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通意见第131条.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3694173 上传时间:2022-11-24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30.0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通意见第131条.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民通意见第131条.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民通意见第131条.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民通意见第131条.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民通意见第131条.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民通意见第131条.docx

《民通意见第131条.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通意见第131条.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民通意见第131条.docx

民通意见第131条

民通意见第131条

【篇一:

2016年江西省招警考试常识判断每日一练】

2016年江西省招警考试常识判断每日一练(―)返还范围(★★★)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和《民通意见》第131条,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返还范围是:

所受利益和孳息。

具体而言:

1.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原物毁损后存在代位物(如保险金、赔偿金)的,应返还原物的代位物。

2.所受利益依其性质不能返还(如获利为物的使用和占有;再如获利为他人提供的劳务)的,应返还其价额(如相当期限的租金、相当数额的工资)。

3.所受利益产生的孳息(自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亦应返还。

4.根据《民通意见》第131条,受益人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主要是利用不当得利进行投资所产生的收益),扣除劳务管理辨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即国家予以没收(规定虽有不当,考试却以此为准),而不是返还给受害人(因此种得利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失间无因果关系,不在不当得利返还范围之内)。

典型真题

a.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b.张某应返还給单位2.2万元

c.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5万元d.张某应返还給单位2万元及其孳息

[答案解析]①根据《民通意见》第131条,受益人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主要是利用不当得利进行投资所产生的收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即国家予以没收,而不是返还给受害人。

②本题中,张某投入股市1万元获利2000元属于“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不属于涞定孳息),应当予以收缴,而不是返还给单位。

故本题唯一正确答案为d选项。

不当得利vs侵权赔偿vs违约赔偿不当得利制度的规范目的重在去除不当得利,而非损害赔偿,故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遵循下列规则:

①得利少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得利

为准;②得利大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损失为准。

这是由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作用所决定的,它只有这个本事(见例1和例2)。

例1甲委托乙保管一部相机(市场价值3万元)。

期间,乙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相机以2.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

①丙善意取得相机的所有权。

②因乙的得利少于甲遭受的损失,若甲对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主张的数额只能是2.8万元。

③若甲对乙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主张的数额可为3万元。

④若甲对乙基于保管合同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可主张的数额大致也是3万元(直接辑失和间接损失)。

⑤此例彰显了不同的债权请求权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也彰显了请求权竞合制度存在的价值(债权人可选择主张对自己最有利的请求权)。

例2甲委托乙保管一部相机(市场价值3万元)。

期间,乙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相机以3.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

①丙善意取得相机所有权。

②因乙取得的利益大于甲遭受的损失,若甲对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主张的数额只能是3万元。

③若甲对乙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主张的数额只能为3万元。

④若甲主张类推适用不正当无因管理制度,对乙主张不正当无因管理,主张的数额可为3.5万元,但甲负有补偿乙支出之必要费用、因此遭受之损失的义务(以甲所受利益5000元为限)。

⑤问:

甲、丙间是否成立不当得利。

答:

不成立。

因为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是丙取得利益的法律上原因。

(二)受益人善意与恶意对返还范围的影响(★★)

对此,我国民法暂无规定。

根据民法理论,其规则如下:

1.受益人为善意(指得利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受有不当得利)的,仅返还现存利益,对已经不存在的利益不负返还义务。

2.受益人为恶意(指得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有不当得利)的,须返还所受利益,对已经不存在的利益亦负返还义务。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变更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例3甲误将自己的手机(价值1500元)遗失在乙家,因该手机与乙自己的手机一模一样,乙以为是自己的手机。

后乙决定换手机,便将该手机以100元的价格卖给收破烂的。

后来甲查知情况,请求乙赔偿1500元。

①由于乙为善意的不当得利人,仅需返还现存利益100元。

②乙并无过错,不构成侵权,甲对乙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③因手机为遗失物,收破烂的不能善意取得,若甲能找到收破烂的,可以对其主张返还手机。

