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环评问题操作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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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环评问题操作实务

新三板挂牌环评问题操作实务

公司新三板挂牌上市的环保条件主要是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二条第二项下的规定,即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但依据这一规定,根本无法准确把握公司新三板挂牌的环保条件。

在实践过程中,中介机构往往参照IPO的相关规定。

日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解答公告的形式对新三板挂牌上市的环保条件进行了明确,有效地解决了新三板挂牌环保条件不明的问题。

解答公告中的环保条件一共有五项,这五项既是条件,也是一个具体的核查工作程序。

对拟挂牌公司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进行判断

根据解答公告,推荐挂牌的中介机构应核查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行业是否为重污染行业。

重污染行业认定依据为国家和各地方的相应监管规定,没有相关规定的,应参照环保部、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重污染行业分类规定执行。

这就要求律师在实践中必须对申请挂牌公司及子公司所属行业的性质进行明确界定,其依据有两个,一是国家和各地方的监管规定[1];二是参照环保部、证监会的相关规定[2],在适用这两个依据时,环保部、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是国家和各地方监管规定的补充。

我们认为,国家层面的重污染行业应该是环保部三个规定的并集[3],即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造纸、发酵、制糖、植物油加工、酿造、纺织、制革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18+x项)。

但各地方的情况有所不同,其重污染行业可能比国家层面的种类要多出一项或几项。

以浙江、广东[4]为例,浙江将铅蓄电池、电镀、印染、造纸、化工界定为重污染,广东将电镀、造纸、印染、制革、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发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定为重污染,那么对于浙江当地企业来说,其重污染行业的范围应该是18+x加铅蓄电池、电镀、印染,对于广东当地企业来说,其重污染行业的范围应该是18+x加电镀、印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

这就要求律师对公司的性质进行判断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各个省份的相关规定(包括计划单列市的规定)。

重污染行业公司申请挂牌的基本环保条件

根据解答公告,如果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行业为重污染行业,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应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以及配置污染处理设施的,应在申报挂牌前办理完毕;如公司尚有在建工程,则应按照建设进程办理完毕相应环保手续。

其中,环评批复是指新开工项目必须经过有关专家对环境影响评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上报国家环境主管部门审核,该项目是否通过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即为环评批复,其性质上属于行政许可。

纵观我国环保法律,《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环评批复的机关、流程、内容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对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的情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环保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其性质属于行政许可,适用对象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且建设完毕的项目。

排污许可证是指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其性质属于行政许可。

截至目前,《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排污许可证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配置污染处理设施是指建设项目配置环评报告中要求增加的污染处理设施,实际上是“三同时制度”的验收,它是环评批复和环保验收中的重要内容,在《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都有明确的规定,解答公告将其单独列出,是对三同时制度的进一步强调。

基于此,可以将重污染行业挂牌的环保条件归纳为“三个行政许可一个制度”,即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排污许可和三同时制度验收,但如果是在建项目,则应按照前文的建设前、建成后、试生产后、验收后等四个阶段履行相应的环保手续。

一般情况下,一个建设项目取得上述审批的流程分三个步骤:

建设以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成后,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试生产以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包括三同时);验收以后,排污许可证申领。

所以如果是在建项目,则应按照上述四个阶段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环保手续。

非重污染行业公司申请挂牌的基本环保条件

根据解答公告,如果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但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排污许可证和配置污染处理设施的,在申报挂牌前应办理完毕。

相比于重污染行业公司挂牌的基本环保条件(三个行政许可一个制度),非重污染行业公司比较简单,只需要排污许可和三同时制度验收(一个行政许可一个制度),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非重污染行业公司不需要进行环评批复、环保验收呢?

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在实践中,非重污染行业公司对环境的影响相对较小,故允许其存在先办理排污许可和配置污染设施后办理环评批复和环保验收的情况。

虽然在拟挂牌时不需要提供这两个行政许可审批,但是律师应在尽调报告中将它们的办理情况写清楚。

环保制度制定及信息披露

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应制定环境保护制度、公开披露环境信息的,应按照监管要求履行相应义务。

我们认为,制定环境保护制度的核心应该是制定环保责任制度。

环保责任制度是指以环境法律规定为依据,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以责任制为核心,以签订合同的形式,规定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责任制度。

[5]我国环保法[6]、固体防治法[7]等法律法规中对这一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这就要求拟挂牌公司在挂牌申请时应已建立一整套以环保责任制为核心的环境保护制度。

公开披露环境信息是指拟挂牌公司应依照环境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与公司有关的环境信息。

