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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竞赛题库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

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知识竞赛题库

1、对有关责任人处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责任明晰,定性准确;

(三)依据充分,处理适当;

(四)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2、纪律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经济处罚:

罚款、扣发绩效工资、赔偿经济损失等;

3、其他处理:

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解除劳动合同和退回派遣单位。

4、批评教育包括:

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包括:

离岗(职)清收、停职、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等。

5、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限为二年。

在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留用察看处分期满表现好的,经规定程序批准可恢复业务岗位工作,参照有关规定重新评定工资档次;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过失或初次违规违纪且情节轻微的;

(二)认识问题态度较好,主动说明违规违纪问题的;

(三)主动检举他人违法或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五)主动赔偿因违规违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

(六)被迫实施违规违纪行为,事后及时上报或举报反映的;

(七)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从轻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处分;减轻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处分。

7、因违规违纪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贷款或其他资产风险的,责令有关责任人离岗(职)清收。

离岗(职)清收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在离岗(职)清收期间,发放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提前完成清收任务的,可提前解除离岗(职)清收处理。

离岗(职)清收期满,视清收的实际效果和违规违纪性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故意违规违纪且情节严重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违规违纪的;

(三)屡次发生同质同类违规违纪行为,屡查屡犯、屡教不改的;

(四)隐瞒事实、串供或伪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或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处理人及其他人员的;

(六)因违规违纪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害的;

(七)有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

从重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处分。

9、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后果,是指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导致发生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造成重大资产风险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严重影响农村信用社声誉和形象的;

(四)严重影响农村信用社办公、营业等工作秩序的;

(五)导致农村信用社受到有关国家机关较重处罚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农村信用社利益的。

10、领导人员违规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

,同时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拖延传达或变相抵制管理机构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超越权限制定、修改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严重违反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和方法,重大经营目标不符合农村信用社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风险、浪费或恶劣影响,或严重影响业务发展的;

(三)重大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监管和决策机构的要求,严重损害农村信用社的声誉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资产风险的;

(四)违反工作程序,重大决策出现严重失误,影响所辖机构稳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管理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经营和管理中的大额授信、大额资金交易、大额财务开支、大额采购、基建工程、人事管理等重大决策事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规决策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因违规违纪行为导致发生案件或责任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给予主管责任人、其他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或经济处罚、其他处理;

12、发生重特大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给予主管责任人撤职至开除处分,给予其他责任人警告至开除处分,或经济处罚、其他处理。

13、受到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及以上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受到行政或司法处罚的,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理。

14、迟报、漏报、错报、瞒报重大事项、重要数据信息,或主要经营数据严重失真,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15、管理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等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16、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进行账外经营活动的,或以截留收入、虚列成本等方式设立“小金库”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17、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违反贷款管理规定办理贷款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18、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从事乱用会计科目、乱调账表、乱列成本开支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19、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从事以贷顶存、以票揽存、空库转存、人为月末冲高、篡改业务数据等各类虚增(减)存款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20、对有关通知、决定、批示等,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传达执行,并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领导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31、单位、部门超越授权权限或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授权权限控制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32、在对被授权下级机构、部门行使授权权限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时,发现越权行为或其他违反授权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33、违反规定进行诉讼或仲裁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34、违反诉讼、仲裁费用管理规定,给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5、内设部门制定的制度、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未经合规风险审查或审查未通过而发文实施,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36、不按规定对重要领导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进行岗位轮换、交流、亲属回避、强制休假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37、对明知有违法违纪、重大违规行为或正在受司法机关、监察部门调查的人员,予以提拔任用,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

38、在选拔任用人员工作中,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营私舞弊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39、伪造材料蒙混入社、提拔任命或提薪、晋级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撤职至开除处分。

40、发放借(顶)名贷款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给予主管责任人及其他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

发放借(顶)名贷款形成资金损失或发放冒名贷款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给予主管责任人及其他责任人记过至开除处分。

41、信贷业务受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客户合理借款申请,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受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公司类客户申请的;

(三)受理生产经营活动不合法、不合规客户申请的;

(四)受理有不良信用记录、存在较大风险客户申请的;

(五)受理信贷资金用途不明确、不合法客户申请的;

(六)受理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正常还款来源客户申请的;

(七)违反规定为超服务区域范围的客户新增信贷业务的。

4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建立贷款审议制度的,包括未按规定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并实行集体审议;

(二)未按规定实行信贷调查与信贷审查、审批相分离的;

(三)按照领导授意办理信贷业务的;

(四)违反程序办理信贷业务的;

(五)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

(六)未按规定制定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并合理进行贷款利率定价的;

(七)未按规定建立或执行信贷档案管理制度,导致信贷档案毁损、丢失的;

(八)未按规定对贷款进行逐级书面授权的。

4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帮助客户编造虚假资料套取信用的;

(二)调查结果严重失实的;

