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知识竞赛参考复习范围.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3699346 上传时间:2022-11-24 格式:DOCX 页数:32 大小:54.6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煤矿安全知识竞赛参考复习范围.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煤矿安全知识竞赛参考复习范围.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煤矿安全知识竞赛参考复习范围.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2页
煤矿安全知识竞赛参考复习范围.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2页
煤矿安全知识竞赛参考复习范围.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煤矿安全知识竞赛参考复习范围.docx

《煤矿安全知识竞赛参考复习范围.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煤矿安全知识竞赛参考复习范围.docx(3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煤矿安全知识竞赛参考复习范围.docx

煤矿安全知识竞赛参考复习范围

2011年东沟煤矿安全知识竞赛参考复习范围

1.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2.《安全生产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

3.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4.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

5.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6.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7.对于生产安全事故,国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8.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9.《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之一。

1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1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1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定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4.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5.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实行“三同时”制度。

16.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指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17.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18.《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进行。

19.《安全生产法》规定。

事故调查处理要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20.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21.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

22.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23.矿井主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37.生产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24.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25.为了提高矿灯的安全性能,防止因矿灯性能问题引发的瓦斯事故,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矿灯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字〔2005〕30号)要求,新的矿灯标准要求:

矿灯至少有2个光源,采用阻燃电缆,外壳具有防静电性能,且对抗冲击、抗跌落和蓄电池防护性能提出了更高要求。

26.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

27.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

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28.采用灌浆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区设计必须明确规定巷道布置方式、隔离煤柱尺寸、灌浆系统、疏水系统、预筑防火墙的位置以及采掘顺序。

(二)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安排防火灌浆计划,落实灌浆地点、时间、进度、灌浆浓度和灌浆量。

(三)对采区开采线、停采线、上下煤柱线内的采空区,应加强防火灌浆。

(四)应有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

29.矿井主要排水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泵:

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

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

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

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可在主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位置。

(二)水管:

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水管。

工作水管的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三)配电设备:

应同工作、备用以及检修水泵相适应,并能够同时开动工作和备用水泵。

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可另行增建抗灾强排能力泵房。

30.矿井必须作好水害分析预报,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31.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说明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二)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三)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

32.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33.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

34.装药前和爆破前有那些情况的,严禁装药、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二)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三)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五)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35.井下放炮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二)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三)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

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四)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五)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3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7、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38、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

3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第10号令,对《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和第158条进行了修改,核心内容是:

采放比大于1:

3的,煤层厚度小于4M的,不能采用放顶煤方法开采;所有矿井都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40、井下硐室外严禁使用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

41、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二)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三)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42.井下电缆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缆敷设地点的水平差应与规定的电缆允许敷设水平差相适应。

(二)电缆应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

(三)严禁采用铝包电缆。

(四)必须选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五)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

(六)对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

43.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井下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44.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是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45.安全生产中的“三违”是指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46.三不伤害原则是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他人伤害。

47.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是指对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48.《特别规定》实施的具体时间是2005年9月3日。

49.《特别规定》列举的煤矿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是:

⑴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⑵瓦斯超限作业的;

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⑷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⑸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⑹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⑺超层越界开采的;

⑻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⑼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⑽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⑾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⑿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⒀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⒁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⒂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50.“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

⑴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⑵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⑶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⑷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⑸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51.“瓦斯超限作业”是指哪些情形?

⑴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⑵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⑶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52.“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哪些情形?

⑴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⑵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⑶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⑷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⑸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⑹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⑺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⑻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⑼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53.《特别规定》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特别规定》的内容慨括地讲,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构建了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体系。

二是明确了煤矿事故预防工作的程序和步骤。

三是提出了预防煤矿事故的一系列制度保障。

54.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哪些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55.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56.煤矿生产的五大灾害有哪些?

水、火、瓦斯、煤尘、顶板。

57.入井人员须知: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58.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2个能行人的通到地面的安全出口?

各个安全出口距离不得小于30米。

59.矿井通风的基本任务是供给井下适量的新鲜空气。

60.井下撤离灾区应遵守哪些行动准则是:

(1)沉着冷静;

(2)认真组织;(3)团结互助;(4)加强安全防护;(5)选择正确的撤退避灾路线。

61.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具要求是:

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

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62.由下向上掘进25度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

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63.矿井突水预兆有哪些?

答:

①煤层变潮湿、松软;②煤帮出现滴水、淋水现象,淋水由小到大,铁锈色水迹;③工作面气温降低,出现雾气及硫化氢气味;④听到“嘶嘶”水叫声;⑤矿压增大,发生片帮、冒顶及底鼓。

64.什么叫矿井火灾,分为几类?

矿井火灾又叫矿内火灾或井下火灾,是指发生在煤矿井下巷道、工作面、硐室、采空区等地点的火灾。

分为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

65.采煤工作面刮板输运机必须安设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的装置,发出信号的间距不得超过15米。

66.“一通三防”指的是什么?

