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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规程讲义

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本章包括三个小节,即通风、瓦斯防治和粉尘防治。

近年来,瓦斯煤尘爆炸事故仍为矿井最严重的重大恶性事故,特别在中、小煤矿呈有发展趋势,危及矿井的正常生产和矿工的生命安全。

因此,这次《规程》修订时,对本章的条文修订比较重视,作了较多的修改,并对许多问题作了多次的专题讨论。

例如: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标准、机采工作面回风巷风流瓦斯浓度的放限、盲巷排瓦斯的要求、建立专用排瓦斯巷的条件、采区设置专用回风巷的规定以及串联通风等问题,均制订了严格的要求和严密的安全措施。

目的是加强矿井通风管理,改进矿井瓦斯和粉尘的防治技术,提高矿井的防灾抗灾能力,有效地控制矿井瓦斯和粉尘等重大灾害事故。

一、修订简况:

(一)条文修订情况统计

表1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条文修订情况统计

项目

92版

条文数

新版

条文数

基本内容

未变条文数

有较大变化

条文数

撤消合并

条文数

新增

条文数

通风

34

33

22

9

3

2

瓦斯

16

18

9

5

2

4

粉尘

6

6

6

合计

56

57

37

14

5

6

 

(二)撤消合并条文

1.通风第109条(92年版)进风井口以下的温度要求,并入第102条;

2.通风第132条(92年版)的内容,分别合并到第127条掘进通风方式和第158条甲烷断电仪等要求;

3.通风第139条(92年版)机构设置合并到总则第4条中;

4.瓦斯第151条(92年版)编制抽瓦斯设计报批的规定撤消;

5.瓦斯第155条(92年版)使用检测仪器合并到第149条。

(三)内容有较大变化的条文

1.通风第102条工作面与机电硐室气温分别超过30℃和34℃必须停止作业;新建和改建矿井必须进行风温预测,超温地点配齐降温设施;

2.通风第112条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准备时,明确规定有瓦斯喷出或突出危险区域,必须先在无危险的煤岩中掘进构成通风系统;

3.通风第113条高瓦斯和突出危险矿井的各个采区与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区,都必须至少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的规定;

4.通风第114条取消了串联通风长度和可以2次串联的规定;

5.通风第115条除有瓦斯突出煤层外,取消了下行通风限制的规定;

6.通风第118条增加了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风窗的规定;

7.通风第120条严禁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主要通风机使用,并增加了允许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的规定;

8.通风第127条明确了各类掘进巷道应采用的通风方式的规定;

9.通风第128条规定了严禁使用3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面供风,1台局部通风机不得同时向2个作业地点供风;

10.瓦斯第133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增加了绝对瓦斯涌出量指标;

11.瓦斯第134条对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划定,明确了定量指标;

12.瓦斯第136条对矿井装有监测系统的机械化(原条文第143条仅限于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经采取措施报批后,回风流瓦斯浓度允许1.5%,并明确了瓦斯抽放率应达25%以上的要求;

13.瓦斯第141条对停风盲巷排瓦斯作出了按瓦斯浓度分别采取安全排放瓦斯措施的明确要求;

14.瓦斯第145条对建抽瓦斯系统的条件增加了年产煤量与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关系的规定;

(四)新增条文

1.通风第104条明确矿井必须以实际供风量核量矿井产量(即以风定产);

2.通风第108条把掘进巷道贯通工作的安全要求,单列为一条新条文;

3.瓦斯第137条对设置专用排瓦斯巷(尾巷)的条件作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

4.瓦斯第141条掘进巷道停风后,盲巷排瓦斯的规定单列一条文;

5.瓦斯第147条对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的安全使用作出了具体规定;

6.瓦斯第150条规定了高瓦斯矿井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应设置抑(隔)爆瓦斯设施;

有较大修改内容和新增条文主要对管理上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使安监工作更有据可依,企业有具体要求可循,尽量避免原则话。

