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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管理条例

员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例根据《劳动法》等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就公司人事管理的基本事项而制定,包括员工招聘条件、员工纪律、薪酬福利、培训考核、职业道德等内部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司”均指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员工”均指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职务行为”是指以公司员工身份所为的经营管理行为,以及会影响其正常履行职务的个人行为。

第二章录用与合同

第五条录用条件

(一)热爱国家,热爱投资事业,遵纪守法,历史清楚,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相应工作岗位所需要的品德、专业知识、外语及实际工作能力;

(二)从事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的,应具备2年以上从业经验、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年龄35岁以下;从事行政后勤工作的,应具备一年以上从业经验、专科毕业学历或获得中级以上技术证书。

具有突出从业成绩和丰富实际工作经验的,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可适当放宽上述条件限制;

(三)身心健康,能适应并承担岗位工作。

第六条录用程序

(一)由行政部制订招聘计划,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成立招聘工作小组,组织招聘活动;

(二)通过由行政部和用人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综合素养、外语等的笔试与面试;

(三)向行政部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专业技术资格证、婚姻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员工劳动手册、社会保险手册等原件与复印件,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

(四)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录用后,由行政部发出录用通知,被录用人员按通知的时间到行政部办理报到登记手续,然后到用人部门接受工作安排;

(五)公司保留审查员工所提供个人资料真实性的权力,如发现弄虚作假,将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即时辞退直至开除处理。

第七条试用与转正

(一)新入公司员工应有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间表现优秀的,可以提前转正。

经试用期考察合格者可被公司正式聘用,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二)试用期满后,员工个人应写出试用期工作总结并向公司提出转正申请,分别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公司领导签署意见,经行政部审核报公司总裁批准,方可办理转正手续;

(三)员工在试用期内休事假或病假,试用期将被顺延。

因个人原因累计休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或休病假超过25个工作日的,公司可取消录用;

(四)公司接收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夕前来公司实习,条件合适的可以在其毕业后即转为试用期。

实习期间,公司发放必要的生活补贴。

公司与实习学生签订《实习协议书》,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按协议书执行。

第八条劳动合同

(一)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的基础上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3种类型。

公司根据各工作岗位的性质和特点来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1、无固定期限合同:

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与员工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2、固定期限合同:

中层管理人员为3年,基层管理人员为2年,其他员工为一年。

固定期限合同的截止日期一般为每年的2月底,届时,公司根据机构调整、工作需要和员工的现实表现及考核情况,确定是否与合同期满的员工续签劳动合同。

(三)公司有权根据机构调整、工作需要和员工的现实表现及考核情况,随时调整员工的工作部门和岗位(职务);员工的薪酬随岗位(职务)的变化而变化;

(四)公司统一使用由市劳动局编制的《劳动合同书》,本《员工管理条例》为该合同的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公司倡导员工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积极进取、勇于开拓,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把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个人前途与公司发展紧密结合起来,长期稳定地为公司工作。

第九条工作时间

(一)公司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

为切实展现公司员工规范守纪、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各部门、各级员工应加强教育,提高认识,自觉的、严格的执行公司上下班规范着装和时间规定。

公司在正常情况下的作息时间如下:

上午工作时间:

8:

45-11:

45

午餐、午休时间:

11:

45-13:

30

下午工作时间:

13:

30-17:

30

遇特殊情况(如台风、节日等)需提前下班时,由行政部负责请示总裁室,获批准后可按统一的时间提前下班。

一般情况下,员工每日的工作时间为7个小时。

若员工因工作需要日工作时间超过7个小时、当年累计超过256个小时(以8小时为1天计算,合计32天),以内的,公司视其为正常工作而非加班。

对日工作时间经常超过7个小时的,所在部门负责人可视员工本人的工作表现和绩效适当予以补休,当年的补休时间每人不应超过7个工作日

(二)每月工作日统一以21.5天计算。

第十条加班

(一)公司倡导健康、高效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不鼓励员工加班,公司要求每位员工力争在正常8小时工作时间内出色完成工作任务;

