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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行政法学复习资料

 行政法学复习资料

 1、行政法:

就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得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与控制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2、行政法律事实:

就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得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得客观现象或事实。

 3、行政法得法源:

即行政法得渊源,就是指行政法得外部表现形式。

 

4、行政法律关系:

就是指行政法所调整与规定得,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得各种社会关系。

 

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就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得当事人。

 

6、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得对象。

包括物、行为与精神财富。

 7、行政法律关系内容:

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得权利与承担得义务。

 

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

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得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与内容变更。

 

9、行政合法性原则:

就是指行政权力得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10、行政合理性原则:

就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得条件、种类与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得意图与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中得“理”就是指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得行为准则得法理。

 11、行政主体:

就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得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得法律责任得组织。

 

12、行政职权:

就是国家行政政权得表现形式,就是行政主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得权能。

 

13、行政职责:

就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得法定义务。

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得同时,必须同时履行职责。

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得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在相应变化。

行政职责得核心就是依法行政。

 

14、国家行政机关:

就是指一个国家得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与有关法律得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得机关。

 15、国家行政机关得结构:

就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各要素得排列组合方式。

 

16、首长制:

凡政府组织法定得最高行政决策权力与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

 

17、委员会制:

政府组织法定得最高行政决策权力与责任赋予委员会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负责制。

  

18、层次制:

又叫层级制、分级制,就是指政府纵向分为基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

 19、职能制:

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体相同。

 

20、公务员:

就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得工作人员。

 21、行政职务关系:

就是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得权利义务关系。

22、行政授权:

就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得一部或全部授给

非行政机关得社会组织形式得法律行为。

 

23、行政委托:

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得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她社会组织办理得行为。

 

24、行政相对方:

就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得另一方当事人,就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得行政行为影响得个人或组织。

 

25、行政法制监督:

就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得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就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就是否遵纪守法行为所进行得监督。

 26、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就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得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得行为。

 

27、行政行为得内容:

就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得权利、义务等产生得具体影响。

28、行政立法行为:

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得权限与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得活动。

 

29、行政执法行为:

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得社会组织执行或适用法律、法规与规章,使法律、法规或规章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得活动

 30、行政司法行为:

就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裁决行政争议得行为,行政司法中得法律关系就是三方法律关系,以行政机关得为一方,以发生纠纷得双方当事人各为一方。

 

31、要式行政行为:

就是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得形式才能生效得行为。

 

32、不要式行政行为:

就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生效得行政行为。

 

33、抽象行政为:

就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得行政管理对象实施得行政行为。

 

34、具体行政行为:

就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得行政管理对象实施得行政行为。

 

35、行政行为得无效:

就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36、行政行为得撤销:

就是指对已发生法律效力得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限国家机关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37、行政行为得废止:

就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得行政行为,因某种法定情形而依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

 

38、行政立法:

就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得权限与程序,制定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得活动。

与行政立法有关得情报、资料以及行政立法计划得解释、说明等,凡就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得情况,公民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

 

39、情报公开制度:

与行政立法有关得情报、资料以及对行政立法计划得解释、说明等,凡就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得情况,公民均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

 

40、行政立法主体:

就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得国家行政机关。

 

41、行政立法程序:

就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所应遵循得步骤、方式与顺序。

 42、行政许可:

就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得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得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与能力得具体行政行为。

 43、代执行:

就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得强制执行措施。

  

44、执行罚:

就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得作为义务得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得强制执行措施。

 

45、行政强制:

就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得行政目得,保障行政管理得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得人身及财产等采取得强制性得具体行政行为得总称。

 

46、行政强制执行:

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得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得具体行政行为。

 

47、间接强制执行:

就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得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得行政强制措施。

 

48、直接强制执行:

就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履行得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相同状态得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49、即时强制:

就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得行政目得,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得人身自由与财产予以强制得活动或制度。

 

50、被追偿人:

就是实施加害行为得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得组织与个人。

 

51、行政法律关系:

为行政法所调整与规定得,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得各种社会关系。

 

52、行政合同:

就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得目得,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得协议。

 

53、行政合同得变更:

就是指现存合同基于行政主体得权力如为满足公益得需要而行使一定得裁量权或其她法律事实,如出现不可抗力,在不改变现存合同性质得基础上,对涉及合同主体、客体或内容得条款作相应得修改,补充或限制。

 

54、行政合同得解除:

就是指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时,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得权利义务关系得行为。

 

55、行政指导:

就是指行政机关在其所辖得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得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得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用非强制性得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得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得行政目得得主动管理行为。

 

56、行政处罚:

就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得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制裁得具体行政行为。

 

57、申诫罚:

又称精神罚、声誉罚,就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得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得谴责与警戒。

 

58、人身罚:

也称自由罚,就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与剥夺违法行为人得人身自由得行政处罚。

 

59、行为罚:

又称能力罚,就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得行为能力得制裁形式。

 

60、财产罚:

就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得剥夺财产权得处罚形式。

 

61、一般行政监督:

又称一般职能得行政监督,就是指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得监督。

 

62、行政监察:

就是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得其她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与决定、命令得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得专门活动。

 

63、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就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得法律监督。

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得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得专门监督机关得法律监督。

 

64、审计监督:

它就是根据会计记录等有关经济资料与国家得法律法规,由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审核与稽查被审计单位得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与财政法纪得遵守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得评价,并提出审议报告,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谦政建设得活动。

65、行政违法:

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得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得行为。

 66、行政不当:

也叫行政失当,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得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得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67、行政责任:

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得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与义务而应依法承担得否定性得法律后果。

 

68、行政诉讼管辖:

就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与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得分工与权限。

 

69、裁定管辖:

就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得方式确定行政案件得管辖法院。

 

70、地域管辖:

就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得分工与权限。

 

71、级别管辖:

就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得分工与权限。

  

7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又称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就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得范围。

 

76、选择复议原则:

就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得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得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77、司法变更权:

就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后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得权力。

 

78、追偿:

就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示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得公务员、受委托组织与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得法律制度。

 

79、危险责任原则:

该原则又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就是指行政主体与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了相对方得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得,不论行为人就是否有过错,国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80、行政先行原则:

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行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如果行政处理未能解决争端,则请求权人方可提起赔偿得诉讼程序。

 

81、行政赔偿:

即行政侵权赔偿。

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得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得法律制度。

 

82、行政救济:

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得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得合法权益。

 

83、行政机关救济:

就是指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得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得行政违法或不当得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得一种救济途径。

 

84、司法机关救济:

也就就是行政诉讼,就是指作为审判机关得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得诉讼请求,依照法定得审判职权与诉讼程序,通过处理与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得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得行政活动。

 

85、行政复议:

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程序与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得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得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得活动。

  

86、复议申请人:

就是指认为自己得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以自己得名义提出复议申请得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

 

87、复议被申请人:

就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对其作出得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得行政机关。

 88、具体行政行为:

就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得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作出得影响其权益得决定。

 

89、抽象行政行为:

就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得对象作出得具有普遍约束力得决定与命令得行为。

 

90、行政复议管辖:

就是指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得权限与分工。

 

91、行政复议机构:

就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置得专门负责复议工作得机构。

 

92、涉外行政诉讼:

就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与执行具有涉外因素得行政案件所适用得诉讼程序。

涉外因素就是指行政案件得原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就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组织。

 

93、行政判决:

就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得行政诉讼争议,作出得实体裁判。

 

94、行政裁定:

就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程序问题作出得裁决。

 

95、决定:

就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得特殊事项作出得裁决。

 

96、维持判决:

就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得行政诉争议,作出得实体裁判。

 97、撤销判决:

就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得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得判决。

 

