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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厦门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4

1.1编制目的4

1.2编制依据4

1.3适用范围4

1.4事件分级5

1.5工作原则5

2.组织指挥体系5

2.1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5

2.2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6

3.监测预警7

3.1监测7

3.2预警7

3.2.1预警分级7

3.2.2预警信息发布8

3.2.3预警行动8

3.2.4预警解除9

4.信息报告与通报9

4.1报告主体和时限9

4.2报告内容11

4.3事件评估12

5.应急响应12

5.1响应分级12

5.2响应措施13

5.2.1医学救援13

5.2.2现场处置14

5.2.3流行病学调查14

5.2.4应急检验检测14

5.2.5事件调查15

5.2.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15

5.2.7维护社会稳定16

5.2.8国际通报和援助16

5.3市级层面应对工作16

5.3.1部门工作组应对16

5.3.2市政府工作组应对17

5.3.3市指挥部应对17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18

5.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18

5.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19

6.后期工作20

6.1善后处置20

6.2责任追究20

6.3总结评估21

7应急保障21

7.1队伍保障21

7.2信息保障21

7.3医疗保障22

7.4技术保障22

7.5物资与经费保障22

7.6社会动员保障22

7.7宣教培训23

8.附则23

8.1预案管理23

8.2名词术语23

8.3预案解释24

8.4预案实施24

附件125

附件226

附件329

附件43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主要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以及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1.4事件分级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事件严重程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事件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1.5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处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基本原则。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影响,预判可能达到Ⅲ级事件标准需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由市食安办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成立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领导同志指定的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有关单位为成员。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

当事故涉及国外、港澳台时,增加市外侨办、市台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详见附件2。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会商、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2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事件涉及的区级人民政府参照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运作模式,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区政府共同负责,或由市政府负责。

对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区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有关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请求。

全市有关部门及技术支撑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3.监测预警

3.1监测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抽验、风险监测等工作,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地区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

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将预警信息划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警示级别,红色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另行制定的标准执行。

3.2.2预警信息发布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问题,根据各自职责规定发布风险警示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波及的地区做好预警预防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2.3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

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

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

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

通知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

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2.4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者宣布解除预警。

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当适时终止相关预警行动。

4.信息报告与通报

4.1报告主体和时限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

加强信息直报系统建设,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效性、准确性,增强信息通报、共享。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区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6)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7)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区级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上报。

(8)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但对于经研判认为重大、敏感的信息,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4.2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初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等信息;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终报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4.3事件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

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1)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

经初步评估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为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经市政府批准启动Ⅲ级响应后,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事发地的区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

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响应分级标准详见附件4。

未达到本预案Ⅳ级响应标准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事件发生地区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升级蔓延。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响应期间,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事件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配合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组织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5.2.1医学救援

卫生行政部门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

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

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5.2.2现场处置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责令生产经营者进行清洗消毒;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

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5.2.3流行病学调查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区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区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5.2.4应急检验检测

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食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检验后确认没有安全问题的应当予以解封。

5.2.5事件调查

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另行制定。

办法出台后,我市将遵照执行。

事件调查应当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

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5.2.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发生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5.2.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事件发生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2.8国际通报和援助

如事件可能涉及到国(境)外需要向外通报或请求国际援助时,及时协调市外侨办、市台办等部门做好涉外相关工作。

5.3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5.3.1部门工作组应对

初判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事件调查、应急检验检测、产品召回、应急协作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

5.3.2市政府工作组应对

当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时,成立市政府工作组,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传达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督促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2)了解事件基本情况、造成的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3)赶赴现场指导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事发地区政府请求,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调运应急物资和装备、安排专家和技术人员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5)对跨区级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6)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评估工作;

(7)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5.3.3市指挥部应对

根据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和市政府决策部署,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赴事发地区,或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地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研究决定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开展舆情监测,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视情向国(境)外通报或提出国际援助请求,必要时与相关国家和地区领导人、国际组织负责人通话;

(6)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遵循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应急响应过度或不足,直至响应终止。

5.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②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③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5.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Ⅲ级事件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进行分析评估论证。

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6.后期工作

6.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责任追究

事件发生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必要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和相关部门通报。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演练,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7.2信息保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充分利用大数据和文本挖掘技术,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件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采集、监控和分析。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7.3医疗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7.4技术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5物资与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并及时到位。

7.6社会动员保障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

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7宣教培训

各区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急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8.附则

8.1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各区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2名词术语

食品:

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

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

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指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事件分级标准

2.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4.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附件1

事件分级标准

分级

标准

响应

级别

启动

级别

Ⅰ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2)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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