(二)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的,应填写《加班审批表》,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员工加班后,部门负责人应尽快安排补休。

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补休的,公司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工作日加班每天为日基本工资的150%,休息日(指周六、周日)加班每天为日基本工资的节日加班每天为日基本工资的300%;

(四)员工加班后的补休时间和计算加班工资的时间均按实际加班时间计算。

加班天数按累计4个小时为半个工作日累计8个小时为一个工作日计算;

(五)各部门员工的加班审批和补休登记情况,应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每月底由考勤员报行政部审核备案。

第三章员工纪律

第十一条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自觉爱护公司财物,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三)严格按工作程序办事,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

(四)服从安排听指挥,按时完成岗位职责及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

(五)所有员工(含实习生)进入公司后,须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内容如下:

1、员工(含实习生)在公司任职期间,必须遵守公司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2、本协议中商业秘密是指: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财务信息和商业信息。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以手写、打印、软件、磁盘、光碟、胶片或其他可接触的方式记载的有关财务或商业信息;

(2)在公司内部以口头方式公开同时声明需要对外保密的财务或商业信息;

(3)以软件代码、文字图象、分析注释、备忘录、研究报告、编辑资料等各种方式出现的财务或商业信息;

(4)员工在公司工作、考察过程中以其他形式获得的财务信息或商业信息。

3、员工保密期限为劳动合同期内及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3年内。

实习生保密期限依《实习协议》相关规定。

4、员工承诺在前述保密期限内烙守以下义务:

(1)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司商业秘密;

(2)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公司商业秘密;

(3)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由其合法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

员工对保密信息的注意标准不低于一般企业相关保密标准。

5、员工认可,公司在支付员工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员工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员工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6、员工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上述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公司视情节轻重,以通报批评、辞退直至开除处分;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办公室纪律

(一)工作时间应保持举止端正、精神爽朗、语言文明、待人和气、衣冠整洁、穿着得体。

上班时间应按公司规定着装。

公司总裁室对公司各部门的规范着装、仪表仪态和在岗出勤情况进行巡查,由行政部备案,每月通报一次。

签署巡查意见

(二)办公时间应坚守工作岗位,若需暂时离开,应与负责人或同事交待;接待来访、业务洽谈,应在洽谈室内进行;

(三)维护办公秩序,保持高效、整洁的办公环境。

不高声喧哗,不串岗聊天,不在工作岗位进食,在非吸烟区吸烟;

(四)爱护办公设备(如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电脑、等等)并合理使用,不用办公设备办理私事;

(五)掌握安全和消防常识,下班临离开前,应对办公室的电灯、电源、门窗等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三条出勤纪律

(一)按时上下班,投资部考勤办法另定。

(二)对各部门着装、仪表及考勤的评议每半年进行一次,与中期考核和年度考核同期进行。

(三)事前未经负责人批准,又无正当理由补办审批手续,在工作时间内未到工作岗位的,公司视为旷工。

休假时未经负责人批准而逾期不归的,公司视为旷工。

旷工一天以内的,扣除当天的基本工资和福利津贴(含通讯费、车补、防暑保健费,下同)及3个工作日的考勤分;超过1天者,扣除当天的基本工资、

利津贴及当月个部的考勤分。

连续旷工超过15天(自然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大(自然日),司有权予以除名,并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及补助费用;

(四)请病假须于上班前或不迟于上班时间巧分钟内,向所在部门负责人书面或电话申请并获批准,且应于病休5天内提供由北京市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建议病休的有效证明(含病历记录、化验报告单、特殊检查报告单等,下同)。

出差或休假在市外的应提供所在地市、县级以上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建议病休的有效证明。

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所休假期均按事假处理。

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公司将视为严重违纪,可即时予以辞退,公司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及补助费用。

