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环境保护局部门职责登记表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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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环境保护局部门职责登记表模板

衡水市环境保护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处室

备注

1

 

拟订环境保护政策,负责拟订涉及环境保护的其他政策,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承担环境保护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工作

政策法规科

开展环境保护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

推进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

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2

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主体功能区划,参与制定本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五年规划并评估实施情况

规划财务科

审核市级各类计划、规划中环境保护内容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

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参与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并开展中期评估等工作

3

负责环境保护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会同制定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规划财务科

提出年度市级环保专项资金初步安排意见,会同下达补助资金

会同组织申报和参与管理中央、省级财政环保专项资金

参与市级以上财政环保资金使用监督,配合开展绩效考核等工作

配合做好年度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4

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负责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制定本市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科

负责市级审批权限内的环评文件审批

开展相关规划环评审查

与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前的工作

负责市级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配合环保部、省环保厅对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资质审核和管理

5

拟订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市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负责全市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

 

拟订全市主要污染物五年减排规划及年度减排计划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确定全市年度及各县市区五年及年度减排目标

制定总量控制相关政策制度

负责各县市区政府污染减排情况的核查工作

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减排工作

做好排污许可证审批管理工作

开展总量控制制度改革

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6

负责推进环境保护科技发展。

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

科技产业科

参与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开展环境科技交流

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7

 

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

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本市辐射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制度

辐射安全管理科

 

制定本市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制度

负责辐射环境事故的处理

对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

负责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重金属污染防治、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做好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变更审批管理工作

做好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回收审批备案的管理工作

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市级审批德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8

 

负责全市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合作。

负责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大气污染防治科

负责对全市《大气污染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专项考核

拟订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年度计划以及控制大气污染防治阶段性目标和防治措施,并监督实施

负责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组织落实和协调工作

承担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组织协调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合作

9

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接报、上报以及启动、终止等各项工作;负责编制、修订全市环境安全应急预案,负责环境突发应急事件接报、上报、组织调查处置以及档案管理、应急演练等日常工作。

 

负责全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工作,指导、协调下级环保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与调查

 

大气污染防治科

 

 

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全市环境安全应急预案、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负责环境突发应急事件接报、上报、组织调查处置以及档案管理、应急演练等日常工作

负责受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理,对突发事件进行初步研判、调查处理及损失评估

10

负责全市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等油气回收治理等具体工作

承担对车用燃油品质及加油站油气回收的环境监管

负责对全市机动车环保检测单位运行的监督管理

11

拟订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水环境质量目标责任专项考核

拟订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域内河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负责水环境质量目标责任专项考核

12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

对噪声、光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

负责环保目标考核工作,环保模范城创建工作。

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

制订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编制和发布全市环境质量公报。

制定环境保护目标考核方案并实施

污染防治科

组织拟订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对噪声、光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

组织和协调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组织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整治工作

指导“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

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

监督管理环境监测机构,指导全市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开展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监测数据初审工作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制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委托环境监测站实施

13

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指导、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

牵头生态市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及奖励

自然生态保护科

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

14

拟订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以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农村环境保护与生态示范建设工作。

拟订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自然生态保护科

组织指导和综合管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指导、组织和管理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美丽乡村等农村生态创建工作

组织编制农村环境保护规划

15

负责环境保护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领导班子双重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机关和直属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承担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领导班子双重管理工作

人事科

组织开展全市初级环保专业职称评定工作

负责环保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干部培训工作

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机关和直属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16

负责排污申报和排污收费工作,负责市区餐饮业和建筑工地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年度监察计划开展环境监察工作。

排污申报登记

衡水市环境监察支队

排污收费

餐饮业油烟整治

建筑工地噪声收费

17

负责环境信访事项

负责全市环境信访案件的受理、转办工作;负责市长公开电话为民服务联动工作。

 

衡水市环境执法稽查大队

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全市环境污染纠纷排查调解工作;

负责市区建成区燃煤锅炉限期治理、拆除改造工作。

推进市直管单位燃煤锅炉的拆除改造工作

督促各县市区燃煤锅炉的拆除改造工作

负责市辖区内辐射,危险废物的转移运输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市辖区内危险废物的转移运输监管工作