例4甲系乙公司的长期客户,于春节前,收到乙公司送来的5瓶装高级洋酒礼盒一份(假设甲无自己花钱消费该种洋酒的经济能力或消费意愿),甲以为系年节馈赠,取出2瓶与友人共饮后,收到乙公司来函,称该礼盒系丙的订货,误送至甲处,要求甲付款或退货。

甲拒绝退货或付款,并续饮1瓶,剩下2瓶被小偷窃取。

①最初2瓶,甲系善意得利人,所受利益已不存在(不能认定为财产消极增加),甲不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

②其他3瓶,甲系恶意得利人,所受利益虽不存在,甲亦应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返还所受利益。

特别提示

(1)前面介绍道:

“就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而言,善意的得利人仅返还现存利益,所受利益不存在的,善意得利人不负返还义务。

”但是,在买卖合同无效(不成立、被撤销)的场合,这一规则的适用受到一定的限制,具有特殊性。

(2)买卖合同无效(不成立、被撤销),且善意买受人受领的给付已经毁损灭失,在买受人所负对待给付范围内,善意的买受人不得主张所受利益不存在;仅在买受人所负对待给付范围之外,善意的买受人可主张因所受利益不存在而免负返还义务(见例5?

例7)。

(3)不过,买卖合同无效(不成立、被撤销),且善意买受人受领的给付已经毁损灭失,若买受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买受人因遭受欺诈、胁迫而订立买卖合同,或者买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原因系标的物自身的瑕疵所致(如汽车自身具有的缺陷),则善意买受人可主张所受利益已经不存在而免除返还义务,不受买受人之对待给付范围的限制。

(4)其学理基础在于:

①在买卖合同这样的双务合同中,善意受领人(如买受人)。

除信赖其得终局保有所受领的利益(买卖标的物)外,其信赖亦包括自已须提出对待给付(价金),即唯有认知自己的对待给付亦将终局丧失,始有正当理由任意处置其受领之物,并应自行承担毁损灭失的危险。

从而在对待给付数额的范围内,善意受领人不值得保护。

②为贯彻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保护以及惩戒欺诈、胁迫一方的精神,或者为了公平起见,当善意受让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善意受领因受欺诈、胁迫订立买卖合同时,或者买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原因系标的物自身的瑕疵所致(如汽车自身具有的缺陷),则善意买受人可主张所受利益已经不存在而免除返还义务,不受买受人之对待给付范围的限制。

例5甲将一辆汽车(市值10万元)出售给乞,约定价款9万元。

甲、乙均不知买卖合同无效,甲交付了汽车,乙一次性支付了9万元价款。

半月后,该汽车因泥石流灭失。

①因买卖合同无效,乙占有的汽车以及甲受领的价款均系不当得利。

②乙不知买卖合同无效,乙系善意得利人,汽车因不可抗力毁损,乙所受利益不存在。

③但是,在这一无效买卖合同中,为了公平起见,仍应类推适用风险负担的规则。

因汽车已交付,乙承担汽车毁损灭失的风险,乙应当承担价金风险(9万元)。

所以,当甲请求乙返还10万元不当得利(毁损汽车的价额)时,在乙之对待给付范围内(9万元),乙不得主张因所受利益不存在而免除返还义务。

仅能在对待给付范围之外(1万元),乙可主张因所受利益不存在而免除返还义务。

④综上,当甲请求乙返还10万元不当得利时,乙可主张其中的1万元因所受利益不存在而不负返还义务,自己仅对9万元负担返还义务。

同时,甲负有返还乙9万元价款的不当得利的义务,两项抵销,乙对甲的返还数额为零。

例6甲将一辆汽车(市值10万元)出售给乙,约定价款11万元。

甲、乙均不知买卖合同无效,甲交付了汽车,乙一次性支付了11万元价款。

半月后,该汽车因泥石流灭失。

①因买卖合同无效,乙占有的汽车(价值10万元)以及甲受领的价款(11万元)均系不当得利。

②同理,因汽车已经交付,乙负担汽车毁损灭失的风险(价金风险)。

在乙之对待给付义务范围(11万元)内,乙不得主张所受利益不存在而不负返还义务(即:

乙不得主张所受利益10万元已经不存在)。

③综上,甲有权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10万元(汽车的价额),乙有权请求甲返还不当得利11万元(支付的价款),两项抵销,乙仅有权请求甲返还1万元。

例7甲将一辆汽车(市值10万元)出售给乙,约定价款9万元。

甲、乙均不知买卖合同无效,甲交付了汽车,乙尚未支付9万元价款。

半月后该汽车因泥石流灭失。

①虽然乙尚未支付价款9万元,但是,前述规则仍应适用,即乙不得在对待给付范围内(9万元)主张所受利益不存在,乙只能主张给付范围之外(即1万元)所受利益已经不存在。

②综上,甲有权请求乙支付9万元。

(三)不当得利由第三人无偿取得时的返还义务(★★)

1.善意的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

(1)善意受益人就无偿让与第三人的部分不负返还义务(因系无偿让与,现存利益不存在)。

须注意:

若是有偿让与,则现存利益仍然存在,受益人仍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第三人在受益人免除返还责任的限度内对受损人负返还的责任。

例8甲的一只羊混入乙的羊群,乙不知情,一直将该羊当作己有。

后来,乙将该羊赠与百里之外的远房亲戚丙。

①乙属于善意的得利人。

②善意的乙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丙,无现存利益,乙不承担返还义务。

③丙在乙免除责任的范围内对甲负担返还义务。

2.恶意的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

(1)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不因此而受影响。

原因:

恶意不当得利人应返还所受利益,即使所受利益已不存在,恶意得利人的不当得利返还义务不受影响。

(2)受害人享有选择权,亦可要求第三人负担返坯义务。

当然,这需要受害人与第三人之间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例9甲的一只羊混入乙的羊群,乙发觉后,为免肥水流入外人田,乙将该羊赠与百里

之外的远房亲戚丙。

①乙属于恶意的得利人。

②乙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丙,虽无现存利益,乙仍应负担返还所受利益的义务。

③甲享有选择权,可选择乙或丙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篇二:

简答题经济法汇总】

1.仲裁:

定义:

仲裁是指经济法的各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争议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

强制性

自愿性

特征快速、简单、灵活性

一裁终局

专业性强

申请仲裁,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有仲裁协议

⑵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书面仲裁协议

⑶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

⑷受理仲裁的仲裁机构有管辖权

仲裁协议的作用

⑴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⑵排除法院对有关争议的管辖权

⑶作为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最主要依据

⑷作为有关主管机关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2.委托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1)授权不明的连带责任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先是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不足承担时再由代理人承担

(2)无权代理中连带责任行为人与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3)因违法行为导致的连带责任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4)因恶意串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恶意第三人与代理人承担的连带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

概念: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特征:

人资两合性

封闭性:

体现在公司设立,出资总额全部由股东认购,人数不超过50人;不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发行股票;出资不能自由转让(仅指对外);股单不能上市交易;公司财务会计等信息无须向社会公开。

具有灵活性设立程序简单

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的人数:

50人以下

2、出资:

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最低资本额是人民币3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程序:

1、发起人发起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3、草拟章程4、缴纳出资

5、验资6、申请设立登记7、登记发照

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1、发起人不依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3、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

责任。

4、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

责任。

5.五项风险防范制度:

(1)对其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且一次缴足。

(2)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予以公示。

(3)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该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简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的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

它应当在公司登记中著名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不能设立股东会。

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

同:

都是企业法人,股东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对内承担互不连带责任。

异: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在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在2-200人。

(2)联合基础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为资合人合;股份有限公司为资合。

(3)股份表现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股单不得随意转让;股份有限公司可依法转让,不受他