(三)对调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信贷审查的;

(四)调查通过由单一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担保新增信贷业务的。

4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有关资料、主体资格、政策规定、风险状况等事项进行审查的;

(二)审查通过责任人不明确的信贷业务的;

(三)未提出明确审查意见的;

(四)对公司类信贷业务未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4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重大风险隐患未能充分揭示,导致贷款形成风险的;

(二)与调查人员恶意串通,欺骗贷款审议和决策的;

(三)审查通过单一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新增信贷业务的;

(四)审查通过违反规定跨服务区域客户新增信贷业务的;

(五)审查通过第六十一条所列款项之一信贷业务的。

4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未达到规定比例人数审议贷款的;

(二)同意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审议通过贷款的;

(三)未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的;

(四)未明确签署审议意见的;

(五)擅自泄露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审议事项及结果的;

(六)未按规定对贷款的合规性、效益性、风险性等情况进行审议的。

4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审议通过违反规定跨服务区域客户新增信贷业务的(不包括个人按揭类贷款);

(二)审议通过单一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新增信贷业务的;

(三)审议通过第六十一条所列款项之一信贷业务的。

4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建立书面信贷授权制度的;

(二)信贷审批意见优于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审议意见的;

(三)未按规定对大额信贷业务上报行业管理部门咨询或备案的。

4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的;

(二)审批同意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审议未通过信贷业务的;

 

(三)审批通过违反规定跨服务区域客户新增信贷业务的;

(四)审批通过单一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新增信贷业务的;

(五)审批通过第六十一条所列款项之一信贷业务的。

5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填写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完整、有涂改现象的;

(二)信贷合同的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用途等内容与贷款审批的内容不相符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现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的。

5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给予主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签订信贷合同,致使合同无效或存在重大瑕疵的;

(二)未签订信贷合同即发放贷款的。

5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新增(含收回再贷)农户、个体工商户周转性贷款未使用《贷款证》的;

(二)《贷款证》贷款未上柜台办理的;

(三)违规预收利息的;

(四)贷款出账用途与审批用途不符的。

5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发放贷款用于收回贷款利息的;

(二)发放贷款用于收回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的;

(三)发放贷款用于缴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

(四)发放贷款用于兑付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

5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和频率进行贷后检查的;

(二)对公司类贷款贷后检查未形成书面检查报告的;

(三)贷后检查不深入、不细致,流于形式的。

5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未发现违反规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问题,或发现后未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的;

(二)对抵(质)押品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风险增加的;

(三)贷后检查弄虚作假的。

56、信贷档案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他项权利证书、质押品、有价证券、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保管不善,出现缺损、遗失现象,导致重大资金风险或形成损失的;

(二)私自销毁、隐匿、篡改、制造虚假的信贷业务资料、证明、数据或凭证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导致信贷档案资料涂改、拆换、毁损、丢失的。

5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催收贷款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贷款展期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借新还旧贷款的;

(四)对不符合贷款重组条件的信贷资产进行重组的。

5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收取贷款、利息不入账的;

(二)违反规定多收或少收利息,造成信誉损害或资金损失的;

(三)擅自对贷款实行挂账停息、豁免利息、减收利息的;

(四)收回贷款本息通过非借款人账户扣款还款的或经手信贷人员现金归还的。

5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程序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

(二)未及时调整贷款形态或人为调整贷款形态的;

(三)信贷资产分类结果严重失真或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偏离度超规定的。

6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限期不能整改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银行承兑汇票签发额度超过规定比例的;

(二)对异地客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

(三)保证金未实行专户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将逾期票款转入垫款科目核算的;

(五)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

61、办理票据贴现业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审核票据要素的;

(二)未落实票据贴现核查要求,对大额票据未进行实地查询或对未经查复的票据办理贴现的;

(三)使用虚假发票、合同等资料,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

6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信贷与不良资产管理系统、企业(个人)征信系统等登录或数据维护不及时,造成数据不准确的;

(二)违规虚拟客户代码和伪造客户(家属)信息的;

(三)违规录入信贷业务或超权限操作的;

(四)未履行岗位职责,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数据备份丢失或影响业务办理等事故的。

63、在不良资产交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处分:

(一)接收未进行责任追究的新增不良贷款的;

(二)因工作变动、集中管理等原因需要办理交接手续的不良资产未履行交接手续、重新落实管理责任人和清收处置责任人的;

(三)纳入信贷与不良资产管理系统的不良资产,转出转入过程中未履行交接手续的。

64、在不良资产日常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及时收集掌握债务人(担保人)经营状况、资产变动、涉诉情况等可能影响还款的信息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而贻误清收处置时机,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未及时催收债务人(担保人)或采取的催收方式不当,导致贷款丧失诉讼时效、超出保证期间的;

(三)伪造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或虚假催收的。

65、在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依法清收保全不良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怠于采取诉讼、仲裁等措施,导致资产损失的;