负责对熔炼单位和个人是否安装放射性监测设备和运转情况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市辖区秸秆禁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对市辖区秸秆禁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对各县市区秸秆禁烧工作进行现场检查与指导

负责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

做好重点案件的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

18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对本市各环境要素进行常规监测、分析、评价;定期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级监测站呈报本市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源动态技术报告、对三级站的管理、承担国家和地方性环境标准的制定、修订,负责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现状评价、建设项目验收、污染源治理项目和科研项目验收等工作。

环境质量监测:

地下水监测、地表水监测、城市空气质量监测、噪声监测;

 

衡水市环境监测站

污染源监测

污染纠纷监测

环评现状监测

19

负责环境宣传、系统内培训和协助新闻部门做好有关重大活动的环境宣传报道工作。

拟定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组织县(市、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负责本系统在职干部职工岗位培训工作。

负责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奖励工作。

协助各行政部门做好有关重大活动、节目的环境宣传报道。

负责我市环境宣传、系统内培训和协助新闻部门做好有关重大活动的环境宣传报道工作。

 

衡水市环境保护宣教中心

 

拟定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组织县(市、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负责本系统在职干部职工岗位培训工作。

负责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奖励工作。

协助各行政部门做好有关重大活动、节目的环境宣传报道。

20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衡水市环保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

市环保局

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4.《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环保部门负责对全市河流国、省控断面以及跨行政区域断面进行监测。

市环保局负责对各县、市、区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市水务局负责对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暂停其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审批、用水指标等。

市水务局

负责水资源保护

2

全市主要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金扣缴及补偿

市环保局

负责主要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监测和水质超标断面生态补偿金扣缴数据的核算

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跨界断面水质水质目标责任考核的通知》(办字﹝2012﹞62号);2.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生态补偿金管理办法》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滏阳河沿线生态补偿政策进行修订的通知》(衡政办字【2015】19号)

市环保局对全市主要河流跨界断面水质进行监测,对各县市区生态补偿金扣缴情况进行核算和通报。

市财政局实施扣缴和对下游地区进行补偿。

市财政局

负责对主要河流超标断面生态补偿金扣缴入库和对下游补偿

3

大气污染防治

市环保局

负责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4.《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5.《衡水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任务分工》;6.《衡水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衡水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考核由市环境保护局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由各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市区进行考核,对工作完成情况打分、评定。

 

市发改委

负责压减钢铁产能、消减煤炭消费总量、园区循环化改造和培育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洁净型煤推广等

市工信局

负责淘汰落后产能等

市住建局

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整治、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革等

市城管局

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整治、推选道路机械化清扫等

市农牧局

负责农村煤炭清洁利用、加快推进农村散煤替代

市公安局

负责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和限行等

市农工委

负责秸秆禁烧的宣传督导工作

市财政局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市质监局

负责煤质检验管理等工作

市交通局

新能源汽车推广

4

指导环保产业发展

市环保局

会同制订全市环保产业发展政策、措施;推进为环保治理提供科技支撑、设施运营、各类社会化服务的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环保产业统计工作。

1.《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2.环保部《关于环保系统进一步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环发(2011)36号);3.环保部《关于发展环保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8号;4.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1.省发改委牵头起草《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实施方案》,省环境保护厅参与。

2.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牵头起草《河北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意见》。

市发改委

制订全市环保产业发展政策、措施。

5

衡水湖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

市环保局

对衡水湖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地质自然保护区的规定

市环保局有权对衡水湖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市林业局有权对其主管的衡水湖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衡水湖自然保护区属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省或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市林业局

对其主管的衡水湖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6

噪声污染举报

市环保局

负责工业生产和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1、小明家附近的工厂生产时发出刺耳的噪声,可以向12369举报;

2、小王家楼下商店的高音喇叭响个不停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小王家楼上装修发出的刺耳噪声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3、小李家附近的老居民楼拆迁,发出的巨大噪声影响了休息,可以向市拆迁办举报。

市公安局

负责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管

市拆迁办

负责建筑物拆迁噪声的监管

7

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

市环保局

负责黄标车的确认

1.中共河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3]23号);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冀政办函[2013]79号);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河北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2013]119号)