(五)新规程中采用的高新科技成果

这次新《规程》中的高新科技成果主要反映在灾害预测、检测、预防等几个方面。

1.由于矿井安全监测系统能实现连续检测风流瓦斯浓度,使所有装备安全监测系统的机采工作面回风流允许瓦斯浓度由1.0%提高到1.5%,在保证安全条件下,提高了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

2.由于连续检测瓦斯浓度且具有报警断电功能甲烷传感器的应用,使得专用排瓦斯巷(尾巷)应用这一长期有争议的问题,在我国《规程》中首次明确了应用条件;

3.由于开发了系列化的井下抽瓦斯移动泵站,使得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得以推广应用,在《规程》中首次明确了它的使用条件和要求;

4.由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风电甲烷闭锁装置、风电闭锁装置和甲烷断电仪的开发和普遍应用,新规程专列一章《通风安全监测》;

5.对采煤机的内外喷雾规定了应达到的较高水压定量指标;

6.对液压支架移架及放顶煤放煤口放煤时,提出了同步实施喷雾的技术要求;

二、通风有关条文的修订情况

(一)第101条本条文规定了矿井井巷中最高风速和最低风速限度的要求。

井巷中最高风速限规定,主要是从人体的劳动安全和健康以及作业环境的要求所决定的。

实践表明,当大巷中风速超过8.0m/s后,人员的行走和工作就不方便。

风速过大,在井下较高湿度条件下,矿工容易感染风湿性关节炎和感冒等疾病,伤害工人的身体健康。

对采掘工作面最高风速的规定,主要是从防止粉尘飞扬和劳动环境等因素决定的。

一些井巷和采掘工作面中最低风速的规定,主要考虑了使这些地区的风流呈紊流流动的状态,这样有利于新鲜风风流与矿层中和生产过程中涌出的瓦斯和有害气体较好地得到碰撞、渗混和稀释,排向回风流。

新条文对原条文规定的风流速度没有作改动。

只对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大巷的风速作了修订。

原条文规定架线电机车大巷的最低风速为1m/s,这主要考虑架线电机车大巷中有瓦斯涌出时,由于风速过低在大巷的顶部容易积存瓦斯,形成瓦斯层(又称瓦斯云),当架线电机车通过时常会发生瓦斯燃烧和爆炸事故。

抚顺老虎台矿上世纪六十年代,在两煤门间的大巷中,风流处于停滞状态,大巷中架线电机车通过时,发生了顶部瓦斯燃烧事故;德国鲁尔矿区也有类似事故记载,也规定了有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大巷最低风速为1.0m/s;美国规定为250ft/min(约1.27m/s)。

煤科总院抚顺分院通过模型试验表明:

为防止巷道顶板瓦斯层状积聚的风速应为0.5—1.0m/s,因此,原条文的规定是正确的,是有科学根据的。

但对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不存在顶板瓦斯层的积聚问题,而在一些矿井中的井底车场、调车大巷等,由于断面大,风流速度往往达不到1.0m/s的要求,这些巷道又无瓦斯涌出,不存瓦斯积聚的问题,但又违反规程。

故这次作了修订,补充规定了“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

(二)第102条本条文是关于井下空气温度的规定。

本条文主要对煤矿井下空气温度(指干球温度,以下同)作了规定,把原条文第108条和第109条的规定作了合并,规定了井下最低温度和最高温度。

井下最低温度,规定了进风井口以下空气的最低温度必须在2℃以上。

这主要是防止进风井筒中,由于地面寒冷空气进入井筒后遇到潮湿空气(包括井筒淋水)在井壁、罐道和提升钢绳上冻结成冰和冰凌,对提升设备和人员形成安全隐患和事故。

例如铁法小康矿就发生过冻结在罐道梁上的冰凌坠落穿透罐顶的恶性事故。

因此,北方寒冷地区的进风井口,都安装有空气预热设施,保证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在2℃以上。

