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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办法

中国银行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结算业务发展,规范工商客户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业务,加强授信风险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涵盖的授信业务范围包括贸易融资业务和保函授信业务。

贸易融资是指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福费廷、进口开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进出口双保理、出口商业发票贴现等业务项下的授信以及开立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综合保理、国内商业发票贴现等业务项下的授信。

保函授信是指授信开立本外币非融资类保函(含备用信用证,下同)。

非融资类保函包括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关税付款保函、海事保函、质量维修保函、即期付款保函(付款期限为1年以内(含)的付款保函业务)、经营租赁保函等。

融资类保函授信比照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融资类保函包括延期付款保函(付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付款保函业务)、借款保函、有价证券保付保函、授信额度保函、融资租赁保函等。

担保期限在1年以内的融资类保函授信可占用贷款额度,担保期限在1年以上的融资类保函授信比照中长期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逐笔审批。

第三条对符合我行授信条件的中小企业,可结合不同授信产品的风险特征,在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方面予以适当倾斜和支持。

第二章授信原则

第四条所有授信业务均应坚持统一授信的基本原则。

已由公司业务部门提供授信的客户,继续由公司业务部门负责提供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

结算业务部门在公司业务部门切分的贸易融资及保函额度内或批准的单笔授信项下负责具体业务的操作,并积极配合公司业务部门进行客户和产品营销。

对于公司业务部门未提供授信但有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需求的客户(以下简称“特定客户”),由结算业务部门负责授信发起。

结算业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风险内控机制,并配备相应的授信人员。

在此基础上,可结合不同结算授信产品的风险特征,向结算业务部门授予一定的授信审批权限,在授权范围内,结算业务部门可自行审批、发放授信。

超过其权限的,由结算业务部门进行授信初审后,报风险管理部门按程序审批。

特定客户如有除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以外的其他授信需求时,可由结算业务部门和公司业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授信方案,在不影响正常业务运作、完善交接手续的情况下,适时移交公司业务部门。

第五条对客户的贸易融资授信需求应加强市场调研和市场细分工作,明确市场定位和重点客户,对结算业务规模大、对我行利润贡献大的重点客户,应予以重点支持,对具有稳定结算业务量、具有良好增长前景、信誉良好的中小客户的贸易融资授信,也要给予充分支持,根据进出口企业外贸结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客户结构。

第六条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客户的准入,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基本条件:

依法核准登记,具有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贷款卡、开户许可证,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保函授信客户应具有从事相应业务的资质(如对外承包资质、建筑企业施工资质等);

(二)下列业务不受客户信用等级及其他准入标准的限制:

1、已收取足额保证金或以国债、银行存单、我行可接受的银行承兑汇票作足额质押的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业务;

2、授信风险主要来自于金融机构信用风险,可占用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的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业务,如单证相符的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福费廷、红条款信用证下款项预支、转开保函、出口保理融资、国内综合保理卖方融资等业务。

(三)对B级以上(含)客户,各类授信产品均列入授信额度准入范围。

(四)对CCC级以下(含)客户,应根据不同产品的风险特征,区别确定授信额度准入范围。

在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授信条件的前提下方可准入。

第七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型企业(参考我行客户信用评级体系关于小型企业的界定标准),可结合不同授信产品的风险特征,在贸易融资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一)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有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贷款卡、开户许可证,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

(二)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企业经营者素质(包括个人品质、文化程度、从业经历、管理水平、经营理念、经营业绩等)较好;

(四)正常纳税,无不良纳税记录;

(五)无拖欠职工工资;

(六)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结算业务量稳定或增长,通过我行的结算业务量占其结算业务量的30%以上。

第八条对贸易融资的审核,应综合考虑客户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偿债能力、信用等级、风险限额和担保条件,还应参考客户近几年的进出口贸易额、经营产品的市场变动情况、在我行的结算业务量、对我行的利润贡献、历史履约记录、通过我行办理的出口应收账款等因素,结合不同授信产品的风险特征以及具体业务的基础合同背景、进出口国家和地区、进出口商品市场行情等情况,区别处理。

对保函授信的审核,除客户整体资信状况外,还应综合考虑客户从业资质、历史履约记录、项目可行性、以及不同保函产品的风险特征等因素。

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中,应加强合规性审查,防止洗钱风险。

第九条根据不同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产品风险特征的不同,在审核不同类产品的授信时,对风险点的审核和风险控制措施的选择应区别掌握。