公安交管部门下达淘汰任务后,某车主的黄标车由当地交管部门办理淘汰手续,到商务部门制定的拆解单位进行拆解报废,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到指定的地方领取补贴。

环保部门负责对黄标车的确认工作,严格把关。

市公安局

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管理措施,黄标车、老旧车淘汰、限行方案并实施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公交车黄标车的淘汰

市商务局

负责车辆报废拆解有关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有关奖励补贴政策的制定落实

衡水市环保局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受理公众投诉

通过“12369”环保热线、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和承接来信、来访等方式,受理公众投诉

衡水市环境执法稽查大队

12369

2

环境质量监测

地下水监测、地表水监测、城市空气质量监测、噪声监测

衡水市环境监测站

********

3

生态流域监测

衡水境内主要河流监测

衡水市环境监测站

********

4

公布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等技术法规和环保科技相关信息

通过市局网站发布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的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文本;发布实施省环保鼓励的以及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工艺、设备名录;公布本省环境标志产品及政府绿色采购等信息

科技产业科

********

衡水市环保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检查、环境监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建设单位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开展环境监理,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必备材料。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的变更补充评价。

五、监督检查程序

建设项目环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要求建设单位开展环境监理。

项目竣工后,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对项目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的,视情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报批环境影响补充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衡水市环保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二、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情况、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注册地在本市的所有环评机构,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检查中发现环评机构有违规操作的,及时上报省环保厅。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现场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专家审查、定期检查、信息公开等措施对环评机构进行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环评机构进行检查程序:

(一)市环保局根据相关要求明确检查组成员、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等;

(二)赴被检查单位,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与相关人员面谈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向省环保厅报送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环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予以通报并及时上报省环保厅。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衡水市环保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机关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规划环评编制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情况、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和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项目环评倒逼、部门联动等手段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和规划环评单位依法开展规划环评;通过跟踪评价、专家审查等方式督促规划环评编制单位和规划范围内的相关单位严格落实规划环评提出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四、监督检查措施

事中监督检查措施:

一是委托技术咨询机构组织专家对规划环评报告书进行技术咨询;二是召集相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规划环评报告书进行审查。

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并从省环保厅设立的环评审查专家库内相关专业和行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事后监督检查措施:

不定期对各地执行规划环评情况进行检查。

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督促规划编制机关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实施五年以上的产业园区规划,督促规划编制部门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五、监督检查程序

事中监督检查程序:

(一)材料送审。

规划编制机关在规划(草案)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批前,将规划环评及相关材料报送市环保局组织审查。

(二)受理。

对符合审查条件的规划环评,市环保局予以受理并告知规划编制机关。

(三)审查。

市环保局受理规划环评后,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代表采取会议等形式对规划环评进行审查,提出审查小组书面审查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参会人员进行现场踏勘。

(四)转送审查意见。

市环保局委托技术咨询机构对根据审查小组意见修改完善的规划环评进行审核,市环保局出具转送审查意见的函。

事后监督检查程序:

不定期对各地规划环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事中监督检查处理:

审查小组认为规划环评符合或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视为通过审查小组审查。

审查小组认为规划环评存在重大缺陷,需要重新进行审查的,经审查小组一半以上成员签字同意,该规划环评应当经修改后重新进行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环评不予通过:

①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②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规划编制机关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事后监督检查处理:

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办理其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规划实施区域内基础设施未按规划要求如期建成的,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除循环经济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衡水市环保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四、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衡水市环保局审批的A类建设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试运行期间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审查县级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试生产批复及参阅项目验收监测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掌握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建设项目的试生产报告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复,并监测合格后,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检查,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要求企业停止生产,采取改进措施,达到环保要求。

五、监督检查程序

建设项目竣工后,由企业提出试生产申请,当地环保部门受理,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及现场检查情况,作出是否允许试生产决定,试生产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最多延长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期间,企业申请验收监测,由监测部门根据国家规范进行监测,并依据国家相关要求,编写符合国家规范的监测报告。

企业将试运行报告、监测报告及相关材料报经市环保局环评科审查通过后,由环评科委托市环保局督查中心进行验收前现场检查,督查中心需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市环保局环评科负责,组织相关单位组成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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