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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学文化艺术中心章程

国学文化艺术中心章程

__县国学文化艺术中心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__县国学文化艺术中心(简称:

县国学中心)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__县国学文化艺术中心是由__县内从事国学文化艺术研究单位和个人以及有志于促进国学文化艺术发展的单位和个人组成的全县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弘扬中国国学昌盛华夏传统文化复兴中华文明。

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规范。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__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管理登记机关:

__县民政局。

本团体接受__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的业务指导接受__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投资金额和出资方式:

由单位会员__县文化馆出资3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现金。

本团体的住所:

__县文化馆(文庙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与主要任务: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视哲学社会科学的号召参与我县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为弘扬博大精深的华夏传统文化做贡献。

(二)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与艺术为宗旨以推动国学(指以儒学为主体的传统文化与艺术如诗词、楹联、书法、篆刻、国画、工艺美术、剪纸、收藏、中医理论、曲艺、武术、易学、气功等)发展。

(三)推进国学的研究、发展、创新传承华夏传统文明协助县文化馆做好__文庙的建设和发展促进国学复兴。

(四)扶植和培养热衷于中国传统文化与艺术研究、创作的新生力量普及传统文化科研成果和产品。

(五)教育和鼓励群众热爱、关心社会公益事业善赊和捐赠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参与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活动。

(六)利用节假日开设各类辅导班、兴趣培训班培养和提高青少年儿童欣赏国乐经典的兴趣和水平帮助学生掌握丰富的知识和正确的学习方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七)广泛联系县内与全国、港澳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全球华人华侨专业机构和业内人士组织会员和同业间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拓展中国传统文化与艺术交流学习的广阔平台。

(八)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破解忧患和困难。

(九)组织会员参与县文广新局开展的各项活动。

(十)承办县委、政府委托交办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团体吸收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

__县从事国学文化艺术研究单位以及有志于促进国学文化艺术发展的单位。

(二)个人会员:

从事国学文化艺术学习、教育和研究的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热爱本行业者。

(二)承认本团体的章程有参加本团体意愿的参与者。

(三)对传统文化艺术倡导及认可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特殊情况也可由常务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本团体秘书处办理和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本团体相关资料、信息查阅权和索取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信息和问题提供相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在规定时限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相关媒体上发出除名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做出重要决定或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需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秘书长、副主任。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__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的另外职权是:

表决通过名誉主任特聘专家高级顾问。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主任办公会议。

主任办公会议由中心主任、秘书长副主任组成。

名誉主任特聘专家高级顾问列席会议。

主任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审议本团体年度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主任办公会议需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主任办公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任、秘书长副主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秘书长、副主任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任、秘书长、副主任、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主任、秘书长、副主任、任期每届五年。

主任、秘书长、副主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主任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总务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总务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财务管理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主任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主任会议决定。

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负责本团体的对外交流、内部协调和指导。

第三十条 本团体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本团体执行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和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或主任会议决定。

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发起单位出资

(二)会员会费。

(三)社会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存款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用于经业务主管单位或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的事业建设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或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财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管理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出资单位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年03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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