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丁家沟乡中心小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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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丁家沟乡中心小学章程

会宁县丁家沟乡中心小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及会宁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工作的决定》,深入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走内涵发展道路,提升我校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

会宁县丁家沟乡中心小学。

第三条学校性质:

全民所有制的教育事业单位。

第四条 学校服务范围及对象:

会宁县丁家沟乡南门村行政辖区内小学阶段学龄人口。

第五条 培养目标:

 使受教育者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具有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具有集体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具有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具有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一些生活、自然常识;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会合理锻炼,养护身体的方法,养成讲究卫生的习惯;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广泛的兴趣和审美情趣。

第六条 学校宗旨:

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逐步改善办学条件,着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走教科研相结合之路,发展办学特色;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发展学生个性,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四有”新人。

第七条办学目标:

今天接受一个孩子,明天输送一个栋梁;

办学理念:

以人为本学生至上文化立校全面发展;

办学思路:

抓好常规夯实基础继承传统勇于创新;

校训:

团结奋进严谨求实;

校风:

和谐发展快乐同行;

学风:

勤奋善思勇于探索;

教风:

重德惜才创新育人。

第八条本校改扩建于1990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学校由会宁县教育局主管,校长由县教育局聘任,学校下设教导处、总务处、少先队大队部等职能部门,以上人员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职责。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第一责任人,校长应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免。

第十一条 校长对外代表学校,是学校法人代表,对内负责学校全面工作。

校长在任期内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制度自主管理学校,对经费使用、设施管理、考核、奖惩及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等方面具有决策权和指挥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务有最后的决定权。

校长有权安排和调整教师的工作。

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民主理财。

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校长有权决定学校内部布局。

校长如在任期内确因不能胜任或有严重失职行为的,通过合法程序,经任命(选任)部门批准,予以免职或解聘。

第十二条校长履行以下义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教学方向,制订学校的发展规划,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并依法保护全体师生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校园校舍、设施装备的建设。

(四)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互配合,协调一致。

(五)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招生,保证服务范围内适龄儿童全部入学。

第十三条学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十四条学校接受上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十五条学校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其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它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学校应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学校依据《甘肃省小学综合督导评估方案》《会宁县小学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方案》等,进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进行教育和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采用启发式和讨论式教学,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提高教学质量。

积极认真、有效地开展教研与教科研工作。

1、教研、教科研应有组织、有专题、有计划、有实施、有记载、有成效,并加强调研,不断深化。

2、大力开展备课、说课、上课、评课系列研究活动和互帮互学等活动。

3、加强“六认真”工作指导与检查。

通过自查、互查、抽查、抽样调查、作业、备课展出等活动,不断提高“六认真”质量。

 

4、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程、活动课程及校本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5、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努力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使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得到发展,逐步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动手,学会健体,学会审美,学会创造。

第十八条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在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一定的水准。

第十九条 坚持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中心,贯彻小学德育纲要。

严格执行《会宁县中小学德育工作常规11条》,进一步建设好德育领导小组。

健全工作网络,做到有计划、有目标、有教材、有措施、有实效。

提倡必要的礼仪,增强爱国意识,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

1、各科教学都要有机渗透,向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2、校级、班级积极组织丰富多彩的适合小学生年龄特点和身心的教育活动、劳动、社会实践活动,寓思想品德教育于活动之中。

加强指导文明班级评比、班集体建设。

贯彻执行《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3、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作用。

4、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形成以诚、慎、勤、勇为核心的校园文化特色,在环境课程的开发中突出思想品德教育。

 

5、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客观评价学生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对少数落后的学生要热情关怀,不得讽刺挖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6、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

办好留守儿童之家学校,搞好家庭访问,抓好共建精神文明单位等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 》,除寒、暑假和休息日外,每天升挂国旗。

每周一早晨和国家重大节日、学校重大活动,全体师生集会,举行规范的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学校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教育与小学生行为规范教育。

第二十一条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

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责协调本班级各学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学科设立教学研究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

教研组设组长一名,教研组长组织本教研组教师开展学科教研活动,贯彻落实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学校的各项教学任务。

教研组长以学科质量和科研成果对校长负责,接受教导处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加强学校课程改革和管理,提高学校特色项目的建设。

