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精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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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精选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及时、有效处置我市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切实维护全市各级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保护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的突发医疗纠纷事件是指患者一方实施的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纠纷事件。

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分为一般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和重大突发医疗纠纷事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医疗纠纷事件:

  1、写恐吓信或者屡次发送侮辱、恐吓等其他信息,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医务人员,干扰医务人员及其家属正常工作和生活。

  2、在公共场所以散发传单、散布谣言等形式传播虚假信息造成恶劣影响。

  3、抢夺患者或他人医疗文书,以及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经劝说无效。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医疗纠纷事件:

  1、聚众占据医疗机构医疗或办公场所,发生打、砸、抢等违法行为,严重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

  2、侮辱、威胁、恐吓、围攻、殴打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患者或其家属有自杀、自残倾向,或危害他人人身平安。

  3、在医疗机构内或周边,身着孝服、静坐、下跪、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拉横幅标语、张贴大字报、围堵大门、堵塞交通等行为,不听劝阻,拒不按法律程序处置。

  4、拒不将尸体按规定时间〔死亡后2小时内〕移送殡仪馆,以尸体相要挟,寻衅滋事,抬尸闹事、上街游行、堵塞交通,或将尸体从殡仪馆移到医疗机构或其它场所陈尸的;

  5、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医疗资料或医疗器械、医疗设施,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工作。

  6、有职业医闹及社会黑恶势力等参与,发生严重围堵、冲击医疗机构以及伤害医务人员的行为。

  7、其他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分法及严重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或即将发生的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危害医院财产和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平安及破坏医疗秩序、社会稳定的行为,重大的医院治安事件。

  第二章应急处置体系

  第四条组织机构。

成立由分管卫生工作市领导为组长,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信访局、市文广新局等单位和部门为成员的市医疗纠纷引起突发事件协调处置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实施全市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按预案指挥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全市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

  第五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医院职责

  1、认真落实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诊疗护理常规制度,切实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行优质效劳,不断提高医患沟通技巧和能力。

  2、成立医疗纠纷协调处理领导小组,并明确各成员责任。

  3、积极配合患方做好相关证据保存工作,如复印、封存病历资料及可疑药物,做好输液、输血、注射、手术等器具器械的现场实物封存等工作。

  4、对医疗纠纷迅速展开内部调查,了解诊治经过、事件原因、责任有无以及患者诉求等,及时与患方进行沟通。

  5、与公安部门配合,建好驻医疗机构警务室,健全医疗机构内部保卫组织,依据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制定医疗机构内部治安应急预案,不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6、制定并落实重大医疗过失和医疗事故责任处分规定。

  〔二〕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重点抓好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标准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从医疗管理上最大限度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

  2、协助开展纠纷协调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依规处理。

收集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对纠纷开展态势及时进行评估,并迅速向领导小组报告。

  3、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三〕公安部门职责

  1、负责指导医院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医疗机构驻点警务室建设,将纠纷事件尽可能控制在萌芽状态。

  2、把医疗机构纳入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范畴,在接到突发医疗纠纷事件报警后,立即派警到现场,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正常

  的医疗工作秩序,保护医务人员的人身平安,协助进行调解工作。

  3、对突发医疗纠纷事件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依照治安管理处分法予以治安处分;构成犯罪的,要快侦快办快结,依法予以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四〕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1、参与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

  2、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并催促双方当事人及时、认真履行调解协议;对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通过诉讼等法律程序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五〕信访部门职责

  及时掌握信息动态,根据信访条例引导诉求人通过正常法律渠道解决医疗纠纷,协调处置医疗纠纷群体性上访事件。

  〔六〕民政部门职责

  按照殡葬管理法规,为遗体运输、冷藏、冷冻、火化提供及时便捷效劳。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

  做好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受理并委托牡丹江市有关机构开展药品和器械鉴定检验工作。

  〔八〕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职责

  协调市内外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处理医疗纠纷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客观、公正、准确报道医疗纠纷,对医疗纠纷进行正确舆论引导。

对影响较大、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审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不得在结案前进行带有倾向性的报道;协助做好省内外其它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第三章处置程序

  第六条按医疗纠纷性质分类实施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处置。

  〔一〕一般性突发医疗纠纷事件的处置程序

  1、接到一般性医疗纠纷报告后,医院分管领导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展开调查,了解纠纷的原因、性质、责任,并组织力量维护院内秩序,封存有关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

经调查分析评估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院方应耐心向患方解释,做好沟通工作,争取患方理解。

假设双方意见难以达成一致的,应引导患方遵循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或司法程序解决纠纷。