对出口类贸易融资的审核:

出口商品的应收账款可作为还款来源,具有一定的自偿性,授信风险相对较低。

对出口类贸易融资的审核可主要考虑客户所处行业、出口商品种类、市场行情、通过我行办理的出口应收账款金额、客户在我行历史履约记录等因素。

客户财务指标以及担保条件可作为授信审查的参考依据。

对出口类贸易融资业务应注意审查出口货物是否会引起反倾销纠纷,防范潜在风险。

对进口类贸易融资的审核:

进口类贸易融资风险通常高于出口类贸易融资风险。

对进口类贸易融资授信的审核,除考虑客户财务状况、偿债能力、担保情况外,还应根据进口商品的市场供求情况、变现难易程度等因素,区别处理。

对CCC级以下(含)客户原则上应要求提供足额有效担保。

与固定资产项目配套的自营机器设备进口,不具有一般商品进口的短期周转性和自偿性,且货物变现不易,应纳入固定资产项目贷款统一审核、管理,不按一般的贸易融资处理。

对进口保理、国内综合保理买方信用担保、国内商业发票贴现等授信的审核:

此类授信是主要基于客户信用的授信,应重点审核交易双方的资信、贸易真实性、商品市场行情。

对CCC级以下(含)客户原则上应要求提供足额有效担保。

国内信用证项下授信业务的审核:

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参照开立进口信用证、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参照进口押汇、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参照出口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押汇参照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参照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进行审核;同时应充分了解国际、国内贸易结算在客户、交易流程、操作惯例、当地监管等方面的差异,有效控制合规性和操作性风险。

对保函类授信的审核:

除客户整体资信状况外,应结合客户从业资质、历史履约记录、具体交易背景或项目可行性、以及不同保函产品的风险特征等因素进行审核。

除投标保函、关税保付保函、加工贸易税款保付保函等风险相对较低的保函产品外,对CCC级以下客户(含)原则上应要求提供足额有效担保。

对季节性授信的审核:

对于经营季节性商品的客户,如核定的经常性授信额度不能满足季节性贸易融资需求,可在综合考察客户历年季节性商品的经营状况、商品市场行情、履约记录的情况下,参照客户历年季节性进出口业务量,临时超限额核定专项授信。

对季节性授信,应及时跟踪了解交易和资金流向的变动情况,有效控制风险。

季节性授信到期收回。

第十条对于经营稳定、在我行有稳定的进出口结算量、履约情况良好、融资需求频繁、稳定的客户,其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应采用授信额度方式进行管理。

对于不适合使用授信额度方式管理的客户或业务品种,如新客户、临时超额度授信,可采用单笔审批方式叙做授信业务。

第十一条对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额度的审核,主要考虑客户的整体经营和财务状况、信用等级、风险限额、担保条件、近几年的进出口贸易额、历史履约记录等情况,合理确定授信额度。

在风险限额不足且不能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如客户经营正常、业绩稳定或上升、有稳定的现金流入、在我行有稳定的贸易结算业务量且履约记录良好,可根据客户通过我行办理的出口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客户连续两年在我行办理的出口应收账款的月中、月末余额的平均数),核定出口贸易融资额度的上限。

第十二条原则上,为客户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应针对其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需求,分别核定贸易融资额度和保函额度。

贸易融资额度和保函额度内可按不同品种进一步分设分项额度,也可不设分项额度。

各分项额度和各授信品种按本办法附件规定的风险系数折算后占用贸易融资额度和保函额度。

对于客户授信品种需求较为单一的,可直接根据客户的授信品种需求核定专项额度。

根据客户通过我行办理的出口应收账款平均余额核定的出口贸易融资额度不设分项额度,额度项下各业务品种均按1:

1占用额度。

第十三条可纳入授信额度管理方式的授信品种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含)的客户,在客户风险限额充足的情况下,对其各类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业务,均可纳入授信额度管理方式。

在客户风险限额不足的情况下,可根据客户通过我行办理的出口应收账款的平均余额核定出口贸易融资额度,额度内可叙做的授信品种按本条款“

(二)、1”中规定的条件掌握,并按1:

1占用授信额度。

(二)信用等级为CCC级以下(含)的客户,经营和财务状况较弱,偿债能力有限。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经营相对稳定、在我行有一定的进出口结算额的客户,应结合不同授信产品风险特征,有选择地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支持。