员工休病假时应先休完所享有的法定假和补休假。

(五)员工请事假或病假3天(含3)以内的,应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超过3天的,须报上一级领导签字批准。

员工休事假期间,无任何薪酬和福利待遇(含通讯费、车补)。

当年累计休事假不应超过21个工作日,超过21个工作日的,超过的事假期间的社会保险金应由个人支付。

(六)员工休假,原则上应在休假前填写《休假单》按规定程序审批,获批准后方可休假。

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审批时,应在休假的第一时间电话报告部门负责人(中层干部应报告公司领导)并获同意,休假完毕返公司上班时,应在第一时间补办审批手续。

对不按规定程序休假的,总裁室予以通报批评,所休假期按旷工处理。

(七)关于北京塞车现象日益严重问题,各级人员应努力克服,上班前估算好上路时间及路线,按时到达公司。

偶遇严重塞车而不能按时上班时,中层以上干部应即时电话报告公司总裁,其他员工应即时电话报告本部门负责人,并报告塞车地点。

对未报告而晚到公司的,考勤员应按”迟到”记录。

(八)严格会议纪律。

各级人员应按时参加公司的会议,不得迟到、早退;会议时应关闭手机或将手机放在振动状态,不得交谈聊天。

对迟到、早退或交谈聊天的,会议主持人或主席台就座人员应予以点名或记录;凡被点名或记录的人员,当月予以通报批评并扣考勤分1分。

(九)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管理,如实监督上报本部门员工的着装、仪表及考勤情况。

对有不如实记录和上报考勤情况的部门,经总裁室调查核实后,总裁室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扣当事人考勤分3倍的标准扣所在部门负责人考勤分。

(十)考勤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员工薪酬的重要依据,各级领导、各部门务必予以重视。

(十一)公司的考勤管理由总裁室授权行政部负责。

各部门的考勤管理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

各部门应指派一名考勤员,逐日认真记载考勤。

(十二)考勤员职责:

1、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考勤;

2、如实反映本部门考勤中的问题;

3、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

4、每月的最后两日将本部门的考勤汇总上报行政部。

(十三)员工若在工作时间内履行国家或社会义务,应经分管公司领导批准,履行国家或社会义务期间的全部薪酬、福利待遇照发。

第四章薪金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北京市法规制定《员工薪酬方案》,实行统一的以员工的岗位责任、绩效为依据的岗位薪酬制。

第十五条为吸引、激励并留住人才,公司根据自身经济效益情况,参照同行业、本地区的高位薪酬水平,制订具有竞争力的、较优越的薪酬分配和劳保福利制度。

第十六条员工薪酬由标准工资、岗位津贴及效益工资三个部分组成。

效益工资则取决于公司的经营效益。

第十七条公司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公司经济效益和北京市物价水平等情况,适时对《员工薪酬方案》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公司每月定期按员工实际工作天数支付薪酬。

第五章假期

公司依据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制定员工休假制度。

员工依法享有以下假期:

第十九条法定节日

元旦:

1天

春节:

3天

清明节1天

端午节1天

五·一劳动节:

1天

中秋节1天

国庆节:

3天

第二十条年休假

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从第2年起可享有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具体假期按员工连续工作年限计算:

连续工作年限(W)

年休假期限

1≤W<5

5天

5≤W<10

7天

10≤W<20

10天

20≤W

14天

第二十一条探亲假

员工与配偶分居两地,相距超过100公里或以上且不能在周六、周日团聚的,每年可享有5天的探亲假,含路程时间。

第二十二条婚假

员工依国家婚姻法取得结婚证明书后,可享有婚假3天,晚婚者(指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第二十三条产假

(一)女员工怀孕满7个月以上或生育后孩子在1周岁以内,工作日可推迟1个小时上班或者提前1个小时下班。

(二)女员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等)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指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按规定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

第二十四条看护假

男员工在妻子产假期间,可享有7天看护假。

若未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己休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假