新条文对采掘工作面和机电硐室的空气最高允许温度没有修改,仍分别为不得超过26℃和30℃。

这主要是井下湿度大、环境条件恶劣、工作劳动强度繁重的原因,给矿工创造一个较好的劳动气象环境,有利于矿工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

条文对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工作,作出了新的明确规定。

这主要是考虑了矿工在井下劳动时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

大家知道工人在生产劳动中,人体会产生大量热量,这些热量必须得到及时的扩散,才能保持人体的热量平衡。

否则,人体的体温就会上升,就会产生疲劳、头痛头晕等症状,甚至中暑死亡。

人体的散热方式主要是依靠辐射、对流和蒸发。

当矿内气温低于28℃时,人体蒸发散热较少,容易保持热量平衡;当温度达到30℃时,要求蒸发散热较大幅度的增大;而当气温超过34℃时,蒸发成为人体散热主要的方式。

据有关资料表明:

一个重体力劳动者连续工作1h,可出汗2.5L,如连续工作8h,平均每小时出汗量达1.0L。

但在井下采掘工作面相对湿度90—98%的高湿度的条件下,出的汗很难蒸发,人体的热量得不到散发,就会造成人体蓄热,体温增高,在很短时间内人体体温很快会超过40℃,就会危及人体的健康和生命。

中国预防医学研究院卫生研究所于1973—1980年间,在淮南、北票、合山及黄石等矿区的高温矿井进行过调查结果显示,矿井空气温度高于28℃的作业环境,对矿工的身体健康造成明显影响,低烧、头晕、心动加速、关节炎及高血压等发病率明显上升;新汶孙村矿、鹤壁六矿和徐州三河尖矿都发生过井下矿工中暑晕倒事故。

据南非金矿资料,当矿井中气温高于30℃时开始出现中暑死亡事故。

以上情况表明,新条文对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工作的规定是有科学依据的。

为了保证矿工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制订这一规定是适宜的。

另一些资料还表明,生产环境的气象条件对劳动生产率的影响是明显的。

人在高温高湿场所劳动,中枢神经系统受到抑制,使注意力分散,降低肌体的工作效率,从而降低劳动生产率,原苏联学者的研究显示,井下作业气温每超过标准(26℃)温度1℃时,劳动生产率下降6—8%。

因此原苏联规定井下气温超限后,相应地降低劳动定额,如下表2所示:

我国一些高温矿井的热害对生产也有明显的影响,新汶孙村矿在-800m水平开拓掘进中,因工作面气温高达32—34℃,被迫停产三个月,徐州三河尖矿三年多的统计,每年5—8月,井下工人出勤率下降17%,劳动生产率下降20—23%。

因此新条文规定,对超温地点必须缩短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这是完全必要的。

表2作业地点气温与劳动定额下降关系

工作地点气温(℃)

26.1-28.0

28.1-30.0

>30

劳动定额下降(%)

11

25

43

 

新条文还明确规定了“新建、改扩建矿井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的降温设计,配齐降温设施”。

其目的是使新投产的高温矿井有制冷降温设施,投产后,保证工作地点的空气温度符合《规程》的要求。

在建井时,列有投资计划、有设计、安装好降温设施,为矿井生产创造好条件。

我国在矿井地温的观测、井下风流热力状态的计算和空调技术等方面,积累了大量的资料和经验。

煤科总院抚顺分院的风温计算软件,经对平顶山八矿、徐州三河尖矿和长广七矿的预测计算,矿井投产后观测验证表明,预测精度均在5%以内,绝对误差在±1.5℃以内。

在制冷降温设备方面,研制了分散式和集中式的多种制冷设备,制冷量有232—2400kw等多种型号。

此外对冷量的输送、空调传冷以及制冷机的排热,均有较完整的设计方法和装备,可供矿井应用。

(三)第104条这是一条新增的条文,规定了矿井必须按矿井的实际供风量来核定矿井的产量。

即通常说的“以风定产”。

生产矿井和扩建矿井,常常由于矿井的生产系统和地质情况的改变或产量的调整,都会对矿井的供风量要求发生变化。

但矿井有时对矿井的通风系统和通风能力不作相应的调整,结果在生产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矿井通风能力不足的问题。