对信用等级为CCC级以下(含)的民营企业的授信,原则上应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1、出口类贸易融资。

在客户风险限额充足的情况下,可在核定的贸易融资额度内叙做各类出口贸易融资品种,并按照具体业务的风险系数折算后占用授信额度。

在客户风险限额不足的情况下,可根据客户通过我行办理的出口应收账款的平均余额核定出口贸易融资额度,额度内可叙做的授信品种按以下条件掌握,并按1:

1占用授信额度:

(1)信用等级为CCC级的客户在授信额度内可叙做:

A、信用证、托收项下(D/A、D/P)出口押汇,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

B、出口商业发票贴现;

C、开证行为我行代理行、信用证本身无不可控制软条款的打包贷款,打包贷款比例不高于80%。

(2)信用等级为CC级的客户在授信额度内可叙做:

A、信用证、D/P托收项下出口押汇,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

B、出口商业发票贴现;

C、已提供足额担保的打包贷款。

(3)信用等级为C级以下(含)的客户在授信额度内可叙做:

A、可控制货权的信用证、D/P托收项下出口押汇业务、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

B、已提供足额担保的出口商业发票贴现;

C、已提供足额担保的打包贷款。

2、进口类贸易融资

对于信用等级为CCC级以下(含)的客户,原则上在客户提供足额有效担保的情况下核定进口类贸易融资额度。

如不能满足上述条件,可采取单笔授信审核的办法。

在客户出口大于进口的情况下出口应收账款中未融资部分可用于进口类贸易融资的担保。

在核定的贸易融资额度内叙做业务,按照具体业务的风险系数折算后占用授信额度。

3、国内综合保理、国内商业发票贴现、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

对于信用等级为CCC级以下(含)的客户,原则上在客户提供足额有效担保的情况下核定国内综合保理买方信用担保额度、国内商业发票贴现、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项下授信额度。

在核定的贸易融资额度内叙做业务,按照具体业务的风险系数折算后占用授信额度。

4、国内信用证项下对卖方授信。

(1)信用等级为CCC级的客户在授信额度内可叙做:

A、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押汇、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

B、开证行为我行联行、信用证本身无不可控制软条款的打包贷款,打包贷款比例不高于80%。

(2)信用等级为CC级的客户在授信额度内可叙做:

A、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押汇、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

B、已提供足额担保的打包贷款。

(3)信用等级为C级以下(含)的客户在授信额度内可叙做:

A、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

B、已提供足额担保的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押汇。

5、保函授信

对于信用等级为CCC级以下(含)的客户,在对客户资质、历史履约记录进行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客户提供的有效担保核定保函授信额度。

在核定的保函授信额度内叙做业务,按照具体业务的风险系数折算后占用授信额度。

第十四条授信额度有效期一年,到期年审。

增加授信额度或改变授信条件时应执行原审批程序。

授信客户在经营、管理和财务方面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以及出现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件时,应及时调整授信额度。

如发生垫款,应立即停止授信。

第十五条对单笔授信的审核,除考核企业的整体经营和财务状况、信用等级、风险限额外,还应结合进、出口不同产品的自偿能力(如货权或债权产生的现金流),综合考虑。

对于自偿能力不足的授信产品,原则上应要求客户提供担保,或要求客户与我行签署协议,授权我行以客户通过我行办理的出口应收账款中未融资部分的收妥款项偿还授信。

第十六条对单笔进口贸易融资,应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对银行不控制货权的、不了解客户资信状况的、客户评级低的、热炒商品、保质期短的商品、价格波动大的商品应适当提高保证金比例要求。

具体按以下原则掌握:

1、银行掌握货权的即期开证,对C类客户收取不低于10%的保证金,对D类客户收取不低于30%的保证金;

2、银行不掌握货权的即期开证和远期开证,对C类客户收取不低于30%的保证金,对D类客户收取不低于50%的保证金;同时要求以担保、出口应收账款足额覆盖授信敞口部分。

3、对于热炒商品,保质期较短容易腐烂变质的商品,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的进口开证,应适当提高保证金比例要求。

4、原则上在客户提供足额担保的条件下办理进口押汇业务,在受理开证业务时,应明确客户是否叙做进口押汇,如要求叙做进口押汇,应在开证时即要求客户提供足额担保,如不叙做进口押汇,应要求客户提出资金安排计划。