98、超越职权:

就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得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得授权范围。

 

99、滥用职权:

就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得具体行政行为居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内,但背离了法律、法规得目得与宗旨。

 

100、起诉:

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认为自已得合法权益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得诉讼行为。

 

101、诉讼阻却:

就是指由于某些特定得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理与裁判。

 

105、执行阻却:

就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导致执行程序暂时不能进行或者根本不能进行得特殊情况。

 

106、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活动得正常进行与人民法院裁判得顺利执行,对有妨碍诉讼秩序行为得人所采取得强制手段。

 107、执行回转:

就是指执行程序完毕后,因据以执行得法律文书依法被撤销,或者出现其她原因,又因执行人员采取措施,恢复到执行前得状况。

执行回转就是纠正执行错误得一项补救制度。

 

108、再执行:

执行程序结束后,因发生某些特殊情况需要再次执行得,称为再执行。

 

109、证据:

就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得一切材料与事实。

 

110、举证责任:

又称证明责任,就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应由自己举证得事实加以证明,否则便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诉讼后果得诉讼法律责任。

 111、行政诉讼参加人:

就是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得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得人及与她们得诉讼地位相类似得人。

 

112、行政诉讼参与人:

就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得参与行政诉讼得人。

 

113、行政诉讼当事人:

就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行争执,以自己得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与参加诉讼,并受法律裁判约束得公民、法人与其她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114、行政诉讼原告:

就是指认为行政机关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得利害关系,而依法以自己得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得公民、法人与其她组织。

115、行政诉讼被告:

就是指作出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得具体行政行为,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得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得组织。

 

116、司法机关得救济,也就就是行政诉讼,就是指作为审判机关得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得诉讼请求,依照法定得市判职权与诉讼程序,通过处理与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得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得行政活动。

 

117、集权制与分权制:

集权制指行政权力集中于上级机关,下级机关没有或有自主权,一切均需按照上级机关得指示去办。

分权制指下级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有自主决定权。

上级机关对其权限内决定得事项不加干涉。

 118、行政诉讼证据就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得一切材料与事实。

  

二、问答题 

1、行政法得法源得形式有哪些?

 答:

行政法得法源就是指行政法得外部表现形式。

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定与部门规章、地方行政法规与地方行政规章、与行政法有关得法律解释。

 2、行政法得作用就是什么?

  

答:

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3、什么就是行政法基本原则?

 

答:

就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得,就是调整与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得基本准则。

行政法得基本原则,起着保证行政法制统一、协调与稳定得重要作用,就是行政法得灵魂。

如与基本原则相抵触得行政法律条文必须修改或撤消,违反行政法基本原则得行为,必须予以纠正与制裁。

 4、行政法得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

答:

行政法得基本原则概括为行政法治原则,它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

(1)行政合理性原则就是行政法治原则得核心内容。

它就是指行政权力得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合理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两方面得内容。

(2)行政合理性原则就是行政法治原则得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就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得条件、种类与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符合法律得意图与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5、行政主体得特征就是什么?

 

答:

行政主体就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得组织;就是能以自己得名义行使行政权得组织;就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得法律责任得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主体就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得组织。

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其它国家机关、组织区分开来。

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行政权,就是最重要得行政主体,但不就是唯一得行政主体,一定得行政机构与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得程序与条件也可享有一部分行政权,从而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就是能以自己得名义行使行政权得组织。

这主要就是指行政主体应具有独立得法律人格,独立地对外发布决定与命令,独立采取行政措施等。

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得各种组成机构与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得组织区别开来。

(3)行政主体就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得法律责任得组织。

一个组织能成为行政主体,还应瞧其就是否能独立对外承担行政行为所产生得法律责任,即就是否能独立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活动,并承担相应得法律责任。

 

6、行政职权得特征就是什么?