  2、接到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的报警、报告后,公安部门应立即安排民警到现场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同时协助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3、对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的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在维持好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的同时,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应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医疗机构应将纠纷经过以书面材料报市卫生局。

  〔二〕重大突发医疗纠纷事件的处置程序

  1、医疗机构的处置程序

  〔1〕医疗纠纷所在科室和部门一旦发现事态严重,应及时向医院医疗纠纷协调处理领导小组报告,民警或保卫部门应及时介入,密切关注事态开展,做好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平安保障工作。

  〔2〕分管医患纠纷处置工作的领导要及时到达现场,了解事件经过,封存有关病历及相关物品。

接待患者或其家属,了解患方提出的涉及医疗方面的问题和要求,落实患方的合理诉求。

  〔3〕根据患方提出的涉及医疗方面的问题和要求,立即组织院内专家进行讨论,作出初步判定结论,正面答复患方。

对明确为医疗事故的,应主动与患方依法协商并赔偿经济损失;对难以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应引导患方按法定途径解决诉求,防止纠纷矛盾的进一步扩大和激化;对明确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耐心细致地与患方沟通,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同时,要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告知患方处理医患纠纷的程序,

  积极配合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协调处置领导小组开展调处工作。

  〔4〕当患方出现打砸行为或停尸、聚众闹事等现象时,医疗机构应立即报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严重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口头和书面形式报告有关情况。

  2、公安部门的处置程序

  〔1〕公安机关接到重大突发医疗纠纷事件报警后,要立即组织警力出警,采取有效措施平息事态,尽快恢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

  〔2〕开展教育疏导工作,告知患方按正常处理渠道解决纠纷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3〕对侮辱、威胁、恐吓、围攻、殴打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打、砸、抢、封门、堵路,占据医疗机构医疗或办公场所停尸、设灵堂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及时调查取证,采取果断、强制措施,依照法律法规严惩肇事者。

  3、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置程序

  〔1〕当接到院方、患方的报告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派员赶到现场,了解事件经过,并将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2〕了解医患双方意见分歧或争议焦点,开展教育劝导工作,宣讲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引导患方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理。

  〔3〕对经鉴定属医疗事故的,应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依法对医疗机构和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理。

  4、司法部门处置程序

  〔1〕接到市医疗纠纷事故协调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协助开展调处工作。

  〔2〕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并催促双方当事人履行协议。

  5、其他成员单位的处置程序

  当发生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时,信访、民政、药监、宣传等成员单位要根据预案的职责分工和应急处置需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使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置。

  〔三〕因非法行医引发医疗纠纷事件的处置程序对经卫生行政部门确认为非法行医的,公安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事后总结。

对经法院判决或通过调解处理的医疗纠纷,在平息后一周内,要将事件发生原因、调处经过书面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八条有效处置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是各部门的职责所在。

在处置过程中,凡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对在突发医疗纠纷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对触犯刑法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二〕对通过调处解决的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对导致重大过失和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三〕对在医疗纠纷事件中造成财产损坏及人员伤害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赔偿,对幕后操纵纠纷的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有关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那么

  第九条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医患纠纷依法、标准、有序处理。

  第十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群体事件,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那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本预案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新规定和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二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响和救护处置能力,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文件精神,特制订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

  医院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传染病医疗救治分队、突发意外伤害医疗救治分队、群体性食物中毒医疗救治分队、后勤联络保障分队等。

各救治分队及相关科室必须服从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调度,积极参与现场抢救或疫情处理。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应急处理

  1、院总值班、有关职能科室一旦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或救援指令后,必须立即报告医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医疗救治分队赶赴现场,实施现场救护或疫情处理等,并迅速向市卫生局报告,接受其指令并取得相应的支持。

  2、救援人员在接送病员回院途中,应及时用向医院急诊值班医生报告,说明病员人数、种类和主要病情。

  2、急诊科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医教科或总值班,由医教科或总值班调动相关专业医务人员,准备组织院内抢救。

  3、医院抢救人员接到通知后,必须迅速赶到医院急诊科,听从组织指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

  4、医疗救治原那么:

依据先救命后救伤、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原那么开展救护工作。

  5、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各首诊医师对所管的病员负责到底,并及时汇报病员的病情进展及救治经过。

  6、首诊医师必须做好与手术室或相关病区的交接班工作。

  7、对抢救的病人必须按标准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8、加强卫生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9、诊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群体性食物中毒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三、教育培训和应急抢救设施保障

  1、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人员培训工作,重点掌握检伤分类、徒手复苏、骨折固定、止血、气管插管、气管切开、清创缝合、饮用水消毒等根本技能,以及传染病的流行病学调查、排泄物呕吐物的采样监测、诊断治疗和消毒隔离知识的培训。