由此而常发生风流中瓦斯超限、调风困难和风流不畅等许多问题,给矿井生产造成被动,遗留下不安全的隐患。

为此,新规程专门制订了这一条文,规定了矿井必须按矿井的实际供风量来核定矿井产量。

否则矿井必须进行通风系统的改造(如扩大井巷断面,更替能力更大的主要通风机等),使矿井有足够的供风量,满足矿井生产产量的需要。

原煤炭部在1980年、1991年和1997年曾三次发文在全国范围内对煤矿的生产能力进行核定,并规定了核定的原则和方法。

通风能力的核定是按照矿井的上一年矿井实际总进风量和平均日产1t煤所需的供风量来计算的,即:

1、低瓦斯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计算公式:

P=Q×350/(q1×k×104)(万t/a)

式中Q:

矿井总进风量/min;

q1:

平均日产1t煤的需风量/min,由矿务局根据上一年的产量和矿井实际需风量,按《规程》第一百零三条计算确定;

k:

矿井通风系数,大型矿井取1.15—1.5;中型矿井为1.2—1.45;

350:

矿井年工作日按350d计算。

2、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突出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计算公式:

P=Q×350/(0.0926×q2×k×104)(万t/a)

式中Q:

矿井总进风量/min;

q2:

平均日产1t煤的瓦斯涌出量/t;

|k:

矿井通风系数,为1.5—1.9,大型矿井取小值,小型矿井取大值;

0.0926:

换算常数,即1/(60×24×0.75%)

矿井通风能力的大小是由矿井通风网络结构、采掘工作面分布位置、井巷断面大小和维护情况、通风管理和调节技术以及主要通风机的能力和特性等多种因素决定的。

因此原煤炭部规定的核定方法虽然比较简单,但存在一定缺陷。

合理的方法应该是根据当前或今后(5—10a)采掘工作面的分布、井巷通风阻力的分布和主要通风机和实际性能曲线,进行矿井通风网络解算,得到的矿井实际供风量(即总进风量Q)和各采掘工作面与硐室等的风量分配,是否都满足矿井生产需要的各个风量(qi)。

根据解算出来的风量来核实矿井产量,才比较科学可靠。

(四)第106条本条文规定了矿井必须有足够通风安全仪表和仪表定期检验的要求。

新条文把原文的矿井通风安全仪表的校正,改为仪表的检验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

新仪表每台产品出厂前,必须对其性能指标(包括量程、精度、误差、防爆性能及使用条件等)进行质量检验;同时,仪表在井下使用一定期间后,由于受井下潮湿和粉尘等影响,也会影响仪表的性能与精度,因此国家规定了要定期进行性能检验。

煤矿的各类通风和安全仪表均已制定了一套完善的检验方法和标准。

检验的要求是比较严格的,必须有精密的检验设备、正确检验方法和素质良好的检验人员。

原煤炭部已在煤科总院抚顺分院和重庆分院等单位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安全仪表标准计量检验实验室,具备了上述检验条件,已被国家授权为检验单位,可以承担煤矿通风和安全仪表的检验任务。

对于矿井通风和安全仪表的日常校正,可由矿务局的通风实验室来完成。

(五)第108条本条文规定了掘进巷道贯通时的安全要求。

是由原条文(第113条)单独分列出来的一条条文。

掘进巷道贯通时,存在的安全问题较多,事故隐患也多,故单独列出一条,对贯通前、贯通时和贯通后的各项安全要求,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以确保掘进巷道贯通工作的安全。

