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考点归纳笔记刑法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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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考点归纳笔记刑法笔记

总则

一、概述

1.基本原则(结合做题)

●罪行法定原则

Ø成文的罪行法定,排斥习惯法

Ø事前的罪行法定,禁止溯及既往

Ø严格的罪行法定,合理解释刑法: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Ø确定的罪行法定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罪行相适应原则

2.刑法的解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Ø立法解释包括解释性规定、“起草说明”中的解释、实施过程中对歧义的解释。

✓解释性规定可以做出拟制性规定,其他不行,否则为类推解释;

✓立法机关解释法律时不能进行拟制性解释

Ø司法解释由最法院最高检作出

Ø学理解释由未授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学术机构、个人

●解释的目标与态度

Ø客观解释

Ø坚持罪行法定原则,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仅仅针对证据和事实,不能适用于刑法的解释

●解释的途径(比较法理学内容)

Ø文理解释

Ø目的解释

Ø历史解释

Ø比较解释

Ø体系解释

Ø当然解释

●解释的技巧(方法)

Ø平义解释(最基本的,不合理时才使用下述):

持枪不包括仿真枪

Ø扩大解释:

携带凶器抢夺凶器包括用法上的凶器

Ø缩小解释:

犯罪预备中“为了犯罪”解释为“实行犯罪”

Ø反对解释:

“告诉的才处理”推知“不告诉不处理”

Ø补正解释:

“犯罪分子有以下从轻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处罚”其中“以下”解释为不包括本数

3.适用范围

●空间效力

Ø国内犯:

包括我国船舶航空器(不包括火车);包括行为和结果地、共犯的一部分

Ø例外:

1.外交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港澳台不适用大陆刑法,不是属地原则的例外

Ø国外犯:

1.中国人在国外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属人管辖)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无条件适用我国刑法,其他人犯轻罪(3年以下)可以不处罚

✓双重犯罪原则

2.外国人在国外事实的危险中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保护管辖)

3.外国人在国外事实的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贩毒、洗钱)(普遍管辖)

4.在国外审判的,我国依然可以追究,但是在国外已经受过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4.时间效力

从旧兼从轻

二、犯罪论

1.犯罪概述

●自然犯/法定犯

●国事犯罪/普通犯罪

●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

●亲告罪/非亲告罪:

Ø亲告罪:

侮辱(危害国家社会除外)、诽谤(危害国家社会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死除外)、虐待罪(重伤死亡除外)、侵占罪

2.犯罪成立条件

2.1违法性构成要件

1.犯罪构成要件分类:

记述的:

(例如毒品、妇女、)

●规范的:

需要价值判决和评价才能认定(例如淫秽物品、猥亵、侮辱诽谤)

积极的:

●消极的:

XX不是犯罪(例如受勒索行贿的,不是行贿罪)

客观的:

行为实施、身份、对象、手段行为等都是客观的(暴力、胁迫)

●主观的:

目的、动机、故意、过失都是主观的

Ø例外: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可能是主观也可能是客观,在行贿罪中,存在先行贿后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如果认为是主观的,则不能构成行贿罪

成文的:

●不成文的:

(例如非法占有目的、)

共同的:

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例如行为

●非共同的:

真正的:

确定是否具有违法性的

●表面的:

分界要素,只是为了区分相关犯罪

2.客观构成要件:

●危害行为

Ø实行行为、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Ø作为与不作为:

✓作为与不作为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

✓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暴力抗税

✓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

红灯不停车撞死人

Ø不真正不作为犯成立条件:

非明文规定的不作为犯罪

1.有作为义务

作为义务的发生依据:

(1)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动物园管理者);

(2)对他人行为的监督义务(监护人);

(3)对自身先前行为的危害防治义务;

(4)基于法益的无助的特殊关系保护义务(母亲对婴儿、自己支配的场所发生危险)

没有作为义务的:

(1)偶然路过的,即使是偏僻地方

(2)成年人相约玩耍,没有救助义务

2.有作为可能

3.结果回避的可能

4.作为与不作为的等价性:

不作为的确对法益侵害进行了原因设定;

Ø典型例子

1.持有是一种作为方式,多个持有是多个行为,数罪并罚

2.正当防卫:

造成死亡也不过当时不具有义务;如果防卫本身不过当但是造成死亡的危险,而死亡会造成过当时,具有救助义务

3.

