单方面自作主张。

(四)甲方向人民银行领、缴现金时,乙方应适情增加武装押运力量,以保证绝对安全。

(五)甲方向乙方提供守押服务用办公和候勤场地,由乙方负责使用与管理,产权属甲方。

(六)乙方守押服务所必须的车辆、武器装备和通讯工具等,由乙方自费购置。

(七)乙方每台车的专职解款员具体负责物交接和押运途中的保管,如办理交接错误或款物短缺、数量不符,均属乙方责任(甲方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营业中盗窃造成款箱内现金和物品短缺的除外)。

(八)款物交接时,甲乙双方工作人员应严格验视钱箱锁、封条和袋封铅及箱、袋的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现象。

在出现箱锁、封条、封铅、外包装破损以及其他异常情形下出现的资金短少及损失责任由接收方负责。

(九)乙方派出的专用运钞车应按甲、乙双方设定并确认的押运线路和甲方规定的时间接送款箱。

押运线路知情人严格控制在乙方的随车人员和甲方安保检查人员及总行负责人之内。

(十)本合同赔偿责任的承担不受乙方是否购买相关保险及购买多少保险的约束和影响。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五)款的约定,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处以500元违约金。

1、不按规定配备守押人员;

2、不按规定配备武器装备;

3、解款员未持“工作证”、“解款员证”进行验证而影响甲方正常营业。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八)款的约定,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每次处以200元违约金。

1、不交叉登记《款箱交接登记簿》;

2、不坚持每天核对钱箱出、入库情况。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八)款的约定,造成出、入库钱箱不符,除承担损失赔偿外,每次处以800元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九)款的约定,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每次处以200元违约金:

1、因不按时将钱箱送至营业网点而影响甲方开门营业;

2、在遇“特殊情形”而延误钱箱接送时间的情况下,不及时向甲方报告。

(五)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

(二)款的约定,每次处以500元违约金,并全部承担因违反约定造成甲方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六)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约定,对安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予及时排除或不通知甲方排除时,每次处以100元违约金。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约定,在接到乙方通知后,未安排对安全、监控设施故障进行维修,每次处以100元违约金。

(七)乙方运钞车搭乘无关人员和无关物资的,每次处以1000元违约金。

(八)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

(二)款的约定,发生逾期支付守押服务费,则按逾期付款金额的8‰支付违约金。

(九)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利用运钞车辆运送国家禁止流通和使用的物品而造成乙方财产名誉等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的损失,并处以500元的违约金。

(十)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款的约定,每次处以200元违约金。

(十一)甲方利用工作之便,未经乙方同意,强行将押运车辆作为它用的,每次处以200元违约金。

(十二)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由甲方在守押服务费中予以扣收;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由甲方及时予以支付。

(十三)乙方应对知晓甲方的有关信息保密,守押人员不得超过工作范围进入甲方其它区域,违反以上规定造成甲方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四)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无故拖延或中断头寸押运,如乙方违约,甲方将对乙方处以合同标的价20%的罚款。

由于战争、暴乱、地质自然灾害、道路阻塞、交通事故以及灾害性天气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可能造成延误或中断甲方的款物接送除外,但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有关部门和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完成押运与解款任务。

(十五)合同到期后,为保证甲方正常头寸押运工作,在甲乙双方就下一期合同未洽谈好前,三个月内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头寸押运工作,其收费标准暂按上一年度执行,合同谈好后,按新标准补差;如果乙方中断押运,甲方将对乙方处以合同标的价20%的罚款。

由于战争、暴乱、地质自然灾害、道路阻塞、交通事故以及灾害性天气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可能造成延误或者中断甲方的款物接送除外,但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有关部门和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完成押运与解款任务。

第十二条合同变更、解除、终止与续签

(一)如因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甲方上级主管部门重大政策调整确需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可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

(二)本合同履约期间,若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另一方可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应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

(三)本合同履约期限届满,如甲、乙双方愿续签本合同,在本合同期满前1个月内,应向对方表示合同续签意向。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展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同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中所指的“押运”是指乙方押运人员按上级公安、人民银行及甲方有关规定承担甲方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等贵重物品的武装安全护送过程;“解款”是指乙方承担甲方款箱、款物的接送,并承担与网点的交接手续等工作。

第十五条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订立补充协议。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守押规章制度(指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关制定的有关守押工作的规章制度或操作程序)发生变化,双方届时依据新的守押规章制度,变更本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

(二)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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