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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管理制度55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目录

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3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7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4

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16

职业病危害警示告知制度----------------------------17

职业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21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22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24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28

职业防护用品管理制度------------------------------31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33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35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39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42

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47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53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60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体系----------------------------62

 

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的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国家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

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的种类:

1、目前我国公布的职业病共9类:

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

二、与汽车维修业有关的主要职业病:

1、职业中毒:

由于施工现场通风不良等原因,如地下室施工,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可造成局部环境大量的有毒物质积聚,造成急性中毒。

如油漆工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品,如果不注意防护,或者防护不当。

可造成慢性苯中毒,如白血球减少,进一步可抑制骨髓造血功能,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

2、尘肺:

粉尘作业人员,如石工、电焊工、木工、化灰工等,如不注意个人防护,轻者可导致上呼吸道感染、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或支气管哮喘,长期在粉尘的作业环境下工作,严重时可导致尘肺。

3、职业性耳病:

振动机,磨砂机等高分贝的噪声,长期在这种环境因素下作业,可使人听力减退,严重时可造成耳聋。

4、职业性眼病:

如电焊工在操作施工时,不带眼罩,不注意眼部的保护,可导致电光眼,使眼睛红肿疼痛,不能视物。

5、高温中暑:

由于夏天高温露天作业,太阳直射,没有防护措施,或者防护不当,不科学安排工作时间。

很容易造成施工人员中暑。

再如夏天在车间作业,由于局部环境高温高湿,或者通风设备不良,没有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也可导致施工人员中暑。

三、预防措施

(l)配备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由车间经理负责,开展职业病预防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档案。

(5)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及应急救援预案。

1、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职业卫生教育,特别是油漆工、电焊工、粉尘作业人员等特殊工种,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检查发现不适宜原工作的,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必要时进行医学观察。

2、作业现场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3、作业现场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4、行政部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的真实情况。

5、行政部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工作。

6、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

7、作业现场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8、作业现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损伤的有毒、有害施工现场,劳动者必须配置一定的防护用品,并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药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9、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0、不得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对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提高职业卫生的知识。

督促、指导维修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11、发现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方可重新施工作业。

12、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维修人员,应当及时进行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防治措施及原则

1、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2、采用有效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6、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7、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8、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9、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10、对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公司的合作方。

11、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公司将承担责任。

12、公司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

13、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向职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14、公司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职工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公司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职工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15、职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6、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7、职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18、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19、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20、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公司应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21、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公司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22、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23、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职工,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二、女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

女职工在月经期、已婚怀孕准备期、怀孕期、哺乳期由于生理特性,在劳动和工作中遇到一些特殊的困难。

应给予女职工特殊的劳动保护。

1、工伤认定、预防及事故管理

工伤认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1.1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2.1.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2.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1.4在工作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1.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1.6职工在原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以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1)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酗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2.2工伤的预防

2.2.1公司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2.2对新购货物和服务的风险应进行识别。

如有职业伤害和工作危险的应告知职工,并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

2.2.3及时给员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不断对其更新和改进,防止因防护用品使用不当发生事故。

2.2.4各工作现场严格执行现场管理制度。

没有管理制度的工作场所,负责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现场管理制度。

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并实施。

现场的人员(包括外来人员)严格遵守现场管理制度。

2.2.5对易产生工伤、职业病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应进行定期的监控。

并作监测记录。

记录应显示实际运行的指数,与状态分析。

如发现不符合项立即进行整改。

使之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2.2.6对于公司外临时性的工作场所,应对其管理制度进行确认,确保我公司工作人员在现场的安全。

2.2.7建立职工个人健康档案.全公司职工两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医疗部门依据体检结果作职工健康记录,记录主要显示时间、总体职工的健康状态,及个别病人情况。

并把有关情况向管理者代表报告职工健康状态情况。

2.2.8全体职工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2.3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呈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公司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工伤认定申请表;

b)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c)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公司、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定是工伤,公司不认为是工伤的,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公司。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

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二)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1.明确在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职业危害因素整改;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三)专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四)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五)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规定及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建立、修订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参与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

3.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一)日常监测

1.明确日常监测人员,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2.明确尘、毒、噪声的合理布点(布置图),明确监测时间,并做好记录(记录表);

3.规定监测办法。

(二)检测和评价

1.按规定委托取得资质认定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的检测和评价;

2.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若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定规划,限期解决;

3.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时和在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职业危害警示告知制度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

1、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等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

 1、公司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将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七、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公司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禁止标识:

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二)警告标识:

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三)指令标识:

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四)提示标识:

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

的图形文字符号;

(五)警示线:

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九、在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二)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 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三)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

十、接触涂料、溶剂、油料、清洗剂、退碳剂等物料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十一、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十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一)红色警示线设在紧邻事故危害源周边。

将危害源与其他的区域分隔开来,限佩戴相应防护用具的专业人员可以进入此区域;

(二)黄色警示线设在危害区域的周边,其内外分别是危害区和洁净区,

此区域内的人员要佩戴适当的防护用具,出入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三)绿色警示线设在救援区域的周边,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

患者的抢救治疗、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十三、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2008)编写,明确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十四、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

十五、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十六、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职业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1.明确职业危害检查负责部门和人员,以及相应的任务和职责;

2.明确职业危害检查方式(如日常、定期、季节性、节假日前后和一般性、专业性)及检查周期;

3.明确职业危害检查内容(包括对思想认识、管理制度、现场环境、职业危害标志、职业危害设施、工艺、设备、仪表、问题整改等方面的检查内容);

4.检查记录保存完好;

5.明确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6.明确对事故隐患整改限期要求及复查要求,实现跟踪问效;

7.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是否分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是否分开。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一、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及时准确地统计和上报职业病危害因素。

二、工作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结合工作现场实际调查情况,统计确定和申报。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应由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监测人员和工程人员共同承担。

识别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熟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识别方法、生产施工工艺流程、仪器设备等,并经专门职业卫生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为保证申报工作的及时与准确,工作人员的工作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的内容要准确完整。

申报内容包括:

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五、公司、项目部要在施工项目试生产期间,完成其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材料的填写并报至所在地卫生监督部门。

六、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等完成后,要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补充申报。

工程项目结束时,各分公司、项目部要及时将结束情况报集团公司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教育卫生处,由教育卫生处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项目开工后3个月内仍未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申报工作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职业病危害项目要识别准确,申报项目全面,申报工作及时。

八、建设项目正式生产半年后仍未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申报工作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知识、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办公室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二、公司办公室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范等要求、按照公司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职业卫生培训计划,提供相应资源保证。

做好职业卫生培训记录,建立职业卫生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职业卫生宣传

 1、公司利用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2、部门、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

(二)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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