答:

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

67.无瓦斯涌出的硐室可采用扩散通风且硐室的深度不得超过6米,入口宽度不小于1.5米。

68.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涌出量

69.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截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

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70.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三类。

71.采用氮气防灭火时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1)氮气源稳定可靠;(2)注入的氮气浓度不小于97%;(3)至少有1套专用的氮气输送管路系统及其附属安全设施;(4)有能连续监测采空区气体成分变化的监测系统;(5)有固定或移动的温度观测站(点)和监测手段。

(6)有专人定期进行检查、分析和整理有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

72.《规程》规定,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是:

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2次,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3次。

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

73.掘进打眼的防尘有三种:

1、风钻湿式凿岩;2、干式凿岩捕尘;3、湿式电钻凿岩。

74.瓦斯积聚是指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瓦斯浓度达到2.0%以上的现象。

75.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76.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77.“三人联锁放炮制”中的三人是指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

78.采掘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封闭

79.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1.5%、1.0%、1.5%)

80.煤尘爆炸的下限浓度为30-50g/m3,上限浓度为1000-2000g/m3,爆炸力最强浓度为300-400g/m3。

81.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82.每年必须组织一次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

83.所有盲巷都必须设置栅栏,盲巷内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必须在检查后24小时内封闭完毕。

84.瓦斯治理工作方针是“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

85.人力推车时更要遵守哪些规定?

答:

人力推车时更要遵守下列规定:

(1)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

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

(2)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

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3)严禁放飞车。

(4)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86.倾斜井巷运送人员车辆的跟车人应坐有什么位置上?

答:

跟车人必须坐在设有手动防坠器把手或制动器把手的位置上。

87.斜井人车在每班运送人员前应做到哪些工作?

答:

斜井人车在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并必须先放1次空车。

88.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答:

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②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③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④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接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⑤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⑥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旅行车时方准打开。

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可靠地锁住。

89.主要运输巷道轨道的铺设质量有何要求?

答:

有下列要求:

①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

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

②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③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下偏差为-2mm。

④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⑤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mm。

道碴的粒度及铺设厚度符合标准要求,枕轨下应捣实。

对道床经常清理,应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

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

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定期检修。

90.斜井提升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应检查什么?

答:

斜井提升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

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91.斜井提升时,严禁什么?

答:

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92.提升用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是多少?

答:

提升用钢丝绳专为升降人员的安全系数为9,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升降人员时为9,混合提升时为9,升降物料时为7.5,专为升降物料的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为6.5。

93.使用中的钢丝绳做定期校验时,安全系数有何规定?

答:

专为升降人员的安全系数小于7。

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

升降人员时小于7,升降物料时小于6,专为升降物料和悬挂吊盘用的小于5时都必须更换。

94.新钢丝绳悬挂前,必须对每根钢丝绳做哪些试验?

答:

新钢丝绳悬挂前,必须对每根钢丝绳做拉断、弯曲和扭转3种试验。

95.新悬挂的钢丝绳,在做试验时,不合格钢丝绳达到什么程度不得使用?

答:

在做试验时,不合格钢丝绳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6%,不得用作升降人员;达到10%,不得用作升降物料。

96.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当钢丝绳直径减小到什么程度时,必须更换?

答:

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达到10%;罐道钢丝绳达到15%时,必须更换。

97.运行中的钢丝绳在遭受到什么情况时,应立即停车检查?

答:

运行中的钢丝绳在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

98.钢丝绳在运行中受到猛烈拉力时,停车检查中发现哪些情况时,必须将受力段全部剁掉或更换钢丝绳?

答:

①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②钢丝绳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数超过5%(提人时)或10%(提物料时);③直径减小超过10%;④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⑤在使用中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

99.什么样的钢丝绳不得用作升降人员?

答:

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

100.什么样的钢丝绳不论断丝数多少或绳径是否变化必须立即更换?

答:

钢丝绳的锈蚀严重,或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绳径是否变化,必须立即更换。

101.《规程》对倾斜井巷运输时的连接装置有何规定?

答:

《规程》规定:

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102.《规程》规定,提升装置必须装设哪些保险装置?

答:

提升装置必须装设防止过卷装置、防止过速装置、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限速装置、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闸间隙保护装置、松绳保护装置、满仓保护装置、减速功能保护装置。

103.《规程》对主要提升装置的司机人员有何规定?

答:

主要提升装置必须配有正、副司机,在交接班升降人员的时间内,必须正司机操作,副司机监护。

司机在每班升降人员前,应先开1次空车,检查绞车动作情况;但连续运转时不受此限。

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

104.《规程》规定,绞车房内必须悬挂哪些图纸资料?

答:

《规程》规定,绞车房内必须悬挂(制动系统图、电气系统图、提升装置的技术特征和岗位责任制)等必须悬挂在绞车房内。

105.空气压缩机有哪些安全保护装置?

答:

空气压缩机的安全保护装置有压力表、安全阀、压力调解器、断油保护装置或断油信号显示装置;断水保护装置或断水信号显示装置,超温保护装置等。

106.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有何规定?

答:

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单缸不得超过190℃,双缸不得超过160℃。

必须装设温度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107.井下哪些场所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答:

《规程》规定,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艺术创意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