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B0003内外铜齿盖 交易合约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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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B0003内外铜齿盖交易合约书
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熱水器內外銅齒蓋交易合約書】
合編:
(中)7B0003
立約人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溫岭市燃具閥門廠(以下簡稱乙方)
茲甲方擬向乙方訂購熱水器:
內外銅齒蓋
乙方同意製造提供甲方生產銷售,經雙方同意訂定條款如下:
(本合約書所有內容之附件,均視為本合約之有效部分)
第1條:
訂購標的產品
1.1品名:
內外銅齒蓋
1.2規格:
依甲方提供之圖面(如附件一)及樣品。
1.3-1零件價格(FOB寧波港)
品名
料號
單價(人民幣)/個
E43-0198
內環銅蓋
¥3.1元
E43-0167
外環銅蓋
¥9.2元
1.4電解銅基價依每噸22000人民幣為基價,價格變動正
負15%以內,零件價格依1.3-1條計,超過正負15%
,零件價格雙方再協議之。
1
第2條:
訂購方式
2.1甲方依貨櫃裝載量開立訂購單(如附件二)
向乙方訂購本合約標的物品。
2.2如有臨時訂購需求時,甲方得以電話傳真先行向乙方訂
貨,但甲方同意一週內補寄訂購單給乙方,經雙方同意
,訂購單視為本合約之部份。
第3條:
包裝方式
以甲方指定之包裝材料及方式包裝。
第4條:
訂購標的物之交貨期限
4.1依甲方訂購單之交貨日為交貨期限,交貨的前置時間應
有45日,但甲方有特別要求時,乙方同意全力配合提
前完成生產及交貨。
4.2分批交貨則依甲方訂購交貨之安排為依據,並於訂購單
上註明批量交貨明細。
4.3甲方如需變動交貨日,應由雙方協議,並於變動日的前
七天以書面通告乙方變動的延遲日期,最多以45日為限。
4.4分批交貨以貨櫃裝載量(20呎或40呎)基數為訂購之個
別單位。
零件的試樣訂購量不受此限。
第5條:
交貨方式及地點
5.1FOB(寧波港)
5.1-1浙江省寧波港為交貨地點。
5.1-2公司及保險公司由甲方指定,乙方在預定出口前
14天應以傳真主動通知甲方並由甲方通知乙方船
公司結關日訊息。
5.1-3交貨時,由船公司以電報放貨方式,透過甲方在
海外子公司(B.V.I)之名義文件形式,逕行運交
2
台灣的甲方。
5.1-4乙方委託之進出口公司應於裝運前將I/V、P/L
FAX予甲方確認無誤後,配合船期,將貨物送交
指定船公司並將文件以甲方在海外子公司(B.V.I)
名義之I/V、P/L保單正本,及船名、船次、B/L
NO等資料以FAX通知甲方後,並以快遞方式寄
送甲方(台灣省台中市英才路512號)。
第6條:
驗收
6.1產品之驗收規格,以附件一甲方所提供之圖面及測試規
格為準,並依下列各條款之約定完成驗收程序。
6.2『量產』驗收:
6.2.1為確保日後量產品質之穩定,甲方將派出品質
檢查代表,於乙方進行生產過程中,依附件三
之抽驗計劃進行產品之品質檢驗,及依附件四
(試量產工程品質稽查表)執行品質稽查。
若發
現乙方存在品質重大缺失時,甲方有權中止乙
方之出貨,直至督促乙方改善之品質獲得甲方
許可同意出貨。
第7條:
品質保證
7.1品質(質量)目標:
(1)交貨不良率0.2%
(2)保固期不良率0.1%
(交貨不良率:
甲方工廠驗收不良數+甲方工廠製程批退數)
───────────────%
甲方訂單累計交貨數
(保固期不良率:
售後保固期間退貨數)
──────────────%
乙方工廠累計出廠銷貨數
3
7.2品質保證:
7.2.1售後保固期限:
裝貨起20個月
7.2.2不良率每月統計一次,超過目標值,乙方除應提
不良原因分析及改善計劃外,將依下列條件執行
扣款,甲方並有權減少計劃訂單,或終止交貨契
約。
1.超過目標值0.05%~0.24%(扣交易總金額0.5%)
2.超過目標值0.25%~0.44%(扣交易總金額1%)
3.超過目標值0.45%以上(扣交易總金額2%)
7.2.3品質若發生嚴重瑕疵,產生客訴退貨或發生客戶
財產損失、人員傷亡,等重大客訴案件,乙方除
負擔不良品全數回收更新責任外有關本公司商譽
損失之賠償另議之。
7.2.4於保固期間或非保固期間更新之零件須確保品質
有效期間至少一年,否則除免費更新外,另需罰
扣該零件售價100%。
第8條:
付款方式
