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培训教材.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3693274 上传时间:2022-11-24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4.7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修改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培训教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修改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培训教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修改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培训教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修改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培训教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修改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培训教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修改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培训教材.docx

《修改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培训教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修改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培训教材.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修改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培训教材.docx

修改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培训教材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

培训教材

 

二零一零年元月

 

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及意义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党和国家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

毛泽东主席于1952年指出:

“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和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

周恩来总理于1959年视察河北井陉煤矿时指出:

“在煤矿,安全生产是主要的,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

1997年,江泽民主席指出:

“必须坚决树立‘安全生产第一’的思想,强调任何企业都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但是必须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

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煤炭法》明确规定:

“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2002年6月29日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法》,也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是强调安全、突出安全、安全优先,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要求各级政府和煤矿领导及职工把安全生产当作头等大事来抓,切实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生产、建设等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安全是第一位的,要树立人是最宝贵的思想,努力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生产经营的各项指标。

安全第一是衡量煤矿安全工作的硬性指标,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

要不断地查找隐患,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虽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还不可能完全杜廝事故发生,但只要思想重৆,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运用安全原理和方法,预防措施得当事故特别是重大恶性事故就可以大大减少。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目标原则和手段措施的关系。

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很难落实;坚持安全第一,才能自觉地或科学匰预防,达到预期目的;反之,只有坚持预防为主,才ý减少事故、消灭隐患,才能ၚ到安全生产。

煤矿安ᅨ生产方针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

贯彻落实好这个方针,对于处理安全与生产以及与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科学管理、搞好安全,促进生产和效益提高,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有重大意义。

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

从实践中看,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应当做到以下三点:

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

这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基本原则。

管理体现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体现了对煤矿生产经营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

先进科学的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如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等。

严格和科学的管理,可弥补装备上的不足,能减少事故,保障安全生产。

装备是矿工实施作业、创造安全环境的工具。

先进的技术装备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创造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培训是提高职工素质的主要手段,许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无证上岗、无岗前和岗中培训,致使法规和安全意识淡薄或缺乏专业技术知识造成的。

只有强化培训,才能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才能保证职工正确操作先进的装备和应用先进的技术,才能进行科学管理。

只有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才能真正落实好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2.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标准

1985年,全国煤矿安全工作会议提出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l0条标准,其中多条至今仍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如:

企业管理的全部内容和生产的全过程都要把安全放在首位,任何决定、办法、措施都必须有利于安全生产;把坚持“安全第一”方针作为选拔、任用、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把安全工作纳入党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承包内容,把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安全培训列入年度和月份生产和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人、财、物优先保证安全生产需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指令和文件;思想政治工作要贯穿到安全生产全过程等等。

在当今安全生产等各项法规逐渐完善、生产技术进一步发展的形势下,这些标准还应不断充实完善。

3.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为了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必须坚持以下各项措施:

一是要强化安全法律观念。

随着我国法律建设的深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建立,在此情况下,必须树立依法行事、依法治理安全的观念。

出了事故,不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党纪责任,而且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因而工作实际中必须上紧安全法律这根弦,时刻牢记依法办事。

二是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涉及到方方面面,是一个多环节、多层次的系统工程,某一个层次、某一个环节的失误就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因而必须严把每一环节、每一层次、每一人员的安全生产关。

这就需要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细化到每一个岗位、分解到每一个人员。

三是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规定:

矿山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煤矿企业作为矿山企业中灾害最为严重、作业环境恶劣、危险因素多的高危企业,若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或专门的人员去管理、检查、监督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因素和责任的落实,要想实现安全生产只能是一句空话。

四是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程明确规定:

煤矿企业要进行经常的、定期的、监督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和日常安全巡回检查,这是搞好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措施。

检查要在认真上做文章,要把提前打招呼,让人们准备迎接检查,变为不打招呼,随时抽查、突击检查,也可用拉网式检查,还可以复查。

安全检查应以企业为主,政府、行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安全生产形势的状况,也应组织进行。