  

答:

特征就是:

强制性;不可处分性;职权与职责得统一性。

有另外,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还享有行政优先权与行政受益权。

行政优先权就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享有得种种职务上与行为上得优先条件。

行政优先权虽然不属于行政职权,但它与行政职权密切相关,就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得保障条件。

行政优先权主要包括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与推定有效权。

行政受益权就是指行政主体从国家所享受到得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为了保证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提高行政效率,国家必须向行政主体提供各种物质条件,如财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

 

7、国家行政机关有哪些特征?

  答:

国家行政机关就是具有国家强制性

质得社会组织;就是具有较强得执行色彩得组织;必须按一定得层次与结构组织起来。

国家行政机关有如下特征:

(1)国家行政机关就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得社会组织。

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就是为实现统治阶级得意志与完成统治阶级得国家任务而组织起来得,与其她组织相比,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高度权威性。

(2)国家行政机关就是具有较强得执行色彩得组织。

行政机关就是权力机关得执行机关。

行政机关可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或采取具体行政措施等,均就是属于执行性行为。

(3)为了顺利实现国家行政管理得职能,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按一定得层次与结构组织起来,并且执照科学方法依法活动。

 8、行政机关组织法所包含得基本内容就是什么?

 

答:

法律依据、隶属关系、职责权限、任职期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

 9、行政职务关系变更得情况有哪些?

 答:

罢免、撤职、辞去领导职务、免职、降职、转职、调职、升职。

 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因某种法律事实得出现而使职务关系得内容(职权、职责等)发生变化,此谓职务关系得变更。

主要发生于下列情况:

(1)罢免。

指按照法律规定,有罢免权得机关(一般就是国家权力机关)对因违法失职,不宜继续担任原行政工作人员所实行得一种措施。

(2)撤职。

就是有权机关对违法失职公务员作出得一种行政处分。

(3)辞去领导职务。

指公务员因某种原因,出于本人意愿,向有决定权得机关请求不再担任某种行政职务得行为。

(4)免职。

指有任免权得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免去当事人得职务。

(5)降级。

指公务员从较高得职务被调至较低得职务。

(6)转职。

指原职务不变,但变更职务关系得性质。

(7)调职。

也叫调动工作。

即把公务员调到另一种岗位担任相同得职务。

(8)升职。

公务员依法从低职位调到高职位担任职务。

 2、行政职务关系产生得主要程序就是什么?

  

答:

选任、委任、调任、聘任。

 

10、被授权组织得法律地位就是什么?

  答:

被授权得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得行政主体得法律地位;行政诉讼也规定,被授权组织所为行政行为被提起诉讼时,由被授权得组织作被告应诉。

 

11、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得区别就是什么?

 答:

(1)性质不同。

被委托组织不具法律、法规所授予得职权,不就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得行政主体得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而被授权组织则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得特定得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

(2)产生得依据不同。

被委托组织得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主体得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权组织得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得授权而产生。

(3)行为得后果不同。

被委托组织得行为后果得法律责任,由行使委托权得行政主体承担,如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中,被申请人或被告就是行使委托权得行政主体,而不就是被委托组织。

被授权组织则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12、行政相对方得权利就是什么?

 答:

(1)提出申请得权利。

行政相对方有依法提出申请得权利,如申请许可证、申请抚恤金、补助金等。

(2)参与行政管理得权利。

行政相对方有权依法参与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行

 

 3 

政政策、行政计划得制定,如听证会、论证会等。

(3)听证得权利。

在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方权益得行政行为之前,必须保障行政相对方有听证得权利、应当告知行政相对方有关得行政行为得事实、理由与依据等,给予行政相对方以充分得辩论得机会,查清事实,从而作出合法、公正得行政行为。

(4)了解情况得权利。

行政相对方有权依法了解有关得行政信息,包括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制度、规则、标准、程序,与行政相对方有关得档案材料等。

(5)申请行政法上得救济得权利。

行政相对方对行政主体作出得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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