员工必须遵守《北京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如有违反,公司按有关规定处理。

计划生育假及补助费按《北京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公司给予丧假5天;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路程时间另计,途中交通费自理。

第二十七条员工按规定休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期间,薪酬和福利待遇不变。

探亲假期(包括路程)内,薪酬(含基本工资)按全薪的90%发放。

第二十八条员工休年休假,假期内的公休节、假日可不计入假期。

婚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假期若非工作需要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节、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每年的年休假和探亲假,员工只能选休其中一种假期。

第二十九条员工一年内累计病假超过30个工作日,或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当年不再享有年休假或探亲假;如在休完年休假或探亲假后再休病假或事假

超过上述时间,该员工在下一年度将不再享有年休假或探亲假。

第三十条为保证员工适时休养,促进员工身体健康,员工当年内的所有假期应在当年内休完,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内休完的,可顺延至次年的10月底,过期一律作废。

第三十一条各部室负责人应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任务、不另增人员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员工休假。

若部门负责人已作安排,而员工个人不休,假期作废。

第三十二条休假程序

(一)员工应提前15天向所在部门负责人书面申报拟休假的种类和具体时间;

(二)具体休假时间安排:

基层管理人员及以下员工与所在部门负责人协商确定;中层管理人员与分管公司领导协商确定;公司领导副职与正职协商确定;

(三)员工休假结束返工作岗位时,应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和考勤员销假。

考勤员应在每月底将本部门员工本月的休假情况报行政部审核备案;

第六章保险与福利待遇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

公司按照《北京市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北京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北京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险费;深圳地区员工可参照当地规定办理,具体办法另定。

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七章绩效考核

第三十四条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

部门和个人的绩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当年的年终考核在次年的1月20日前完成。

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实施、调整和监控。

第三十六条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员工效益工资分配、职务任免、薪酬增减、岗位培训、合同签订及评选先进等人事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培训

第三十七条指导思想

增强公司竞争力需要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

公司将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

境,并根据经营需要,为员工提供培训进修、提高的机会,使员工在职业道德、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等各方面,都有明显进步。

第三十八条组织机构

公司行政部负责员工培训的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和评比,建立员工培训档案,该档案将作为员工年终考核和职务晋升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九条培训模式

公司实行在职培训和脱产培训相结合、自我开发与教育开发相结合及”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建立新员工入职培训、在职员工专业知识培训、晋升专项培训、外派培训和自我开发与提高等培训模式。

(一)新员工入职培训

新入公司的员工应进行此项培训,使其了解公司沿革、现状,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等,为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做好准备。

经培训合格,方可办理转正。

(二)专业知识培训

1、专业知识培训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

通过此项培训,公司旨在推动和帮助员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素质,改进绩效水平。

培训内容包括通用知识、专业知识以及外语、计算机技术等基本技能。

2、晋升专项培训

晋升进入管理岗位的员工应进行此项培训。

培训旨在深化其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和企业文化等方面的认识。

3、外派培训

公司出于长远发展的战略需要,将选派素质好、对公司忠诚、并肩负有一定责任的员工到国内、外知名同业机构、中介机构或高等院校进行短期、中期或长期的脱产学习、研修或实习。

外派培训的费用由公司支付。

参加外派培训的员工应与公司签订协议,协议应约定培训时间、费用及员工培训后必须为公司服务的年限等条款。

员工培训后为公司服务年限未满协议约定年限的,应赔偿公司己支付的50%以上的培训费用。

4、自我开发与提高

公司倡导员工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继续教育,参加由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学历培训或各种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培训后获结业(毕业)证及成绩单应报行政部备案。

参加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连的培训获毕业(结业)证书的,可按公司相关规定报销部分培训费用。

第九章调配

 

第四十条辞职

辞职是指由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提出辞职,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

(一)试用期内,员工可随时提出辞职;