  2、加强院前、院内急救建设,保证急诊抢救人员到位,确保应急通讯畅通,抢救设备仪器运转良好,抢救药品齐全,救护车辆性能良好,常规消毒物品、器械充足,确保重大疫情和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到位开展工作。

  第一节总那么

  一、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方法以及河北省相关文件、条例等的精神制定本预案。

  二、突发事件是指: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即:

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突发灾害性事件及社会治安事件包括地震、洪水、重大交通事故、飞行事故、重大社会治安事件等。

  三、当发生上述所列突发事件时,医务科、总值班必须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甄别,由主管医疗副院长以及医务科根据事件的性质,涉及的人员数量,所需调用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情况向总指挥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由总指挥宣布本预案的启动。

  四、科室、部门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科室、部门的相应措施,并有培训、检查落实情况的记录。

  五、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坚持病案书写及管理制度;坚持三级查房制度:

坚持会诊制度等保障医疗平安的各项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

  第二节人员准备

  一、各临床科室主任、护士长、急诊科人员全天候准备人员,建立有效的通讯网络,随时准备应付突发事件。

  二、夜间各科值班人员随时准各听从院总值班调遣。

  三、医院根据突发事件的临床特点随时组成具有明显专业特点的专案组,安排专业人员承担主检医师工作,指导临床工作。

  四、科教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院临床、医技科室应急措施的人员培训。

  五、全院各部门主任,负责将应急预案灌输至本部门内的每一位职工〔包括临时工〕,并定期进行演练。

  六、指挥中心及医务科接到需派出医疗队任务时,白夭由科室主任根据要求迅速做出人员安排,报医务科组队;夜间由院总值班根据专业需求从值班医生中选派,并通知当事科室主任进行人员补充。

  七、总务科全面负责外出医疗队的生活支援、医务科全面负责外出医疗队的业务支持。

  第三节报告制度

  一、任何部门及个人对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据实报告医务科或院总值班,不得隐瞒、缓报、谎报告内容包括:

  1、病、伤人员数量。

  2、病伤情况。

  3、参与救治科室。

  二、医务科或院总值班根据职责迅速向主管院长汇报。

  1、突发事件的性质。

  2、病、伤人员数量及病、伤状况。

  3、参与救治科室。

  4、需要调用的人员、药品及设备。

  三、主管院长亲自或委托医务科按照程序向上级医疗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医务科定期向全院通报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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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医院指派医务科专人负责突发事件或疫情,上报保卫科负责向公安部门提供所需信息;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向外界散布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六、遇有以下情况之一者,需立即报告医务科或院总值班:

  1、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爆发、流行的。

  2、发现甲类传染病〔霍乱、鼠疫〕和乙类传染病中sars、aids、炭疽的患者、病源携带者以及疑似病人。

  3、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

  4、发生或可能发现原因不明的群体性疾病〔发生人数〕。

  5、发生剧毒物品、放射源物品丧失。

  6、接诊重大意外事故、知名人士、外籍及境外人员、保健对象、大型活动的特殊情况、飞行事故、重大社会治安事件群体患者。

  第四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主要责任科室:

  医务科、护理部、门诊、急诊、临床科室、放射科、检验科。

  二、各责任科室定期组织全体人员进行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及演练;并储藏一定数量的.所需防护用品。

  三、传染病预警机制

  1、全院及各部门,为了落实“早发现、早隔离。

早治疗〞的工作要求,必须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

  2、预警分级

①三级预警:

外地出现疫情,本市无新病例或疑似病例在保证正常医疗秩序的前提下,由医务科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采购中心及总务科提供必要的物资储藏。

②二级预警:

本市出现疫情,本院接诊疑似或确诊病例,未开放隔离区时,做好全面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加强消毒隔离制度的监督指导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措施的落实,保证医疗工作的正常进行。

③一级预警:

全面启动本预案,开放隔离区,整合医疗资源,停止探视。

  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各责任科室人员必须时刻坚守岗位,并准备后备梯队人员,服从院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

  五、强调各科协同,局部利益必须服从整体利益。

  六、严格执行各项诊疗常规。

保证病历资料的科学性及完整性。

  七、设置警戒线,所有参加救治的人员均有义务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救治区域,并防止患者及可疑人员离开。

  八、sars及肠道传染病的应急预案另附。

  九、救治科室保存病人呕吐物、排泄物及血液标本。

  十、未经批准,病人排泄物不得随意处置。

  十一、在市、区cdc人员到来之前,医务科人负责流行病学调查,划定对象,实施监控措施。

  十二、各科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收治需住院患者。

  十三、未经批准,任何科室不得私自转出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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