●行为对象

Ø以下不是行为对象:

组成犯罪行为之物(赌资、贿赂物);行为滋生之物(伪造的假币,但是假币可以是运输假币的对象);犯罪的报酬(雇凶杀人酬金);犯罪行为使用之物

●危害后果

Ø是法益侵害的具体表现;造成危害后果不一定有严重后果

Ø事实认识错误不影响结果加重犯的判断

Ø结果加重犯的成立:

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导致的加重结果属于结果加重犯(例如绑架后,警察的解救行为引起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有无因果关系的判断)

Ø因果关系的意义:

1.罪数认定:

危害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表明属于同一案件,成立一罪;2.未完成形态:

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则成立即遂;3.过失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甲乙射杀兔子误杀小孩,只有一个弹孔,不能证明因果关系,所以甲乙无罪——注意:

与民法侵权联系,此情况构成共同危险行为);4.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Ø因果关系认定

合法则的因果关系

假定的因果关系

1.死刑前将人击毙:

有因果关系

可替代的充分条件

1.一人下毒,一人漏壶,最后被渴死,下毒人未遂,漏壶人即遂

合义务的择一举动

1.并列行驶的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距离,压死醉酒的自行车

二重的因果关系

1.两人100%毒药,不能查明的,都是即遂,能查明的,毒死的那个即遂

重叠的因果关系

1.两人50%毒药,两人都即遂

条件关系与危险的现实化:

关键看介入的人和行为是顺其自然的、必然发生的还是异常的

介入被害人

介入第三人

1.伤害致人轻伤,送往医院,医生重大过失,导致死亡,伤害人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介入行为人

介入的行为是前行为的通常结果时,有因果关系

1.故意杀人,人没死,在毁尸灭迹时将人杀死,成立因果关系(因果关系错误的事前故意)

2.故意杀人,人没死,奸尸将人奸死,不成立因果关系

Ø因果关系的成立条件

条件

例子

因果关系的原因必须是具有违法性的,合法的行为不能成为原因

送人滑冰鞋,摔死的,不存在因果关系

被害人的反应一定要是正常的

被撞之后轻伤,但是自己坐在路中间被压死的,没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中断必须是罕见的、异常的介入因素

因为受害人有罕见疾病的,加害人行为仍然成立因果关系

Ø因果关系错误

(1)事前故意:

故意杀人,人没死,在毁尸灭迹时将人杀死,成立因果关系

●自然人的特定身份

Ø真正的身份犯罪是对实行犯的要求,教唆、帮助犯没有身份要求

●单位犯罪

Ø对单位本身只能处罚金(不能没收财产)

Ø没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构成单位犯罪,直接处罚自然人

Ø单位犯罪不能认定为与自然人共犯

Ø须是为单位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多数人牟取非法利益

Ø不能由单位犯罪的:

拐卖儿童罪;抗税罪

Ø可以单位也可以自然人构成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虚开增值税发票;侵犯知识产权罪;强迫劳动罪;拒不支付劳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Ø只能由单位构成的: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

2.2违法性阻却事由

1.正当防卫

●一般正当防卫

条件

说明

例子

起因条件

不法侵害不要求侵害人的责任能力

不法侵害不要求故意

过失行为的侵害也可以正当防卫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要有现实性

假象防卫要看有没有过失,没有过失的不成立犯罪

时机条件

关键看是否有显示的紧迫性,危害是否还会继续发生

主观条件

防卫挑拨始终不成立正当防卫

相互斗殴不成立正当防卫,但一方求饶另一方继续的可能成立

偶然防卫(学说不同)