(二)员工决定辞职时,应提前30日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呈交书面申请,经行政部审核报总裁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离开公司。

若未经批准或未办理手续离开公司,公司将视作旷工处理;

(三)员工在核发各种奖金和福利待遇前提出辞职获批准后(年度在12月31日前,半年在6月30日前,季度在季末日前,月在月末日前),公司将不再支付或补发辞职前任何的奖金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辞退

辞退是指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辞退员工应按《劳动合同书》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员工转正后有以下情形之一,公司将提前30日书面通知辞退,公司另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

1、公司业务发展调整,需调减人员的;

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3、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随时予以辞退,并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及补助费用: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和员工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三条离职手续

员工离职(指辞职、辞退、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到公司行政部领取《工作和公物交接表》,办理离职手续:

(一)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程序获批准后,应在一周内办理工作和公物的交接手续,归还公司有关文件、资料、办公用品及其它公款、公物;因工作需要需延长交接时间的,应由所在部门负责人书面通知行政部。

(二)员工离职审批手续完备并停止工作后,公司即停止其全部薪酬和福利待遇并停止缴纳所有社会积险金,离职员工应在6个月内将人事档案和组织关系转往新单位或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案仍放在公司,公司只负责档案的保存,不再承担任何其它责任义务。

若员工离职后人事档部门负责人或重要岗位的员工离职时,公司应按规定进行离职审计。

第十章员工职务行为准则

第四十四条基本准则

(一)公司倡导守法、廉洁、诚实、敬业的职业道德;

(二)员工一切职务行为,必须以国家、企业利益为重,必须以维护公司利益和声誉、对社会负责为目的。

任何私人理由都不应成为职务行为的动机;

(三)必须忠于公司、忠于职守,在工作中发扬”严谨、求实、团结、创新”的企业精神,做勤奋、诚实、正直、守纪的投资人;

(四)因违反职业道德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公司将依法追索经济赔偿;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除本职日常业务外,未经公司领导书面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1、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2、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3、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信息;

4、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第四十五条利益

(一)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准索取或者收受业务关联单位的利益,否则将构成受贿;

(二)只有在对方馈赠的礼物价值较小(按公认标准),接受后不会影响正确处理与对方的业务关系,而拒绝会被视为失字L4勺情况下,可以在公开的场合下接受;

(三)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交往中,应坚持合法、正当的职业道德准则,反对以贿赂及其他不道德的手段取得利益;

(四)不得利用内幕消息,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处于比公司以外人士较为有利的情况下谋取个人利益;

(五)必须对公司高度忠诚负责,不得谎报情况欺骗公司,从中谋私利;

(六)不得挪用公款为个人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用公款购买各种俱乐部会员卡或者供自己从事高级消费;

(七)利益冲突的处理:

直系亲属从事可能会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业务时,公司员工应向公司申报,并提出职务上的回避;

(八)佣金和回扣:

对外业务联系活动中,遇业务关联单位按规定合法地给回扣、佣金的,一律上缴公司统一处理,个人私吞的,以贪污论处。

第四十六条交际应酬

(一)公司对外的交际应酬活动,应本着礼貌大方、简朴务实的原则,不得铺张浪费。

严禁涉及违法及不良行为;

(二)公司内部的接待工作,提倡热情简朴,反对奢侈浪费;

(三)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联系过程中,对超出正常业务联系所需要的交际活动,应谢绝参加。

包括:

1、过于频繁和奢华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2、设有彩头的牌局或其他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3、邀请方的目的明显是为了从我方取得不适当利益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保密义务

(一)有义务保守公司的经营机密。

如果泄露机密,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将追究其经济责任并作出相应的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未经公司授权或批准,不准对外提供标有密级的公司文件,以及其他未经公开的经营情况、业务计划、财务数据等。

第四十八条保护公司资产

(一)未经批准,不准将公司的资金、车辆、设备、房产等擅自赠与、转让、出租、出借,或抵押给其他公司、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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