五是加大煤矿安全监察力度。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执法机构,要做到从严执法,公正执法。

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坚持依法整治,做到该取缔的取缔,该关闭的关闭,该整改的整改,决不姑息迁就;对煤矿存在的不安全生产因素及事故隐患,要责令煤矿企业限期处理和改正;要强化对持证上岗和相关业务技能培训的监察,切实加大监察执法力度。

六是加强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

这是搞好安全工作的基础和主要内容之一,是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重要途径。

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方针、安全法律法规、本矿安全现状、安全措施、安全知识、安全技能、生产技能教育,开展矿长、总工、区队长、班组长、特殊工种人员的上岗资格培训,使全体职工懂法、熟知安全技术知识、掌握操作技能、自觉遵法遵章,以减少和杜绝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七是关口前移,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预防为主是搞好安全的必要措施。

做好事故预防,要求职工对矿井环境、自然灾害因素、事故隐患、生产过程中不安全问题要事先了解和熟悉,从管理角度研究,从安全措施上预防控制事故,把预防放在主要位置,预防在先、措施得力、处处谨慎、项项落实,以达到防止灾变、控制事故发生之目的。

八是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发生事故后,要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并及时组织应急处理、抢险救灾、调查处理。

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九是加大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应按照国务院302号令的要求,依法落实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以起到惩罚本人、警示他人的作用,以营造一种对安全工作不力、失职即被追究责任的氛围,使人人都重视安全,人人都从本职做好安全工作。

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导下,我国的立法工作发展较快。

在安全生产方面,随着《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如《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以下简称为《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为《矿山安全法》)、《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

二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有各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劳动保护、职业安全、矿山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如《XX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XX省煤炭法实施办法》、《XX省劳动安全监察条例》等。

四是国务院有关部委、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如《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等。

二、煤矿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

该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全体会议通过,已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

(1)立法目的和意义。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

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生产法》的意义是四个需要:

一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安全监察依法行政的需要;二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三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四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2)主要内容。

该法从提出立法建议到出台,历经21年。

它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和规范作用。

该法总结了我工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安全生产法》共有七章97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2《矿山安全法》

(1)立法目的。

《矿山安全法》于l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矿山安全法。

其立法目的是:

保障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发展,健全矿山法制。

(2)指导思想。

坚持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宗旨,从实际出发,做到劳动部门监督与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结合、国家监督和民众监督结合,建立健全各级生产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主要内容。

该法共八章50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四章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五章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第六章矿山事故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其主要内容包括: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矿井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和防尘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必须对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火灾、水害、冒顶等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已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要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整顿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和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这些内容都从矿山建设和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安全监督和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法律界定和要求,无疑对规范矿山安全生产起到保障作用。

3、《煤炭法》

(1)立法目的。

《煤炭法》于l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l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是中国第一部煤炭法,是中国煤炭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原则,从而使煤炭行业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

立法目的是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

(2)主要内容。

该法共八章81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第三章煤炭生产与安全管理、第四章煤炭经营、第五章煤矿矿区保护、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该法确立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出了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环保法规、法律,做到使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严格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上岗作业培训制度;加强矿区保护,加强煤矿企业监督检查,要求煤矿企业依法办事;维护煤矿企业合法权益,禁止违法开采、违章指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冒险作业,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责任等。

该法对煤矿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该条例于2000年11月7日以国务院第296号命令颁布,于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共五章50条。

该条例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权力、地位、职责、监察内容、行政处罚种类、工作原则及与政府的关系等,是我国第一部较为全面的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法规,是依法监察的法律武器,填补了煤矿监察法规空白,对于依法治矿,促进安全生产具有重大意义。

1.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

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有三个背景:

一是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

二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工作的需要。

三是改变和促进我国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的客观需要。

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目的是:

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健康发展。

(2)主要监察内容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方针。

主要监察内容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执行《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方针是“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想结合。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

制度该条例的目的是:

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该条例适用于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2)主要内容。

(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简称《处罚办法》)

1.立法目的及适用范围

《处罚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制定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

它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主要内容

《处罚办法》共有6章78条,主要包括:

总则,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及附则。

其中的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中规定行政处罚共有9种,分别为: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拘留;关闭;吊销有关证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适用中,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违法处罚规定也明确、具体,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三、生产过程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及法律制裁

(一)违法与法律制裁

违法是指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做出的法律禁止的行为。

违法的构成要件:

①必须是一种行为,只有违法的思想动机而未见之于行为不构成违法;②必须侵犯了客体,即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③违法的主体必须是有责任能力的人或依法设立的法人;④必须是行为者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

上述四个方面缺少任何一个方面就不能构成违法。

违法可分为:

①刑事违法,构成犯罪;②民事违法,包括违反民法、婚姻法等,给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造成某种利益损失的行为;③行政违法,即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其违法所造成的对社会和受害者的危害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因违法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国家的相应法律中是有明确规定的,并且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制裁是由国家专门机关根据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实施的惩罚性制裁措施。

按照违法者承担的法律责任及触犯法规不同,法律制裁可分为:

1.刑事制裁,是指触犯了刑事法律,国家对刑事违法者给予刑事制裁。

这是法律制裁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主、附加刑可单独使用,也可一并使用。

2.民事制裁,是指国家对民事违法者,根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的强制性制裁。

民事制裁主要有:

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3.行政制裁,是指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对违反法律、法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的违法者给予的制裁。

行政制裁有:

①行政处罚,是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但又构不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一种制裁;②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和职工的违法、违纪和违章行为所进行的处分。

(二)犯罪及其特征

凡是违反刑法危害社会而应受到刑事处罚的称为犯罪。

在我国,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破坏经济建设和社会秩序,侵犯集体或国有财产,侵犯公民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受到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

根据犯罪的主观心态,可分为两种:

①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②过失犯罪,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只有法律有规定的过失犯罪才负刑事责任。

犯罪有三个特征:

①具有社会危害性,是一切犯罪的客观属性;②刑事违法性,即违反刑事法律的禁令;③应受惩罚性。

在大多数情况下,惩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

只有少数犯罪行为,由于刑事法律规定的某种原因,可以免除处罚,但仍不失为犯罪。

例一:

某矿井在井下进行电焊作业,发生特大火灾事故,死亡80人。

事故原因是当班的副段长违章指挥作业,在没有清理现场易燃物和没有瓦斯检查员的监护下,仍让电焊工冒险作业,并且电焊工违章操作,因而引起火灾。

副段长与电焊工构成重大事故责任罪,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

例二:

某矿掘进工作面,掘进完进行架棚时,由于司机未按规定切断掘进机电源,验收员擅自开动机器,将一掘进工人割伤致死。

掘进机司机违反《作业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开除矿籍的处分。

验收员违反劳动纪律,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节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与义务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煤矿职工在依法享有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也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一、煤矿职工安全生产权利

1.知情权和建议权

煤矿职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煤矿企业要重视和尊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做出答复。

2.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及合法拒绝权

煤矿职工有权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有权对煤矿企业及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

检举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但是,职工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注意检举和控告的情况必须真实,要实事求是。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遇险停、撤权

煤矿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撤离作业场所,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煤矿企业不得因职工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权

煤矿职工享有煤矿企业依法提供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煤矿企业未能按规定对职工提供安全教育培训时,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5.工伤保险和索赔权

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煤矿职工因为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有权向企业依法提出民事赔偿要求。

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不能互相取代。

二、煤矿职工安全生产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煤矿职工在作业过程中,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要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爱护生产设备、设施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义务

煤矿职工在作业过程中,须爱护有关设备、设施,须按规定佩带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3.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义务

煤矿职工应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安全生产隐患、事故报告和参加抢险救灾的义务

煤矿职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的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也要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有组织地参加抢险救灾。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小升初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