(二)对债务人(担保人)主体资格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文书的真实有效性审查不严,错误起诉并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遗漏诉讼主体或诉讼请求,丧失诉权或增大贷款风险程度的;

(四)诉前保全、查封、扣押、冻结等诉讼保全措施采取不当,造成资产损失的;

(五)案件审理过程中未按时出庭应诉、证据提供不及时、不全面或错误陈诉,损害农村信用社权益的;

(六)债务人(担保人)宣告破产清算后,债权申报不及时,致使债权灭失的;

(七)对债务人(担保人)破产过程中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行为和显失公平的裁定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导致权益丧失的;

(八)向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关联人员泄露案件信息或与其恶意串通的;

(九)在诉讼、执行中,擅自同债务人(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

(十)胜诉案件未及时申请执行,超申请执行期限的;

(十一)对违法、显失公平的判决、裁决或裁定,未及时上诉或申诉,导致权益丧失的。

66、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不良资产处置前,未按规定对责任贷款进行责任追究的,或处置后随意免除责任人责任的;

(二)未按尽职处置要求进行尽职调查、定价、决策等程序或长期未启动处置程序,对资产处置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采取市场化处置方式,未按规定确定处置底价,处置后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处置不良资产不公开、不透明,或泄露处置底价,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处置不良资产的;

(五)处置不良资产时弄虚作假,不真实下降不良资产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对不良资产进行推介或推介信息严重失实,影响资产处置或造成较大损失的;

(七)未按规定使用中介机构,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

(八)与中介机构串通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

67、在抵债资产接收、保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接收不符合接收条件的抵债资产的;

(二)调查不尽职,遗漏有关抵债资产的重大信息,导致接收后无法处置或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没有定价依据或履行定价程序,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接收抵债资产的;

(四)未履行公示或决策程序,导致抵债资产接收不公开、不透明的;

(五)抵债资产接收后,未按规定及时入账的;

(六)抵债资产接收后,对剩余债权随意放弃、不再追偿的;

(七)未对抵债资产逐笔落实管理责任人,或虽已落实责任人但责任人未定期盘点、核对,造成资产损失的;

(八)因管理不善,造成抵债资产毁损、灭失或严重贬值的;

(九)未履行决策程序或未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抵债资产或长期租赁影响处置的;

(十)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租抵债资产,或将抵债资产无偿出借的。

68、在贷款核销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核销的贷款不符合呆账核销条件或核销手续不符合规定的;

(二)采取伪造、篡改、隐匿、毁灭材料等虚假手段核销呆账的;

(三)未按规定对应核销的呆账进行核销的;

(四)贷款核销后,未按照规定对已核销贷款进行管理,或向借款人、担保人泄露呆账核销有关信息的;

(五)收回的已核销贷款本息及抵债物未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和处置的。

69、在不良资产档案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未按规定落实档案管理责任人的;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凭证、他项权证书、催收凭证、权属证书等基础档案资料丢失、毁损的;

(三)遗失清收处置过程中签订的合同、协议、相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及无法补办的重要权利证书等,导致相关权益丧失、对主张权利形成障碍或形成损失的。

7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故意制作、上报假账、假表、假数据的;

(二)以其他方式提供虚假会计报表的;

(三)隐瞒重要事实会计报告的。

71、违反会计结算规章制度,对票据、凭证、密押、证明文件等审查不严,造成透支、冒领、被骗,但未造成资金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7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日终未将现金、印章、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印鉴卡片等加锁入箱妥善保管入库的;

(二)日间临时离岗未将现金、印章、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印鉴卡片等加锁入箱(屉)妥善保管的;

(三)长时间离岗,未经过会计主管审查并及时将现金、印章、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印鉴卡片等入库保管的;

(四)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变更、注销操作员级别和权限的。

7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安排人员分工,造成有制约关系的岗位混岗操作的;

(二)实行柜员制未配备监督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安排柜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岗位轮换的。

7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对未进行系统控制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不按种类设簿登记、专人保管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领用手续的;

(三)对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不按规定进行表外科目核算的;

(四)未严格执行重要空白凭证销号制度的;

(五)非营业时间,分支机构库存重要空白凭证未存放于库房或保险柜中的。

7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未妥善保管主管授权卡和密码的;

(二)未按规定对上日全部业务流水勾对,或勾对人未签字确认的;

(三)会计主管未参与管库,或未掌管现金库房一把钥匙、保险柜钥匙的(专设出纳主管员的除外);

(四)授权人未在相关凭证上签字负责的;

(五)未审查、监督大额存取款业务(不分现金和转账)手续合规性或审查、监督流于形式的。

75、未按规定记载内部账务、表外科目,造成记账串户、金额错误,未及时纠改、冲正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故意以现金方式处理转账账务,掩盖真实资金来源及流向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7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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