1.行为无价值论即遂说:

传统刑法

2.行为无价值论未遂说:

周光权

3.结果无价值论的无罪说:

张明凯

对象条件

共同侵害必须针对正在实施侵害的人正当防卫

防卫对象可以是人身或者财产

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人造成损害的

1.构成紧急避险的

2.存在故意的,故意犯罪论

3.事实认识错误,成立假象防卫

限度条件

轻伤不可能过当

防卫过当不是单独罪名,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或者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特殊正当防卫

Ø对四种犯罪进行的的防卫不一定是特殊正当防卫,关键看是否有严重的人身威胁。

Ø例如:

麻醉方式的抢劫,只砍掉手指的,没有严重威胁人身安全,不是特殊防卫。

●正当防卫的认定:

Ø斗殴无防卫

Ø新理论:

不要求施害人具有责任能力

Ø抢劫后逃跑的追赶过程,视为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中,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关于必要限度的问题:

传统上认为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1.小于的也可能过当:

砍伐森林制造隔离带,超过必要的数量(虽然拯救的森林比砍的多)

2.财产法益,如果同等,不能成立犯罪

3.生命的法益牺牲一方换取另一方的,始终成立犯罪(除非牺牲者自己做出决定)

3.其他

●法令行为:

执行死刑

●正当业务行为:

律师、新闻媒体、医生、

●被害人承诺

Ø承诺能力:

对承诺的事情有理解能力

Ø生命的承诺无效

Ø拐卖儿童的,父母的同意不构成承诺;收养是可以的

Ø真实的意思而承诺:

只是对承诺的动机产生错误的,承诺有效

甲谎称打轻伤乙后支付1万元,乙的承诺有效

甲谎称与乙发生性关系就可以帮助乙,乙的承诺有效

对所放弃的法益性质范围发生错误认识承诺无效

甲谎称乙的狗在咬人,而将熟睡的狗打死,承诺无效

甲谎称子女需要移植角膜,后将乙的角膜移植给其他人,承诺无效

甲谎称电梯损坏,将乙关在电梯中,成立非法拘禁,承诺无效

●自救行为

Ø自救与正当防卫有排斥性

Ø自救是对过去已经发生的侵害,正当防卫是对正在发生的侵害

2.3责任要件

1.故意

●认识因素:

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

故意犯罪的一般认识内容

行为性质的认识

1.一般情况对违法性的认识不属于认识的内容,不知道行为违法而违法也是违法;但是有两个例外:

(1)对射杀麻雀的法律,因故确实不知,不构成犯罪;

(2)司法机关做了错误解释;

2.

行为对象的认识

1.例如嫖宿幼女,没有认识到对方是幼女的,不成立该罪

对危害结果的认识

1.故意犯罪一定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违法事实,如果没有预见到,不成立犯罪;而过失要求可能认识到违法事实(结果),如果在过失犯罪中,没有可能认识到,也不成立犯罪(例子1:

没有认识到自己的公务员身份而玩忽职守,因为是过失犯罪,不要求认识到,只要求可能认识到,所以也成立玩忽职守;例子2:

行为人没有可能认识到可能导致死亡,而致对方死亡,也不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

对特定身份的认识

对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的认识

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

对犯罪行为有一定的认识即可,不要求精确地认识

1.认识到放火可能蔓延,即认为认识到“危害公共安全”

2.认识到占妇女便宜,即认为认识到“猥亵”

客观上不需要认识的内容(只要求有认识的可能性)

结果加重犯中的结果加重

客观的超过要素

1.盗窃中“数额较大”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而“多次盗窃”属于超过要素,不要求行为认识到

2.对于教唆丢失枪支不报的行为:

通说是故意犯罪说,“造成严重后果”是超过要素,不要求认识到,那么教唆不报的人成立教唆犯,丢失枪支不报为故意犯罪

●意志因素:

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发生

Ø直接故意:

明知结果会发生,而希望追求结果发生

Ø间接故意:

明知结果可能发生,而放任;间接故意也会成立目的犯,例如有间接故意的诈骗罪、盗窃枪支罪(行为人认识到有可能是枪支而盗窃的)

●理论分类

Ø确定故意:

Ø不确定故意:

包括未必的故意(结果不确定)、概括的故意(结果的对象不确定)、择一的故意

Ø无条件故意/附条件故意:

不漂亮就不强奸了——犯罪中止

●犯意转化

此意预备彼意实施:

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例:

准备故意伤害,实施故意杀人,成立故意杀人

犯罪过程中犯意改变:

从新从重,例:

故意杀人,打伤后改变主意,走了——成立故意杀人中止

●另起犯意:

数罪

●行为对象转换:

看法益,法益一样的一罪,数个法益的数罪P58例子

●一些例子

Ø单纯语言他人自杀的,不成立犯罪;但是帮助他人自杀的,存在理论分歧,在司法实践中多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是根据情节可以减轻处罚

Ø对违法性的认识不属于故意认识的内容,但是没有认识可能的(咨询过有关机关)不成立犯罪

2.过失

●故意与过失的关系

Ø互斥关系

Ø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实际危害结果,不处罚过失的未遂中止和预备

Ø不能确定是故意还是过失,应当认定为过失(疑罪从轻)

●过失的分类

分类

构成

例子

疏忽大意

应当预见,而未预见

不能预见的不成立犯罪

深山老林中猎人误杀农民,不成立犯罪

过于自信

已经预见

轻信能够避免(与间接故意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是轻信不会发生)

●过失的认定

Ø有实行行为:

叫人去做事,人被雷劈死,没有实行行为,不成立过失犯罪

Ø结果回避可能性:

不可抗力就不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不成立过失犯罪

Ø信赖原则:

合理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人将采取适当行为时,被害人或者第三人未采取而受损害,不构成犯罪(例子:

在高速公路上跑步的人被撞死,司机不负刑事责任)

Ø监督过失:

例如:

1.医生在手术中对护士有监督职责,对监督过失负责;2.工程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有监督职责,对未设立安全管理的过失负责

3.事实认识错误(目的在于解决行为人对结果是否故意)

●对象错误、因果关系错误无论如何都成立故意犯罪;方法错误(打击错误)才存在学说不同;

情况

细分

例子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没有超出同一犯罪的构成范围)通说是法定符合说:

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一致,就成立故意犯罪

对象错误(具体符合、法定符合结论一致)

成立故意犯罪一罪

打击错误:

甲杀乙,把乙丙都射死了

1.法定符合说,对二人都成立故意杀人即遂

2.具体符合说,对乙成立故意杀人即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

3.例子:

甲指使乙把丙杀了,乙认错人,把丁杀了,对于乙而言,是对象错误,不影响犯罪成立;对于甲而言是方法错误,按具体符合说成立过失致人死亡,按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杀人(间接正犯)

因果关系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存在因果关系,只是发展进程与预想的不一样,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事前故意:

(与介入行为一样)通常的介入评价为一个行为,异常的介入评价为两个行为

1.毁尸灭迹VS奸尸把人搞死,不一样的评价

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

看前行为是否有已经着手实施,如果只是预备行为导致死亡,只能评价为过失

1.有毒的咖啡准备好,但是出去买东西,受害人提前回家,喝了咖啡死亡,评价为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在故意的内容与客观事实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主客观有重合部分,主观轻罪,客观重罪:

在轻罪的范围内成立故意犯罪

1.想盗窃普通物品,客观上盗窃了枪支,成立盗窃罪(盗窃枪支可以评价为普通盗窃);

2.想侵占遗忘物,但是实际上不是遗忘物,成立侵占(盗窃可以评价为侵占)

主客观有重合部分,主观重罪,客观轻罪:

(1)有重罪的危险,成立重罪未遂,轻罪即遂的想象竞合

(2)没有重罪的危险,成立轻罪一罪

1.想射杀A,但是打偏了,击碎了古董,有重罪的危险,所以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和毁坏文物即遂想象竞合

2.想盗窃,但是实际上是别人的遗忘物,因为不存在盗窃的对象,没有重罪的危险,所以成立侵占罪一罪

主观和客观没有重合部分,则只能在客观内容成立过失犯罪,或者无罪

1.以为头痛粉是海洛因出卖的,客观上是诈骗,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而更没有海洛因存在,所以不构成犯罪

2.误以为人是财物而损坏,一方面没有伤害的故意,另一方面没有物的存在,所以不构成犯罪

特殊问题(不影响故意的判断的)

对于不影响故意的认定的“错误”不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的讨论范围

1.误以为有效的信用卡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消费,反正都成立信用卡诈骗,不影响认定

在同类对象中的错误,不影响故意的判断

1.误以为枪支是弹药而盗取,构成盗窃弹药罪

在同类加重情节上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加重情节的判断

1.误以为抢险物资是军用物资而抢劫,不影响加重情节的判定

4.目的与动机

●目的动机不影响犯罪成立

2.4责任阻却是由

●无责任能力与限定责任能力

Ø先由精神病专家鉴定是否有精神病,再由司法工作人员判断行为是否因为不能辨认或者控制

Ø间歇性应以其实施期间是否正常为标准

●刑事法定年龄

Ø不满14,绝对无刑事责任

Ø14-16,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应当负刑事责任;

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包括轻伤的故意造成重伤的结果的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包括拟制情形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伤残

刑讯逼供致人死亡

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

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

包含故意伤害重伤故意杀人罪的情形

劫持航空器故意致人死亡

拐卖妇女儿童造成死亡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达到重伤以上的

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

非法组织卖血造成重伤的

不包括的情形,14-16不负刑事责任

绑架致使死亡(注意:

绑架杀害被绑架人不一样)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注意: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伤残不一样)

运输偷越国边境致被运送人死亡

Ø16岁以上,完全负责任

Ø14-18应当减轻处罚

Ø犯罪时75周岁,可以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减轻处罚

Ø过生日的第二天起,算已满

3.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

3.1预备

●主观上为了实施犯罪、客观上事实的预备行为、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

●若未能着手是主观的意志原因,则为中止

●刑事责任:

比照即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Ø量刑规则性质的加重犯预备行为,比照基本犯罪的规定:

如准备抢劫数额巨大的准备,比照一般抢劫的预备处罚

Ø为了实现加重的犯罪构成,比照适用加重的规定:

如为了抢劫银行而事实的准备,比照抢劫金融机构处罚

3.2中止

●成立条件:

Ø在过程中

Ø“自动”:

作出了真诚的努力

✓外部影响不足以阻止行为的,认为是中止(例如:

1.发现对象是自己的熟人而停止抢劫;2.发现对方经期而停止强奸;3.)

✓外不影响足以阻止行为的认为是未遂(1.遇到警察而放弃犯罪;2.觉得无法完成而放弃犯罪;3.遇到的对象是自己的亲人而放弃犯罪)

Ø中止的客观性:

一般情况放弃犯罪,如果放弃后不采取措施还是会发生危害结果,就需要作出避免危害结果的努力

Ø中止的有效性:

事实上没有导致原本所希望的结果(例子:

甲杀人后后悔,送往医院,但是人还是死了,成立故意杀人即遂)

●中止犯罪的处罚

Ø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Ø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中止过程中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另行论罪处罚

Ø放弃重罪但造成轻罪即遂的,认定为重罪的中止犯(例子:

1.为强奸而实施猥亵,中止的,应当认定为强奸中止,而不是猥亵即遂;2.意图强奸,经过请求只实施猥亵,认定为强奸中止与猥亵即遂)