我国在煤巷掘进贯通时,由于爆破打通对方的贯通巷道、双方贯通巷道中瓦斯没有很好地检查和处理以及贯通后没及时的调整好通风系统等原因,已发生多次瓦斯爆炸的恶性事故。

如1987年贵州水城木冲沟矿东部采区11111工作面,在运输巷与工作面开切眼贯通时,由于切眼停止工作,风筒维护不好,切眼迎头处于无风状态,瓦斯积聚超限;在运输巷向前贯通时,炮眼深度和装药量均不符合作业规程,最小抵抗线偏小,造成爆破时打通炮,爆破火焰引爆了切眼积聚的瓦斯,引发了瓦斯爆炸;同时由于采区周围盲巷多、煤尘大,引发了3次瓦斯煤尘连续爆炸,波及损坏巷道达2250m,死亡84人,伤19人,经济损失惨重。

同样,1983年黑龙江鸡西穆棱四矿四井的五层煤层掘进工作面的瓦斯爆炸,也是因为贯通后没有及时调整通风系统,使工作面处于微风状态,瓦斯很快积聚,电缆短路而引发了瓦斯爆炸,造成了23人死亡和7人受伤的重大事故。

因此,条文对掘进巷道的贯通规定了详细而严格的要求。

1、贯通前:

条文规定了在两个掘进工作面接近贯通时,应该留有一定的贯通距离(一般巷道应相距20m,综掘巷道应相距50m),必须停止一个面的掘进工作。

此时,地质部门应做好地质测量工作,掌握好贯通巷道附近的地质构造、顶底板稳固性及水文地质等情况;通风部门做好正常的通风工作,保证两端的巷道内不积存瓦斯,并做好贯通后通风系统调整的准备工作,预计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量的变化情况,明确调整风流设施的布置和要求。

2、贯通时:

条文规定了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只准从一个掘进工作面向前贯通;而另一个工作面必须停止掘进工作,撤出所有的工作人员,巷道口设置栅栏及警标,并保持正常通风,保证工作面和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均在规定的允许浓度以下。

而向前贯通的掘进工作面,每次装药爆破前,掘进工作面的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对向前贯通的掘进工作面和停掘的工作面以及它们的回风流检查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先停止掘进工作,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方可进行掘进工作和装药爆破。

每次爆破前,2个掘进巷道的入口处必须有专人警戒。

爆破工作坚持一炮一检制,每次爆破后,爆破工和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必须检查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护和瞎炮等情况,发现有异常应立即处理。

只有等双方工作面检查完毕,认为无异常情况,待人员退出警戒区后,才允许进行掘进工作面的下一次爆破工作,一直按此要求,直至两巷贯通。

3、贯通后:

两条掘进巷道贯通后,应停止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检查受通风系统调整影响的区域和两个掘进巷道中的风流情况。

只有待通风稳定,各个巷道中风流和瓦斯浓度均符合《规程》的各项有关规定,才允许进行扩帮爆破和其它工作。

(六)第112条本条文规定了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的要求,其目的是要求新水平开拓和新采区准备的掘进回风都实现独立通风,不污染生产水平的进风流。

条文还规定了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流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此种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100条的规定。

原条文对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采区时,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的掘进回风如何处理未作说明。

因为按规程第114条的规定,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是严禁串联通风的。

这样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就无法进行新水平的开拓和新采区的准备工作了。

这次条文修订时考虑了这个问题,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法,即先在无喷出或无突出危险的煤(岩)中掘进巷道,在未构成系统前,其掘进回风流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流中。

在无喷出或无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中进行开拓准备工作,使它们的掘进回风流由已构成的通风系统中排出,直接引入总回风道或主要回风巷中,保证了独立通风。

(七)第113条本条文主要是规定了采区通风系统布置的要求。

规定了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现分区通风以及采煤工作面必须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的要求。