在实践中,律师应当依据相关的书面材料对公司环境保护制度的建设情况进行调查和说明,同时,核查环保法五十五条、五十六条[8]、《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二十条、二十一条[9]规定的环境信息的披露情况。

违法违规的限制

根据解答公告,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应存在环保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违法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相应规定执行。

指引规定,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从指引的规定可以看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刑事处罚。

无论是否存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拟挂牌公司,只要在最近24个月内因环保问题被刑事立案就被认为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属于“一票否决”。

在实践中,单位因为环保问题而被刑事立案主要是指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情形;二是行政处罚。

它包含两种情形:

(一)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

(二)罚款(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的除外)。

从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对比来看,刑事处罚被认定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例外情况,刑事处罚是拟挂牌公司的禁区,而行政处罚被认定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条件非常严格,同时还存在例外情况,我们认为这些例外的存在就意味着可通融。

在实践中,虽然大多数公司能够拿到部门出具的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证明,但是保荐机构和律师仍需要具体分析说明。

总体上看,上述五条规定对公司新三板上市的环保条件给予了明确说明,方便了公司的挂牌申请工作。

这五项规定,即是五项条件,也是一个有机的工作流程,它从拟挂牌公司的重污染行业判断开始,分别对重污染行业公司和非重污染行业公司申请挂牌的基本环保条件进行了界定,随后对拟挂牌公司的环保制度建设、环境信息披露义务进行了明确,最后对拟挂牌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定义,这些条件规定及流程安排非常符合当下中国企业的基本情况,非常有利于公司的新三板挂牌。

但是,这五项规定也存不足,我们认为最主要的问题是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向不明确,所以在实践中,审查员有可能在五项条件的基础上扩大审查的范围,这是需要保荐机构和律师关注的问题。

注释:

1在国家法律层面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对重污染行业进行了分类;在地方层面上,广东、浙江、江苏等地对重污染行业的分类进行了明确。

2参照的规定主要是指《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05号)、《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等。

3参见重污染行业梳理表。

4同上。

6环保法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7第三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8环保法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环保法第五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9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条:

列入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名单的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三)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四)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企业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公开前款所列的环境信息。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30日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其环境信息,并将向社会公开的环境信息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

一、未办理环评事项被环保局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反馈问题:

公司主要从事橡胶助剂、塑料助剂、沥青助剂、润滑油助剂等芳烃系列产品和轻质燃料油的研发、生产、销售业务;报告期内公司因未办理环评事项即投入生产而受到环保监管部门处罚。

(1)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对前述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进一步分析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公司补充披露开展业务遵守国家或行业有关日常环保监管规范的情况,是否办理完毕环评手续,公司日常业务中各类污染排放标准、处理措施和流程。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对前述事项核查,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发表意见:

(1)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对前述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进一步分析并发表明确意见。

2012年9月14日,博汇有限因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情况下,新建12个卧式储罐、1台2吨蒸汽锅炉且投入生产使用,被宁波市环境保护局以甬环罚字2012第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停止使用12个卧式储罐、1台2吨蒸汽锅炉的使用和罚款10万元。

经核查,该未办理环评事项即投入生产的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该12卧式储罐、1台2吨蒸汽锅炉的停止使用,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根据《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一)偷排污染物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处理设施且排放污染物超标严重的;

(二)将危险废物以倾倒、填埋等方式直接进入水体、土壤、海洋等环境并有主观意图的;(三)拒绝、阻扰环保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四)拒不履行环保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五)以欺骗、虚假手段取得环保行政许可的;(六)因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七)被责令停产整治的;(八)逾期未完成限制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或停业的;(九)被实施环境行政强制措施的;(十)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环境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

1、公司该未办理环评事项即投入生产的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

2、公司积极配合环保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不存在《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3、公司履行了环保处罚决定,未被申请强制执行。

不存在《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4、公司未以欺骗、虚假手段取得环保行政许可。

不存在《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5、公司未办理环评事项即投入生产的行为没有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公司也未被责令停产、停业,也未被实施环境行政强制措施。

不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环境行为的情形。

故公司不存在《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六)、(七)、(八)、(九)、(十)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如因未办理环评事项即投入生产的行为,导致公司后续受到处罚或损失以及其他费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承担一切14因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根据上述核查,公司未办理环评事项即投入生产的行为不存在《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未办理环评事项即投入生产的行为不是重大违法违规的行为,不会对公司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障碍,公司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2)请公司补充披露开展业务遵守国家或行业有关日常环保监管规范的情况,是否办理完毕环评手续,公司日常业务中各类污染排放标准、处理措施和流程。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对前述事项核查,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主要从事芳烃类产品和轻质燃料油的生产。