对于可控制货权,商品市场价格稳定且较易变现的进口业务,可在落实风险控制措施的前提下,适度叙做进口押汇业务。

5、对于大宗货物进口开证业务,应作为专项授信予以审核,除对合同及贸易背景严格审查、注意通过开证条款控制风险外,授信发起部门应充分了解货物市场的销售情况,货物到港后,必要时派人查看及监管货物,可通过控制“仓单”等方式控制开证申请人的货物销售及货款回笼。

6、对单笔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应参照进口开证标准执行,但应同时符合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有关“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的规定。

各分行可根据本行实际情况,由结算业务部门提出建议,经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后,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具体确定各类客户、各类业务的最低保证金比例要求,以书面方式明确相关规定。

实际叙做授信业务时,在满足本行规定的最低保证金比例要求的基础上,对具体客户及具体业务,可结合其风险状况,适当提高保证金比例要求。

第十七条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具有时效性强的特点,应结合具体业务品种的风险特征和客户评级,根据结算业务部门人员素质、内控机制完善程度等具体情况,适当简化审批程序,对已建立风险内控机制的结算业务部门进行转授权,授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和单笔授信审批权限。

对一定金额以下的单笔授信业务,可在尽职调查后直接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具体业务品种、金额标准及简化的授信审批程序,应由各一级分行风险管理部门会同公司业务部门、结算业务部门,根据本行结算授信业务的实际情况,以书面方式明确相关规定。

第三章部门分工

第十八条公司业务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统筹进行全行公司客户营销工作;

(二)按年度申报和切分、管理公司客户授信额度;

(三)对已由公司业务部门授信的客户的授信额度或单笔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进行调查评估,按有关授信程序和权限报送审批;

(四)落实授信条件,与客户签订相应的授信协议;

(五)监控已由公司业务部门授信的客户的经营、财务状况、授信额度或单笔授信使用情况、履约记录、保证人及押品状况等客户全部授信信息,如有重大变化及时通报结算业务部门并向风险管理部门反馈。

第十九条结算业务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建立结算风险窗口,制定、修改并监督实施有关产品风险、结算业务技术性、操作性风险方面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对已由公司业务部门授信的客户,配合公司业务部门进行产品营销和上门服务,视客户需求及风险程度主动向公司业务部门提出为客户核定授信额度的具体意见;

(三)对特定客户进行营销,发起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在建立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的前提下,在授权范围内审核办理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超权限授信业务在完成授信初审后,报风险管理部门按程序审批;

(四)负责与特定客户签订授信协议、落实完备授信条件,进行授后管理;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际惯例及我行结算业务操作规程,具体办理业务手续,管理、监控结算业务的技术性、操作性风险;

(六)根据有关业务操作规定,对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七)监控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的执行情况,报送公司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向风险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风险状况报告;

(八)对可能影响我行权益、利益和授信资金安全的事宜及时与公司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沟通。

第二十条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制定、修改有关授信的规章制度;

(二)对有关授信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结合授信产品风险特征和授信金额等因素,会同公司业务部门、结算业务部门制定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的简化授信审批程序;

(四)结合授信产品风险特征,授权结算业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审核批准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

(五)对公司业务部门、结算业务部门或下级行报送的授信业务进行尽职调查,按程序报有权问责审批人批准;

(六)对公司业务部门、结算业务部门叙做的授信业务进行后评价。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授信额度审批程序

对已由公司业务部门授信的客户,结算业务部门可根据其对客户业务需求的了解,主动向公司业务部门提出为客户申请贸易融资额度和保函额度的建议,并对不同业务的保证金比例和其他授信条件提出建议。

公司业务部门应参考结算业务部门的意见,对客户的经营、财务状况、现金流量、授信需求等进行调查评估,在综合分析客户整体资信状况、授信承受能力和授信需求的基础上,对授信额度总额、授信担保条件、授信前提、额度切分、保证金收取比例等提出调查评估意见,报送风险管理部门。

对特定客户,在授权范围内,可由结算业务部门审核批准贸易融资和保函额度,超过其权限的,可由结算业务部门提出贸易融资和保函额度申请,并提出调查评估意见,报送风险管理部门。

风险管理部门按照尽职调查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业务部门、结算业务部门和下级行报送的授信额度进行尽职调查,按程序报有权审批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单笔授信审批程序