8.1甲方支付乙方之貨款於甲方依程序完成驗收後,按1.3
條之人民幣價格依開立『銷售確認書』當日中國人民
銀行人民幣兌換美金之"中間"牌價折算成美金乘以
訂貨數量之總金額,由甲方之海外子公司B.V.I以T/T
付款方式在甲方收到貨物後15天內,匯交乙方委託之
進出口公司。
8.2甲方海外分公司B.V.I:
全名:
SAKURAENTERPRISES(B.V.I)LTD
地址:
P.OBOX3340,RoadTown,Tortola,
BritishVirginIslands
法定代理人:
Erust﹠YoungTrustCorporation
(BVI)Limited
TEL:
(886)43223113FAX:
(886)43251930
帳戶:
法國巴黎銀行台中分行
帳號:
5040006909
4
8.3乙方委託之進出口公司資料:
全名:
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浙江省溫岭市對外貿易公司)CHINAZHEJIANGCORPINT'LECONOMIC
&TECHNICALCO-OP.
地址:
中國浙江省溫岭市人民東路23號(郵編317500)
23EASTRENMINROADWENLING,ZHEJIANG,CHINA.
TEL:
(0576)6221292;FAX:
(0576)6222556
TLX:
377029WLFTZCN;
開戶銀行:
中國銀行溫岭支行
BANKOFCHINA.WENLING.SUB-BRANCH.
銀行住址:
中國淅江省溫岭市萬壽路中銀大樓
BANKOFCHINABUILDINGWANSHOUROAD.
WENLINGZHETIANGCHINA.
帳戶:
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浙江省溫岭市對外貿易公司)CHINAZHEJIANGCORPINT'LECONOMIC
&TECHNICALCO-OP.
帳號:
0180900080002
第9條:
延遲交貨
9.1乙方違反第4條訂單交貨日或雙方協議交貨日期之行
為時即視為延遲交貨。
甲方若受納乙方延遲交貨時,
乙方同意每逾一日得依該次T/T付款之貨價總額罰扣
百分之一給予甲方,甲方得逕自T/T貨款中扣抵,乙
方不得異議。
9.2雙方若徵得對方同意延遲交貨,或若因天然災害或人
力無法抗拒之因素而延遲交貨,則不在此限。
第10條:
轉包規定
10.1乙方在事前(指在雙方簽訂本交易合約書前)經甲方
書面同意,得將甲方所供應產品或有關之模治具全部
或一部委託與第三者(以下簡稱「轉包工廠」)製造
或加工。
5
10.2乙方依據前項委託轉包予第三者時,乙方負有使受託
者遵守本合約及個別合約之規定之責任,如受委託者
違反本規定時,視同乙方違反本合約。
10.3在甲方認為必要時,得前往轉包工廠做調查或索取有
關之資料,乙方不得藉故規避,並應指派業務及有關
人員提供相關之協助。
10.4對於轉包工廠供應之配件或有關之模治具,在品質或
納期不能配合甲方需求時,乙方除須負擔全部責任外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停止該轉包工廠之承製權,乙方
應予配合並迅速處理或依甲方指示解決該配件或模治
具之供應問題,以確保甲方之需求。
否則甲方有權終
止乙方之承製權,其所造成之乙方損失由乙方自行負
擔外,乙方應仍負責賠償甲方因納期延誤或其他所遭
致之一切損失。
第11條:
品質異常處理
11.1乙方保證所交之貨品均為新品,若日後甲方發覺其中
有隱含舊品,不論驗收與否,乙方均應負責於接獲甲
方通知後七天內無償給予更換。
11.2貨品在上市後,依使用說明書正常使用下,若發現貨
品潛在瑕疵或功能異常時,甲方得全數自市場回收該
批貨品,並退貨予乙方;乙方應全數受納並依甲方之
要求限期改善,否則甲方有權逕自取消訂單。
11.3發現品質異常之貨品時,乙方應配合甲方於最短時間
內給予確認,否則甲方得逕行認定。
其因而所生之他
項費用,概由乙方負責。
第12條:
保密責任
12.1乙方對於甲方提供之產銷計劃、技術資料、及採購有
關之品質、成本、納期等資訊,不論以有形之文字、
圖形、照片、實物、協議記錄....等或無形之口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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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取得,均應負保密責任,非經
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洩漏予第三者。