在生产过程中执行的环境保护标准如下:

厂界非甲烷总烃适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各测点厂界噪声适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生活污水排放适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以甬环验[2012]97号批准了公司年产3.5万吨芳烃油、1.5万吨石油树脂生产项目,公司的业务开展已办理完毕环评手续。

公司在开展业务中不断完善各项环保制度和环保举措,并进行明确的职责分工,定期对执行环保情况进行监督,具体的环保措施如下:

①针对公司受到的环保部门处罚,公司在改造、新建生产相关装置或设备时,由安全环保部会同生产部充分沟通和论证,并由安全环保部及时与环保主管部门沟通,严格履行相关规定的程序,避免出现违反环保要求的事件再次发生;②公司主要排污包括污水、废气和固废三块,固废收集后专门委托宁波大地化工环保有限公司处理。

生产区和罐区产生的污水经过一级和二级隔油池,将污水主要指标PH值控制在6-9、COD控制在120以下、SS控制在150以下等二级排放水的排放标准,并将达到二级标准的污水输送到宁波北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再处理。

公司废气经管网收集后通过真空机组和风机输送,经焚烧炉充分燃烧后达到烟尘小于200mg/m3、格林曼黑度达到1级、SO2控制在850mg/m3以下的二级排放标准,并高空排放。

公司通过对三废预处理后再委托处理方式,及尾气充分燃烧15处理,都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③公司安全环保部定期对公司执行环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近二年来,虽然有环保方面受到过行政处罚,但该行政处罚公司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故公司近二年来在环保方面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二、公司未依法及时办理环评

【基本案情】

公司第一分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一半光电存在未依法办理相关环评手续的情形,公司采取了如下补救措施:

(一)补办环评手续

1、公司第一分公司补办环评手续情况。

2013年9月6日,公司取得了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开始补办环评手续。

2013年9月11日,公司向上海市嘉定区环保局提交了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表》等材料,并取得了该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013年9月18日,上海市嘉定区环保局出具了《关于上海鼎晖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含LED先进封装技术及高性能LED照明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沪114环保许管[2013]1124号),决定:

根据《报告表》的分析结论意见和建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项目补办,并要求项目在设计、施工和生产中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落实各项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应申请试生产,经检查核准后,在试生产期间内开展环境监测,申请环保验收。

公司已按照上述《审批意见》的要求正在申请补办“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2、公司子公司上海一半光电补办环评手续情况。

上海一半光电于2013年9月9日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实际控制人出具书面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如下书面承诺:

“公司及一半光电未因该事项(即未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环境保护主管行政部门批复)受到行政处罚,也未收到环境保护主管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的通知”,“若公司或一半光电未来因未办理环境影响批复手续而被相关部门处罚的,本人将承担因该处罚给公司或一半光电带来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

(三)环保部门出具守法证明

2013年9月13日,上海市嘉定新城(马陆镇)科技环保办公室出具了《环保情况证明》,载明:

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起至本证明出具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行政处罚记录,无环保稽查案件记录。

(四)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因该事项受到行政处罚,也未收到相关环保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的通知,因此,不存在构成影响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重大违法违规的行为;2、公司目前已经取得了相关环保部门对公司补办生产项目环评手续的行政许可;子公司也已经主动补办相关环评手续。

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受到相关环保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罚款”处罚;3、公司在取得环评批复后,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要求向相关环保部门申请补办“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如果将来无法通过竣工验收,公司将按照环保部门要求进行整改,重新申请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经公司咨询相关环保部门负责环评审批事项的相关人员得知,若企业按照整改要求进行整改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通过率很高;对此公司也作出了承诺,如公司收到相关环保部门限期整改的通知,将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因此,除发生不可预见情形外,公司通过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得影响。

【老李评析】

监管部门对企业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重视,如果环保问题解决不好很可能会被“一票否决”。

在对企业环保问题进行核查时,律师通常主要关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企业建设项目开工前是否已经按照相关规定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取得了环保主管部门的批复;二是企业建设项目是否执行了“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通过了环保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三是企业经营活动中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污染处理设施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是否因环保问题受到过行政处罚。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需要办理环评的情形。

(1)凡在中国领域内新建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均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环评项目的分类管理。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再行有效的文件为环保部于2008年8月15日修订通过,并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

此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必须由持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单位编写,对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单位无资格要求,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填写。

3、环评文件的分级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3)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除依据上述规定由环保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1)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2)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6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4、违法违规的法律后果。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一),或者未重新报批(情形二)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三),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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