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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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

江门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

(征询意见稿)

前言

为促进我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和《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园林绿化市场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总则

第一条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建设的企事业单位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参照《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作为“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独立子项进行单独评价。

第二条企业标准表根据评价内容分成两份子表格:

表1为基本信用信息表和良好行为信息表、表2为不良行为信息表。

每份子表格包括评价项目、评价内容、评价分数、分数有效期、评价依据、评价单位等内容。

第三条企业信用评价根据评价内容实行记分制。

评价分数由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和不良行为信息分组成。

其中基本信用信息分包括基本信用初始分、基本信用经营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包括通报表扬、工程获奖、项目动态管理量化评分,加分不封顶;不良行为信息分实行扣分制,扣分不封底。

第四条企业信用等级按企业信用评价分划分为A、B、C、D、E共5个等级:

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按照排名划分等级,总分排名前15%(含15%)的为A级;总分排名前15%(不含15%)-40%(含40%)的为B级;其余100分以上及100分的为C级;100分以下的为D级;有法律法规列为市场禁入行为的为E级(黑名单)。

第五条凡关于本标准信用评价分的应用,应当以当天凌晨一时公布的分数为准,随后无论出现影响评价分的何种情形,均不作调整。

第六条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建设与管养的企事业单位,均应按《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在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用登记。

如企事业单位实际已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和养护相关活动,一个月内仍未在系统登记信息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划为D级,期限为1年。

第七条江门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定期对评价标准进行修正,确保评价标准公平、合理。

第八条本标准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江门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表1)

序号

序号

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有效期

依据

评价(核查)单位

1

1-1

初始

登记

企业在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登记信息。

100分

长期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市风景园林协会

2

2-1

企业在江门市成立独立法人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法人和分支机构不能同时加分(不包括办事处)

独立法人机构加30分,分支机构加10分

1年(每年核查一次)

本市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一照一码户只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行政主管部门、市风景园林协会

2-2

以主营园林绿化的企事业单位

园林绿化营业收入占总收入30%以下不加分,30%(包含30%)-50%(不包含)加15分;50%以上加30分

1年(每年核查一次)

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园林绿化发票

2-3

专业技术人员

园林绿化类高级职称每人加5分,中级职称每人加3分,助理工程师加1分,上限40分。

(每人限加一次)

1年(每年核查一次)

身份证、证书、近6个月在本单位购买社保证明

专业技术工人

园林绿化花卉类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每人加1分,上限20分。

(每人限加一次)

1年(每年核查一次)

身份证、证书、近6个月在本单位购买社保证明

2-4

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150㎡

加10分

1年(在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有效期内有效,不足一年的按实计算)

在本市的办事机构或办事处证明材料(包括房产(不动产权证),租赁的附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如为政府划拨的,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5

企业人员购买本单位江门社保(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每人加0.5分,上限15分

6个月

近6个月在本单位购买社保证明

2-6

绿化洒水车、高空作业车(臂展12m)

自有,正常使用,绿化洒水车(5吨以上),高空作业车(作业高度14m以上),每台5分,上限10分

1年

发票、行驶证

2-7

国家、广东省或江门市各级工商部门认定的上一年度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加5分

1年

证书或通报文件

2-8

企业上年度在江门市辖区内依法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累计总额

加分分值=年度纳税总额/5(纳税金额单位为万元,数值精确到0.1)

上限20分

统一调整的有效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未参与统一调整的企业可按程序公示后调整,但截止时间不变)

江门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税票或纳税证明

3

3-1

园林绿化类奖项及科技奖项

国家级

每一奖项加30分(参建单位加15分)

2年(从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获奖通报文件或获奖荣誉证书(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园林绿化行业协会认定,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的工程项目。

同一工程项目的获奖得分不可以累加,上限60分)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风景园林协会

3-2

广东省

每一奖项加20分(参建单位加10分)

2年(从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3-3

江门市

每一奖项加15分,参建单位加5分

2年(从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4

4-1

国家级

国务院:

与本市园林绿化建设有关的通报表扬

每项加30分

1年(从通报表扬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通报表扬文件,通报表扬是指公开的有正式文件号、须在官方网站公布,(标准中未列入的项目经市林业和园林局确认可参照加分)(上限60分)

行政主管部门、市风景园林协会

4-2

住建部:

与本市园林绿化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每项加20分

4-3

广东省级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与本市园林绿化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每项加20分

4-4

广东省住建厅:

与本市园林绿化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每项加10分

4-5

江门市级

江门市人民政府:

与本市园林绿化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每项加10分

4-6

江门市林业和园林局,各市(区)人民政府:

与本市园林绿化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每项加5分

5

5-1

国家级

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市范围内举行现场观摩、推广的工地

每个项目加30分

1年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上限60分)

行政主管部门、市风景园林协会

5-2

省级

每个项目加20分

5-3

市级

每个项目加10分

5-4

园林绿化企业获省风景园林协会信用评价

评价为5A\4A\3A分别加20、15、10分

2年

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颁发奖牌和证书

5-5

广东省优秀园林企业

10分

2年

证书或文件

5-6

积极协助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抢险救灾

每次加10分

2年

市、区、县以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文件

江门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表2)

序号

序号

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有效期

依据

评价(核查)单位

1

1-1

国家级

受到国务院通报批评

扣50分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若通报批评文件中的处罚期限大于1年,则按处罚期限的时长延长有效期)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

行政主管部门、市风景园林协会

1-2

受到住建部通报批评

扣40分

1-3

广东省级

受到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扣40分

1-4

受到广东省住建厅通报批评

扣30分

1-5

江门市级

受到江门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扣30分

1-6

江门市林业和园林局、各市(区)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扣20分

1-7

各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扣10分

1-8

提供的计分材料被发现为不真实的

扣除原加分分值后,按原加分分值加倍扣分

按原加分有效期重新计算

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1-9

各类专项检查中,项目负责人、施工员缺席的;或现场从业人员与施工许可证或投标文件和合同的登记备案人员不符,且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项目负责人扣10分,其他人员每人扣5分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1-10

检查发现及日常考勤过程中

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虚假行为的

扣15分

1-11

情节严重或重复违规的

扣30分

1-12

不执行《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在岗信息管理办法》,不落实管理人员在岗考勤工作的企业

每月扣15分

1-1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每次扣30分

信用等级降1级。

三年内合计发生两次及以上的,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

扣分3年;降1级6个月;直接降为D级的2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1-14

以受让、借用、涂改、盗用、图章、图签、签名等欺骗手段或弄虚作假的方式参与招投标活动或进行工程建设相关活动的

每次扣30分

1-15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每次扣30分

1-16

在投标过程中,企业在成功报名后,未完成撤消报名且不提交正式投标文件的

每个项目扣15分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1-17

投标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的

每次扣15分

1-18

投标人中标后放弃中标资格的

每次扣15分

1-19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更改项目经理或新任项目经理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每次扣15分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行政主管部门、市风景园林协会

1-20

投诉事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每次扣15分

1-21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每次扣20分

1-22

未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未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劳动者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或建筑业工伤保险制度的

每次扣15分

1-23

对分包单位不进行监督管理的

每次扣20分

2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1-24

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及材料供应单位材料款,引发集体上访或聚众闹事的(因建设单位或业主拖欠工程款除外)

每次扣20分

1-25

因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被人社部门通报的

每次扣10分

1-26

因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或因劳资纠纷发生重大群体事件且负有责任的

每次扣30分

1-27

经税务部门核实,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的

扣减纳税加分,再扣20分

1-28

经住建、园林、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存在不履行合同等失信行为的

每次扣20分

1-29

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每次扣20分

1-30

经纪检、监察、检察部门查实企业近3年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

每次扣30分

1-31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每次扣30分

信用等级降1级。

三年内合计发生两次及以上的,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

扣分3年;降1级6个月;直接降为D级的2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1-32

在投标过程中,拟派驻注册建造师(项目负责人),已担任在建项目的注册建造师(项目负责人)的

每次扣30分

1-33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每次扣30分

1-34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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