对已由公司业务部门授信的客户,如该客户未核定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额度或授信额度不足,其单笔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业务,可由结算业务部门提出有关授信建议,经公司业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如客户直接向公司业务部门提出授信申请,公司业务部门可直接进行调查评估、经会签结算业务部门后,报风险管理部门尽职调查,按程序报有权审批人批准。

对特定客户,如该客户未核定授信额度或授信额度不足,其单笔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业务,可由结算业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审核批准,超过其权限的,可由结算业务部门调查评估后,报风险管理部门尽职调查,按程序报有权审批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以下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业务,可由结算业务部门审核办理,并按月报备公司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

(一)已收取足额保证金或以国债、银行存单、我行可接受的银行承兑汇票作足额质押的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业务,以及以符合我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规定的我行可接受的备用信用证、保函作足额担保的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业务,不占用工商客户授信额度,由结算业务部门审核办理,按月报备公司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并对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以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和保函做足额担保的,应按照金融机构授信管理规定执行。

(二)授信风险主要来自于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的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业务,不占用工商客户授信额度,可由结算业务部门在领用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的情况下办理业务。

当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不足或不符合我行金融机构授信条件时,应占用工商客户授信额度。

(三)经本行授权,可由结算业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对特定客户叙做的授信业务。

第五章执行程序

第二十四条授信额度经批准后,公司业务部门/结算业务部门负责与客户签订相应的授信协议并落实有关授信条件。

第二十五条对已由公司业务部门授信的客户,公司业务部门可将贸易融资额度和保函额度直接分配给结算业务部门,由结算业务部门在额度内办理业务;也可根据业务品种的风险大小并结合客户的信用评级,就部分业务品种的授信采用“结算业务部门逐笔领用”的方式,由公司业务部门进行必要的审查后,交由结算业务部门叙做。

如采用第一种方式管理,结算业务部门须设立授信业务台帐,及时将授信业务发生情况报送公司业务部门;如采用第二种方式管理,公司业务部门和结算业务部门应分别设立授信业务台帐,按月核对。

第二十六条对由结算业务部门审核办理的授信,结算业务部门应设立授信台帐,按月报送风险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授信额度的占用和调剂规则为:

(一)贸易融资额度和保函额度内各分项额度和各业务品种按本办法附件规定的风险系数折算后占用贸易融资额度和保函额度。

(二)针对某一具体授信品种核定的分项额度项下发生的授信按1:

1占用分项额度。

(三)根据客户通过我行办理的出口应收账款平均余额核定的出口贸易融资额度不设分项额度,额度项下各业务品种均按1:

1占用额度。

(四)贷款额度调剂为贸易融资额度和保函额度,以及贸易融资额度调剂为保函额度,此类额度调剂可由业务部门直接办理,按1:

1调剂。

在贸易融资额度内,进口类分项额度调剂为出口类分项额度,进口类分项额度之间、出口类分项额度之间相互调剂,此类额度调剂可由业务部门直接办理,并按本办法附件规定的风险系数折算后调剂。

(五)贸易融资额度、保函额度调剂为贷款额度,以及保函额度调剂为贸易融资额度,此类额度调剂须报原审批人批准,按1:

1调剂。

出口类分项额度调剂为进口类分项额度,须报原审批人批准,并按本办法附件规定的风险系数折算后调剂。

(六)针对某一具体授信品种核定的专项额度调剂为其他分项额度的,须报原审批人批准,并按本办法附件规定的风险系数折算后调剂。

(七)根据客户通过我行办理的出口应收账款平均余额核定的出口贸易融资额度不得调剂为其他分项额度。

第二十八条对于每笔具体业务,可根据业务品种、本行业务操作规程,由公司业务部门或结算业务部门与客户签署有关业务合同/其它法律文本。

第二十九条结算业务部门在办理具体业务时,可视风险情况决定是否增收保证金或增加其他授信条件。

第三十条公司业务部门和结算业务部门应对其发起客户的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进行动态监控,并定期走访客户,调查了解客户的日常经营情况和授信额度使用情况,担保人和抵质押品的变化情况,形成贷后检查报告,及时向本部门风险窗口通报情况。

如客户资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要求客户追加担保、暂停使用授信额度或新增授信,采取各种措施保全已发生的授信,并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对已由公司业务部门授信的客户,如出现垫款或其它违约情况,结算业务部门应暂停授信额度的使用,同时通知公司业务部门,说明垫款、违约的性质,提出是否继续使用授信额度的意见;公司业务部门报风险管理部门审核该客户是否可继续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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