人限制。

(4)设立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并用。

(5)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特殊形态的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

(创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其中创立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过程中的过渡机构。

(6)两种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公司的人数有限,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规定期限送交各股东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很难分类,所以会计报表必须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出具报告,还要存档以便股东查阅,其中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要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8.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股东出资转让的一般规则:

(不得随意转让)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股权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

1、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2、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9、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1)企业性质:

一人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而独资企业并不具备。

(2)从对外承担责任的方式上看,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而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从经营管理的形式上看,二者也存在很大不同。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一人公司应当采用股东会(股东)、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和经理的管理模式,并接受《公司法》的调整;而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相对自由,一般仅有以经理为首的经营管理机构。

(4)确立收益与税收的不同对于一人公司,在确立收益与税收时,必须将公司与其唯一的股东作为两个法律关系主体分别对待;而独资企业与独资企业主只能作一个法律关系主体。

(6)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使用。

(7)开设限制:

一个自然人可以开设多家个人独资企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

人有限公司。

(8)注册资本限制:

一人有限公司最低10万元人民币。

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可以以

货币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不能为劳务,劳务只能用

于合伙企业)出资。

10.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1)内容明确具体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

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特定的对象发出

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内容明确具体

要约邀请:

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向不特定的对象发出

不具有法律效力内容不明确具体

11.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为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

技术信息:

新产品、技术;设计程序;制作方法。

商业信息:

客户名单、管理诀窍、货源情报、产销策略

构成要件:

价值性、实用性、秘密性

12.经济法律关系:

法律法规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3.民事法律关系:

是通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为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14.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

15.财产所有权:

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后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的权利。

16.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时间在法律上的效力,即法律确认的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的时间,即依法产生取得权利或消灭权利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因时效完成,即权利人于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其权利即不再

受诉讼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实质:

消灭的胜诉权,而不消灭实体权利。

18.公司设立:

原则:

放任主义、特许设立、核准设立、准则设立

当公司设立不成立时,各发起人应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费用负连带责任。

19.独立董事:

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不存在其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行使监督作用的董事。

20.个人独资企业

也称个人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1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22.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特征:

人资两合性封闭性具有灵活性设立程序简单

23.专利是指经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符合专利法条件的发明创造,是一种具有独占权的公开技术。

24.商标是指同类商品的不同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区别开来,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标识。

26.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7.不当得利:

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蒙受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

《民通意见》第131条,归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28.无因管理:

指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管理人或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过程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29.巴黎公约优先权原则:

如果某个可享用的国民待遇的人以一项发明首先在任何一个成员国中提出了专利申请,或以一项商标提出了注册申请,自该申请提出之日起一定时期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工业品的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如果他在别的成员国也提出了同样的申请,则这些成员国都必须承认该申请在第一个国家递交的日期为本国的申请日。

【篇三:

07年民法卷】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第十九章,合同总论

1.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

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

结帐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

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

c.关某不应付款

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

答案:

a

解析:

《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题中关某误将有偿提供的洋酒当作免费提供的洋酒,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关某有权予以撤销。

撤销的后果是返还,但是因为本题中,关某已经将该洋酒饮用,无法返还原物,所以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某只能对该洋酒进行折价补偿,因此a项正确,bcd项错误。

第三十三章,侵权损害赔偿

2.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

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

“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

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

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

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

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

答案:

d

解析:

甲被乙打成重伤,该案件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甲乙双方就乙的刑事责任不得“私了”,甲乙关于“甲不得告发乙”的约定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乙将甲打成重伤,乙的行为在构成犯罪行为的同时,也是一种侵权行为,乙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甲乙关于双方之间赔偿问题的约定是民事主体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乘人之危的问题,应认定为有效。

因此,甲乙之间的协议部分有效(“乙向甲赔偿医疗费5万元”),部分无效(“甲不得告发乙”)。

故d项正确,abc项错误。

第八章,代理

3.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

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帐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书信模板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