Ø加重构成要件的中止:

成立加重的中止与普通犯罪的即遂(例子:

意图持枪抢劫,还未压制反抗时,放弃使用枪支,而拳打脚踢抢劫,成立持枪抢劫的中止与普通抢劫的即遂)

Ø抢劫了之后又退回的,不成立中止,应当认定为即遂

●单位犯罪:

可能单位中止、自然人未遂;自然人中止、单位未遂(例如单位做假账,后来财务人员个人如实申报)

3.3未遂

●成立条件

Ø已经着手

Ø未得逞:

Ø未得逞是因为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成立范围

Ø结果加重犯:

✓基本犯罪即遂,结果加重犯未遂:

适用加重犯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

✓基本犯罪未遂,结果加重犯即遂:

适用加重犯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此过程成立其他犯罪的构成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Ø加重构成要件:

适用加重的法定刑,同时使用未遂的规定

Ø结合犯,适用结合犯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

Ø量刑:

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等不存在于未遂的情况

●未遂的类型

3.4一些典型行为的即遂/未遂、预备/实行区分

下毒

预备

被下毒人开始吃

着手

为杀人而买刀

预备

为买刀而打工

不算

保险诈骗中,制造保险事故

预备

为杀人而盗窃枪支

杀人的预备,盗窃枪支的实行

抢劫罪的暴力行为阶段

实施

寄送爆炸物,有随时爆炸危险

寄送时,就是实施

索贿行为,表达完毕

即遂

打算抢劫/盗窃钱,但是抢劫/盗窃了珠宝

不构成中止,财物统一评价

拐卖妇女儿童

只要拐来了,没有卖出,也即遂

例外:

出卖亲身子女、出卖捡拾儿童、收买后出卖;如果没有卖出,不算即遂

绑架

只要实际控制了被害人,就是即遂

挪用公款

1.5000元,非法活动(赌博)

2.10000,营利活动(做买卖)

3.其他活动,3个月未还,10000元(教学费)

没有达到上述要求的,不构成犯罪,达到的就即遂,不存在未遂问题

4.共同犯罪

4.1基本原理

●违法层面的共犯理论

●任意共犯

●必要共犯:

必须由二人以上实施的,包括对象犯(重婚、贿赂)、聚众共同犯罪

●必要共犯是重点,必要共犯按照分则处理,可以认为是总则的特殊规定

●集团犯罪可能是任意共犯也可能是必要共犯

●完全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

●共犯人可以各自成立不同犯罪的,可以认定为共犯,但是不一定在什么罪上面成立共犯;当两人的罪行有程度关系的时候,可以说在轻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但是有时候不一定是这种关系,就只能说“两人成立共犯,各自XX罪”

●同一个行为不可能既是教唆犯又是帮助犯,但是同一个人可能先教唆后来又提供帮助,成立共犯的竞合,以教唆犯定罪;如果是实行犯和教唆犯竞合,则以实行行为认定

●教唆犯可以是主犯也可以是从犯,但是帮助犯都是从犯或者胁从犯

●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起了主要作用但是不是领导)、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聚众犯罪只处罚一个人的时候,不存在主犯从犯)

●首要分子:

组织领导集团或者聚众犯罪的

●主犯:

组织领导集团犯罪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4.2共同正犯

●正犯的分类:

Ø自己直接实施:

直接正犯

Ø支配他人行为:

间接正犯

Ø共同实施:

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的成条件:

1.共同实施的意思;

2.共同实行的事实

3.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过失是否能构成共同正犯:

Ø肯定说:

过失的共同犯罪可能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要看是否有共同过失行为以及意思联络

Ø否定说:

共同过失不成立共犯,构成犯罪的分别论处(传统观点)

●共谋共同正犯:

只要最后有人做了,即遂了,即使最后没去作案的人也算正犯即遂

4.3间接正犯

●类型

1.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身体活动

2.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

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不知情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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