12.2甲方所提供之圖面、規格、仕樣書、指示書、樣品及
相關之技術資料,為甲方智慧財產權,禁止以任何形
式之複製、流用。
12.3乙方違反上述規定,除賠償甲方之損失外,甲方有權
終止交易合約書。
本合約終止時,乙方即無權再使用
由甲方所提供之所有資料及資訊,並應即刻將所持有
之甲方所提供之資料送還甲方。
第13條:
特別限制
乙方依甲方提供圖面及資料進行開模與生產,其產品之使
用權屬甲方。
乙方販售之產品,若其機構、外觀、測試條
件、功能規格等,近似於甲方產品者,乙方必須經甲方同
意後,方可轉售予非甲方及櫻花中國(昆山)以外之第三者
,但其銷售價格於同樣交易條件下,應高於售予甲方價格
至少10%以上,其不足之價差應回饋於供應甲方之零件價
格降低上。
第14條:
履約保證:
本約因係承續(中)680001之交易合約書,乙方同意將該約所留置於甲方之履約保證金(首批貨款之30%)繼續保留至本合約終止日,若乙方無法履約時,甲方有權逕行處置。
雙方並協議,本履約保證金甲方應於合約到期日起算三十日內無息返還乙方。
第15條:
解約與賠償規定
15.1甲乙任一方當事者若違反本契約中第1條至第13條中
各項條款時,他方當事者可設立一期限催告其更正,
而在該期間內當事者未更正前記違約情事時,得解除
契約。
且因一方當事者之違約而使他方當事者受有損
害時,他方得向違約之一方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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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甲方或乙方之一有下列任一項原因時,不須催告得解
除本合約及所有的個別合約:
(1)接受票據或所開出票據遭受無法付款處分時。
(2)停止付款或不能付款時。
(3)遭受強制執行或公開拍賣處分時。
(4)宣告破產,公司重整時。
(5)違反法令遭受停止營業或取消營業許可時。
(6)天然災害、勞資爭議或其他不可抗拒事由導致不能
履行,或有困難履行合約時。
(7)違反本合約或個別合約規定時。
依上述諸因素解除本合約或個別合約時,解約者不
問償還期已否屆至,均得將持有之對方債權,與應付對方之債務抵償。
第16條:
情報提供
16.1甲方對於乙方供應零件或有關之模具、設備之生產製
作、品質保證、供應價格、改善措施、供應狀況等情
報,認為有必要了解時,得隨時安排有關人員(含甲
方技術提供者)至乙方公司或工廠查詢,並得要求乙
方提供有關資料及人員之協助,乙方應予配合不得藉
故推拒、對於上述調查,甲方認為有必要改變時,得
要求乙方提出改善措施,乙方必須依據此要求限期改
善。
16.2乙方有下列任一情況發生時,須事前通知甲方:
經營管理權之讓渡、合併、解散。
商號、資本、地址、組織、經營者等各項變更時。
接受票據、或所開出支票遭退票處分時。
陷於停止付款或不能支付時。
遭受強制執行或公司標售時。
違反法令遭受營業停止或是取消營業許可處分時。
技術合作之變更或取消時。
其他有關公司經營之重大變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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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有效期間
本合約有效期間自西元1999年2月10日至2001年2月10
日止共2年,但有必要延長及變更有效期間時,雙方得於契
約終了之3個月前互以書面通知對方。
第18條:
紛爭解決
甲乙雙方在執行本合約時,如產生爭執應本著友好的態度
採取仲裁方式解決,並以上海的仲裁機構為最後裁決機構
。
本合約正本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約簽定以經雙方立約
人正式簽認,並加蓋印章始為有效。
合約簽定日起,本合約生效。
立約人立約人
甲方:
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溫嶺市燃具閥門廠代表人代表人
姓名:
張宗璽姓名:
林正地
地址:
台中縣神岡鄉岸裡村大富地址:
浙江省溫岭市箸橫
路35巷5號中庫
電話:
(04)5666106-9電話:
0576-6811922
日期:
八十八年二月十日日期:
八十八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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