新条文对采区设置专用风巷作了明确的规定。

规定了“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专用回风巷的名词解释,详见本规程附录一。

设置专用回风巷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采区内的风流稳定可靠和给采区内采掘工作面的独立通风创造条件;有了专用回风巷,在灾变发生时增加了一条安全出口通道,也有利于救灾的风流调节,提高了采区的抗灾能力。

如图

(1)示出丰城矿务局坪湖矿的采区布置,图中4为专用回风巷,运输上山、轨道上山和人行上山均为进风巷,可以达到上述的风流稳定和安全可靠的要求。

过去采区的布置,一般布置一条运煤上(下)山和一条材料运输上(下)山,其中一条兼作进风,另一条兼作回风。

这样的布置,上(下)山和采区的运输与回风平巷之间要建立许多风门和其它一些通风设施,才能构成完整的通风系统。

由于材料运输和人员的走动经常要敞开风门,煤仓也很难封闭严密,因此整个采区的风流是不稳定的,风流的短路和漏风比较严重,采掘工作面的供风量也很难得到保证供给;采区内的掘进工作面独立通风的布置也比较困难;采区内发生灾变时,要想控制风流,采取局部风流短路和反风等救灾措施,也难于实现;灾区内人员的避灾路线和救护人员进入灾区的安全通道也很难选择。

这些问题对采区的安全生产都隐藏着不少事故隐患。

根据平顶山、淮南、大同和兖州等矿区长期实践的经验表明,采区内布置了一条专用回风巷(即三条或三条以上的上(下)山的布置),对采区的生产和安全有极大的好处,也容易消除上述隐患。

 

(八)第114条本条文规定了采掘工作实行独立通风的要求。

井下采掘工作面是人员比较集中的作业区域,也是瓦斯涌出和煤尘飞扬比较集中的地方,因此要求采掘工作面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实行独立通风。

实现独立通风可以保证采掘工作面有稳定的新鲜风流供给,采掘工作面污浊风流直接回到采区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通风更为安全可靠,实现独立通风,可以使本工作面发生灾害事故时,事故的灾害气体(烟流)直接排向回风巷,不波及其它工作面,减少事故的危害范围。

新条文规定了串联通风只允许串联一次,删去了“在地质构造复杂或残采地区”允许串联2次的规定。

因为多次串联必然影响通风质量,发生事故时多次波及其它串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是从安全角度提出的。

也是针对地方小煤窑,防止它们采取多头串联一条龙通风严重违章作业、发生事故多而制订的。

从条文中规定允许串联的内容表明,不允许掘进工作面的回风串入采煤工作面。

这主要是考虑掘进工作面通风条件的可靠性差,是事故多发区域,而采煤工作面又是人员比较集中的地区,一旦掘进工作面发生事故时,灾害就会很快波及到串联的采煤工作面及其附近地区,使灾害的危害范围大大地扩大,造成更大的恶性事故。

但采区内有些掘进巷道如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需重新掘进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才允许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

但条文又作了严格要求,必须制定安全措施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管理,并规定串联也只允许1次,当构成通风系统后应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九)第115条本条文是关于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的规定。

关于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的问题,经过现场的实践和实验室试验分析,证明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对工作面的煤尘抑制、特别对急倾斜工作面的煤尘抑制是很有利的;同时对防止采煤工作面顶板瓦斯的成层积聚和采空区漏风以及抑制煤自燃都是有利的。

因此这次规程修订时,删去了原条文(第120条)中对煤层倾角大于12°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的有关规定。

新条文仍保留了对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的规定。

因为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当发生突出时,下行通风极容易引起大量的瓦斯逆流而进入上部进风水平,扩大突出的波及范围,对生产安全不利,故对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规定了不得使用下行通风。

(十)第118条本条文是关于井下通风设施的质量和设置位置要求的规定。

新条文增添了“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的规定。

新条文的规定主要接受了辽宁省沈阳矿务局红菱煤矿“12·24”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教训而制定的。

沈阳红菱矿于1998年12月24日,在南二下延-700m水平南石门揭煤时,发生了严重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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