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浙江省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浙江省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CS
DB33
B
备案号: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20□□
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shoe-makingindustry
(征求意见稿)
2015.10
××××-××-××发布××××-××-××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
目次
前言ii
1适用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
5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6
6实施与监督8
附录A9
附录B10
附录C11
附录D12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加强浙江省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规定了制鞋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制鞋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011)中的相关规定。
制鞋企业或生产设施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除本标准中已确定限值的指标外,其余指标项目仍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要求执行。
本标准是制鞋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颁布后,国家出台的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应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比本标准严格时,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B、C、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浙江环境保护厅解释。
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鞋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鞋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制鞋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除符合《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标准外的鞋面、鞋底、鞋跟等鞋材生产企业或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4669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14675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5516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19340鞋和箱包用胶粘剂
GB/T30779鞋用水性聚氨酯胶粘剂
GBZ/T160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HJ/T3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5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8固定污染物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66大气固定污染源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68大气固定污染源苯胺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4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38环境空气酚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645环境空气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83环境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制鞋shoemaking
经过鞋型开发、鞋面加工、鞋底生产、面底结合、清洗等多道工序生产各类、各种材质的鞋产品的过程。
3.2
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101325Pa时的状态下。
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3
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3.4
挥发性有机物(VOCs)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用于核算或备案的VOCs是指20℃时蒸气压不小于10Pa或者101.325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但是不包括甲烷。
3.5
溶剂型胶粘剂solvent-activatedadhesive
以挥发性有机溶剂为主体分散介质的胶粘剂。
3.6
水基型胶粘剂aqueousadhesive
以水为溶剂或分散介质的胶粘剂。
3.7
热熔胶粘剂hot-meltadhesive
在熔融状态下进行涂布,冷却成固态就完成胶接的一种胶粘剂。
以热塑性树脂为主体,常温下为固体,不含有机溶剂。
3.8
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己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9
新建企业new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
3.10
厂界enterpriseboundary
生产企业的法定边界。
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3.11
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boundaryairpollutionreferencepoint
指标准状态下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mg/m3。
3.12
净化效率purificationefficiency
指净化设施装置捕获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以百分数表示。
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η:
净化设施净化效率,%
C1i、C2i:
净化装置进口与出口污染物浓度,mg/m3。
Q1i、Q2i:
净化装置进口与出口标准状态下干气体流量,m3/h。
当处理设施为多级串联工艺时,处理效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一级进口为“处理前”、最后一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处理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前”,以处理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年□□月□□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应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表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时间和地域范围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
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条件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现有企业
新建企业
特别排放
1
颗粒物
所有企业
30(12)d
20(10)d
1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
氨
30
20
10
3
苯
1.0
1.0
1.0
4
苯系物a
30
20
10
5
VOCsb
60(20)e
40(20)e
30(20)e
6
臭气浓度c
500
300
300
a指除苯以外的其他单环芳烃中的甲苯、二甲苯等合计,若企业涉及其他苯系物原辅料应进行监测并计算在内。
bVOCs为所有VOC的浓度算术之和。
可采用一种监测方法测定所有预期的有机物,或采用多种特定监测方法分别测定所有预期的有机物。
所预期的VOCs应占所有VOCs总量的90%以上。
c臭气浓度单位为无量纲。
d括号内限值为炼胶装置颗粒物排放限值。
e括号内限值为炼胶、硫化装置VOCs排放限值。
4.1.4当企业非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如溶剂型的胶粘剂、清洗剂、处理剂、油漆、硬化剂、包头水等)的使用量超过10吨/年,其使用非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工序废气的处理设施净化效率不得低于85%(环境友好型原辅料材料见附录A),并同时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4.1.5生产设施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不得稀释排放。
在国家未规定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4.2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4.2.1自20□□年□□月□□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厂界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4.2.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厂界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表2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单位:
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浓度限值
1
颗粒物
1.0
2
氨
1.0
3
苯
0.1
4
苯系物a
2.0
5
臭气浓度b
20
a指除苯以外的其他单环芳烃中的甲苯、二甲苯、乙苯等合计,若企业涉及其他苯系物原辅料应进行监测并计算在内。
b臭气浓度单位为无量纲。
4.3工艺控制要求
4.3.1现有企业自20□□年□□月□□日起,新建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下列工艺控制要求。
4.3.2企业在刷胶、粘合、清洗、烘干、炼胶、硫化、注塑、发泡、喷漆等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要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以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要求见附录B)。
收集的有组织废气经密闭排气系统导入污染控制设备或排放管道,净化处理达标后排放。
4.3.3调胶、调漆的车间废气,溶剂储存仓库呼吸废气应就近纳入废气收集系统。
4.3.4胶粘剂、有机溶剂等原辅材料应储存在密封容器中,在转移胶粘剂、有机溶剂及清洗设备过程中,应经可能减少VOCs排放。
废弃的胶粘剂桶或有机溶剂桶在移交回收处理机构前,应密封存储。
4.3.5密闭排气系统、污染控制设备应与工艺设施同步运转。
废气收集装置和治理设施必须按照规范参数条件运行。
4.4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4.4.1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
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4.2当适用不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合并排气筒排放时,排放标准适用于最严格的类别。
4.4.3企业应按照附录C建立污染物排放控制台账,并保存相关记录。
废气处理装置应设置运行或排放等有效监控系统,并按照附录C的要求保存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
5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
5.1.5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应按国家有关污染物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1.6新建项目应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均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改(扩)建项目如污染物处理设施进口能够满足相关工艺及生产安全要求,则应在进口处设置采样孔。
若排气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
5.2监测与分析
5.2.1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执行GB/T16157、HJ/T397、HJ/T373、HJ372或HJ/T75、HJ/T76的规定执行。
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监测按HJ/T55、HJ/T194的规定执行。
根据污染物的排放、扩散规律,当受条件限值,无法按上述要求布设监测采样点时,也可将监测采样点设于工厂厂界内侧靠近厂界的位置。
5.2.2制鞋行业VOCs的具体组成与原辅材料的组成成分有关。
监测时应首先根据企业使用的原辅材料量及相应的组成成分确定预期监测的有机物。
所预期的有机物应占所有VOCs总量的90%以上。
常见的VOCs参见附录D。
5.2.3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或环境保护部认可等效的分析方法。
表3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1
颗粒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157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5432
2
氨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4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14669
3
苯、苯系物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58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34
4
臭气浓度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14675
5
VOCsa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2
环境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683
环境空气酚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638
环境空气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45
大气固定污染源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66
大气固定污染源苯胺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6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7
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15516
空气质量三甲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4676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GBZ/T160
a:
除上述监测方法外,符合VOCs定义的物质,应监测并计入VOCs总量。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
A.1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是指总VOCs含量低于100g/kg(或100g/L)的原辅材料(除硬化剂外),如水基型胶粘剂、水基型处理剂、热熔胶、白胶等。
其中,水基型胶粘剂应符合《鞋和箱包用胶粘剂》(GB19340)、《鞋用水性聚氨酯胶粘剂》(GB/T30779)等相关标准中胶粘剂有害物质限值的要求。
另外,水基型硬化剂是指总VOCs含量低于200g/kg(或200g/L)的硬化剂。
此外,若国家出台相关标准,则按标准执行。
A.2企业在购入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时,需有相应的原辅材料检测报告,确保属于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且应存档备案。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废气收集要求
B.1废气收集要求
B.1.1废气收集可采用密闭罩(如局部密闭罩、整体密闭罩、大容积密闭罩)、外部罩(如上吸罩、下吸罩、侧吸罩等)等方式收集,应符合《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要求,要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足以将发生源产生废气吸入罩内,确保达到最大限度收集废气。
B.1.2采用密闭罩收集时,可根据实际需求采用生产线整体密闭或车间整体密闭的形式(如成型车间、组底车间、烘箱等),其中生产线整体密闭罩,密闭区域内换风次数原则上不少于20次/h;车间整体密闭换风,换风次数原则上不少于8次/h。
B.1.3采用外部罩收集时,应该根据不同的工艺操作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选择适宜的外部罩。
外部罩其控制断面平均风速不低于0.6m/s。
B.1.4刷胶工序的废气宜采用下吸罩或侧吸罩收集,如采用上吸罩时,吸风罩口的高度应低于劳动者操作时的呼吸带。
B.1.5喷漆工序废气应在独立的、具有良好局部通风的喷漆间内进行,应采用上送下排的通风方式;溶剂型喷漆工位应安装水帘柜(或水幕)等除漆雾措施。
B.2废气收集系统的测量
B.2.1测量时,相连的整个收集系统必须全部启动。
所有的生产设施和收集装置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测量时应注意不要受外部通风的干扰,必要时应关闭有干扰的排风机、窗户等。
B.2.2控制风速可采用直接方式测量。
直接测量按照GB/T16758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B.2.3换气次数:
。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企业建立VOCs排放和控制台账的基本要求
C.1所有含VOCs物料需建立完整的购买、使用记录,记录中必须包含物料的名称、VOCs、含量、物料进出量、计量单位、作业时间以及记录人等。
C.2含有VOCs物料使用的统计年报应该包括上年库存,本年度购入总量、本年度销售产品总量、本年度库存总量、产品和物料的VOCs含量、VOCs排放量、污染控制设备处理效率、排放监测等数据。
C.3记录含VOCs的物料存储方式,存储场所。
如果存储方式是储罐,则应该记录储罐的周转次数(按照年使用量处于储罐定额容量计算)。
C.4针对末端控制设施的操作参照,应该每日记录进出口风量、温度,除此之外,还应该保留以下记录:
(1)洗涤吸收装置,应记录各洗涤槽洗涤循环水量、pH值、排放总量等。
(2)冷凝装置,应每月记录冷凝液量、冷凝排气出口温度等。
(3)吸附装置,应记录吸附剂种类、更换再生周期、更换量、并每日记录操作温度等。
(4)热力燃烧装置,应记录燃烧温度曲线、烟气停留时间。
(5)催化氧化装置,应记录催化剂种类、催化剂更换日期、操作温度曲线。
(6)其他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
附录D
(资料性附录)
制鞋企业主要的挥发性有机物
根据挥发性有机物的定义,制鞋企业主要的(但不限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如下:
苯、甲苯、二甲苯、环己烷、乙酸乙酯、正己烷、丁酮、丙酮、二氯甲烷、异丙醇、碳酸二甲酯、二氯乙烷、三氯乙烷、丁二烯、甲醛、四氢呋喃、三氯甲烷、乙醇、乙苯、乙酸甲酯、乙二醇、甲基丙烯酸甲酯、石油醚、苯乙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