学校执行《会宁县中小学教学常规26条》,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切实减轻学生的过重负担。

第二十六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执行集体备课制度,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每位教师撰写教育教学论文每学期不少于一篇。

第二十七条 组织期中、期末考试,做好学生成绩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做好教育教学质量监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 依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加强学生健康教育,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各种比赛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保证学生每天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活动,每天睡够十小时。

定期召开运动会,组织学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课外兴趣小组活动。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集体补课。

第三十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度。

第三十一条 认真管理和组织教师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

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音像图片等有专人管理,有校产登记和使用清单,同时做好整理,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学习用品。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三条 总务处工作必须坚持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提倡艰苦奋斗、勤俭办事的精神,履行学校有关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不断抓好思想政治工作,懂得服务育人意义。

工作人员应爱岗守纪、爱护学生,克己奉公、廉洁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依据《中小学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统筹计划,保证重点,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规范教育经费的管理使用,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政府机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法》。

学校接受上级部门、物价部门、检查,严格财务审核,定期公布帐目。

第三十六条 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生身心特点的文明校园。

第三十七条 建立校舍、校产管理制度,校产分类造册,加强校舍校产管理,落实使用部门、个人责任制,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非正常损坏要赔偿。

经常检查维修校舍,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领导部门电话或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五章 教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同时应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学期初有工作计划,学期末有工作总结或专题小结。

第四十条 学校教师应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为人师表,敬业爱岗,服从领导,团结协作。

第四十一条 教师必须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二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三条 教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按《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热爱祖国,献身教育;钻研业务,教书育人;热爱学生,诲人不倦;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以身立教,为人师表。

对学生不讽刺、歧视,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随意停学生的课;廉洁从教,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参加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耐心细致地做好后进生转化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并逐步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历进修、学术交流、研讨观摩以及其它方式的培训。

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六认真,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和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认真组织课外活动和兴趣小组活动。

重视教学流程中反馈,提高教学效果。

第四十六条 教师要严格按照教学“六认真”的基本要求,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听得懂,学得进,做到节节清、章章清、天天清,防止学生两极分化,班主任和任课老师都应全面关心学生,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据《绩效考核办法》,每学期对教师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与成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

学校根据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管理办法。

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或接受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文化培训。

第四十八条 人人学会并使用现代化教学工具,会自行设计制作课件。

有专用教室的学科,提高专用教室的使用效率。

第四十九条学校坚持对教师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

第五十条 对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或学校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由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由学校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工作不负责任,教学质量差的教师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 加强安全教育,防止发生交通、溺水、火电等意外事故。

发现苗头情况,立即向学校汇报。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师,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建议上级处分处罚等处理。

教师对其所受处理不服的或认为其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三条积极开展教师文体活动,按上级规定组织教师进行体检。

第五十四条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五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六条 学生享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的权利,学校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十七条 依据《小学生管理规程》,学生的培养目标是:

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习惯,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

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能力;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五十八条 学校尊重学生自主发展的权利,学生班队干部实行定期转换,使每个学生都得到积极主动的发展。

第五十九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对违纪的学生进行必要的批评和处分。

第六十条 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学校关心贫困家庭学生入学和继续读书。

第六十一条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

对学校或教师的给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次上获得公正评价。

(五)平等参与学生干部的评选。

(六)通过校长或班主任召开的学生座谈会等形式,向学校、班级、教师提意见。

(七)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1、嘉奖:

在全校性大会上表彰,宣传他们的事迹,发给证书、奖品,拍照展出。

2、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发给证书、奖品,拍照展出。

3、进行大会表扬:

发给证书。

(九)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十二条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或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不打架斗殴。

(五)学生干部应为同学、集体服务。

第七章 学校、家庭和社会

第六十三条 依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学校协同家庭、社会组成教育网络,家长有权参与学校的管理和活动。

第六十四条学校定期召开家长会,举办家长学校,向家长宣传教育子女的有效方法。

第六十五条 学校督促每个家庭应担负起孩子的家庭教育任务,配合学校做好孩子的教育工作,督促孩子完成学习任务。

第六十六条学校参与村社有关教育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师会通过并报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批准后实施。

章程的修改由校务会议提出草案,经教师会讨论并报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批准。

第六十八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法规政策为准。

第七十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学校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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