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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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全文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2022全文

为了加强对农药消费、经营和使用的监视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消费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平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下文是WTT搜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消费、经营和使用的监视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消费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平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期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以下各类:

(一)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二)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

(四)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六)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消费、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消费和使用平安、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视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视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视管理工作。

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药消费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视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消费的监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视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登记

第六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消费(包括原药消费、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展登记。

第七条国内首次消费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按照以下三个阶段进展:

(一)田间试验阶段:

申请登记的农药,由其研制者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展田间试验;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销售。

(二)临时登记阶段:

田间试验后,需要进展田间试验示范、试销的农药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由其消费者申请临时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展田间试验示范、试销。

(三)正式登记阶段:

经田间试验示范、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由其消费者申请正式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后,方可消费、销售。

农药登记证和农药临时登记证应当规定登记有效期限;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消费或者继续向中国出售农药产品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展登记;

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改变剂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时,其研制者、消费者或者向中国出售农药的外国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农药样品,并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农药登记要求,提供农药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等方面的资料。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负责全国的农药详细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详细登记工作。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化学工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推荐的农药管理专家和农药技术专家,组成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

农药正式登记的申请资料分别经国务院农业、化学工业、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对农药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作出评价。

根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评价,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

第十条消费其他厂家已经登记的一样农药产品的,其消费者应当申请办理农药登记,提供农药样品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

第三章农药消费

第十一条农药消费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工业的产业政策。

第十二条创办农药消费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消费企业设立农药消费车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设立的条件和审核或者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有与其消费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其消费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消费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符合国家劳动平安、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平安、卫生管理制度;

(四)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五)所消费的农药是依法获得农药登记的农药;

(六)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农药消费企业经批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农药消费答应制度。

消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农药消费答应证。

消费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农药消费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农药消费企业应当按照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进展消费,消费记录必须完好、准确。

第十五条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

标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消费答应证号或者农药消费批准文件号以及农药有有效成份、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处、使用技术、使用方法、消费日期、有效期和考前须知等;农药分装的,还应当注明分装单位。

第十六条农药产品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第四章农药经营

第十七条不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消费资料经营单位;

(二)植物保护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六)农药消费企业;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答应证。

第十八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

(一)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平安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第十九条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展质量检验。

制止收买、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消费答应证或者农药消费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第二十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的农药储藏工作。

贮存农药应当建立和执行仓储保管制度,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平安。

第二十一条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必须保证质量,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应当核对无误。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处、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考前须知。

第二十二条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第五章农药使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组织推广平安、高效农药,开展培训活动,进步农民施药技术程度,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平安、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根据本地区农业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划,有方案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进步防治效果。

第二十五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平安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第二十六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平安、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平安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第二十七条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护环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

严禁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第二十八条林业、粮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的平安、合理使用的指导。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消费未获得农药消费答应证或者农药消费批准文件的农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消费、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获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

进口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出示其获得的中国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第三十条制止消费、经营和使用假农药。

以下农药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

(二)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第三十一条制止消费、经营和使用劣质农药。

以下农药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

(二)失去使用效能的;

(三)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份的。

第三十二条制止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第三十三条未经登记的农药,制止登载、播放、设置、张贴广告。

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并按照广告法和国家有关农药广告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经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内发现对农业、林业、人畜平安、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的,经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宣布限制使用或者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消费、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制止消费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农副产品中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

第三十七条制止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副产品。

第三十八条处理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七章罚那么

第三十九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未获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消费、经营农药的,或者消费、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顿消费、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消费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顿消费、经营,撤消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三)消费、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平安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四)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创办农药消费企业的,或者未获得农药消费答应证或者农药消费批准文件,擅自消费农药的,责令停顿消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农药消费答应证或者农药消费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消费农药的,责令停顿消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撤消农药消费答应证或者农药消费批准文件。

第四十一条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消费答应证或者农药消费批准文件、农药消费答应证号或者农药消费批准文件号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撤消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收缴或者撤消农药消费答应证或者农药消费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消费、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撤消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农药消费答应证或者农药消费批准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消费、经营农药的,或者违背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违背本条例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五条违背本条例规定,在消费、储存、运输、使用农药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农药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那么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农药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条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存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1997年5月8日起施行。

新版《农药管理条例》出台主要监管农药这几个问题

最近,国务院签署第677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自20__年6月1日起施行。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农药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质量平安和生态环境。

修订《农业管理条例》,对于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平安和人畜平安,保护农业、林业消费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农药的使用、经营、管理等到底要做出怎样的改变?

WTT在这就详细为大家列举一下。

强化农药使用者的义务

1.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2.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3.不得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

防治卫生害虫,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消费,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4.遵守平安间隔期的要求;不得在饮用水水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5.不得在饮用水水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6.不得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改革农药登记试验制度

1.新农药登记试验由农业部批准,其他报省级农业部门备案;

2.与已登记农药的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一样的农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但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登记之日起_年内)的农药应经登记证持有人受权同意。

完善劣质农药的定义

1.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2.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3.按劣质农药处理的农药;

4.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

完善农药使用指导分工

1.农业部门:

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效劳,建立健全农药平安、合理使用制度,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标准农药使用行为;

2.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

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药农药平安、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

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

4.乡镇政府:

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效劳工作。

加大对农药违法行为的处分力度

1.规定对无证消费经营、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进步罚款额度;

2.除没收违法所得、撤消相关答应证外,增设列入“黑”等信誉惩戒措施。

建立农药召回制度召回条件

1.发现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平安、农产品质量平安、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

2.召回要求:

停顿消费、经营、使用,通知上下游主体,向农业部门报告,召回产品并记录。

看完这些,是不是发现以后农药不是想买就能买、想卖就能卖了。

因为管理条例的不断修订施行,才能保证给人民和社会一个绿色的消费、绿色的农产品、绿色的生态。

所以,以后再进展农药相关事务时,务必请您更加注意了。

最近,国务院签署第677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自20__年6月1日起施行。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农药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质量平安和生态环境。

修订《农业管理条例》,对于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平安和人畜平安,保护农业、林业消费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农药的使用、经营、管理等到底要做出怎样的改变?

WTT在这就详细为大家列举一下。

强化农药使用者的义务

1.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2.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3.不得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

防治卫生害虫,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消费,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4.遵守平安间隔期的要求;不得在饮用水水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5.不得在饮用水水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6.不得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改革农药登记试验制度

1.新农药登记试验由农业部批准,其他报省级农业部门备案;

2.与已登记农药的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一样的农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但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登记之日起_年内)的农药应经登记证持有人受权同意。

完善劣质农药的定义

1.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2.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3.按劣质农药处理的农药;

4.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

完善农药使用指导分工

1.农业部门:

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效劳,建立健全农药平安、合理使用制度,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标准农药使用行为;

2.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

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药农药平安、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

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

4.乡镇政府:

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效劳工作。

加大对农药违法行为的处分力度

1.规定对无证消费经营、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进步罚款额度;

2.除没收违法所得、撤消相关答应证外,增设列入“黑”等信誉惩戒措施。

建立农药召回制度召回条件

1.发现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平安、农产品质量平安、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

2.召回要求:

停顿消费、经营、使用,通知上下游主体,向农业部门报告,召回产品并记录。

看完这些,是不是发现以后农药不是想买就能买、想卖就能卖了。

因为管理条例的不断修订施行,才能保证给人民和社会一个绿色的消费、绿色的农产品、绿色的生态。

所以,以后再进展农药相关事务时,务必请您更加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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